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伊犁钢铁炼铁厂混匀料场封闭项目监理委托工程(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
见证取样工程材料到货验收工地安全检查工地卫生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办公用房烧结通廊工程试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合同控制施工方案监理文件资料消防设施分部分项工程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项目监理机构开工令工程竣工预验收监理酬金旁站监理检查和记录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试验用房主跨封闭施工监理施工质量验收应急救援预案达产达标建设工程监理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施工质量情况及时做好记录和统计工作设备到货开箱验收详细设计监控分析会设备检测钢骨架单位工程监理例会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安全管理进度控制设备安装调试抽样检测试验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工程计量办公设备设备及材料分部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施工安全专项方案职业健康设施外部协调工程中间交接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竖炉通廊质量评定检验批工程暂停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交工配套设施安全事故隐患委托监理其他报验勘察质保服务交通工具工期索赔供配电副垮封闭pvdf膜结构安全设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试验室保护性拆运专业技术咨询给排水工程付款审核照明施工测量放线施工前期准备隐蔽工程其他协助工作料场封闭配料秤改造通讯设备咨询设计检测和试验设备信息管理地基处理监理工作总结封闭改造合同管理质量问题检测费用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安全文明生产监督管理外出考察报备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各专业的报审文件咨询费用轻钢彩板结构竣工验收施工索赔竣工资料造价控制抑尘检修马道监理月报复工令防雷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样品用房开复工构配件施工单位现场质量专项工程验收工程变更的审查监理规划工程项目管理报表监理与相关服务信息进行管理协调工作人员培训保修
金额
-
项目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3/02/1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询价单号 | JT23JL0031 | 采购方式 | 定向 |
采购员 | 联系电话 | ||
报名截至时间 | 报价截至时间 | 2023-02-15T12:00 |
采购商名称: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
物料信息
物料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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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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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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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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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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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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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交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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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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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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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钢铁炼铁厂混匀料场封闭项目监理委托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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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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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5T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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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条款
一、交货地址:
二、保证金额度:0.0元
三、商务条款:负责本工程内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安全文明生产监督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监理工作,详见《伊犁钢铁炼铁厂混匀料场封闭项目委托监理技术协议》。
四、技术条款:
五、注册资本必须大于等于万元
六、报名要求:
七、资质要求:
附件下载
监理技术协议书(料场).pdf监理技术协议书(料场).pdf
监理报价单.docx监理报价单.docx
监理合同模板.docx监理合同模板.docx
报价地址:
https://www.obei.com.cn/obei-web-ec-ego/ego/rfq/deploy/egoBusinessOpportunity.html#/id=5b758401f8714e92a20e3abda1e5231d/rfqMethod=BPMS/orgCode=E00962404/statusFlag=0
伊犁钢铁炼铁厂混匀料场封闭项目
委托监理技术协议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2023年月日
一、工程范围:
本工程包括的范围为:主跨封闭:钢骨架+pvdf膜结构,长350m
*宽80m*高30m;副垮封闭:轻钢彩板结构,其中烧结通廊48m*24m*1
2m、竖炉通廊30m*32m*12m;配套设施包括供配电、照明、监控、抑尘、
防雷、给排水、检修马道、消防等。并对现有烧结配料地坑2个返矿
仓、2个除尘灰仓封闭改造;球团、烧结配料地坑仓下部11套配料秤
改造;
本项目包括详细设计、设备及材料采购与供应、地勘及地基处理、
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试生产、达产达标、人员培训以及质保服
务等工程内容;
本项目还包括混匀料场封闭项目的设计专篇(安全设施、环境保
护设施、职业健康设施、消防设施)及其他报验、验收、报备等手续
所需的各项专篇。
本工程总投资4718.8686万元,其中:设备费365.2694万元,建
安费:4106.5155万元。
二、工程总体建设进度要求
根据伊犁钢铁对本工程建设进度的总体要求,本项目计划于2023
年2月10日开工,2023年9月30日完成主体封闭,2023年12
月30日交工,2024年5月31日竣工。
三、监理工作具体内容
1、说明
包括以下具体内容但不限于
1)釆用的监理规范
本监理工作内容中未提到的任何细节,或没有特别规定的,监理
人应釆用国家颁布的《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及有关
