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嘉湖景区增设公共卫生间价格:938570元(投标清单见附件)
合计金额小写:938570元 合计金额大写:玖拾叁万捌仟伍佰柒拾元整
正式签订合同之日起30天内完成建设交付。
3.3.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3.3.1.1乙方负责产品到项目实施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3.3.1.2 乙方负责产品在项目实施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1.1.3 乙方负责其派出的项目实施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1.1.3乙方负责产品到项目实施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现场搬运及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必须符合设施安全标准,并能达到使用要求)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3.2交货时间与地点:
3.3.2.1交货时间:正式签订合同之日起30天内完成建设交付。
3.3.2.2交货地点:西湖公园。
3.3.2.3交货方式:乙方免费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3.3.3安装调试
3.3.3.1乙方须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所有实施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实施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3.3.3.2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给货物使用单位。
3.3.3.3项目安装调试及验收所需的所有材料均由乙方免费提供。
5.2.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5.2.1.1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2.1.2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2.2采购需求
5.2.2.1产品技术要求参数表
产品技术要求参数表
1
电源电压
市电220V/50Hz
2
电源进户线
BV-500/3×6.0mm2
3
控制电压
24V
4
冲洗方式
水冲
5
污水处理
环保化粪池处理
6
抗风等级
10级
7
抗震等级
7级
5.2.2.2咸嘉湖景区增设公共卫生间项目技术要求
房屋预制构件组装和装配
5.2.2.2.1墙体要求
墙体为装配式多层复合型墙体。
采用国标钢结构主体框架,整体结构构件和装配符合国家标准。主骨架要求采用100mm×50mm,厚度≥3mm国标镀锌矩形方管成型后组装;副骨架采用50mm×50mm,厚度≥3mm国标镀锌矩形钢管成型后组装,钢架组装间距密度在400-500mm之间。整体使用寿命≥70年,抗风等级≥10级,抗震等级≥7级,结构件和装配符合国家标准。
墙体结构采用50mm×50mm,厚度≥3mm国标镀锌矩形钢管成型后组装接,墙体内喷聚氨酯隔热保温层,OSB板基层,水泥装饰板饰面,外墙材料环保抗紫外线辐射和水汽酸碱侵蚀,不易老化;具有韧性、不易损坏,隔音隔热性强,抗外力冲击不易碎裂破损;自熄阻燃达到难燃级标准。
内墙采用氯化聚乙烯-橡胶共混卷材防水层,内饰面采用10mm硅酸钙板基层,卫生间专用装饰板饰面装修。
5.2.2.2.2地面要求
室内地面为多层复合型地面,底座为100mm×50mm,厚度≥3mm国标镀锌矩形方管组装,中间浇筑发泡水泥基层,铺设透气膜,面层采用防滑、防水、防渗漏的优质600*600mm仿大理石防滑地面砖。地面设置专用卫生间地漏。
5.2.2.2.3屋面要求
屋面为多层复合型屋面,屋面采用50mm×50mm,厚度≥3mm国标镀锌矩形钢管组装桁架屋面,喷聚氨酯隔热保温层,框架下铺12mm厚定向OSB板,氯化聚乙烯-橡胶共混卷材防水层多层防水,专用防水沥青瓦屋面。
5.2.2.2.4吊顶要求
吊顶采用竹木纤维吊顶,龙骨采用配套专用成品轻钢龙骨。
5.2.2.2.5配置要求
普通蹲位配置:
每个厕位配置陶瓷蹲便器、废纸篓、衣帽钩、不锈钢搁物台。男厕区域配置陶瓷小便斗,定制一体化洗手台、不接触智能洗手系统、智能镜。女厕区域配置定制一体化洗手台、不接触智能洗手系统、智能镜。(所有厕具均为国内一线品牌)
第三卫生间配置
成人坐便器、儿童坐便器、紧急呼叫装置、抗菌助力扶手、垃圾容器、衣帽钩、不锈钢搁物台、可折叠儿童座椅、婴儿护理台、定制一体化洗手台、不接触智能洗手系统、智能镜等。(所有厕具均为国内一线品牌)。
5.2.2.2.6隔断要求
厕位隔断采用18mm厚全铝蜂窝烤漆隔断。
5.2.2.2.7门窗要求
管理间门为航空树脂门,锁具:采用专用锁具;入户门为双开玻璃门;
第三卫生间不接触开关门系统:
门为6+6夹胶钢化玻璃门,配置不接触开关门软件控制系统,控制机组,不接触面板。
窗为定制断桥铝合金双层隔热窗;
5.2.2.2.8灯具要求
公厕灯具为LED灯、筒灯等。
5.2.2.2.9控制设备
采用优质电控箱,所有电路汇总于此,做到防水、防潮、防火,保证电路正常运作。箱内设置优质漏电控制开关、漏电保护器,保证用电安全。
5.2.2.2.10除臭要求
公厕需配置智能除臭设备。
5.2.2.2.11化粪池要求
设8立方米四格滤料环保化粪池一个。
5.2.2.2.12清洗区
公厕外部设置供附近沙滩休憩市民清洗区。
5.2.2.2.13电线、管道要求
公厕内的供电系统采用通用的市政供电系统,线路不能外露;所用厕内部的用电系统均单独分路控制,集中于独立的控制中心,安全可靠,控制方便;设漏电保护装置,保证使用的安全性能;
所有的供水管路采用PPR热熔管道连接,每一洁具采用单独管理设计,安全可靠;下水管路采用U-PVC排水管,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排水标准;
(投标清单见附件)
5.3.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5.3.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5.3.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5.3.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3.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5.3.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5.3.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5.3.8测试验收
5.3.8.1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3.8.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8.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
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5.3.8.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
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3.8.5本项目“咸嘉湖景区增设公共卫生间”整体规格尺寸正负偏差不得超于200mm。
6.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4售后服务
6.4.1系统维护。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6.4.1.1定期维护计划。
6.4.1.2对甲方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6.4.1.3对甲方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6.4.2技术支持
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6.4.3故障响应
6.4.3.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48小时内排除故障。
6.4.3.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7×8小时的现场支援。
质保期内出现任何问题(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
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
需的备品备件。
6.4.4质量保证
6.4.4.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6.4.4.2本项目整体的质保期、运维服务期为自验收通过之日起叁年。除不可抗拒因素,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6.4.4.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7.1.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7.1.1.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7.1.1.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7.1.1.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7.1.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7.2.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7.2.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7.2.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1知识产权保护
11.1.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1.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1.2保密义务
11.2.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1.3合同价款支付
1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1.4伴随服务
1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1.4.2.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11.4.2.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11.4.2.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11.4.2.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11.4.2.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1.5合同的变更
11.5.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5.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5.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