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e3500000001101546001
预算金额580.5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郑奎城0591-87860988
公告正文
合同协议书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甲方与乙方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方: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 E3500000001101546001的福建省疾控中心能力提升项目 - 福建省疾控中心新址信息基础设施( 应急) 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中标通知书、供货清单、技术参数偏离表(如有)。
2、合同标的
合同包
品目号
招标标的
数量
单价
(元)
金额(元)
福建省疾控中心能力提升项目-福建省疾控中心新址信息基础设施(应急)建设工程项目
1
信息基础设施(应急)建设工程
1
5805065
5805065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伍佰捌拾万零伍仟零陆拾伍 元(¥ 5805065 )。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 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所有硬件设备和软件的安装调试,各系统能正常试运行,达到初步验收合格;初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试运行3 个月,并于试运行期内完成系统测试、安全测评,达到进入竣工验收的条件。试运行期满并完成系统测试、安全测评即向省数办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验收材料。竣工验收时间以省数办下发通知为准,乙方须按照通知上时间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和竣工验收后按照相关意见进行调整。若没有通过竣工验收的,由乙方负责完成整改和优化,并再次书面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直至通过竣工验收为止。各阶段时间节点每延迟一天,乙方需支付甲方违约金 500 元/天(最高不超过中标金额的 10%)。因不可抗力因素、疫情或甲方原因等特殊情况,导致交付时间延误的,交付时间予以顺延。 ;
4.2交付地点: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崇安路386号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4.3交付条件: 满足甲方技术和服务要求,通过省发改委及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本采购项目相关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方式数据表格
验收期次
验收期次说明
1
主要设备(详见主要设备清单)到货验收,验收要求:主要设备进场后,根据合同相关条款要求对货物的品牌、型号、参数及相关证书材料组织验收。
2
合同签订后2月内完成设备安装调试,按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要求、招标文件及乙方的投标文件进行初验。初验要求:乙方按方案要求完成设备供货、系统集成和调试,各系统能正常试运行。
3
试运行3个月后,按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要求、招标文件及乙方的投标文件进行终验,终验要求:通过省发改委及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

6.1.1检验标准和方法
6.1.1.1出厂检验:所有货物按厂家货物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有关部分内容进行验收。乙方在货物出厂前,应按设备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乙方应随同货物出具产地证书、出厂检验报告和货物质量合格证等。结果必须符合验收标准的要求。
6.1.2到货验收和试运行:乙方自检后,乙方与甲方严格按招标文件以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一同对货物的品牌、型号、参数及相关证书材料组织验收, 验收结果应符合甲方使用要求。若发现未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 需立即进行整改,同时乙方所投的所有设备必须满足甲方的监管相关业务和监管规范的要求,如所投设备不满足规范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更换设备,直至满足要求通过竣工验收。
6.1.3项目验收:
(1)项目验收原则上采取现场验收的方式;
(2)除设备安装、调试记录外,验收还应制定细致、全面的测试方案,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分阶段严格测试,以确保项目工程质量;
(3)验收小组由甲方及其主管部门、乙方、监理单位、系统测试单位、安全测评单位及外部专家等共同组成。验收小组成员要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意见力求公正、全面、准确;并对验收工程提供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评语的正确性负责;
(4)验收分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部分,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试运行( 三个月),试运行期满并完成系统测试、安全测评,即向省数办申请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在试运行期满时,若因乙方原因,系统未达到规定指标和要求,试运行期顺延,乙方有责任尽快解决问题并承担项目延期责任,按约定支付延迟违约金。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6.1.3.1初步验收
(1)项目乙方将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会同监理方及相关人员根据国家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对承建货物各项指标和技术功能逐一进行验收。
(2)系统性能测试:按照技术规范书的性能和功能要求进行测试。测试对象应包括乙方提供的所有软件、硬件。测试过程中发生设备损坏和设备更换由乙方负责。
(3)乙方提供初步验收所必须的资料。
(4)若发现未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需立即进行整改,直至通过初步验收。
6.1.3.2竣工验收:
(1)系统初步验收合格试运行三个月,试运行期满并完成系统测试、安全测评,即申请进入系统竣工验收。
(2)乙方须提供开工报告、完工报告、报验单、移交证书等资料。
(3)验收时要求通过第三方性能检测及安全测评。
(4)竣工验收按照《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实施。
未尽之处详见本采购项目相关文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乙方参与验收:
□不邀请。□邀请,具体如下: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0
签订合同后,由乙方提出付款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且合法有效的发票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预付款。(乙方需提供相应的期限及相应金额的银行保函,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2
30
主要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由乙方提出付款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且合法有效的发票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款项。(若有扣除违约金或赔偿金等情况的按照扣除后的金额进行支付)。
