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51012220210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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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华誉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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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发布时间:2022-01-19

关于“ 成都市双流区黄水镇人民政府黄水片区清扫保洁服务外包采购项目”质疑函的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2-01-19 16:37

质疑答复

质疑供应商:四川华誉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邛峡市临邛镇工业园区南江路33号

邮编:611530

法定代表人:张德建

联系电话:17708192530 邮箱: [email protected]

四川华誉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对 成都市双流区黄水镇人民政府黄水片区清扫 保洁服务外包釆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510122202100549) 的 招标文件 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并提出质疑,我单位于 2021年12月 20 日 收到邮寄的书面质疑和 12月21日收到 政采云上提出的 质疑, 现 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一: 招标文件履约经验要求提供(1)2019年要求提供6个业绩,业绩要求高,小微企业和新成立公司无法提供;(2)要求提供合同款项支付凭证,才开始实施的无法提供;(3)要求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说明项目业绩必须是 2019 年以后中标的,相当于是 2019 年之前中标的多年的项目是不能作为得分点的(例如假设2018年中标业绩,合同是一年一签的,服务期限是三年的,那么,第二年以后的合同就得不到分)

事实依据:

首先,国家大力鼓励中小企业参与项目投标,本项目要求2019 年以后的业绩6个,数量要求较高,很难有中小企业能有如此的实力, 但是业绩少,不代表企业的实力不行,我公司认为以较多的业绩作为门槛是对中小企业以及新企业是不公平、不公正的,新企业更是成立时间短,就更难提供6个数量的业绩。

其次,业绩要求提供合同款项支付凭证,业绩的要求以及很高了,还必须提供款项支付凭证,更是难上加难,众所周知很多项目都是要收尾了才进行款项支付,一些刚实施的项目,哪儿去找支付凭证?2019年到今年,满打满算勉强够3年,很多业绩都还处于正在实施的阶段,我公司认为本来6个业绩已经很难了,加上支付凭证更是难上加难!并且很多项目都是三年一签的,比如2018年的项目服务期限是三年,但是项目包含了2019年及以后,那这些业绩同样也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我公司认为设置如此具有难度的业绩要求,是对中小企业以及新企业不公平不公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釆购人可以根据釆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釆购人或者釆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八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 十 一条 釆购人在政府釆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釆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2014修正)》第三条 政府釆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

针对质疑事项 一 ,现回复如下:

本项目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项目采购需求、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在评分因素中设置履约经验(履约能力)打分,并在说明栏中备注了所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本项目面向各潜在投标人进行公开采购,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按照综合评分法为本项目实施选取一家服务供应商;履约经验评分设置符合量化规定,时间明确为2019年1月1日(签订合同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各潜在投标人可根据自身履约经验情况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贵单位提到“要求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说明项目业绩必须是2019年以后中标的,相当于是2019年之前中标的多年的项目是不能作为得分点的(例如假设2018年中标业绩,合同是一年一签的,服务期限是三年的,那么,第二年以后的合同就得不到分)”,在评分标准履约经验说明“2.同一个项目不同年度签订的合同为一个履约经验。”中有明确要求,确保项目的充分竞争,保障本项目的公平、公正。同时,本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此项评分标准中,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不存在 “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不存在“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 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 十 一条 釆购人在政府釆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釆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的规定; 不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2014修正)》第三条 政府釆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 。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九条第一款“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 (工程项目为 3%—5%)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 作为其价格分。 ”

结论:质疑事项一不成立。

质疑事项 二 : 关于招标文件综合评分表中设备配置,我公司认为(1) 洒水车数量要求多;(2)洒水车要求全部更换成新能源洒水车成本高;(3)要求所有更换车辆在更换后7个工作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时间比较仓促,特别是新购买的新能源车辆,时间比较短无法立即把所有手续弄好。关于机具名称,目前的增值税发票可能难以做到发票名称与文件要求一模一样。

事实依据:

