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新疆惠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项目-自治区草种资源圃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金额
30.5万元
项目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1/09/2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hwzc【2021】-0147x
预算金额32万元
招标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总站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新疆惠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钟琴琴18129412241
中标公司新疆兴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30.5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 HWZC【2021】-0147X
二、项目名称: 2021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项目-自治区草种资源圃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最终报价(元)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中标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2021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项目-自治区草种资源圃项目 | 305000 | 新疆兴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武昌路252号九方财富广场1座商业办公楼3层303号房 | 91650106MA775U3UXD |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信息 |
1 | 2021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项目-自治区草种资源圃项目 | 自治区草种资源圃项目(本工程为清单内包死价交钥匙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拆除原有房屋围墙及砖墙基础,客土、苗床土地平整、浸塑围栏安装、标志牌安装、人行道铺砌、喷灌系统安装等。) | 合同签订后30天(日历日)完成 | 宁月美 | 新265101011858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任新钢,赵晓凤,孙强(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 号文)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件)执行,由中标人支付。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4575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草原总站
地 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燕儿窝路618号
联系方式:0991-853560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惠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8号新世纪小区1栋33层33-H3
项目联系人:钟琴琴
电 话:18129412241
附件信息:
草原总站采购文件.docx草原总站采购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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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草原总站采购文件.docx 草原总站采购文件.docx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项目名称:2021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项目-自治区草种资源圃项目
项目编号:HWZC【2021】-0147X
采购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总站
采购代理机构:新疆惠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目录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
第一章 采购公告 4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5
一、总则 5
二、采购文件的组成 5
三、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
四、响应文件的编制 6
五、响应文件的递交 9
六、磋商、评审 10
七、合同授予 15
八、签订合同 15
九、其他 15
第三章 合同条款 19
第一部分协议书 20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23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43
工程质量保修书 50
第四章 技术规范及工程建设标准 52
第五章 评审大纲 54
第六章 图纸(另册) 63
第七章 响应文件磋商函部分格式 64
第八章 响应文件技术部分格式(暗评) 80
第九章工程量清单(另册) 8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容 |
1 | 工程综合说明 建设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总站 工程名称:2021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项目-自治区草种资源圃项目 建设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总站 建设规模:自治区草种资源圃项目:资源圃建设面积1785平方米。 质量标准:合格 完工期:2021年10月底(建设期限: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 采购范围:自治区草种资源圃项目(本工程为清单内包死价交钥匙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拆除原有房屋围墙及砖墙基础,客土、苗床土地平整、浸塑围栏安装、标志牌安装、人行道铺砌、喷灌系统安装等。) 计划投资额:32万元 报价说明:采用竞争性磋商,通过磋商,仅对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第二次最终报价,但最终报价不得高于或等于第一次报价,否则其磋商将被否决。本次采购包工包料为交钥匙项目,磋商报价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整体报价,报价应包含合同期限内服务及其他相关工作的所有费用,总价包干方式报价。 报价要求:详见 第七章 响应文件磋商函部分格式 磋商报价一览表 付款方式: 按工程进度付款 履约保证金:本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合同金额10%,履约保证金(无计利息) |
2 |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新疆惠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红山新世纪A座33层 联系人:钟琴琴 联系电话:18129412241 |
3 | 磋商截止时间:2021年9月23日下午16:30 时(北京时间) |
4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红山新世纪A座33层3308室 |
5 | 磋商时间:2021年9月23日下午16:30 时(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递交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红山新世纪A座33层3308室 |
6 | 获取采购文件资格条件: 1.供应商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且经年审合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原件; 2.供应商具备有效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及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3.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合格有效期内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及有效安全考核证;(原件); 4.授权委托人需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亲自前来的需携带《法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无任何处罚,供应商企业信用证明,提供网站打印件加盖公章。(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信用信息后有“信用中国”水印为准)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息查询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打印件(“中国政府采购网”截屏信息、“信用中国”下载信用信息时间需在本次采购公告发布后时间为准并加盖企业公章); 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7.疆外企业需提供有效进疆备案册; 8.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
7 | 磋商保证金金额:6000.00元(陆仟元整) 磋商保证金的形式:转帐、电汇。 磋商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磋商之前缴纳。 单位名称:新疆惠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一分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华北路支行账号:991904652710601行号:308881029026 联系电话:0991-2334847转3327 财务0991-2334847转3361 注意:磋商保证金于磋商之前缴纳,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评审,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应充分考虑资金在途时间。(磋商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做标书内,原件带磋商现场查验,请供应商充分考虑缴纳时间) 供应商按上述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后,请授权人携带汇款凭证加盖公章到新疆惠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领取采购代理机构开具的磋商保证金收款收据。 办理磋商保证金退还手续时须出具:1.财务汇款信息;2.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此项目的磋商保证金收据原件;3.供应商的财务部门开具给本公司的有关此项目的退还磋商保证金收据原件。(成交单位需提供合同复印件) |
8 | 质保期:工程质保期1年(验收合格至正常使用算起) |
9 | 磋商有效期:自磋商截止时间之日起45天 |
10 | 响应文件份数:供应商应将磋商函部分、经济标部分和技术标部分分别装袋密封,《磋商函》正本单独密封,两个副本密封在一起;《经济标》正本单独密封,两个副本密封在一起;《技术标》三本共同密封在一起,《磋商报价一览表》单独密封,在密封袋上相应注明“磋商函”、“经济标”、“技术标”字样。(电子版标书单独密封,(磋商函及经济标为正本加盖公章扫描件PDF版,技术标为PDF版),书面文本的响应文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
11 | 评审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
12 | 供应商的替代方案:供应商只能按其选定的一个方案进行磋商,采购人将不接受供应商的替代方案。 |
13 |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
14 | 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一经售出,不论供应商以何种原因不参与磋商,采购文件费不予退还。 |
15 | 语言: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采购活动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如果响应文件或与磋商有关的其他文件、信件及来往函件以其他语言书写,供应商应将其译成中文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
16 | 计量单位: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采购文件中另有规定外,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
17 | 违约责任:因发包人增加工程内容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每延误工期1天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
18 | 履约保证金:本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合同金额10%履约保证金(无计利息) |
第一章 采购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工程名称:2021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项目-自治区草种资源圃项目
2、项目概况:详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项。
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自治区草种资源圃项目(本工程为清单内包死价交钥匙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拆除原有房屋围墙及砖墙基础,客土、苗床土地平整、浸塑围栏安装、标志牌安装、人行道铺砌、喷灌系统安装等。)
4、资质与合格条件的要求。
5.供应商资格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6项。
5.1供应商应根据评审办法要求随其它响应文件一起提交相关的有效证明资料。
5.2在签订合同前,发包人有权要求供应商补充提交证明其具有承担本工程能力的必要材料。
现场勘察(本项目不组织现场勘察)
7、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响应文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除本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一律不予退还。
8、保密
双方应分别为对方在响应文件和采购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9、本文件中采购人、采购人及发包人均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总站,委托采购代理公司为新疆惠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采购文件的组成
10、采购文件由下列内容组成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一章 采购公告
第二章 磋商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合同条款
第四章 技术规范及工程建设标准
第五章 评审大纲
第六章 图纸
第七章 响应文件磋商函部分格式
第八章 响应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第九章 工程量清单
10.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采购文件全部内容。不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和资料,将导致磋商被拒绝。
三、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2、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2.1对采购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已购买采购文件的每一供应商,澄清和修改将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有约束力。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收到的每一份补充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编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13.1响应文件由磋商函部分、经济标部分和技术标部分三部分组成。
13.2响应文件磋商函部分内容详见“第七章 响应文件磋商函部分格式”。
13.3响应文件经济标部分内容详见“第九章 工程量清单”。
13.4 技术标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幅面A3,横向,黑白图,附在技术标后)
(2)施工机械设备投入;
(3)劳动力安排计划及其保证措施;
(4)材料(周转材料)投入计划;
(5)管理人员投入;
(6)施工技术方案;
(7)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图幅面A3,横向,黑白图,附在技术标后)
(8)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9)技术难点及相应解决方案;
14、响应文件格式
14.1响应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4条所规定的内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应使用采购文件所提供的响应文件全部格式。(注明自行设计的除外。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5、磋商报价说明
15.1所有磋商报价中的单价和合价均以人民币表示。
15.2本工程设置采购控制价并于磋商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供应商的磋商报价高于采购控制价(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磋商处理。
磋商报价应是完成合同内工程项目的全部成本和利润并考虑的风险因素。
15.3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依据企业自身情况自主报价。
15.4因对采购文件阅读疏忽或误解或对施工现场,施工环境,市场行情了解不清而造成的后果,风险自负。
15.5供应商在工程量清单中未列明报价的项目,被认为该项目的价格已包括在其他项目中,成交后不得对未列明报价的项目进行调整价格。
15.6采购人不保证最低报价成交。
16、工期及质量
16.1工期和质量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项的要求。
16.2为确保工期和质量,供应商应有详尽的、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组织计划措施及经济措施,并提供与承诺工期相应的工程进度计划图。
17、磋商保证金
17.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7项的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有效期为磋商有效期。
17.2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或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未达到要求的磋商将被视为磋商无效。
17.3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保证金将被没收。
磋商后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撤回其响应文件。
成交人成交后放弃成交的。
(3)成交人不按本须知第32条规定签约。
17.4成交人和未成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未成交人保证金,在成交结果公示5日内退还,成交人保证金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须交纳所有采购所有费用)。
18、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18.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9条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响应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磋商,将被拒绝。
18.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传真的形式进行。按本须知第18条规定的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致被没收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19、响应文件编制、签署及规定
19.1组成响应文件的各项资料(按本须知第10条、14条中所规定)均应遵守本条。
19.2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书面文本“采购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响应文件,视为无效文件。
19.3响应文件份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0项。
19.4响应文件磋商函部分、经济标部分的书面文本标书的正本和副本必须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正本与副本不相符时,以正本为准。技术标部分制作成白皮书,如因供应商技术标的失误而被视为无效磋商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9.5响应文件制作要求如下:
一、磋商函部分、经济标部分书面文本标书:
1)采用A4打印纸,纵向打印;
2)磋商函部分、经济标部分封面上应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磋商函部分、经济标部分响应文件中,凡是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加盖印章处或其委托代理签字处均须加盖印章或签字,磋商函部分、经济标部分需逐页加(鲜)公章,否则为无效磋商。
19.6响应文件不得随意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修改处签字。
19.7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20、响应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20.1磋商函、经济标、技术标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否则采购人拒绝接受。
20.2响应文件的包装和密封:
(1)供应商应将磋商函部分、经济标部分和技术标部分分别装袋密封,《磋商函》正本单独密封,两个副本密封在一起;《经济标》正本单独密封,两个副本密封在一起;《技术标》三本共同密封在一起,《磋商报价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密封袋上相应注明“磋商函”、“经济标”、“技术标”字样。(电子版响应文件单独密封)
