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宁乡市煤炭坝镇人民政府:宁乡市煤炭坝镇第二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项目(2023年10月1日-2024年9月30日)采购需求公开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09/2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功能及要求:
1.为保障运营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及意外保险,应按社会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员工购买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保险。
2.从事本项目运营管理人员日常作业时,应配置安全作业的工具和使用劳动保护产品。
3.运营单位接管污水处理厂后,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遵守现行颁布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及有关政策。
4.运营单位应配备充足的运营管理人员,制定岗位生产和安全责任制度,保证污水处理站不间断运转,保证污水达到有关排放标准要求。对系统设备、设施运行中出现的故障进行及时维修维护,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清淤、清渣等,对主要生产设备进行的大修,现场机电技术人员在36小时内完成,中修要求在24小时内完成,小修在2小时内完成。日常应急性设备故障,属于一般情况的,在2小时内完成;如果需外出采购的,在36小时内完成;如果需要外协加工,在48小时内完成。对一般的电气故障,如接触不良、开关按钮失灵等,在4小时内完成修复;中型的电气故障,如电机损坏等,在72小时内修复;大型的电气故障,如PLC 故障、控制系统故障等,在一周内修复。
5.运营单位应建立日常工作记录台簿,将每日进行的一切工作活动记录在册,包括开泵、关泵、清渣、投加药剂、定期清理格栅、清洗在线监测仪探头、维修、交接班时间和工作内容等。
6.运营单位应保证污水处理设备和设施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或重大事故,由中标单位负全部责任。
7.运营单位应接受采购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不规范运作和不按协议执行,采购单位有权要求中标单位纠正。
8.运营管理合同到期后,中标单位应将所有资料无条件移交给采购单位,且保证资料的真实与完整。运营管理合同到期后,中标单位应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及资产的完整性。
9.运营单位需保证污水处理厂每天24小时都有值班运行人员。
二、相关标准:
生活污水站点设计污水处理量为2000吨/d、工业废水站点设计污水处理量为400吨/d,污水处理站日常保底污水处理量按设计污水处理量的60%计算,超出部分按吨水成本另行计算费用。
三、技术规格:
1、污水处理厂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中标单位必须确保所有必须的处理设备24小时均处于正常运行,污泥排放标准参照城镇建设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2002),污泥脱水后,其污泥泥饼含水率小于或等于80%。
2、污水处理运营的设备日常维护和易耗用品更换所需费用5000元以下的均由中标方承担,超过5000元的须向采购人单项汇报,经采购人确认后,由采购人承担该项费用。污水处理过程中使用的主要消耗件、消耗品必须及时更换,不可为降低运营成本而延迟或拒绝更换主要消耗件、易耗品与配件,如因以上原因导致污水处理效率与污水处理质量降低,采购人在责成中标人更换有关配件15天内未完成的,则采购人可委托第三方实施更换,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3、由于中标单位的原因造成污水排放不达标,由中标单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其他连带责任。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服务时间及地点
服务时间:服务期1年。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1.为保障运营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及意外保险,应按社会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员工购买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保险。
2.从事本项目运营管理人员日常作业时,应配置安全作业的工具和使用劳动保护产品。
3.运营单位接管污水处理厂后,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遵守现行颁布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及有关政策。
4.运营单位应配备充足的运营管理人员,制定岗位生产和安全责任制度,保证污水处理站不间断运转,保证污水达到有关排放标准要求。对系统设备、设施运行中出现的故障进行及时维修维护,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清淤、清渣等,对主要生产设备进行的大修,现场机电技术人员在36小时内完成,中修要求在24小时内完成,小修在2小时内完成。日常应急性设备故障,属于一般情况的,在2小时内完成;如果需外出采购的,在36小时内完成;如果需要外协加工,在48小时内完成。对一般的电气故障,如接触不良、开关按钮失灵等,在4小时内完成修复;中型的电气故障,如电机损坏等,在72小时内修复;大型的电气故障,如PLC 故障、控制系统故障等,在一周内修复。
5.运营单位应建立日常工作记录台簿,将每日进行的一切工作活动记录在册,包括开泵、关泵、清渣、投加药剂、定期清理格栅、清洗在线监测仪探头、维修、交接班时间和工作内容等。
6.运营单位应保证污水处理设备和设施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或重大事故,由中标单位负全部责任。
7.运营单位应接受采购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不规范运作和不按协议执行,采购单位有权要求中标单位纠正。
8.运营管理合同到期后,中标单位应将所有资料无条件移交给采购单位,且保证资料的真实与完整。运营管理合同到期后,中标单位应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及资产的完整性。
9.运营单位需保证污水处理厂每天24小时都有值班运行人员。
六、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七、其他要求:
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运维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1.为保障运营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及意外保险,应按社会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员工购买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保险。
2.从事本项目运营管理人员日常作业时,应配置安全作业的工具和使用劳动保护产品。
3.运营单位接管污水处理厂后,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遵守现行颁布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及有关政策。
4.运营单位应配备充足的运营管理人员,制定岗位生产和安全责任制度,保证污水处理站不间断运转,保证污水达到有关排放标准要求。对系统设备、设施运行中出现的故障进行及时维修维护,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清淤、清渣等,对主要生产设备进行的大修,现场机电技术人员在36小时内完成,中修要求在24小时内完成,小修在2小时内完成。日常应急性设备故障,属于一般情况的,在2小时内完成;如果需外出采购的,在36小时内完成;如果需要外协加工,在48小时内完成。对一般的电气故障,如接触不良、开关按钮失灵等,在4小时内完成修复;中型的电气故障,如电机损坏等,在72小时内修复;大型的电气故障,如PLC 故障、控制系统故障等,在一周内修复。
5.运营单位应建立日常工作记录台簿,将每日进行的一切工作活动记录在册,包括开泵、关泵、清渣、投加药剂、定期清理格栅、清洗在线监测仪探头、维修、交接班时间和工作内容等。
6.运营单位应保证污水处理设备和设施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或重大事故,由中标单位负全部责任。
7.运营单位应接受采购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不规范运作和不按协议执行,采购单位有权要求中标单位纠正。
8.运营管理合同到期后,中标单位应将所有资料无条件移交给采购单位,且保证资料的真实与完整。运营管理合同到期后,中标单位应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及资产的完整性。
9.运营单位需保证污水处理厂每天24小时都有值班运行人员。
二、相关标准:
生活污水站点设计污水处理量为2000吨/d、工业废水站点设计污水处理量为400吨/d,污水处理站日常保底污水处理量按设计污水处理量的60%计算,超出部分按吨水成本另行计算费用。
三、技术规格:
1、污水处理厂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中标单位必须确保所有必须的处理设备24小时均处于正常运行,污泥排放标准参照城镇建设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2002),污泥脱水后,其污泥泥饼含水率小于或等于80%。
2、污水处理运营的设备日常维护和易耗用品更换所需费用5000元以下的均由中标方承担,超过5000元的须向采购人单项汇报,经采购人确认后,由采购人承担该项费用。污水处理过程中使用的主要消耗件、消耗品必须及时更换,不可为降低运营成本而延迟或拒绝更换主要消耗件、易耗品与配件,如因以上原因导致污水处理效率与污水处理质量降低,采购人在责成中标人更换有关配件15天内未完成的,则采购人可委托第三方实施更换,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3、由于中标单位的原因造成污水排放不达标,由中标单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其他连带责任。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服务时间及地点
服务时间:服务期1年。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1.为保障运营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及意外保险,应按社会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员工购买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保险。
2.从事本项目运营管理人员日常作业时,应配置安全作业的工具和使用劳动保护产品。
3.运营单位接管污水处理厂后,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遵守现行颁布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及有关政策。
4.运营单位应配备充足的运营管理人员,制定岗位生产和安全责任制度,保证污水处理站不间断运转,保证污水达到有关排放标准要求。对系统设备、设施运行中出现的故障进行及时维修维护,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清淤、清渣等,对主要生产设备进行的大修,现场机电技术人员在36小时内完成,中修要求在24小时内完成,小修在2小时内完成。日常应急性设备故障,属于一般情况的,在2小时内完成;如果需外出采购的,在36小时内完成;如果需要外协加工,在48小时内完成。对一般的电气故障,如接触不良、开关按钮失灵等,在4小时内完成修复;中型的电气故障,如电机损坏等,在72小时内修复;大型的电气故障,如PLC 故障、控制系统故障等,在一周内修复。
5.运营单位应建立日常工作记录台簿,将每日进行的一切工作活动记录在册,包括开泵、关泵、清渣、投加药剂、定期清理格栅、清洗在线监测仪探头、维修、交接班时间和工作内容等。
6.运营单位应保证污水处理设备和设施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或重大事故,由中标单位负全部责任。
7.运营单位应接受采购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不规范运作和不按协议执行,采购单位有权要求中标单位纠正。
8.运营管理合同到期后,中标单位应将所有资料无条件移交给采购单位,且保证资料的真实与完整。运营管理合同到期后,中标单位应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及资产的完整性。
9.运营单位需保证污水处理厂每天24小时都有值班运行人员。
六、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七、其他要求:
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运维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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