首先,我公司认为文件要求提供的洒水车数量较多,还要提供至少两台的新能源车辆,并且要求更换后7个工作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这对中小企业来说,时间紧任务重,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有手续办好。其次,我公司认为机具是为了服务项目,只要具备同样的功能, 那么不应该局限于车辆的名称,应该允许几个名称,并且每个地域的机具名称叫法不一,开发票时的名称也不尽相同,目前的机具公司开具的都是增值税发票,不会给企业从新开具票据的机会,如果必须强求机具名称的一模一样,只能去租赁,这会造成中小企业和新企业前期投入过大,若未中标,会带来极大的损失,希望能修改机具的名称范围,让供应商具备公平竞争的机会。只要求机具具有所需要的功能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釆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釆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釆购需求。

违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2014修正)》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

针对质疑事项 二 ,现回复如下:

本项目涉及的环卫作业机具配置,按照《成都市双流区环境卫生作业成本测算标准注情况》,结合本项目基本情况进行测算得出本项目环卫作业机具配置需求情况,洒水车的需求数量符合测算标准。测算标准: 东升城区、园区道路和主要交通干道一二三级道路每日机械化洗扫1次,冲洗除尘2次;镇街区域二级道路每日机械化洗扫1次、冲洗除尘2次,三级道路每日机械化洗扫1次,冲洗除尘1次,四级道路每日冲洗除尘1次;各级道路绿化带每天冲洗除尘1次。车辆配置标准:洗扫车根据每次作业里程,按60公里/辆配置;洒水车根据每次作业里程,按80公里/辆配置;高压冲洗车根据果屑箱数量,按照60个/辆配置;密闭箱式小货车根据保洁区域垃圾数量,区城管局直管区域按3吨/辆配置,其余镇街按6吨/辆配置;一二三级道路快速保洁车根据辅道和人行道面积,按25000平方米/辆配置;四级道路快速保洁根据道路面积,按照30000平方米/辆配置。

在评分标准“设备配置”中要求“在满足招标文件设备基础配置要求的基础上:1.为便于新能源环卫作业车辆推广,投标人承诺中标将基础配置洒水车更换为等同功能、核载或以上新能源洒水车的,每有1辆得2分,最多得6分;承诺中标将基础配置洗扫车更换为等同功能、核载或以上新能源洗扫车的,每有1辆得2分,最多得2分。”此处明确要求“在满足招标文件设备基础配置要求的基础上,为了便于新能源环卫作业车辆推广……”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响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洒水车、洗扫车,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承诺提供对应新能源车辆。机具设备基础配置车辆、对应新能源车辆均符合本次采购需求;本次采购并未对发票中的机具名称做限定,只需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机具配置要求、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即可。评分标准“设备配置”中说明:“中标人若更换为新能源车辆,更换后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照本项目采购商务要求中“服务期限: 本项目服务期限从 2022年1月至2024年5月13日,具体起始 时间以合同 约定为准…… ”中标人若在投标文件响应中承诺更换为新能源车辆,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期履行合同权利义务,属于合理要求。

此项评分标准中,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 十 一条 釆购人在政府釆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釆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的规定; 不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2014修正)》第三条 政府釆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结论:质疑事项二不成立。

质疑事项3: 关于环卫机具以及人员说明部分,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未考虑实际问题。

事实依据:

说明:

1.配置人员需提供人员清单,清单分别注明人员为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其余管理人员包含副经理、安全管理员、内勤人员、路段巡查人员等)、驾驶人员、保洁人员以及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信息(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 3.3.6 的格式及要求提供人员配置情况表,其中保洁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承诺函(格式自拟)方式)。

2.投标人应提供管理人员、驾驶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还需提供驾驶员有效期内的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准驾车辆与项目要求驾驶车型需保持一致。若投标人保洁人员在投标时未配置的,须承诺自中标通知书收到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人员配置到位,并投入到该项目正常使用,否则采购人将无条件解除合同(格式自拟)。