(2)在响应文件磋商函部分、经济标部分、技术标部分密封袋上还需注明:
1)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2)供应商的名称、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4)项目负责人
5)联系电话:
6)在密封袋上注明: 年 月 日 时 分磋商,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20.3 所有响应文件密封袋的封口处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
20.4如果响应文件没有按本磋商须知第20.1款、第20.2款、第20.3款、规定装订、密封和标记,采购人将不予以接收,为无效磋商。
五、响应文件的递交
21、磋商截止时间和响应文件的递交
21.1磋商截止时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项。
21.2供应商必须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4项指定的地点。采购人拒绝接收同一供应商对本采购工程提交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响应文件。
21.3采购人推迟磋商截止时间时,将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21.4在磋商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拒绝接收,为无效磋商。
21.5在磋商截止时间止,采购人收到的响应文件少于3个或在由评审委员会界定为无效磋商的响应文件后有效磋商供应商少于3个的,采购人将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22、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2.1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和撤回其响应文件。
22.2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提出修改响应文件,则其提交的修改文件作为该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修改文件为准。
22.3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撤回磋商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采购人。
22.4磋商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撤回磋商,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
六、磋商、评审
23、磋商
23.1 采购人将于本磋商须知前附表第 5 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磋商,包括打开按本磋商须知第 22 条递交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磋商会议由采购人和新疆惠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组织并主持,邀请所有磋商供应商参加。磋商供应商可委派代表参加磋商(必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必须到场参加磋商会议。
23.2首先打开标有"撤回"字样的封标并宣读其内容。按本磋商须知第 22 条已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书的响应文件将不予开封。
23.3磋商程序
23.3.1 磋商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23.3.2 由磋商供应商推选的代表检查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并当众宣布检查结果;
23.4采购代理机构应做好磋商记录,并存档备查。
24.现场携带的有效证件
24.1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疆外企业需提供有效进疆备案册);
(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及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3)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合格有效期内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及有效安全考核证;
(4)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代理人磋商还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其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磋商的请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5)磋商供应商企业信用证明,无任何处罚,提供打印件加盖公章。(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信用信息后有“信用中国”水印为准)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息查询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中国政府采购网”截屏信息时间需在本次采购公告发布后时间为准并加盖企业公章,);
(磋商现场提供的“信用中国”,请在磋商截止日前48小时内重新查询,打印件加盖公章,于磋商时带至磋商现场查验;)*否则视为无效磋商,请各磋商商务必提供。
(6)代理公司开据保证金收据原件。
以上(1)-(6)为证件检验必备项,磋商供应商在磋商现场不能提供上述证件的有效原件,为无效磋商。
由于磋商供应商不参加磋商会议而造成的后果完全由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
24.2磋商时先由磋商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与采购人共同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对密封情况签字确认。
24.3参加磋商会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磋商会。
25、评审
25.1采购人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负责评审活动。评委会的组成详见“第五章评审大纲”。
25.2评委会全面负责评审工作,根据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委会完成评审后,应写出评审报告。
25.3评审原则
25.3.1本工程采用的评审办法详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1项和“第五章评审大纲”。评审工作遵循公正、公平、科学、择优的原则。响应文件应是符合采购文件所有要求且磋商报价合理,但磋商报价低于成本价的除外。采购人不保证低报价的磋商供应商成交。
25.4评委会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级政府的政策规定、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而不靠其他条件,评委会对所采取的评审做法无义务对磋商供应商解释。
25.5响应文件的初步评审(重大偏差评审)和响应性评审
磋商后,经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初步评审(重大偏差评审)和响应性评审的响应文件,才能进行详细评审。
25.5.1初步评审(重大偏差评审)
评审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响应文件的偏差。磋商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磋商重大偏差:
(1)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磋商担保或者所提供的磋商担保有瑕疵;
(2)响应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3)由政府立项核准、审批的建筑工程,磋商报价高于设定的工程预算控制价的;
(4)磋商供应商对同一采购项目做出两个以上报价未明确效力的;
(5)磋商的施工完成期限超过采购文件规定期限的;
(6)响应文件载明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
(7)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8)不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凡被评审委员会界定为发生重大偏差的响应文件,将作无效磋商处理。
2.细微偏差
响应文件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经补正不会对其他磋商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的,属于磋商细微偏差。
评审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磋商供应商在评审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式,对细微偏差做不利于该磋商供应商的量化。
25.5.2响应性评审
响应文件应满足采购文件中对本工程现场技术力量的配备;现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周转性材料的配备;劳动力的配备;项目负责人配备的要求。本工程对现场技术力量的配备;现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周转性材料的配备;劳动力的配备;项目负责人配备的具体要求见 “附响应性要求”。
25.5.3评审时,评审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存在重大偏差,凡出现重大偏差的响应文件将按无效磋商处理;通过重大偏差审查的响应文件进入响应性评审,凡不符合响应性评审的响应文件将按无效磋商处理。响应文件应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应与采购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采购人的权力和磋商供应商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如果响应文件与采购文件存在重大差异,而纠正或保留响应文件中这些显著差异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的磋商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实质上响应是指采购文件中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的约定要求。
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不响应采购文件各项要求,评审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磋商供应商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磋商。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重大偏差评审)和响应性评审的磋商供应商才能进入详细评审。
25.5.4除25.5.1、25.5.2、25.5.3条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文件作无效磋商处理:
(1)响应文件未按20.1、20.2、20.3条款要求密封;
(2)响应文件未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授权代表未签字或盖章。
(3)响应文件正本缺页的;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字迹辨认不清的。
(4)响应文件提交的资格资料名称、名字与资格审查时所提交的资格资料名称、名字不符或在磋商中弄虚作假的,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建造师信息与报名(获取采购文件)提供建造师信息内容不一致,弄虚作假的;
(5)无磋商保证金或磋商保证金金额有效期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
(6)响应文件中出现两个及两个以上磋商报价的。磋商供应商在磋商函中填写的文字磋商报价应与清单中“单位工程磋商报价汇总表”的合计金额一致。当上述两个金额不一致时,则视为响应文件中出现两个及两个以上磋商报价情况,即响应文件出现重大偏差,其磋商作无效磋商处理。
(7)磋商报价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控制价的。
(8)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9)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6、评审过程保密
26.1磋商之后,直到与成交人签署合同之前,凡是属于审查、评审的有关资料以及决定成交人的信息等,任何人均不得向磋商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6.2在评审期间,磋商供应商企图影响评审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磋商被拒绝。
27、磋商的澄清
27.1评审委员会有权就响应文件中含混不清之处向磋商供应商提出澄清要求,评审委员会可要求磋商供应商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并附在评审报告之中。磋商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人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进行说明和澄清,磋商供应商无论以任何理由拒绝说明和澄清,响应文件有可能会被拒绝。
27.2磋商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磋商价格及响应文件中包含的实质性内容。
28、响应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28.1评审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校核,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8.1.1磋商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审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磋商报价进行修正:
(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合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合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修正的价格经磋商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磋商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磋商作无效磋商处理。
28.1.2磋商供应商报价依据的工程量和计价方式。
磋商供应商报价依据的工程量为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磋商供应商不得改动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如改动其磋商作无效磋商处理。
28.1.3不可竞争的规费、税费凡未按规定标准填报的,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相关文件评审规则执行。
28.1.4按上述修正原则及方法调整和修正磋商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将作为评审的依据且对磋商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或在成交后的结算中起约束作用。如果磋商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者磋商将被拒绝,并不影响评审工作。
28.1.5采购文件磋商函部分、技术标部分和经济标部分所列的所有表格格式及内容,磋商供应商均应认真填报,表中列明的项目,磋商供应商均应填报其具体内容,由于磋商供应商未填报表格中内容而无法进行比较评审的,评审委员会将可能对该磋商作出不利于磋商供应商的评审。
29、成交
采购人从评委会所推荐的三名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人,原则上以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且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当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
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
30、成交通知
30.1成交人确定后,公示一天,无人提出异议时,采购人将向确定为成交人的成交候选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30.2采购人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将结果通知未成交的磋商供应商。采购人对未成交的磋商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任何解释。
30.3若第一成交候选人拒绝签订合同或无力履行合同而放弃成交时,则第二成交候选人为成交单位(依次类推)。如果成交候选人全部放弃成交时,采购人将重新采购。放弃成交的候选人无论任何原因将失去其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不予退还)。
30.4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合同授予
31、合同授予
31.1发包人将合同授予其响应文件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磋商供应商(承包人),但该承包人必须:
(1)具有有效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2)对于响应文件中不平衡报价,发包人有权对该部分的单价进行调整,使之趋于平衡,并保持总价不变,且承包人必须确认。
31.2承包人进场后必须组织技术力量会同设计、监理人员进行认真、仔细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工作,以考虑实施性的施工方案。否则,在施工过程中因交底不详而对设计图纸理解不透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八、签订合同
32、签订合同
32.1采购人与成交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和具体情况订立施工合同。合同具体约定工期、工程质量、图纸变更、变更签订等内容。费用计算由成交单位磋商报价为基础,结算按实际工程量为依据,费用及材料依据当地造价站出具文件为准。成交人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及相关文件。
32.2采购文件成交方的响应文件以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32.3成交单位与甲方不签合同的,没收其磋商保证金。
九、其他
33.所有磋商供应商响应文件,无论成交与否,均不返还。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留存。
34. 成交服务费
34.1《成交通知书》核发后3天内,成交方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家计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及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的收费标准一次性付清成交服务费、场地费、专家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采购代理服务费不得在磋商报价表中单列)
39.2 成交服务费的计算基数:成交通知书载明的成交金额。
附 响应性要求
(响应性要求是对实施本工程所需现场技术力量的配备、现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周转性材料的配备、劳动力的配备、项目负责人的配备等的标准、数量、性能的最低要求,不符合本响应性要求的响应文件不能进入经济标评审)
1、现场技术力量的配备:
本工程现场技术力量必须配备的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资料员、材料员、造价员为现场技术力量的必备人员。
现场技术力量的必备人员不得兼职。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基本要求 | 备注 |
1 | 项目负责人 | 1人 | 拟派本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合格有效期内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及有效安全考核证。 | 现场技术力量的必备人员不得兼职 |
2 | 技术负责人 | 1人 | 最低工程师职称,不得由项目负责人兼任。 | 现场技术力量的必备人员不得兼职 |
3 | 质检员 | 1人 | 具备岗位证书 | 现场技术力量的必备人员不得兼职 |
4 | 安全员 | 1人 | 具备岗位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现场技术力量的必备人员不得兼职 |
5 | 施工员 | 1人 | 具备岗位证书 | 现场技术力量的必备人员不得兼职 |
6 | 资料员 | 1人 | 具备岗位证书 | 现场技术力量的必备人员不得兼职 |
7 | 材料员 | 1人 | 具备岗位证书 | 现场技术力量的必备人员不得兼职 |
8 | 预算员 | 1人 | 具备岗位证书(预算员证书或造价员证书或造价师证或职称证) | 现场技术力量的必备人员不得兼职 |
注:具体要求详见“第七章 响应文件磋商函部分格式”
现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周转性材料的配备:本工程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和检测仪器。
主要机械设备、周转性材料、检测设备配备(种类、规格、数量的最低要求)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备注:供应商依据图纸及清单配备暂定设备数量,实际配备设备数量成交后,成交单位以施工现场要求确定。
3.劳动力配备
劳动力配备表(主要工种、数量的最低要求)
序号 | 工种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备注:供应商依据图纸及清单配备暂定人员数量,实际配备人员数量成交后,成交单位以施工现场要求确定。
第三章 合同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2021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项目-自治区草种资源圃项目
工程地点:资源圃位于乌鲁木齐市燕儿窝路518号自治区草原总站院内,是危房拆后废弃空地。东经87°02′24.35″-87°02′24.06″,北纬44°17′27.77″-44°17′26.63″。
工程内容:项目涉及面积:3108.7㎡(4.525亩)。建设内容包括拆除原有房屋围墙及砖墙基础,客土、苗床土地平整、浸塑围栏安装、标志牌安装、人行道铺砌、喷灌系统安装等。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本工程为清单内包死价交钥匙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施工图纸范围及工程量清单内所有施工内容和现场不可预见的施工内容(包括恢复整修下水道破坏的绿化带、路面修复;以及施工过程中拆除后不可预见的施工内容等)。
三、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2021年 月 日;竣工日期:2021年 月 日前,工期 天。