3
30
项目通过初验后,由乙方提出付款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且合法有效的发票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若有扣除违约金或赔偿金等情况的按照扣除后的金额进行支付)。
4
30
项目通过数办竣工验收后,并对项目进行结算审核完成后,以结算审定金额为最终金额。由乙方提出付款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剩余金额且合法有效的发票之日起的1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100%(若有扣除违约金或赔偿金等情况的按照扣除后的金额进行支付)。

8、履约保证金
□无。□有,具体如下:有。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乙方须在签订合同时,以银行保函形式向甲方缴交合同款的 10% 作为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待质保期结束后且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无息返还。
9、合同有效期
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或依法依合同解除、终止合同止。
10、违约责任
10.1为保证工作质量,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参加项目实施团队及运维团队人员(含驻点人员)信息,项目团队成员名单应与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所承诺和投入的项目团队人员名单(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成员身份证复印件、资质证明文件、简历、社保、单位职务、工作单位证明文件等身份材料)完全一致,按时全员到达项目现场,并经甲方完成身份核对和认可确认后才能投入正式工作。同时,乙方应保证其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在项目执行期间不得随意更换项目团队人员。如果需要更换项目总负责人,应提前以书面方式征得甲方同意,第一次更换,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5 万元作为违约金,第二次更换,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10 万元作为违约金,之后每更换一次加 5 万元,且保证接替人员的能力、资质等方面不低于被调换人员;如果需要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提前以书面方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3 万元作为违约金,且保证接替 人员的能力、资质等方面不低于被调换人员;如果需要更换其他工作人员,应提前以书面方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5000 元作为违约金,且保证接替人员的能力、资质等方面不低于被调换人员。若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的情况下擅自更换项目总负责人,第一次更换,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10 万元作为违约金,第二次更换,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20 万元作为违约金,之后每更换一次加 10 万元,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5 万元作为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换其他工作人员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 万元作为违约金。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需赔偿甲方该损失。(项目总负责人和项目 技术负责人在项目的施工期间需按投标承诺及甲方的要求进行考勤,未按规定 考勤的,每缺勤一天扣款 1000 元/人)。
10.2项目执行期间,乙方应保证项目团队承诺驻场人员按要求提供驻场服务,若乙方承诺的项目团队成员无法按时到达项目现场,按照 1000/人/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3项目执行期间,若乙方擅自更换人员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严重影响项目进度、项目质量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回已支付的合同费用,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需赔偿甲方该损失。
10.4在合同生效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如果同时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10.5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6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7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用于本系统的设备、链路和视频信号、数据等提供给其他个人和单位使用或复用,否则,甲方将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及收取的服务费等收入,如果同时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并有权解除合同。
10.8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9为降低项目施工安全风险,所有参加本项目施工人员在项目中标后施工前必须提供其具有工伤意外保险的保单复印件。由于项目运输、安装、调试、运维、管理及第三方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标的物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若任何第三方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 权指控与甲方无关,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合同价款
14.1.1本合同价款包括项目深化设计、点位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软件、备件、配件、包装、税费、运杂(到位)、保险、管理、售后维保服务、维护、人员培训、初步验收及竣工验收、招标代理服务费等项目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乙方确认其已充分考虑项目所包含的管线材料价格浮动(招标文件另有说明的除外)及其它所有必要辅材的供货及合同所包含的风险、责任等。未予提及而又为项目建设需要的所有管线主材、辅材等都包含在合同价款范围内,签订合同后不予增补。管线的防腐处理应达到甲方要求。上述要求中明确或未明确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4.1.2乙方须保证整体系统的兼容性,包括前端设备(摄像机、广播、对讲、门禁、报警等)、数据传输、存储、软件平台等各个系统的兼容性并实现无缝对接。项目中涉及平台/系统对接所需的软硬件均由乙方统一考虑,甲方不再支付额外的费用。
14.1.3本项目所涉及的接口开放、开发等相关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甲方不再支付额外费用。
14.2、安装、调试
14.2.1乙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供安装、调试的进度计划表。