3.配置车辆需提供配置车辆清单,清单主要包括车辆权属状况(自有或非自有)、购置时间、配置数量等重要信息(清单格式自拟)。

4.自有机动车辆需提供车辆购置发票和有效的行驶证复印件,非机动车辆需提供购置发票复印件;非自有车辆(包含机动车辆及非机动车辆)需提供投标人合法取得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其中,非自有机动车的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行驶证复印件,提供有效租赁合同复印件)。

5.投标人须承诺在服务过程中所使用车辆与投标文件中响应配备的车辆一致。若投标人承诺中标后更换新能源车辆的,以承诺更换车辆为准(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 3.3.8 的格式及要求提供承诺函)

①保洁人员在开标之前是在其他项目上面,项目中标后肯定有部分只能在项目当地招聘,况且当地人能更了解当地的情况,工作更得心应手。我公司认为没有必要在开标之前提供相关数据。

②保洁人员在中标通知书收到后7个工作日能配备齐备,但是,马上就正常使用不太可能,原因是项目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到考核需要时间,不能因为项目时间紧急就要立即实施,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才可以。如果有公司能提前做好准备,那会不会是有人提前得到了消息。

③项目中标之前要求提供这么多车辆的资料,对新公司或者小公司而言无法立即办到,况且,如果前期进行租赁,那么对给中小企业造成过大的资金压力,如果未中标那么将会损失惨重,如中标后提供尚可, 所以现在要求提供配置车辆购置时间等等,都是不可能的。

④供应商目前所有的车辆不一定是闲置状态的,就是说不一定没有正在使用,所以项目实施时候不可能与投标文件配置的车辆一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釆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釆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釆购需求。

违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2014修正)》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

针对质疑事项 3 ,现回复如下:

本项目涉及的环卫作业机具配置、作业人员配置,按照《成都市双流区环境卫生作业成本测算标准注情况》,结合本项目基本情况进行测算得出本项目环卫作业机具配置、作业人员配置需求情况,相关需求数量符合测算标准及本项目实际需求。

贵公司提到“ ①保洁人员在开标之前是在其他项目上面,项目中标后肯定有部分只能在项目当地招聘,况且当地人能更了解当地的情况,工作更得心应手。我公司认为没有必要在开标之前提供相关数据。 ”。

答复:在“说明1”中“其中保洁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承诺函(格式自拟)方式”,并未要求在开标之前提供相关数据;

贵公司提到“ ②保洁人员在中标通知书收到后7个工作日能配备齐备,但是,马上就正常使用不太可能,原因是项目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到考核需要时间,不能因为项目时间紧急就要立即实施,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才可以。如果有公司能提前做好准备,那会不会是有人提前得到了消息。 ”。

答复:保洁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其考核属于各潜在投标人内部管控措施,培训、考核等方案由各潜在投标人依据本项目需求在投标文件响应中进行响应,本项目服务期限从2022年1月至2024年5月13日,具体起始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 在 “说明2”中要求“若投标人保洁人员在投标时未配置的,须承诺自中标通知书收到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人员配置到位,并投入到该项目正常使用,否则采购人将无条件解除合同(格式自拟)。”本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了采购意向公开、需求论证公示,并于2021年12月9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公开招标采购公告,各潜在投标人可以根据项目需求准备投标相关事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严格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贵公司提到“ ③项目中标之前要求提供这么多车辆的资料,对新公司或者小公司而言无法立即办到,况且,如果前期进行租赁,那么对给中小企业造成过大的资金压力,如果未中标那么将会损失惨重,如中标后提供尚可, 所以现在要求提供配置车辆购置时间等等,都是不可能的。 ”

答复: 对车辆资料的要求,属于本项目履行合同必需的设备,招标文件对环卫作业机具配置未做实质性条款,未做无效投标处理,各潜在投标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投标文件响应中据实响应;

贵公司提到:“ ④供应商目前所有的车辆不一定是闲置状态的,就是说不一定没有正在使用,所以项目实施时候不可能与投标文件配置的车辆一致。 ”