2.因发包人增加工程内容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每延误工期1天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及质量检验标准。本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拆除原有房屋围墙及砖墙基础,客土、苗床土地平整、浸塑围栏安装、标志牌安装、人行道铺砌、喷灌系统安装等。材质及工艺须达到国家规定环保标准,各分项工程材料及施工工艺均要达到国家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含暂列金。
(小写)¥: 元整。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本工程质保期1年(验收合格至正常使用算起)。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本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委托的项目管理公司缴纳合同总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代收代管)无利息。承包人携带银行汇款凭证和项目管理公司开具的履约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加盖公章)交由发包人存档方可签订本合同。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总站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公章) |
住 所: | 住 所: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号: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的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线源,承包人自行连接;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
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
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采购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成交通知书中的成交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采购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
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以,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
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 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
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图纸与工程量清单(3)成交通知书(4)响应文件及其附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按本条“通用条款”及《建筑法》《合同法》及《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及质量检验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按本条《通用条款》内容执行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无
3.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提供图纸两套
3.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无
3.3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2.工程师
2.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合同执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工程量的增减与变更
2.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发包人代表
姓名: 职务:发包人代表
姓名: 职务:发包人代表
职权:协助监理完成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监督、负责经济签证
2.3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2.4发包人工作
2.4.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发包人在开工前完成“三通一平”工作。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线源,承包人自行连接。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发包人在开工前完成。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向承包人就本工程地下管线等设施进行现场交底并做好详细记录,明确双方责任。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按本条“通用条款”内容执行。
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按本条“通用条款”内容执行。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发包人在开工前组织图纸会审工作。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本条“通用条款”内容执行。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2.4.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无7.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提供施工总进度计划,每周二提供本周工程进度报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本条“通用条款”内容执行。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按本条“通用条款”内容执行。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本条“通用条款”内容执行。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本条“通用条款”内容执行。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本条“通用条款”内容执行。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制规定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3.进度计划
3.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书。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七日内
3.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无
3.3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因发包人增加工程内容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每延误工期1天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
四、质量与验收
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所有隐蔽工程11.工程试车
试车费用的承担:无
五、安全施工
按本条“通用条款”内容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6.1合同价款及调整
6.2本合同价款采用 本条(1)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无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无
(2)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无
6.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按本条“通用条款”内容执行。
7.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按成交价的40%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无
8.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每周一前向监理提交已完成工程周进度报告。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工程进度付款(以签订合同为准)
上述工程款支付前承包人必须提供发包人要求的正规发票。
七、材料设备供应
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7.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7.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无
7.4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外购材料均由承包人采购,承包人所购材料必须“三证”齐全,符合国家质量、环保等相关标准。
八、工程变更
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监理方共同确认的设计单位出示正规的设计文件。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9.竣工验收
9.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施工资料的约定:竣工后一周内递交完整的竣工图和施工资料。合格后方可组织五方验收
9.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无
9.3竣工结算
工程完工后,由发包人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整理提供相关结算资料,经发包人组织审核后,审计单位结合响应文件、合同条款以及相关要求进行结算审计。
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本条“通用条款”内容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本条“通用条款”内容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如发包人违约则工期顺延。
10.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工期延误违约责任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3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本条“通用条款”内容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本条“通用条款”内容执行,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如承包人违约则向发包人赔偿合同价款的20%。
10.3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 他
11.工程分包
11.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无
11.2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11.3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本条“通用条款”内容执行。
11.4.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
11.5担保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
11.6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八份,双方各执四份
11.7补充条款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总站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2021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项目-自治区草种资源圃项目(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序号 | 项 目 | 单 位 | 指 标 |
一 | 主要建设内容 | ||
1 | 拆除围墙基础及旧砖墙 | 立方米 | 143.38 |
2 | 挖运建筑垃圾及戈壁土 | 立方米 | 1207 |
3 | 回填种植土及平整场地 | 平方米 | 1508 |
4 | 砖围墙维修 | 米 | 63.5 |
5 | 浸塑围栏安装(H=1.5米) | 米 | 110.5 |
6 | 标志牌1 | 平方米 | 0.68 |
7 | 标志牌2 | 平方米 | 2.72 |
8 | 混凝土人行道 | 平方米 | 106 |
9 | 安装砼路沿石 | 米 | 212 |
10 | 灌溉管网 | ㎡ | 3108.7 |
具体质量保修工程内容双方约定如下:项目涉及面积:3108.7㎡(4.525亩)。建设内容包括拆除原有房屋围墙及砖墙基础,客土、苗床土地平整、浸塑围栏安装、标志牌安装、人行道铺砌、喷灌系统安装等所有施工内容。
建设内容表: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竣工之日起,分单项竣工验收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房屋设计的合理使用 年,屋面防水工程为 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年。
3、供热及温控为 年。
4、室内、外的上、下水工程为 年。
5、其他约定:内、外部改造为 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2、发生需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内、外部装修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3%。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经甲方再次验收合格14天内,将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四章 技术规范及工程建设标准
一、工程技术要求
本工程施工时应执行下列但不限于下列的国家或行业规范及标准。并按国家或行业颁布的最新规范及标准执行。
二、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文件
1.1.3施工过程中所有设备质量、规格要求,必须在原图纸设计规格质量之上。
1.2 其他材料选用要求
其余材料和工程设备由磋商供应商自行选定,所选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且必须是大中型企业生产的中高档产品,成交后,采购人将成交人选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制造厂商和供应商进行考察,若成交人采用小型企业生产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人将要求成交人无条件更换采购人指定的制造商和供应商,价格不作调整。
1.3承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
1.3.1在发货前必须向采购人提供所磋商产品在中国总代理的发货证明及双方合同;
1.3.2在发货时提供产品的原产地证明及原厂家发票;
1.3.3在发货时提供产品的合格证、3C认证、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
1.4产品的成套性
磋商供应商供货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及附件:
1.4.1装箱清单
1.4.2产品合格证书
1.4.3使用说明书
1.4.4出厂试验报告
1.4.5有关技术资料及图纸
2.技术规范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质量标准和设计、施工技术规范执行。
3.技术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地方强制性标准执行。
4.本工程施工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必须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标准,具体技术要求如下:
4.1本款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规范条文,磋商供应商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款、国家、行业和自治区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优质产品,保证材料设备质量。
4.2本采购文件中的通用设备按国际标准、国标、部标或行业标准制造;非标准设备按甲方提供的图纸制造;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4.3所有设备(材料)、零部件均应由具有生产制造资格的企业提供,并应提交齐全的证明文件,并由磋商供应商负总的责任。
4.4材料设备的测试、检验、试验费用,按照国家、行业、自治区现行的相关规范、标准进行,费用由磋商供应商自行考虑。
4.5材料设备的检验货物装船后,磋商供应商应将合同编号、商品名称、数量、重量、船名、开船日期等电告采购人。
5.检验标准
5.1 检验标准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地方强制性标准执行。
第五章 评审大纲
1、磋商
1.1采购人将于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5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磋商会,并邀请所有磋商供应商代表参加。
1.2 参加磋商会议的磋商供应商应携带“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要求的有效证件。采购单位监督人在磋商会现场对上述证件进行查验,磋商供应商在磋商现场不能提供上述证件的有效原件,则响应文件按废标处理,现场不予开封并退回磋商供应商。
1.3按规定提交撤回通知的响应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磋商供应商;按规定宣布为无效的响应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1.4磋商会议由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1.4.1符合本章1.2、1.3条规定的响应文件经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磋商。
1.4.2磋商时,由采购人和磋商供应商代表对响应文件的密封进行审查,当响应文件的密封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按无效磋商处理,不得进入评审。
1.4.3采购代理人将对磋商过程进行记录,以存档备查。
1.5经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后,未出现上述任何情况的,其响应文件将交给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1.6评审委员会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重大偏差评审),当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重大偏差 。
1.6.1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磋商担保或者所提供的磋商担保有瑕疵;
1.6.2响应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1.6.3磋商报价高于设定的工程预算控制价的;
1.6.4磋商供应商对同一采购项目做出两个以上报价未明确效力的;
1.6.5磋商的施工期限超过采购文件规定期限的;
1.6.6响应文件载明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
1.6.7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6.8不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凡被评审委员会界定为发生重大偏差的响应文件,将视为无效磋商。
1.7 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属于细微偏差
1.7.1响应文件在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但:
㈠个别地方存在漏项;
㈡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不完整;
且补正响应文件的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磋商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磋商供应商在评审结束前予以补正。磋商供应商拒不补正的,每出现一处细微偏差,在总分中扣一分。
1.7.2只有通过重大偏差评审的响应文件可以进入响应性评审
1.8评审委员会对响应文件的响应性评审
1.8.1磋商供应商必须对采购文件中要求的现场技术力量配备;现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配备;劳动力的配备;项目负责人的配备充份响应。只有通过响应性评审的响应文件才能进行技术标和经济标的详细评审。
1.9 磋商报价的算术性复核和调整修正
1.9.1对实质上符合和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并按“磋商须知”中28.1.1、28.1.2条对报价进行修正后,评审委员会将对其报价文件进行算术性复核和调整修正,算术性复核和调整修正原则如下:
(1)磋商总报价如果小写数额与大写数额不一致时,应以大写数额为准。
(2) 当经济标中报价单价金额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不一致时,应同时修改单价和合价并修正总报价。
(3)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有明显错误而不能提供正当的理由时),应同时修改单价和合价并调整修正总报价。
(4)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合计时,调整合计和修正总报价。上述各项调整和修正值均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1.9.2按上述规定调整后的报价供应商必须确认,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磋商报价则其磋商将被拒绝。
1.9.3以上述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作为评审价参与评审并作为经济标评分的计算依据。上述修正原则仍然适用于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后到合同签订时对工程量进行核查所发现的错误。
2、评审原则及程序
2.1 评审方法详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1项。
2.2 评审原则
2.2.1 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2.2.2质量符合国家各项施工验收规范标准,磋商工期低于或等于采购文件要求,施工方案合理可行,安全文明施工达到文明工地标准,磋商报价为合理低价,且不低于成本价。采购人不保证最低报价成交。
