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长沙金洲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长沙金洲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PPN)承销商采购采购需求公开
金额
800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05/2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800万元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长沙金洲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长沙金洲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PPN)承销商采购采购需求公开 一、功能及要求:

拟发行总额人民币不超过10亿元的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PPN),发行期限为5年(具体期限以主管部门审批为准),采购预算(上限)为:800万元,年承销费率上限为:0.16%/年



二、相关标准

1、发行种类及价格:种类为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PPN),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按面值发行。

2、发行利率:具体由采购人与承销商根据市场询价结果协商一致后确定。

3、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4、担保方式: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担保方式。

5、发行时机:在本次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PPN)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核准的接受注册通知书有效期限内,由发行人与承销商择机发行。

6、还本付息方式:具体根据申报时监管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7、募集资金用途:具体根据申报时监管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8、服务期限:本次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PPN)的申报发行存续期,包括申报、发行以及后续还本付息涵盖的时间期限。



三、技术规格

中标人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作为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PPN)的主承销商,负责制定债务融资工具(PPN)发行方案,组织专业人员从事发行工作,为采购人提供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顾问策划、主管机关协调、方案设计和销售兑付等服务并承担余额包销责任。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在对采购人进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政策要求,为采购人设计债务融资工具(PPN)申报发行的整体方案。

2、对采购人本次债务融资工具(PPN)申报发行进行总体策划,起草债务融资工具(PPN)发行工作方案,组织并主持召开发行人、承销商及有关中介机构参加的协调会,并通过协调讨论,确定采购人本次债务融资工具(PPN)发行总体方案及工作时间表。

3、制作、编制本期本次债务融资工具(PPN)发行所必须的全部申请材料(法律规定应由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制作的申报材料除外)。

4、将本次债务融资工具(PPN)发行申报材料上报有关监管机构,并与上述部门进行沟通,以取得本次债务融资工具(PPN)发行所需的各项批准文件。

5、全面负责本次债务融资工具(PPN)的各项承销工作。

6、协助采购人做好本次债务融资工具(PPN)发行后的付息、兑付和有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交付时间:发行期限为5年(具体期限以主管部门审批为准)
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1、确保债务融资工具(PPN)按时、按量、按质的顺利发行。

2、发行利率、发行期限合理,尽可能降低发债成本。

3、与采购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尽心尽责。

4、及时、准确、充分的完成申报材料及申报方案并主动反馈相关信息意见的回复,直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达接受注册通知书,并确保本次债务融资工具(PPN)顺利发行。

5、承销商如在债务融资工具(PPN)发行过程中更换服务团队人员,须在更换前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人,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如因服务团队人员更变致使债务融资工具(PPN)申报发行工作无法按计划实施,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6、承销商须保证本次债务融资工具(PPN)发行任务能如质如期完成。如合同签订后一年内未能发行成功,采购人有权单方面废止本次采购项目,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验收标准

1、承销商负责本次发行工作,因政策或承销商自身原因(除采购人原因外)在约定时间内未完成相关审批的,采购人有权取消承销资格,有权取消本次债务融资工具(PPN)发行计划,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承销商有义务配合完成相关后续工作。

2、承销商对债务融资工具(PPN)的发行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可行性分析,负责向采购人提供债务融资工具(PPN)发行总体方案的建议书,并与采购人共同确定发行利率和最终发行方案,与采购人共同编制与本次债务融资工具(PPN)申报发行有关的全部申报材料的编写、草拟工作等工作。

3、服务期限内,承销商应无条件积极配合采购人的相关债务融资工具(PPN)申报发行工作,组织专业团队,专人负责完成本项目。

4、承销商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开展发行工作,如有违反,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5、本项目为包干价,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商的顾问策划、方案设计费、申报材料撰写费、债务融资工具(PPN)销售费用、本次债务融资工具(PPN)发行与律师事务所发生律师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以及与信用评级机构发生的评级费(包含主体评级、债项评级、债券发行前的评级数据更新费用等)、举办路演询价费用(如有)、工作人员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费等与该项目管理有关的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承销商负责,采购人不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若在实施过程中采购人为项目支付的费用,最终从承销商的承销费中扣回。

6、承销商须充分对接相关金融机构,联系足量资金方参与本次债券认购,如承销商未联系足额的资金量参与本次债券的簿记发行资金,采购人有权调整承销费用。

7、承销商及联席承销,应组织自有资金,按不低于各自本次投标时承诺的自购比例参与本次债券认购,如低于承诺的自购比例,采购人有权调整承销费用。

8、其他未尽事项,采购人有权根据债务融资工具(PPN)发行情况作出相关规定。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响应。



七、其他要求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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