答复:服务过程中所使用车辆需与投标文件中响应配备的车辆一致。

此项5条说明中,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 十 一条 釆购人在政府釆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釆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的规定; 不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2014修正)》第三条 政府釆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结论:质疑事项 3 不成立。

质疑事项 4: (1)保洁人员数量多;(2)因本项目要求提供相应的作业车辆例如洒水车、洗扫车、路面养护车、高压冲洗车、快速保洁车等,尤其是快速保洁车数量多,因此需要提供的保洁人员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

事实依据:

序号

岗位类别

岗位名称

数量

备注

1

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 1人、其余管理人员10人(包含副经理、安全管理员、内勤人员、路段巡查人员等)

11 人

2

保洁人员 (合计 148人 )

人行道保洁员

34人

3

车行道保洁员

43人

4

绿化带垃圾捡拾员

3人

5

快速保洁员

48人

6

高压冲洗工

6人

7

垃圾收运工

14人

8

驾驶员

驾驶员

6人

智能化工具能够很大程度上减轻人员的需求量,保洁人员数量应当修改成提供承诺函,承诺保洁人员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人员,项目开标之前不需要提供保洁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釆购人可以根据釆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第 十 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釆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违背了 “《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 的相关规定。

针对质疑事项 4 ,现回复如下:

本项目涉及的作业人员配置,按照《成都市双流区环境卫生作业成本测算标准注情况》,结合本项目基本情况进行测算得出本项目作业人员配置需求情况,相关需求数量符合测算标准及本项目实际需求。本项目服务范围包括黄水镇黄水片区管辖范围内8个社区(板桥社区、扯旗社区、红桥社区、桃荚社区、楠柳社区、长沟社区、文武社区、杨公社区)道路、绿化、人行道、垃圾站、垃圾桶点、公厕等进行清扫保洁、垃圾收运服务,涉及项目总面积为1123543.04平方米。具体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4.2项目基本情况”。测算标准:人工作业绿化带白色垃圾捡拾每天1次。一二三级道路人行道作业每日两次集中普扫,不间断巡回保洁;四级道路每日普扫1次;人行道冲洗每周1次;果屑箱清掏每日至少3次;垃圾收集转运每日至少3次。人员配置标准:人行道人工作业人员按照特级道路2750平方米/人,每天两班次配置;一二级道路3125平方米/人,每天两班次配置;三级道路按照3250平方米/人,每天两班次配置;四级道路按照4000平方米/人,每天一班次配置;一二三级道路车行道人工辅助作业面积按照车行道宽4米计算,配置标准按照人行道标准,每天1班次配置;绿化带白色垃圾捡拾按照20000平方米/人,每天一班次配置;快速保洁人员根据快速保洁车辆,按照1人/辆,每天两班次配置;果屑箱冲洗人员根据高压冲洗车数量,按1人/辆,每天两班次配置;车辆驾驶员按1.5人/辆配置。测算出保洁人员需求:人行道保洁员34人、车行道保洁员43人、绿化带垃圾捡拾员3人、快速保洁员48人、高压冲洗工6人、垃圾收运工14人,合计148人。招标文件P56页“说明1”中“其中保洁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承诺函(格式自拟)方式”,并未要求在开标之前提供相关数据。

此项需求中,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 十 一条 釆购人在政府釆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釆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的规定; 不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2014修正)》第三条 政府釆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结论:质疑事项 4 不成立。

质疑人提出的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1:要求修改:(1)年限要求修改成2017年以来的业绩。(2)若不修改成2017年以来,那就修改成2018年以来的业绩,业绩数量修改成4个。若修改成2019年以来的业绩,业绩数量修改成2个,删除 “并 提供至少一次合同款项支付凭证复印件”。

请求2:修改为:

设备配 置

16分

在满足招标文件设备基础配置要求的基础上:

1. 为便于新能源环卫作业车辆推广,投标人承诺中标将基础配置洒水车更换为等同功能、核载或以上新能源洒水车的,每有1辆得3分,最多得6分;承诺中标将基础配置洗扫车更换为等同功能、核载或以上新能源洗扫车的,每有1辆得2分,最多得2分。

2. 投标人承诺中标后每增加1辆核载 ≥ 1 吨的新能源路面养护车(绿色牌照)加4分,本项最多得4分。

或者每增加1辆核载 ≥ 1吨的路面养护车加4分,本项最多得4分。

3. 投标人承诺中标后每增加1辆电动高压冲洗车得2分,本项最多得4 分。或者每增加1辆电动高压冲洗车得4分,本项最多得4分。

说明:中标人若更换为新能源车辆和中标人承诺提供的新能源路面养护 车,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日向釆购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自有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有效年审期内行驶证复印件;租赁设备租赁合同复印件、有效的行驶证复印件、小型机具提供购置发票)。

二、环卫作业机具配置

序号

机具

数量

备注

1

洒水车

2辆

核载

≥8吨

2

洗扫车

1辆

核载

≥4吨

3

小型电动高压冲洗车或者三轮高压冲洗车

3辆

4

快速巡回保洁车或者白色垃圾快速拾捡车

24辆

5

密闭式小型垃圾清运车或者电动清运车或小型三轮电动垃圾转运车

4辆


请求 3: “说明 ” 的修改

质疑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

1. 配置人员需提供人员清单, 清单分别注明人员为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其余管理人员包含副经理、 安全管理员、内勤人员、路段巡查人员等)、驾驶人员、保洁人员以及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信息(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 3. 3. 6的格式及要求提供人员配置情况表,其中保洁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承诺函(格式自拟)方式)。

1. (1)配置人员需提供人员清单,清单分别注明人员为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其余管理人员包含副经理、安全管理员、内勤人员、 路段巡查人员等) 、 驾驶人员、保洁人员。

(2)管理人员提供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信息(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 3.3.6 的格式及要求提供人员配置情况表)

(3)保洁人员可以提供身份证号,保洁人员也可以提供承诺函:承诺项目中提供保洁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的承诺函(格式自拟)。

2.投标人应提供管理人员、驾驶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 驾驶员还需提供驾驶员有效期内的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准驾车辆与项目要求驾驶车型需保持一致。若投标人保洁人员在投标时未配置的, 须 承诺自中标通知书收到之日起7 个 工作日内将上述人员配置到位,并投入到该项目正常使用,否则釆购人将无条件解除合同(格式自拟)。

投标人应提供管理人员、驾驶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还需提供驾驶员有效期内的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准驾车辆与项目要求驾驶车型需保持一致。若投标人保洁人员在投标时未配置的,须承诺目中标 通知 书收 到 之日起10 个 工作日内(即2 周 之内)将上 述 人员配置到位,并投入到该项目正常使用,否则采购人将无条件解除合同(格式自拟)。

3. 配置车辆需提供配置车辆清单,清单主要包括车辆权属状况(自有或非自有)、购置时间、配置数量等重要信息(清单格式自拟)。

删除 3.

4. 自有机动车辆需提供车辆购置发票和有效的行驶证复印件,非机动车辆需提供购置发票复印件;非自有车辆(包含机动车辆及非机动车辆)需提供投标人合法取得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其中,非自有机动车的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行驶证复印件,提供有效租赁合同复印件)。

删除 4.

5. 投标人须承诺在服务过程中所使用车辆与投标文件中响应配备的车辆一致。若投标人承诺中标后更换新能源车辆的,以承诺更换车 辆为准(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 3.3.8 的格式 及 要求提供承诺函)。

删除 5.

请求 4: 修改:保洁人员数量应当修改成提供承诺函,承诺保洁人员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人员,项目开标之前不需要提供保洁人员 。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人提出的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不予采纳 。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采购活动提出的宝贵意见。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特此回复。


采购人 : 成都市双流区黄水镇人民政府

日期:202 1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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