2.2.3 禁止不正当竞争。
2.3 评审机构:
评审活动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进行。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从政采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本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3人组成。
2.4 本次评审按以下顺序进行:评委首先进行初步评审,以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存在重大偏差,凡通过初步评审的响应文件再进行响应性评审,通过响应性评审的响应文件进入技术标和经济标的详细评审。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全部(或个别)要求供应商澄清其响应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的形式进行。
在评审过程中,凡磋商被依法否定或被评审委员会界定为无效磋商的响应文件后,有效磋商供应商少于三个的,采购人将依法重新采购。
2.5 参与评审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建设工程招标磋商的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任何活动。如有违反将按国家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6 供应商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干扰评审工作,一经发现,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无效磋商处理。
2.7本采购文件已经甲方审核确定。并发放给供应商,成为本次采购活动的“评审成交”准则,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本工程采购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更改。采购文件的解释,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2.8确定成交单位:评审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最终得分的高低顺序推荐三名成交候选人,经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后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三名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人,原则上以供应商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报价合理且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成交,当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
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
无论任何原因,放弃成交的候选人(单位)将失去其磋商保证金,保证金不予退还。
3、综合评审
综合评分法。评审委员会将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响应文件所载明的供应商的磋商报价、企业资质、质量保证体系、付款方式、完工期、信誉服务、技术方案、企业业绩等内容进行打分,依据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最低报价不作为成交的唯一依据。采用百分制原则:满分为100分、技术标占70%、经济标占30%。供应商最终得分=技术标得分+经济标得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对于商务部分(磋商报价)的评分,按以下方法进行: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磋商价格最低的磋商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上述公式计算。
按照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分结果汇总数的算术平均分计算,计算公式为:
磋商得分=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评分合计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数
3.1技术标评审部分:
3.1.1技术标满分100分,占综合得分的70%,具体分值详见“技术标评审计分方法”。
技术标评审计分方法
3.2经济标评审部分
3.2.1经济标评审说明
3.2.2技术标满分100分,占综合得分的70%,直接取其算术平均值,各项得分其和乘以70%即为技术标得分。
序号 | 项 目 | 评 审 内 容 | 分值 |
一 | 工程概况8 | 1、工程简述 | 0~2 |
一 | 工程概况8 | 2、设计内容 | 0~2 |
一 | 工程概况8 | 3、设计特点 | 0~2 |
一 | 工程概况8 | 4、设备安装、材料说明 | 0~2 |
二 | 施工总平面图10 | l、现场条件说明 | 0~2 |
二 | 施工总平面图10 | 2、设计说明及依据 | 0~3 |
二 | 施工总平面图10 | 3、设计内容规范性、完整性 | 0~5 |
三 | 施工准备6 | 1、现场准备 | 0~3 |
三 | 施工准备6 | 2、技术准备 | 0~3 |
四 | 施工现场管理14 | 1、施工设备配置及管理 | 0~3 |
四 | 施工现场管理14 | 2、材料、构配件管理 | 0~3 |
四 | 施工现场管理14 | 3、降低成本措施 | 0~4 |
四 | 施工现场管理14 | 4、文明施工实施措施 | 0~4 |
五 | 施工进度计划10 | 1、进度控制图 | 0~4 |
五 | 施工进度计划10 | 2、综合说明 | 0~6 |
六 | 施工进度保证措施16 | 1、分段目标控制 | 0~5 |
六 | 施工进度保证措施16 | 2、管理措施 | 0~5 |
六 | 施工进度保证措施16 | 3、实施方案 | 0~6 |
七 | 分部工程施工方案16 | 1、施工要点 | 0~8 |
七 | 分部工程施工方案16 | 2、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 0~8 |
八 | 质量保证措施8 | l、质量管理体系及控制目标 | 0~3 |
八 | 质量保证措施8 | 2、质量保证措施 | 0~5 |
九 | 安全生产措施8 | l、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目标 | 0~3 |
九 | 安全生产措施8 | 2、安全保证措施 | 0~5 |
十 | 响应文件质量4 | 1、内容完整性 | 0~2 |
十 | 响应文件质量4 | 2、响应文件响应性 | 0~2 |
评审委员会将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响应文件所载明的供应商的磋商报价、企业综合实力、信誉服务、技术实施方案、企业业绩等内容进行打分,依据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最终确定成交单位,最低报价不作为成交的唯一依据。
技术标评审标准(暗评)
项目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形式评审标准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
形式评审标准 | 响应文件格式 | 符合第七章“响应文件磋商函部分格式”的要求 |
形式评审标准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格评审标准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资格评审标准 | 资质等级 | 满足采购项目需要的资质等级 |
资格评审标准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条件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 |
资格评审标准 | 项目负责人 | 与报名(获取采购文件)信息一致 |
资格评审标准 | 财务要求 | 提供的近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 |
资格评审标准 | 业绩要求 | 2018年至今类似项目业绩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不少于三项) |
资格评审标准 | 企业信誉 | 无不良记录 |
资格评审标准 | “政府采购网”及“信用中国” | 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最高限价(磋商报价) | 不得超过最高限价(采购控制价)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磋商内容 | 符合采购文件中采购范围要求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工期 | 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工程质量 | 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磋商有效期 | 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磋商保证金 | 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其他实质性要求 | 符合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九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四章“技术规范及工程建设标准”规定 |
注:1、每小项扣分超过应得分的20%,必须说明理由。2、明示扣总分5分,暗示扣总分2分。
初步评审(重大偏差)
备注:请供应商认真阅读本表,如不响应,作为无效磋商条款。
3.2.3、本次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采购,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内递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作为第一次报价;评审小组就供应商进行技术、商务等的商讨、评定。
3.2.4、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磋商报价,使得其磋商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审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磋商,其磋商将被否决。
3.2.5、磋商的最低报价,不作为是否成交的保证。
3.2.6、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基准价/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本项目的价格权值为30%。
序号 | 评分内容 | 评分方法 | |
1 | 属于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评审优惠内容及价格扣除幅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属于中小企业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如下: (一)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项目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③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二)价格扣除办法: ①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或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分的评审。 (三)小型和微型企业适用价格扣除办法时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①、《中小企业声明函》; ②、提供供应商工商行政登记所在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小微企业证明文件。 ③、提供所代理产品生产厂家的属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小微企业证明文件; 进口产品不享受中小企业评审优惠 (四)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五)监狱企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 |
2 |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评审优惠内容及加分幅度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最新的规定,供应商所投产品如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并提供清单内证明材料。其他产品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节能产品”系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最新公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系指列入财政部、环保部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环境标志、政府采购产品部分加分只对属于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加分,强制类产品已作为磋商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加分。若节能、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磋商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磋商产品不予加分。 | |
2 | 加分 | ||
2 | 价格项 | 技术项 | |
2 | 1、(节能清单部分产品的价格/磋商报价)×3%×价格项满分值 | 1、(节能清单部分产品的价格/磋商报价)×3%×价格项满分值 | |
2 | 2、(环境清单部分产品的价格/磋商报价)×3%×价格项满分值 | 2、(环境清单部分产品的价格/磋商报价)×3%×价格项满分值 | |
2 | 注:1、提供近两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关于磋商产品当前页的打印件; 2、提供近两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关于磋商产品当前页的打印件。 |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终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4、属于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评审优惠内容及价格扣除幅度
第六章 图纸(另册)
1.设计单位:
2.图纸:
第七章 响应文件磋商函部分格式
目 录
磋商函部分格式
1、封面
2、磋商函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参照采购文要求格式)
4、对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的承诺及补充意见
5、企业证件及所需人员所有证件(疆外企业提供疆外企业进疆备案登记册,提交证件除注明原件的外,均提交A4纸复印件,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6、响应性要求
7、近一年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需经第三方财务审计单位出具,具有法律效力报告)
8、企业业绩近三年(2018年至今)类似业绩(提供成交通知或施工合同,不少于三项)
9、磋商保证金收据;
10、供应商“信用中国证明”信息查询记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提供网站截图复印件,加盖公章。
工程名称 | 响应报价 | 工期 | 质量 | 备注 |
大写: 小写: | ||||
合计金额 | 大写: 小写: |
响应报价一览表
采购编号: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元
注: 1、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否则其磋商资格无效处理。
2、报价包括项目施工所需的货物费、人工费、安装费、运输费、税费及其他一切费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请将本磋商一览表单独密封一份)
工程
响 应 文 件
采购文件编号:
采购人: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内容:响应文件磋商函部分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___月___日
1-1
磋 商 函
致: ( 采购单位名称)
根据你方编号为 的 (工程名称)工程采购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采购文件的磋商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报价要求、答疑纪要等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的磋商报价,并承诺按本采购文件、施工图纸、合同条款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我方已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采购文件,包括答疑纪要及有关附件。
磋商有效期:自磋商截止时间之日起 天
4、我方承认采购文件、包括答疑纪要及有关附件的要求,并为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5、一旦我方成交,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 天(日历日)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保证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我方对采购文件的承诺是 。
6、我方同意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采购文件磋商须知前附表中第9条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成交,我方将受此约束。
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和本响应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磋商供应商: (公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年 月 日
序号 | 项 目 | 采购文件约定 | 供应商承诺 |
1 | 工期 | 总工期:40天(日历日),(以合同约定日期为准) | |
2 | 延误工期赔偿费金额 | 因发包人增加工程内容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每延误工期1天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 |
3 | 延误工期赔偿费金额的最大限额 | 延迟一天违约金贰万元整 | |
4 | 提前竣工奖 | 无 | |
5 | 工程质量等级 | 合格 | |
6 | 履约保证金 | 本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合同金额10%履约保证金。 |
1-2
磋商函附录
说明:上述内容由供应商自行填写,可按响应采购文件或优于采购文件的要求填写。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1-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 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性别: 年龄: 职务: 系(公司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反面
供应商: (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本人作为公司代理人前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非法定代表人本人作为公司代理人前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都需按照上述格式提供此项证明文件。
1-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 的 (姓名) 为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 (工程名称) 的响应文件的内容和处理磋商过程中的一切事宜。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签字) 性别 :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反面
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反面
注:1、非法定代表人本人作为公司代理人前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可不提供此项证明文件。
2、法定代表人本人作为公司代理人前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需按照上述格式提供此项证明文件。(否则视为无效授权)
1-5
对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的承诺及补充意见(本条无具体格式,供应商自行设计)
6 响应性要求
职务 | 证 书 | ||
职务 | 证书名称 | 证号 | 备注 |
6.1 现场技术力量配备表
工程名称: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备注 |
6.2 主要机械设备、检测设备配备表
工程名称:
工 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工 种 | |||||||
备注 |
6.3 劳动力配备表
工程名称:
说明:各施工阶段高峰期投入的各主要工种劳动力人数不得低于“响应性评审3.劳动力配备(工种、数量的最低要求)”中所要求的该工种的人数。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建造师注册编号 | 专业类别 | ||||
担任项目负责人年限 | |||||
近三年已完类似工程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日期 | 工程质量 | |
6.4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工程名称:
6.5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注:辅助说明资料主要包括现场管理机构的设置、组织体系、人员职责及分工、以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辅助说明资料格式不做统一规定,由供应商自行设计。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6.6
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近三年类似业绩不少于3项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计划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6.7
