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珠金财采投〔2024〕66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4/08/2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440404-2024-01329
预算金额183.12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440404-2024-01329
二、项目名称:南通三队机耕路建设工程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珠海市善卡优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金梦巷33号220商铺-2
被投诉人1: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人民政府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浪白路68号
被投诉人2: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市辖区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软件园路1号教学区1#三层316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投诉项目为“南通三队机耕路建设工程”(政府采购计划编号:440404-2024-01329,项目编号:JL2024-SG14,采购人: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人民政府(被投诉人1),采购代理机构: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被投诉人2))。2024年7月24日珠海市善卡优商贸有限公司因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就“南通三队机耕路建设工程”的质疑作出的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受理该投诉。经审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事项(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磋商文件第3页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3)已在珠海市建设业务管理系统中完成诚信基本信息登记工作;须提供珠海市建设业务管理系统诚信信息登记情况为审批通过的网页截图打印件加盖公章”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设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将法律法规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
事实依据:
(一)磋商文件第3页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3)已在珠海市建设业务管理系统中完成诚信基本信息登记工作;须提供珠海市建设业务管理系统诚信信息登记情况为审批通过的网页截图打印件加盖公章。”
(二)代理机构于2024年7月18日出具的“关于南通三队机耕路建设工程(采购项目)质疑函的回复”。该回复函并没有出具相关资料证明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3)在珠海市建设业务管理系统中完成诚信基本信息登记工作”,是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合理合法的必要登记与注册。由此可证该款特定资格要求,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设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将法律法规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
(三)依据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5年8月26日发布的《关于开展建筑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等级有关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登记的对象只是在珠海市开展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并非所有企业及人员。
被投诉人答复(具体以投诉答复回函为准)
(一)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于2024年7月17日收到珠海市善卡优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关于本项目的《质疑函范本》。收到该《质疑函范本》后,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于2024年7月18日对该公司的《质疑函范本》进行了回复,在回复函中要求该公司提供“于2024年7月12日9:30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截至7月29日未收到该公司就《质疑函的回复》的回复及要求其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关于《质疑函回复》内容的说明: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潜在供应商是指有能力向采购人提供符合其特定技术规格要求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即是指具备符合资格和技术条件的供应商。本项目为道路建设工程,故要求供应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该公司于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采购文件但截止至本项目开标时间,该公司并未上传本项目的响应文件。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要求该公司提供资质证明文件以核实该公司是否为本项目潜在供应商,并拟在核实其具备质疑资格后再回复本项目磋商文件是否使其权益受到了损害。截止至今,该公司未向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资质证书证明材料,因此无法证明该公司是否为本项目潜在供应商。
(三)关于磋商文件中“3.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3)已在珠海市建设业务管理系统中完成诚信基本信息登记工作;须提供珠海市建设业务管理系统诚信信息登记情况为审批通过的网页截图打印件加盖公章”这一资格要求设定的说明:本项目施工所在地为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根据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优化调整建筑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相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建筑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全面推行信息登记承诺制,企业可根据经营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信息登记时间和方式:1.在珠海承揽业务前,进入‘珠海市建设业务管理系统’录入登记基本信息(含从业人员信息);2.在‘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施工许可业务时,由审批管理系统自动采集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含从业人员信息),无需企业再登录‘珠海市建设业务管理系统’填报登记。”
由于本项目因实际情况无法办理施工许可,无法选择第2种信息登记时间和方式,故只能要求供应商依照第1种信息登记时间和方式,在珠海承揽业务前录入登记基本信息。因此,本项目磋商文件的资格条件中要求供应商已在珠海市建设业务管理系统中完成诚信基本信息登记工作并提供珠海市建设业务管理系统诚信信息登记情况为审批通过的网页截图打印件加盖公章。《关于优化调整建筑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相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为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提升建筑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的便利程度,珠海市在诚信基本信息登记工作中全面推行信息登记承诺制。自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截止时间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供应商拥有充足的时间来完成企业和人员诚信基本信息的登记工作。
综上所述,本项目磋商文件不存在投诉书中“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设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将法律法规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的情况。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该项目由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人民政府组织采购,预算金额1,831,256.58元,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2024年7月1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2024年7月15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人为广东臻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1.01分),广东腾粤建设有限公司排名第二(66.62分),广东众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名第三(66.56分),投诉人(珠海市善卡优商贸有限公司)未参与投标。
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向该项目采购人(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人民政府)及采购代理机构(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珠金财采投〔2024〕57号、珠金财采投〔2024〕58号)。根据采购人(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人民政府)及采购代理机构(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的回复,该项目磋商文件第一章“磋商邀请”中“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明确“3.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须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但投诉人(珠海市善卡优商贸有限公司)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存疑。
我局于2024年7月30日向珠海市金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协助调查取证函》(珠金财采投〔2024〕60号)调查投诉人(珠海市善卡优商贸有限公司)是否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同时发函要求投诉人(珠海市善卡优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证明。
珠海市金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称“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核查,未核查到投诉人(珠海市善卡优商贸有限公司)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信息。”截至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珠海市善卡优商贸有限公司)未作出书面答复,也未提交任何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及磋商文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的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等条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经调查,我局认为投诉人(珠海市善卡优商贸有限公司)不符合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具备本项目的履约能力,不属于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潜在供应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投诉人不具备本项目的质疑资格,亦不具备本项目的投诉资格。因此,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涉及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珠海市金湾区财政局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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