14.2.2合同签订后,由乙方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设备数量送到安装地点,设备通过甲方确认后,由乙方指派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甲方将安排专人配合,并提供安装所需的基本条件,保证各项安装工作顺利进行。
14.2.3乙方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备调试,并向甲方安排的工作人员介绍设备功能。
14.2.4安装、调试工作要求:乙方所有设备安装前均需经过甲方的确认后方可安装,未经甲方确认自行安装所造成的问题和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在安装调试过程中,需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同时做好现场原有设施设备保护措施(设施设备如有损坏需修护至原状或照价赔偿)。发现一次施工过程中未对现场原有设施设备进行保护的,支付违约金500 元。
14.3、质保期和售后服务要求
14.3.1系统所有软硬件需提供一年质保期(含所有软件升级,乙方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合格的产品,具体根据甲方实际需求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完成相关的版本、功能等升级完善,甲方不再支付额外费用,乙方承诺高于一年的按承诺执行)。质保期自最终竣工验收合格签名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乙方须按合同条款提供相应的服务,非因操作不当造成要更换的零配件由乙方负责免费包修、包换。乙方在质保期内驻场人员无法处置的情况下须提供上门维修服务, 甲方不再支付额外费用,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 30 分钟内响应,并在 3 个小时内到达现场(部分设备按照参数要求),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造成的损失按合同规定赔偿及负责违约责任。若乙方无法按时响应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每次按 1000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拒绝维修或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维修的,甲方有权自行到第三方进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质保期内出现设备质量问题(同一故障发生二次),甲方则有权要求免费更换整机,更换的质量保证期从更换并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相应顺延。
14.3.2质保期满前 1 个月内乙方应负责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如发现潜在问题,应负责排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甲方不再支付额外费用。
14.3.3质保期满后,甲方对本系统的运行维护服务依法重新组织采购。若本项目乙方经重新组织采购后未中标,应无条件配合后续甲方的交接工作。
14.4 培训要求
乙方应结合应用系统安装、调试、试运行直至竣工验收等各阶段, 同步地免费对甲方的技术人员就有关系统使用操作、系统维修、故障排除等方面进行现场技术培训,直至使受训人员能熟练独立操作。
14.5 保密条款
14.5.1乙方应当对本项目合同的内容、因履行本项目合同或在本项目合同期间知悉的或收到的甲方的财务、技术、产品信息、民警资料或其他工作上的文件资料、工作内容等予以保密,不得向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签订并严格执行《单位保密承诺书》;乙方进入甲方工作区域的工作人员需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论本协议或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均有效。
14.5.2乙方违反本条约定泄露甲方的涉密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6 廉政条款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任何形式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的行为,若发现经被核查属实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及吃请等,如有违反廉政纪律等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7其他:
(一)本项目网络安全应达到信息安全等保三级要求,通过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测评。测评工作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测评机构来实施。项目终验前应取得测评报告。
(二)本项目质保期一年,从终验通过起算,质保期内乙方应做好系统运行维护、维修保养和培训工作,不再收取额外费用。
(三)系统运维服务
14.7.1、系统故障的发现与抢修
(1)提供服务级别为7×24 小时故障发现与抢修服务,发生故障后,不超过30 分钟响应、不超过3 小时到达指定现场进行故障修复,对于导致系统无法运行等重大紧急故障,技术人员应在1 小时内到达指定现场进行故障修复。
(2)故障申告:设立7×24 小时故障申告电话。
14.7.2、日常保障
(1)工作时间至少派1 名技术人员在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场,负责整个系统的日常保障工作;
(2)每天自动对本项目的系统软硬件设备进行巡视,发现问题立刻处理。
(3)解答用户在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4.7.3、备品备件
在项目建设期间以及今后运行期间,要求配置本地备件库,确保设备发生损坏时能够及时更换。
(四)人员培训
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为保证系统长期稳定运行,需要对甲方运行维护人员和系统使用人员进行培训,系统初验通过后上线试运行之前应对运行维护人员和使用人员分别进行不少于2次的集中培训。系统运行维护人员集中培训内容包含系统各方面的知识,从系统构架到操作使用方法,到故障排除等,系统使用人员集中培训内容包含系统应用功能使用。
同时,在系统上线试运行期间应派驻至少2名技术人员现场解答和解决系统运维和使用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保证用户尽快熟悉系统各项功能。
其余未尽之处详见本采购项目相关文件。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合同生效: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一式拾贰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伍份,送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15.5技术规格和标准、技术资料、质量保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15.6其他:无。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方: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崇安路386号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A区15座
单位负责人:
郑奎城
单位负责人:
鲁峰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
0591-8786098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福州鼓楼支行
账号:
 
账号:
13110301040006438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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