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 (单位名称)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 (单位名称)参加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 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项目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人,营业收入为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1.从业入员,营业收入、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第八章 响应文件技术部分格式(暗评)
1. 技术标的要求:
1.1技术标格式
(1)文件格式用word文档格式(*.doc)
(2)文件格式用word界面中“格式”中的“项目符号和编号”中的“多级符号”中的第5款式:
1标题1…
1.1标题2……
1.1.1标题3……
(3)标题的字体、字号按“标题”选项默认值设。
(4)正文:字体:宋体 字号:4号 字间距按标准默认值、行间距按单倍行设。
(5)页面按A4、纵向设置。
1.2技术标要求
(1)文件名为:技术标.doc
(2)2021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项目-自治区草种资源圃项目(标题采用小二号宋体字)
(3)技术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反映出供应商的有关情况。
(4)技术标应按“技术标内容”顺序编制。
(5)正文不得加任何修饰、页码、页眉、页脚、字体加粗、空行等。
(6)技术标中所有附图均为黑白图并不得加任何修饰。
2.技术标的编制内容
(1)项目概况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幅面A3,横向,黑白图,附在技术标后);
(3)施工机械设备投入、施工准备;
(4)劳动力安排计划及其保证措施;
(5)施工现场管理、材料(周转材料)投入计划;
(6)管理人员投入;
(7)施工技术方案;
(8)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图幅面A3,横向,黑白图,附在技术标后);
(9)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度、施工保证措施
(10)技术难点及相应解决方案。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项目名称:2021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项目-自治区草种资源圃项目
项目编号:HWZC【2021】-0147X
采购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总站
采购代理机构:新疆惠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目录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
第一章 采购公告 4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5
一、总则 5
二、采购文件的组成 5
三、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
四、响应文件的编制 6
五、响应文件的递交 9
六、磋商、评审 10
七、合同授予 15
八、签订合同 15
九、其他 15
第三章 合同条款 19
第一部分协议书 20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23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43
工程质量保修书 50
第四章 技术规范及工程建设标准 52
第五章 评审大纲 54
第六章 图纸(另册) 63
第七章 响应文件磋商函部分格式 64
第八章 响应文件技术部分格式(暗评) 80
第九章工程量清单(另册) 8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容 |
1 | 工程综合说明 建设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总站 工程名称:2021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项目-自治区草种资源圃项目 建设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总站 建设规模:自治区草种资源圃项目:资源圃建设面积1785平方米。 质量标准:合格 完工期:2021年10月底(建设期限: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 采购范围:自治区草种资源圃项目(本工程为清单内包死价交钥匙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拆除原有房屋围墙及砖墙基础,客土、苗床土地平整、浸塑围栏安装、标志牌安装、人行道铺砌、喷灌系统安装等。) 计划投资额:32万元 报价说明:采用竞争性磋商,通过磋商,仅对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第二次最终报价,但最终报价不得高于或等于第一次报价,否则其磋商将被否决。本次采购包工包料为交钥匙项目,磋商报价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整体报价,报价应包含合同期限内服务及其他相关工作的所有费用,总价包干方式报价。 报价要求:详见 第七章 响应文件磋商函部分格式 磋商报价一览表 付款方式: 按工程进度付款 履约保证金:本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合同金额10%,履约保证金(无计利息) |
2 |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新疆惠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红山新世纪A座33层 联系人:钟琴琴 联系电话:18129412241 |
3 | 磋商截止时间:2021年9月23日下午16:30 时(北京时间) |
4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红山新世纪A座33层3308室 |
5 | 磋商时间:2021年9月23日下午16:30 时(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递交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红山新世纪A座33层3308室 |
6 | 获取采购文件资格条件: 1.供应商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且经年审合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原件; 2.供应商具备有效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及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3.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合格有效期内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及有效安全考核证;(原件); 4.授权委托人需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亲自前来的需携带《法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无任何处罚,供应商企业信用证明,提供网站打印件加盖公章。(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信用信息后有“信用中国”水印为准)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息查询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打印件(“中国政府采购网”截屏信息、“信用中国”下载信用信息时间需在本次采购公告发布后时间为准并加盖企业公章); 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7.疆外企业需提供有效进疆备案册; 8.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
7 | 磋商保证金金额:6000.00元(陆仟元整) 磋商保证金的形式:转帐、电汇。 磋商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磋商之前缴纳。 单位名称:新疆惠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一分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华北路支行账号:991904652710601行号:308881029026 联系电话:0991-2334847转3327 财务0991-2334847转3361 注意:磋商保证金于磋商之前缴纳,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评审,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应充分考虑资金在途时间。(磋商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做标书内,原件带磋商现场查验,请供应商充分考虑缴纳时间) 供应商按上述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后,请授权人携带汇款凭证加盖公章到新疆惠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领取采购代理机构开具的磋商保证金收款收据。 办理磋商保证金退还手续时须出具:1.财务汇款信息;2.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此项目的磋商保证金收据原件;3.供应商的财务部门开具给本公司的有关此项目的退还磋商保证金收据原件。(成交单位需提供合同复印件) |
8 | 质保期:工程质保期1年(验收合格至正常使用算起) |
9 | 磋商有效期:自磋商截止时间之日起45天 |
10 | 响应文件份数:供应商应将磋商函部分、经济标部分和技术标部分分别装袋密封,《磋商函》正本单独密封,两个副本密封在一起;《经济标》正本单独密封,两个副本密封在一起;《技术标》三本共同密封在一起,《磋商报价一览表》单独密封,在密封袋上相应注明“磋商函”、“经济标”、“技术标”字样。(电子版标书单独密封,(磋商函及经济标为正本加盖公章扫描件PDF版,技术标为PDF版),书面文本的响应文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
11 | 评审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
12 | 供应商的替代方案:供应商只能按其选定的一个方案进行磋商,采购人将不接受供应商的替代方案。 |
13 |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
14 | 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一经售出,不论供应商以何种原因不参与磋商,采购文件费不予退还。 |
15 | 语言: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采购活动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如果响应文件或与磋商有关的其他文件、信件及来往函件以其他语言书写,供应商应将其译成中文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
16 | 计量单位: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采购文件中另有规定外,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
17 | 违约责任:因发包人增加工程内容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每延误工期1天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
18 | 履约保证金:本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合同金额10%履约保证金(无计利息) |
第一章 采购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工程名称:2021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项目-自治区草种资源圃项目
2、项目概况:详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项。
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自治区草种资源圃项目(本工程为清单内包死价交钥匙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拆除原有房屋围墙及砖墙基础,客土、苗床土地平整、浸塑围栏安装、标志牌安装、人行道铺砌、喷灌系统安装等。)
4、资质与合格条件的要求。
5.供应商资格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6项。
5.1供应商应根据评审办法要求随其它响应文件一起提交相关的有效证明资料。
5.2在签订合同前,发包人有权要求供应商补充提交证明其具有承担本工程能力的必要材料。
现场勘察(本项目不组织现场勘察)
7、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响应文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除本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一律不予退还。
8、保密
双方应分别为对方在响应文件和采购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9、本文件中采购人、采购人及发包人均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总站,委托采购代理公司为新疆惠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采购文件的组成
10、采购文件由下列内容组成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一章 采购公告
第二章 磋商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合同条款
第四章 技术规范及工程建设标准
第五章 评审大纲
第六章 图纸
第七章 响应文件磋商函部分格式
第八章 响应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第九章 工程量清单
10.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采购文件全部内容。不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和资料,将导致磋商被拒绝。
三、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2、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2.1对采购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已购买采购文件的每一供应商,澄清和修改将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有约束力。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收到的每一份补充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编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13.1响应文件由磋商函部分、经济标部分和技术标部分三部分组成。
13.2响应文件磋商函部分内容详见“第七章 响应文件磋商函部分格式”。
13.3响应文件经济标部分内容详见“第九章 工程量清单”。
13.4 技术标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幅面A3,横向,黑白图,附在技术标后)
(2)施工机械设备投入;
(3)劳动力安排计划及其保证措施;
(4)材料(周转材料)投入计划;
(5)管理人员投入;
(6)施工技术方案;
(7)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图幅面A3,横向,黑白图,附在技术标后)
(8)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9)技术难点及相应解决方案;
14、响应文件格式
14.1响应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4条所规定的内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应使用采购文件所提供的响应文件全部格式。(注明自行设计的除外。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5、磋商报价说明
15.1所有磋商报价中的单价和合价均以人民币表示。
15.2本工程设置采购控制价并于磋商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供应商的磋商报价高于采购控制价(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磋商处理。
磋商报价应是完成合同内工程项目的全部成本和利润并考虑的风险因素。
15.3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依据企业自身情况自主报价。
15.4因对采购文件阅读疏忽或误解或对施工现场,施工环境,市场行情了解不清而造成的后果,风险自负。
15.5供应商在工程量清单中未列明报价的项目,被认为该项目的价格已包括在其他项目中,成交后不得对未列明报价的项目进行调整价格。
15.6采购人不保证最低报价成交。
16、工期及质量
16.1工期和质量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项的要求。
16.2为确保工期和质量,供应商应有详尽的、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组织计划措施及经济措施,并提供与承诺工期相应的工程进度计划图。
17、磋商保证金
17.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7项的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有效期为磋商有效期。
17.2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或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未达到要求的磋商将被视为磋商无效。
17.3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保证金将被没收。
磋商后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撤回其响应文件。
成交人成交后放弃成交的。
(3)成交人不按本须知第32条规定签约。
17.4成交人和未成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未成交人保证金,在成交结果公示5日内退还,成交人保证金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须交纳所有采购所有费用)。
18、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18.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9条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响应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磋商,将被拒绝。
18.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传真的形式进行。按本须知第18条规定的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致被没收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19、响应文件编制、签署及规定
19.1组成响应文件的各项资料(按本须知第10条、14条中所规定)均应遵守本条。
19.2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书面文本“采购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响应文件,视为无效文件。
19.3响应文件份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0项。
19.4响应文件磋商函部分、经济标部分的书面文本标书的正本和副本必须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正本与副本不相符时,以正本为准。技术标部分制作成白皮书,如因供应商技术标的失误而被视为无效磋商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9.5响应文件制作要求如下:
一、磋商函部分、经济标部分书面文本标书:
1)采用A4打印纸,纵向打印;
2)磋商函部分、经济标部分封面上应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磋商函部分、经济标部分响应文件中,凡是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加盖印章处或其委托代理签字处均须加盖印章或签字,磋商函部分、经济标部分需逐页加(鲜)公章,否则为无效磋商。
19.6响应文件不得随意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修改处签字。
19.7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20、响应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20.1磋商函、经济标、技术标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否则采购人拒绝接受。
20.2响应文件的包装和密封:
(1)供应商应将磋商函部分、经济标部分和技术标部分分别装袋密封,《磋商函》正本单独密封,两个副本密封在一起;《经济标》正本单独密封,两个副本密封在一起;《技术标》三本共同密封在一起,《磋商报价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密封袋上相应注明“磋商函”、“经济标”、“技术标”字样。(电子版响应文件单独密封)
(2)在响应文件磋商函部分、经济标部分、技术标部分密封袋上还需注明:
1)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2)供应商的名称、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4)项目负责人
5)联系电话:
6)在密封袋上注明: 年 月 日 时 分磋商,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20.3 所有响应文件密封袋的封口处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
20.4如果响应文件没有按本磋商须知第20.1款、第20.2款、第20.3款、规定装订、密封和标记,采购人将不予以接收,为无效磋商。
五、响应文件的递交
21、磋商截止时间和响应文件的递交
21.1磋商截止时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项。
21.2供应商必须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4项指定的地点。采购人拒绝接收同一供应商对本采购工程提交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响应文件。
21.3采购人推迟磋商截止时间时,将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21.4在磋商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拒绝接收,为无效磋商。
21.5在磋商截止时间止,采购人收到的响应文件少于3个或在由评审委员会界定为无效磋商的响应文件后有效磋商供应商少于3个的,采购人将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22、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2.1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和撤回其响应文件。
