长沙县城市管理局长沙县2024-2027年度生活垃圾清运物业外包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7月03日
合同标的:长沙县2024-2027年度生活垃圾清运物业外包项目
金额明细:27648269.63元/年,82944808.89元/3年
运输方式:垃圾收集转运
交货方式:符合甲方质量要求
本标段服务范围及内容:本项目是对长沙县各镇(街)公共垃圾压缩站及星沙、?梨、黄花自来水厂供水范围内符合垃圾清运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垃圾站的生活垃圾(其他垃圾),采取压缩式对接垃圾车和车厢可卸式垃圾车运输至长沙市第一垃圾中转场。城区120余家摆臂式垃圾站单位的生活垃圾,转运至城区内设置在5座公共垃圾压缩站(新安路、机关3号、特立公园、东七线、东十线5个站厕)进行转运进入长沙市第一生活垃圾中转场 。
1)长沙县城市管理局(长沙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中心)制定《长沙县生活垃圾清运外包考核标准》及市局相关管理制度,依据标准内容严格对垃圾运输公司的作业质量进行督查考核;
2)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垃圾运输车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尘、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漏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从事环卫作业运营的设施设备应具备接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的硬件条件(后期可加装);
5)必须符合考核标准内容要求,并承诺必须在长沙县范围内设立分公司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工具存放仓库和停放本项目服务车辆的场地,并规范管理垃圾运输车辆,避免乱停乱放现象,做到净车出场,保持车辆车容车貌整洁,提供承诺书原件扫描件;
6)所有车辆必须装置GPS装置并与市级及长沙县行业主管部门、长沙市智能监管平台进行数字化平台对接。
7)机械设备、人员最低配备要求:
1)垃圾运输车:配备各类垃圾运输车辆66台【其中压缩式对接垃圾车(总质量15吨及以上)56台、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总质量15吨及以上)9台、总质量15吨及以上摆臂式垃圾车1台】,其中压缩式对接垃圾车与车厢可卸式垃圾车须符合长城管政发〔2023〕36号文件要求,乙方若中标,必须办理长沙市垃圾中转场入场射频卡。并按要求年检,车身外观必须符合GB/T19095-2019相关标准及长沙市固废处相关标准。
2)人员配备最低要求:配备各类人员88名(其中驾驶员67名、5座公共垃圾压缩站点日常维护及各类保洁人员、跟车工13名、专职管理人员8名(项目经理1名,人事经理1名,安全生产负责人1名,车队负责人2名,办公室、财务、文员各1名)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及管理制度,且驾驶员必须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必须事先报甲方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为确保全县其他垃圾及时清运,乙方必须按要求配齐设施设备与人员确保备用车辆及代班人员即需即用。若在合同服务期内垃圾量增大,设施设备和人员不能保证生活垃圾(其他垃圾)及时清运,乙方必须增加相应的设备及人员,满足清运需求。
3)乙方应对相关设施、设备和车辆定期清洁、保养和检修,保证正常运行。
4)严格按照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205-2013)》、《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及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条款完成生活垃圾的转运,并应建立完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记录档案;
5)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确保运行安全;应严格执行转运站相关的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运行安全操作规程。
符合甲方考核要求。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及甲方委托管理方有权对乙方的收运作业业务进行全面的技术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乙方不得以任 何形式或理由拒绝甲方监督人员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或口头改进意见,并予以落实。
2)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 方安全防火和安全生产措施。
3)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对员工进行培训的情况,以提高生活垃圾收运服务的技术水平。
4)甲方有权要求乙 方调整不合格的收运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收取合同款项。
2)乙方有权对管理工作提出合理 性建议。
3)乙方有履行承诺的义务,并参加由甲方组织的检查和综合考评。
4)乙方应接受甲方及甲方委托管理方的检查、监督及指导,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拒绝甲方监督人员的检查、取证或核实等要求。
7.4由于本合同甲乙双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
7.5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部分或者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予支付任何款项,乙方除对第三方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外,还应按合同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新安路、机关3号、特立公园、东七线、东十线5个供摆臂站转运的公共站的维护保洁如甲方将其纳入其它项目另行招标,确定维护公司后,按甲方要求予以移交。
2)乙方承诺严格履行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按市场评估价接受原单位车辆及人员。优先接受长沙县原垃圾清运服务单位在长沙县范围内经采购人确认的所有均在使用期限内的专业运输车辆,原专业运输车辆价格由采购人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中标单位与原服务单位各承担一半的费用。评估后,由乙方一次性将所有专业运输车辆的费用支付给原垃圾清运服务单位。其他相关事宜具体由乙方与原服务单位衔接。
3)乙方签订合同后(16个工作日内)须出具有效的城市生活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并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前应保证至少具备66台垃圾运输车辆,且承诺人员及车辆必须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如期进场,所有车辆必须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进场的相关手续,并与原垃圾清运服务单位做好工作衔接事宜。
4)乙方必须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作业工人提供劳动安全保障。在合同期内,必须与每位作业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经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资标准必须明确到位。为作业工人购买相关保险(已购买或不具备购买社保条件的由中标单位与个人协商签订书面协议)。为作业工人发放寒暑津贴等福利费用。注重文明作业,安全操作,作业时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
5)乙方应接受采购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采购人交办的临时性、突发性任务(如抗洪救灾、重大疫情、省市县重大活动等)必须无条件服从采购人统一调度指挥。
6)乙方所有员工的上岗着装必须一致,由中标单位统一购买定期更新。
7)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培训、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8)若在合同期内由于政策调整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摆臂式垃圾车转运垃圾量较招标年度量减少,采购人将根据实际情况扣减摆臂式垃圾车转运费用。
9)若在服务期内长沙县建成生活垃圾终端处置场所,采购人将有权结合项目的特殊情况修改垃圾清运的采购合同相关条款,并结合实际支付服务费用。
10)以上调整均以年度为一计量周期,增加部分按年度增补合同进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