22.2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提出修改响应文件,则其提交的修改文件作为该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修改文件为准。
22.3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撤回磋商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采购人。
22.4磋商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撤回磋商,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
六、磋商、评审
23、磋商
23.1 采购人将于本磋商须知前附表第 5 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磋商,包括打开按本磋商须知第 22 条递交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磋商会议由采购人和新疆惠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组织并主持,邀请所有磋商供应商参加。磋商供应商可委派代表参加磋商(必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必须到场参加磋商会议。
23.2首先打开标有"撤回"字样的封标并宣读其内容。按本磋商须知第 22 条已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书的响应文件将不予开封。
23.3磋商程序
23.3.1 磋商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23.3.2 由磋商供应商推选的代表检查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并当众宣布检查结果;
23.4采购代理机构应做好磋商记录,并存档备查。
24.现场携带的有效证件
24.1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疆外企业需提供有效进疆备案册);
(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及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3)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合格有效期内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及有效安全考核证;
(4)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代理人磋商还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其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磋商的请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5)磋商供应商企业信用证明,无任何处罚,提供打印件加盖公章。(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信用信息后有“信用中国”水印为准)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息查询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中国政府采购网”截屏信息时间需在本次采购公告发布后时间为准并加盖企业公章,);
(磋商现场提供的“信用中国”,请在磋商截止日前48小时内重新查询,打印件加盖公章,于磋商时带至磋商现场查验;)*否则视为无效磋商,请各磋商商务必提供。
(6)代理公司开据保证金收据原件。
以上(1)-(6)为证件检验必备项,磋商供应商在磋商现场不能提供上述证件的有效原件,为无效磋商。
由于磋商供应商不参加磋商会议而造成的后果完全由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
24.2磋商时先由磋商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与采购人共同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对密封情况签字确认。
24.3参加磋商会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磋商会。
25、评审
25.1采购人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负责评审活动。评委会的组成详见“第五章评审大纲”。
25.2评委会全面负责评审工作,根据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委会完成评审后,应写出评审报告。
25.3评审原则
25.3.1本工程采用的评审办法详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1项和“第五章评审大纲”。评审工作遵循公正、公平、科学、择优的原则。响应文件应是符合采购文件所有要求且磋商报价合理,但磋商报价低于成本价的除外。采购人不保证低报价的磋商供应商成交。
25.4评委会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级政府的政策规定、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而不靠其他条件,评委会对所采取的评审做法无义务对磋商供应商解释。
25.5响应文件的初步评审(重大偏差评审)和响应性评审
磋商后,经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初步评审(重大偏差评审)和响应性评审的响应文件,才能进行详细评审。
25.5.1初步评审(重大偏差评审)
评审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响应文件的偏差。磋商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磋商重大偏差:
(1)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磋商担保或者所提供的磋商担保有瑕疵;
(2)响应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3)由政府立项核准、审批的建筑工程,磋商报价高于设定的工程预算控制价的;
(4)磋商供应商对同一采购项目做出两个以上报价未明确效力的;
(5)磋商的施工完成期限超过采购文件规定期限的;
(6)响应文件载明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
(7)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8)不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凡被评审委员会界定为发生重大偏差的响应文件,将作无效磋商处理。
2.细微偏差
响应文件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经补正不会对其他磋商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的,属于磋商细微偏差。
评审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磋商供应商在评审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式,对细微偏差做不利于该磋商供应商的量化。
25.5.2响应性评审
响应文件应满足采购文件中对本工程现场技术力量的配备;现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周转性材料的配备;劳动力的配备;项目负责人配备的要求。本工程对现场技术力量的配备;现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周转性材料的配备;劳动力的配备;项目负责人配备的具体要求见 “附响应性要求”。
25.5.3评审时,评审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存在重大偏差,凡出现重大偏差的响应文件将按无效磋商处理;通过重大偏差审查的响应文件进入响应性评审,凡不符合响应性评审的响应文件将按无效磋商处理。响应文件应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应与采购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采购人的权力和磋商供应商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如果响应文件与采购文件存在重大差异,而纠正或保留响应文件中这些显著差异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的磋商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实质上响应是指采购文件中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的约定要求。
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不响应采购文件各项要求,评审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磋商供应商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磋商。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重大偏差评审)和响应性评审的磋商供应商才能进入详细评审。
25.5.4除25.5.1、25.5.2、25.5.3条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文件作无效磋商处理:
(1)响应文件未按20.1、20.2、20.3条款要求密封;
(2)响应文件未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授权代表未签字或盖章。
(3)响应文件正本缺页的;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字迹辨认不清的。
(4)响应文件提交的资格资料名称、名字与资格审查时所提交的资格资料名称、名字不符或在磋商中弄虚作假的,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建造师信息与报名(获取采购文件)提供建造师信息内容不一致,弄虚作假的;
(5)无磋商保证金或磋商保证金金额有效期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
(6)响应文件中出现两个及两个以上磋商报价的。磋商供应商在磋商函中填写的文字磋商报价应与清单中“单位工程磋商报价汇总表”的合计金额一致。当上述两个金额不一致时,则视为响应文件中出现两个及两个以上磋商报价情况,即响应文件出现重大偏差,其磋商作无效磋商处理。
(7)磋商报价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控制价的。
(8)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9)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6、评审过程保密
26.1磋商之后,直到与成交人签署合同之前,凡是属于审查、评审的有关资料以及决定成交人的信息等,任何人均不得向磋商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6.2在评审期间,磋商供应商企图影响评审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磋商被拒绝。
27、磋商的澄清
27.1评审委员会有权就响应文件中含混不清之处向磋商供应商提出澄清要求,评审委员会可要求磋商供应商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并附在评审报告之中。磋商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人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进行说明和澄清,磋商供应商无论以任何理由拒绝说明和澄清,响应文件有可能会被拒绝。
27.2磋商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磋商价格及响应文件中包含的实质性内容。
28、响应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28.1评审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校核,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8.1.1磋商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审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磋商报价进行修正:
(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合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合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修正的价格经磋商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磋商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磋商作无效磋商处理。
28.1.2磋商供应商报价依据的工程量和计价方式。
磋商供应商报价依据的工程量为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磋商供应商不得改动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如改动其磋商作无效磋商处理。
28.1.3不可竞争的规费、税费凡未按规定标准填报的,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相关文件评审规则执行。
28.1.4按上述修正原则及方法调整和修正磋商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将作为评审的依据且对磋商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或在成交后的结算中起约束作用。如果磋商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者磋商将被拒绝,并不影响评审工作。
28.1.5采购文件磋商函部分、技术标部分和经济标部分所列的所有表格格式及内容,磋商供应商均应认真填报,表中列明的项目,磋商供应商均应填报其具体内容,由于磋商供应商未填报表格中内容而无法进行比较评审的,评审委员会将可能对该磋商作出不利于磋商供应商的评审。
29、成交
采购人从评委会所推荐的三名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人,原则上以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且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当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
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
30、成交通知
30.1成交人确定后,公示一天,无人提出异议时,采购人将向确定为成交人的成交候选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30.2采购人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将结果通知未成交的磋商供应商。采购人对未成交的磋商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任何解释。
30.3若第一成交候选人拒绝签订合同或无力履行合同而放弃成交时,则第二成交候选人为成交单位(依次类推)。如果成交候选人全部放弃成交时,采购人将重新采购。放弃成交的候选人无论任何原因将失去其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不予退还)。
30.4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合同授予
31、合同授予
31.1发包人将合同授予其响应文件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磋商供应商(承包人),但该承包人必须:
(1)具有有效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2)对于响应文件中不平衡报价,发包人有权对该部分的单价进行调整,使之趋于平衡,并保持总价不变,且承包人必须确认。
31.2承包人进场后必须组织技术力量会同设计、监理人员进行认真、仔细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工作,以考虑实施性的施工方案。否则,在施工过程中因交底不详而对设计图纸理解不透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八、签订合同
32、签订合同
32.1采购人与成交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和具体情况订立施工合同。合同具体约定工期、工程质量、图纸变更、变更签订等内容。费用计算由成交单位磋商报价为基础,结算按实际工程量为依据,费用及材料依据当地造价站出具文件为准。成交人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及相关文件。
32.2采购文件成交方的响应文件以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32.3成交单位与甲方不签合同的,没收其磋商保证金。
九、其他
33.所有磋商供应商响应文件,无论成交与否,均不返还。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留存。
34. 成交服务费
34.1《成交通知书》核发后3天内,成交方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家计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及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的收费标准一次性付清成交服务费、场地费、专家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采购代理服务费不得在磋商报价表中单列)
39.2 成交服务费的计算基数:成交通知书载明的成交金额。
附 响应性要求
(响应性要求是对实施本工程所需现场技术力量的配备、现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周转性材料的配备、劳动力的配备、项目负责人的配备等的标准、数量、性能的最低要求,不符合本响应性要求的响应文件不能进入经济标评审)
1、现场技术力量的配备:
本工程现场技术力量必须配备的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资料员、材料员、造价员为现场技术力量的必备人员。
现场技术力量的必备人员不得兼职。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基本要求 | 备注 |
1 | 项目负责人 | 1人 | 拟派本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合格有效期内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及有效安全考核证。 | 现场技术力量的必备人员不得兼职 |
2 | 技术负责人 | 1人 | 最低工程师职称,不得由项目负责人兼任。 | 现场技术力量的必备人员不得兼职 |
3 | 质检员 | 1人 | 具备岗位证书 | 现场技术力量的必备人员不得兼职 |
4 | 安全员 | 1人 | 具备岗位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现场技术力量的必备人员不得兼职 |
5 | 施工员 | 1人 | 具备岗位证书 | 现场技术力量的必备人员不得兼职 |
6 | 资料员 | 1人 | 具备岗位证书 | 现场技术力量的必备人员不得兼职 |
7 | 材料员 | 1人 | 具备岗位证书 | 现场技术力量的必备人员不得兼职 |
8 | 预算员 | 1人 | 具备岗位证书(预算员证书或造价员证书或造价师证或职称证) | 现场技术力量的必备人员不得兼职 |
注:具体要求详见“第七章 响应文件磋商函部分格式”
现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周转性材料的配备:本工程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和检测仪器。
主要机械设备、周转性材料、检测设备配备(种类、规格、数量的最低要求)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备注:供应商依据图纸及清单配备暂定设备数量,实际配备设备数量成交后,成交单位以施工现场要求确定。
3.劳动力配备
劳动力配备表(主要工种、数量的最低要求)
序号 | 工种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备注:供应商依据图纸及清单配备暂定人员数量,实际配备人员数量成交后,成交单位以施工现场要求确定。
第三章 合同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2021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项目-自治区草种资源圃项目
工程地点:资源圃位于乌鲁木齐市燕儿窝路518号自治区草原总站院内,是危房拆后废弃空地。东经87°02′24.35″-87°02′24.06″,北纬44°17′27.77″-44°17′26.63″。
工程内容:项目涉及面积:3108.7㎡(4.525亩)。建设内容包括拆除原有房屋围墙及砖墙基础,客土、苗床土地平整、浸塑围栏安装、标志牌安装、人行道铺砌、喷灌系统安装等。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本工程为清单内包死价交钥匙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施工图纸范围及工程量清单内所有施工内容和现场不可预见的施工内容(包括恢复整修下水道破坏的绿化带、路面修复;以及施工过程中拆除后不可预见的施工内容等)。
三、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2021年 月 日;竣工日期:2021年 月 日前,工期 天。
2.因发包人增加工程内容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每延误工期1天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及质量检验标准。本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拆除原有房屋围墙及砖墙基础,客土、苗床土地平整、浸塑围栏安装、标志牌安装、人行道铺砌、喷灌系统安装等。材质及工艺须达到国家规定环保标准,各分项工程材料及施工工艺均要达到国家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含暂列金。
(小写)¥: 元整。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本工程质保期1年(验收合格至正常使用算起)。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本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委托的项目管理公司缴纳合同总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代收代管)无利息。承包人携带银行汇款凭证和项目管理公司开具的履约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加盖公章)交由发包人存档方可签订本合同。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总站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公章) |
住 所: | 住 所: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号: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的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线源,承包人自行连接;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
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
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采购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成交通知书中的成交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采购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
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以,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
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 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
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图纸与工程量清单(3)成交通知书(4)响应文件及其附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按本条“通用条款”及《建筑法》《合同法》及《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及质量检验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按本条《通用条款》内容执行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无
3.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提供图纸两套
3.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无
3.3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2.工程师
2.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合同执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工程量的增减与变更
2.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发包人代表
姓名: 职务:发包人代表
姓名: 职务:发包人代表
职权:协助监理完成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监督、负责经济签证
2.3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2.4发包人工作
2.4.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发包人在开工前完成“三通一平”工作。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线源,承包人自行连接。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发包人在开工前完成。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向承包人就本工程地下管线等设施进行现场交底并做好详细记录,明确双方责任。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按本条“通用条款”内容执行。
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按本条“通用条款”内容执行。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发包人在开工前组织图纸会审工作。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本条“通用条款”内容执行。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2.4.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无7.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提供施工总进度计划,每周二提供本周工程进度报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本条“通用条款”内容执行。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按本条“通用条款”内容执行。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本条“通用条款”内容执行。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本条“通用条款”内容执行。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本条“通用条款”内容执行。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制规定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3.进度计划
3.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书。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七日内
3.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无
3.3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因发包人增加工程内容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每延误工期1天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
四、质量与验收
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所有隐蔽工程11.工程试车
试车费用的承担:无
五、安全施工
按本条“通用条款”内容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6.1合同价款及调整
6.2本合同价款采用 本条(1)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无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无
(2)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无
6.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按本条“通用条款”内容执行。
7.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按成交价的40%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无
8.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每周一前向监理提交已完成工程周进度报告。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工程进度付款(以签订合同为准)
上述工程款支付前承包人必须提供发包人要求的正规发票。
七、材料设备供应
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7.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7.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无
7.4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外购材料均由承包人采购,承包人所购材料必须“三证”齐全,符合国家质量、环保等相关标准。
八、工程变更
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监理方共同确认的设计单位出示正规的设计文件。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9.竣工验收
9.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施工资料的约定:竣工后一周内递交完整的竣工图和施工资料。合格后方可组织五方验收
9.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无
9.3竣工结算
工程完工后,由发包人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整理提供相关结算资料,经发包人组织审核后,审计单位结合响应文件、合同条款以及相关要求进行结算审计。
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本条“通用条款”内容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本条“通用条款”内容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如发包人违约则工期顺延。
10.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工期延误违约责任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3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本条“通用条款”内容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本条“通用条款”内容执行,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如承包人违约则向发包人赔偿合同价款的20%。
10.3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 他
11.工程分包
11.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无
11.2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11.3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本条“通用条款”内容执行。
11.4.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
11.5担保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
11.6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八份,双方各执四份
11.7补充条款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总站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2021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项目-自治区草种资源圃项目(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序号 | 项 目 | 单 位 | 指 标 |
一 | 主要建设内容 | ||
1 | 拆除围墙基础及旧砖墙 | 立方米 | 143.38 |
2 | 挖运建筑垃圾及戈壁土 | 立方米 | 1207 |
3 | 回填种植土及平整场地 | 平方米 | 1508 |
4 | 砖围墙维修 | 米 | 63.5 |
5 | 浸塑围栏安装(H=1.5米) | 米 | 110.5 |
6 | 标志牌1 | 平方米 | 0.68 |
7 | 标志牌2 | 平方米 | 2.72 |
8 | 混凝土人行道 | 平方米 | 106 |
9 | 安装砼路沿石 | 米 | 212 |
10 | 灌溉管网 | ㎡ | 3108.7 |
具体质量保修工程内容双方约定如下:项目涉及面积:3108.7㎡(4.525亩)。建设内容包括拆除原有房屋围墙及砖墙基础,客土、苗床土地平整、浸塑围栏安装、标志牌安装、人行道铺砌、喷灌系统安装等所有施工内容。
建设内容表: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竣工之日起,分单项竣工验收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房屋设计的合理使用 年,屋面防水工程为 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年。
3、供热及温控为 年。
4、室内、外的上、下水工程为 年。
5、其他约定:内、外部改造为 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2、发生需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内、外部装修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3%。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经甲方再次验收合格14天内,将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四章 技术规范及工程建设标准
一、工程技术要求
本工程施工时应执行下列但不限于下列的国家或行业规范及标准。并按国家或行业颁布的最新规范及标准执行。
二、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文件
1.1.3施工过程中所有设备质量、规格要求,必须在原图纸设计规格质量之上。
1.2 其他材料选用要求
其余材料和工程设备由磋商供应商自行选定,所选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且必须是大中型企业生产的中高档产品,成交后,采购人将成交人选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制造厂商和供应商进行考察,若成交人采用小型企业生产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人将要求成交人无条件更换采购人指定的制造商和供应商,价格不作调整。
1.3承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
1.3.1在发货前必须向采购人提供所磋商产品在中国总代理的发货证明及双方合同;
1.3.2在发货时提供产品的原产地证明及原厂家发票;
1.3.3在发货时提供产品的合格证、3C认证、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
1.4产品的成套性
磋商供应商供货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及附件:
1.4.1装箱清单
1.4.2产品合格证书
1.4.3使用说明书
1.4.4出厂试验报告
1.4.5有关技术资料及图纸
2.技术规范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质量标准和设计、施工技术规范执行。
3.技术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地方强制性标准执行。
4.本工程施工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必须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标准,具体技术要求如下:
4.1本款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规范条文,磋商供应商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款、国家、行业和自治区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优质产品,保证材料设备质量。
4.2本采购文件中的通用设备按国际标准、国标、部标或行业标准制造;非标准设备按甲方提供的图纸制造;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4.3所有设备(材料)、零部件均应由具有生产制造资格的企业提供,并应提交齐全的证明文件,并由磋商供应商负总的责任。
4.4材料设备的测试、检验、试验费用,按照国家、行业、自治区现行的相关规范、标准进行,费用由磋商供应商自行考虑。
4.5材料设备的检验货物装船后,磋商供应商应将合同编号、商品名称、数量、重量、船名、开船日期等电告采购人。
5.检验标准
5.1 检验标准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地方强制性标准执行。
第五章 评审大纲
1、磋商
1.1采购人将于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5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磋商会,并邀请所有磋商供应商代表参加。
1.2 参加磋商会议的磋商供应商应携带“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要求的有效证件。采购单位监督人在磋商会现场对上述证件进行查验,磋商供应商在磋商现场不能提供上述证件的有效原件,则响应文件按废标处理,现场不予开封并退回磋商供应商。
1.3按规定提交撤回通知的响应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磋商供应商;按规定宣布为无效的响应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1.4磋商会议由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1.4.1符合本章1.2、1.3条规定的响应文件经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磋商。
1.4.2磋商时,由采购人和磋商供应商代表对响应文件的密封进行审查,当响应文件的密封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按无效磋商处理,不得进入评审。
1.4.3采购代理人将对磋商过程进行记录,以存档备查。
1.5经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后,未出现上述任何情况的,其响应文件将交给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1.6评审委员会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重大偏差评审),当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重大偏差 。
1.6.1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磋商担保或者所提供的磋商担保有瑕疵;
1.6.2响应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1.6.3磋商报价高于设定的工程预算控制价的;
1.6.4磋商供应商对同一采购项目做出两个以上报价未明确效力的;
1.6.5磋商的施工期限超过采购文件规定期限的;
1.6.6响应文件载明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
1.6.7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6.8不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凡被评审委员会界定为发生重大偏差的响应文件,将视为无效磋商。
1.7 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属于细微偏差
1.7.1响应文件在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但:
㈠个别地方存在漏项;
㈡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不完整;
且补正响应文件的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磋商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磋商供应商在评审结束前予以补正。磋商供应商拒不补正的,每出现一处细微偏差,在总分中扣一分。
1.7.2只有通过重大偏差评审的响应文件可以进入响应性评审
1.8评审委员会对响应文件的响应性评审
1.8.1磋商供应商必须对采购文件中要求的现场技术力量配备;现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配备;劳动力的配备;项目负责人的配备充份响应。只有通过响应性评审的响应文件才能进行技术标和经济标的详细评审。
1.9 磋商报价的算术性复核和调整修正
1.9.1对实质上符合和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并按“磋商须知”中28.1.1、28.1.2条对报价进行修正后,评审委员会将对其报价文件进行算术性复核和调整修正,算术性复核和调整修正原则如下:
(1)磋商总报价如果小写数额与大写数额不一致时,应以大写数额为准。
(2) 当经济标中报价单价金额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不一致时,应同时修改单价和合价并修正总报价。
(3)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有明显错误而不能提供正当的理由时),应同时修改单价和合价并调整修正总报价。
(4)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合计时,调整合计和修正总报价。上述各项调整和修正值均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1.9.2按上述规定调整后的报价供应商必须确认,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磋商报价则其磋商将被拒绝。
1.9.3以上述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作为评审价参与评审并作为经济标评分的计算依据。上述修正原则仍然适用于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后到合同签订时对工程量进行核查所发现的错误。
2、评审原则及程序
2.1 评审方法详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1项。
2.2 评审原则
2.2.1 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2.2.2质量符合国家各项施工验收规范标准,磋商工期低于或等于采购文件要求,施工方案合理可行,安全文明施工达到文明工地标准,磋商报价为合理低价,且不低于成本价。采购人不保证最低报价成交。
2.2.3 禁止不正当竞争。
2.3 评审机构:
评审活动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进行。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从政采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本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3人组成。
2.4 本次评审按以下顺序进行:评委首先进行初步评审,以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存在重大偏差,凡通过初步评审的响应文件再进行响应性评审,通过响应性评审的响应文件进入技术标和经济标的详细评审。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全部(或个别)要求供应商澄清其响应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的形式进行。
在评审过程中,凡磋商被依法否定或被评审委员会界定为无效磋商的响应文件后,有效磋商供应商少于三个的,采购人将依法重新采购。
2.5 参与评审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建设工程招标磋商的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任何活动。如有违反将按国家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6 供应商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干扰评审工作,一经发现,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无效磋商处理。
2.7本采购文件已经甲方审核确定。并发放给供应商,成为本次采购活动的“评审成交”准则,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本工程采购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更改。采购文件的解释,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2.8确定成交单位:评审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最终得分的高低顺序推荐三名成交候选人,经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后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三名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人,原则上以供应商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报价合理且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成交,当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
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
无论任何原因,放弃成交的候选人(单位)将失去其磋商保证金,保证金不予退还。
3、综合评审
综合评分法。评审委员会将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响应文件所载明的供应商的磋商报价、企业资质、质量保证体系、付款方式、完工期、信誉服务、技术方案、企业业绩等内容进行打分,依据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最低报价不作为成交的唯一依据。采用百分制原则:满分为100分、技术标占70%、经济标占30%。供应商最终得分=技术标得分+经济标得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对于商务部分(磋商报价)的评分,按以下方法进行: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磋商价格最低的磋商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上述公式计算。
按照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分结果汇总数的算术平均分计算,计算公式为:
磋商得分=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评分合计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数
3.1技术标评审部分:
3.1.1技术标满分100分,占综合得分的70%,具体分值详见“技术标评审计分方法”。
技术标评审计分方法
3.2经济标评审部分
3.2.1经济标评审说明
3.2.2技术标满分100分,占综合得分的70%,直接取其算术平均值,各项得分其和乘以70%即为技术标得分。
序号 | 项 目 | 评 审 内 容 | 分值 |
一 | 工程概况8 | 1、工程简述 | 0~2 |
一 | 工程概况8 | 2、设计内容 | 0~2 |
一 | 工程概况8 | 3、设计特点 | 0~2 |
一 | 工程概况8 | 4、设备安装、材料说明 | 0~2 |
二 | 施工总平面图10 | l、现场条件说明 | 0~2 |
二 | 施工总平面图10 | 2、设计说明及依据 | 0~3 |
二 | 施工总平面图10 | 3、设计内容规范性、完整性 | 0~5 |
三 | 施工准备6 | 1、现场准备 | 0~3 |
三 | 施工准备6 | 2、技术准备 | 0~3 |
四 | 施工现场管理14 | 1、施工设备配置及管理 | 0~3 |
四 | 施工现场管理14 | 2、材料、构配件管理 | 0~3 |
四 | 施工现场管理14 | 3、降低成本措施 | 0~4 |
四 | 施工现场管理14 | 4、文明施工实施措施 | 0~4 |
五 | 施工进度计划10 | 1、进度控制图 | 0~4 |
五 | 施工进度计划10 | 2、综合说明 | 0~6 |
六 | 施工进度保证措施16 | 1、分段目标控制 | 0~5 |
六 | 施工进度保证措施16 | 2、管理措施 | 0~5 |
六 | 施工进度保证措施16 | 3、实施方案 | 0~6 |
七 | 分部工程施工方案16 | 1、施工要点 | 0~8 |
七 | 分部工程施工方案16 | 2、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 0~8 |
八 | 质量保证措施8 | l、质量管理体系及控制目标 | 0~3 |
八 | 质量保证措施8 | 2、质量保证措施 | 0~5 |
九 | 安全生产措施8 | l、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目标 | 0~3 |
九 | 安全生产措施8 | 2、安全保证措施 | 0~5 |
十 | 响应文件质量4 | 1、内容完整性 | 0~2 |
十 | 响应文件质量4 | 2、响应文件响应性 | 0~2 |
评审委员会将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响应文件所载明的供应商的磋商报价、企业综合实力、信誉服务、技术实施方案、企业业绩等内容进行打分,依据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最终确定成交单位,最低报价不作为成交的唯一依据。
技术标评审标准(暗评)
项目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形式评审标准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
形式评审标准 | 响应文件格式 | 符合第七章“响应文件磋商函部分格式”的要求 |
形式评审标准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格评审标准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资格评审标准 | 资质等级 | 满足采购项目需要的资质等级 |
资格评审标准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条件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 |
资格评审标准 | 项目负责人 | 与报名(获取采购文件)信息一致 |
资格评审标准 | 财务要求 | 提供的近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 |
资格评审标准 | 业绩要求 | 2018年至今类似项目业绩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不少于三项) |
资格评审标准 | 企业信誉 | 无不良记录 |
资格评审标准 | “政府采购网”及“信用中国” | 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最高限价(磋商报价) | 不得超过最高限价(采购控制价)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磋商内容 | 符合采购文件中采购范围要求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工期 | 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工程质量 | 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磋商有效期 | 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磋商保证金 | 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其他实质性要求 | 符合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九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四章“技术规范及工程建设标准”规定 |
注:1、每小项扣分超过应得分的20%,必须说明理由。2、明示扣总分5分,暗示扣总分2分。
初步评审(重大偏差)
备注:请供应商认真阅读本表,如不响应,作为无效磋商条款。
3.2.3、本次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采购,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内递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作为第一次报价;评审小组就供应商进行技术、商务等的商讨、评定。
3.2.4、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磋商报价,使得其磋商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审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磋商,其磋商将被否决。
3.2.5、磋商的最低报价,不作为是否成交的保证。
3.2.6、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基准价/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本项目的价格权值为30%。
序号 | 评分内容 | 评分方法 | |
1 | 属于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评审优惠内容及价格扣除幅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属于中小企业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如下: (一)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项目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③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二)价格扣除办法: ①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或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分的评审。 (三)小型和微型企业适用价格扣除办法时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①、《中小企业声明函》; ②、提供供应商工商行政登记所在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小微企业证明文件。 ③、提供所代理产品生产厂家的属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小微企业证明文件; 进口产品不享受中小企业评审优惠 (四)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五)监狱企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 |
2 |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评审优惠内容及加分幅度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最新的规定,供应商所投产品如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并提供清单内证明材料。其他产品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节能产品”系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最新公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系指列入财政部、环保部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环境标志、政府采购产品部分加分只对属于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加分,强制类产品已作为磋商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加分。若节能、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磋商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磋商产品不予加分。 | |
2 | 加分 | ||
2 | 价格项 | 技术项 | |
2 | 1、(节能清单部分产品的价格/磋商报价)×3%×价格项满分值 | 1、(节能清单部分产品的价格/磋商报价)×3%×价格项满分值 | |
2 | 2、(环境清单部分产品的价格/磋商报价)×3%×价格项满分值 | 2、(环境清单部分产品的价格/磋商报价)×3%×价格项满分值 | |
2 | 注:1、提供近两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关于磋商产品当前页的打印件; 2、提供近两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关于磋商产品当前页的打印件。 |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终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4、属于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评审优惠内容及价格扣除幅度
第六章 图纸(另册)
1.设计单位:
2.图纸:
第七章 响应文件磋商函部分格式
目 录
磋商函部分格式
1、封面
2、磋商函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参照采购文要求格式)
4、对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的承诺及补充意见
5、企业证件及所需人员所有证件(疆外企业提供疆外企业进疆备案登记册,提交证件除注明原件的外,均提交A4纸复印件,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6、响应性要求
7、近一年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需经第三方财务审计单位出具,具有法律效力报告)
8、企业业绩近三年(2018年至今)类似业绩(提供成交通知或施工合同,不少于三项)
9、磋商保证金收据;
10、供应商“信用中国证明”信息查询记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提供网站截图复印件,加盖公章。
工程名称 | 响应报价 | 工期 | 质量 | 备注 |
大写: 小写: | ||||
合计金额 | 大写: 小写: |
响应报价一览表
采购编号: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元
注: 1、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否则其磋商资格无效处理。
2、报价包括项目施工所需的货物费、人工费、安装费、运输费、税费及其他一切费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请将本磋商一览表单独密封一份)
工程
响 应 文 件
采购文件编号:
采购人: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内容:响应文件磋商函部分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___月___日
1-1
磋 商 函
致: ( 采购单位名称)
根据你方编号为 的 (工程名称)工程采购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采购文件的磋商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报价要求、答疑纪要等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的磋商报价,并承诺按本采购文件、施工图纸、合同条款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我方已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采购文件,包括答疑纪要及有关附件。
磋商有效期:自磋商截止时间之日起 天
4、我方承认采购文件、包括答疑纪要及有关附件的要求,并为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5、一旦我方成交,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 天(日历日)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保证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我方对采购文件的承诺是 。
6、我方同意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采购文件磋商须知前附表中第9条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成交,我方将受此约束。
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和本响应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磋商供应商: (公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年 月 日
序号 | 项 目 | 采购文件约定 | 供应商承诺 |
1 | 工期 | 总工期:40天(日历日),(以合同约定日期为准) | |
2 | 延误工期赔偿费金额 | 因发包人增加工程内容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每延误工期1天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 |
3 | 延误工期赔偿费金额的最大限额 | 延迟一天违约金贰万元整 | |
4 | 提前竣工奖 | 无 | |
5 | 工程质量等级 | 合格 | |
6 | 履约保证金 | 本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合同金额10%履约保证金。 |
1-2
磋商函附录
说明:上述内容由供应商自行填写,可按响应采购文件或优于采购文件的要求填写。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1-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 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性别: 年龄: 职务: 系(公司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反面
供应商: (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本人作为公司代理人前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非法定代表人本人作为公司代理人前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都需按照上述格式提供此项证明文件。
1-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 的 (姓名) 为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 (工程名称) 的响应文件的内容和处理磋商过程中的一切事宜。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签字) 性别 :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反面
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反面
注:1、非法定代表人本人作为公司代理人前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可不提供此项证明文件。
2、法定代表人本人作为公司代理人前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需按照上述格式提供此项证明文件。(否则视为无效授权)
1-5
对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的承诺及补充意见(本条无具体格式,供应商自行设计)
6 响应性要求
职务 | 证 书 | ||
职务 | 证书名称 | 证号 | 备注 |
6.1 现场技术力量配备表
工程名称: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备注 |
6.2 主要机械设备、检测设备配备表
工程名称:
工 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工 种 | |||||||
备注 |
6.3 劳动力配备表
工程名称:
说明:各施工阶段高峰期投入的各主要工种劳动力人数不得低于“响应性评审3.劳动力配备(工种、数量的最低要求)”中所要求的该工种的人数。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建造师注册编号 | 专业类别 | ||||
担任项目负责人年限 | |||||
近三年已完类似工程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日期 | 工程质量 | |
6.4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工程名称:
6.5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注:辅助说明资料主要包括现场管理机构的设置、组织体系、人员职责及分工、以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辅助说明资料格式不做统一规定,由供应商自行设计。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6.6
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近三年类似业绩不少于3项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计划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6.7
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 (单位名称)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 (单位名称)参加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 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项目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人,营业收入为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1.从业入员,营业收入、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第八章 响应文件技术部分格式(暗评)
1. 技术标的要求:
1.1技术标格式
(1)文件格式用word文档格式(*.doc)
(2)文件格式用word界面中“格式”中的“项目符号和编号”中的“多级符号”中的第5款式:
1标题1…
1.1标题2……
1.1.1标题3……
(3)标题的字体、字号按“标题”选项默认值设。
(4)正文:字体:宋体 字号:4号 字间距按标准默认值、行间距按单倍行设。
(5)页面按A4、纵向设置。
1.2技术标要求
(1)文件名为:技术标.doc
(2)2021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项目-自治区草种资源圃项目(标题采用小二号宋体字)
(3)技术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反映出供应商的有关情况。
(4)技术标应按“技术标内容”顺序编制。
(5)正文不得加任何修饰、页码、页眉、页脚、字体加粗、空行等。
(6)技术标中所有附图均为黑白图并不得加任何修饰。
2.技术标的编制内容
(1)项目概况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幅面A3,横向,黑白图,附在技术标后);
(3)施工机械设备投入、施工准备;
(4)劳动力安排计划及其保证措施;
(5)施工现场管理、材料(周转材料)投入计划;
(6)管理人员投入;
(7)施工技术方案;
(8)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图幅面A3,横向,黑白图,附在技术标后);
(9)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度、施工保证措施
(10)技术难点及相应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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