行业标准执行有关监理工作。
2)其他要求
除本监理要求另有规定外,所有材料和工程的质量均应符合在中标
通知书发出之前已颁布的现行国家标准与规范的相应规定和要求。若
国家标准和规范与本监理要求不一致时,以层次级别高的标准与规范
为准。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国家标准与规范出现了新标准,以新标准
为准,同时以后发出顺序为准。
2、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具体内容
2.1质量控制
2.1.1熟悉施工图,参加设计交底会议,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2.1.2审査和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核实并签发施工必须遵循的设计
要求、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规范等质量文件;
2.1.3检査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办理情况,向委托人提交检査报告;
2.1.4审查工程开工条件,检查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1.5复核和审查施工单位、分包单位以及材料、设备、构配件等
供应单位的资格及发包手续、备案情况等;
2.1.6审批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并
依据监理规划分析、调整和确定质量控制重点、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和
监理措施,制定质量控制的各项实施细则、规定及其它管理制度;
2.1.7检查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适合于本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并
能切实发挥作用,督促承包人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2.1.8协助委托人移交与项目施工有关的测量控制网点;审查承包
人提交的测量实施报告,并依据监理规范要求检查和复合有关测量成
果;
2.1.9审查承包人自建的试验室或委托试验的试验室;审查批准承
包人按合同规定进行的材料、工艺试验及确定各项施工参数的试验;
2.1.10审查进场工程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施工承包人按有关规
定进行的试验检测结果。必要时,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进行一定数量
的抽样检测试验;
2.1.11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在加强现场管理工作的
前提下对重要部位、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应釆取旁站监理;对施工质
量情况及时做好记录和统计工作,对发现质量问题的施工现场及时进
行拍照或录相;
2.1.12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审批事故处理方案,并监督
质量事故的处理;
2.1.13组织并主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查会和分析会,分析、
通报施工质量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量的各
种外部干扰因素;
2.1.14对工程项目的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等及时进
行施工质量验收和质量评定工作;
2.1.15审查竣工资料,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预验收;
2.1.16参与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提交质量评估报告。
2.1.17审查和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监理严格按照发包人下达的接
口方案,按程序审查相关的安全票据和许可手续,确保罗泾生产的维
稳。
2.1.18保护性拆运的设备须根据发包人及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发货
清单,对到场的设备、构件进行开箱验收。
2.2进度控制
2.2.1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有关进度的条款;
2.2.2审核、分析各投标单位的进度计划;
2.2.3审核施工总进度计划,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控制其执行,必
要时,及时调整施工总进度;
2.2.4审核项目施工各阶段、年、季、月度的进度计划,并控制其
执行,必要时作调整建议;
2.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要时釆用用计算机进行进度计划值与实
际值的比较,每月、季、年提交各种进度控制报告。
3、造价控制
3.1对工程实际进度情况作好完善的记录和必要的签证;
3.3.2对工程的修改、变更以及返工等情况作好完善的记录和必要
的签证;
3.3.3对与工程有关的措施等作好完善的记录和必要的签证;
3.3.4利用专业投资控制软件每月进行投资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
较,并提供各种报表;
2.3.5参与工程付款审核;
3.3.6参与审核其它付款申请单:
3.3.7参与审核及处理各项施工索赔中与资金有关的事宜。
3.4安全文明生产监督管理
3.4.1审核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保证体系;
3.4.2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安全、文明保障义务;
3.4.3组织工地安全检查;
3.4.4协助制订项目委托人方的应急措施;
3.4.5协助处理安全事故;
3.4.6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工地卫生及文明施工检查;
3.4.7督促施工单位协调处理工地的各种纠纷;
3.4.8督促施工单位组织落实工地的保卫及产品保护工作。
3.5合同管理
3.5.1协助委托方处理有关索赔事宜,并处理合同纠纷;
3.5.2进行各类合同的跟踪管理并定期提供合同管理的各种报告。
3.6信息管理
3.6.1进行各种工程信息的收集、整理、存档;
3.6.2定期提供各类工程项目管理报表;
3.6.3建立工地例会制度,并做好会议记录;
3.7督促各施工单位整理工程技术资料。
四、监理人员的资格条件
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条件:
1、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持有建设部颁
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注册专业须
为冶炼匚程,具有工程师及其以上资格,并承担过同类工程项目总监
或总监代表的实践经历,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投标时,应附有相关
证明资料。
2、总监理工程师兼职情况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00)第2条内容执行。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
的项目时,须经议标人同意,并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资格条件:
1、设有总监代表的,总监代表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工作人员,必
须持有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专业为冶炼工程,有承担过同类工
程项目的实践经历。
安全监理员的资格条件:
1、本项目必须配备投标人的专职安全监理员1名。安全监理员必
须持有建设系统的安全监理员岗位证书,且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并
附相关证明资料。
监理组其他人员的资格条件:
1、本项目监理人员专业配套齐全,驻现场监理组其他人员须配备
等相关专业人员,且年龄结构配备应合理齐全,持建设系统的监理工
程师或监理员资格证书并具备相应的监理工作经历,材料人员必须具
有有效的工程试验材料见证资格证书。
2、具有大型钢结构/料场封闭项目施工监理经历。
3、具有工业建筑施工监理经历。
监理人员配备要求(不限于此)
单项或单位工程 | 要求专业 | 备注 |
总监理工程师 | 1 | 工程师及以上,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
专职安全员 | 1 | 持有建设系统的安全监理员岗位证书 |
土建专业 | 1 | 工程师及以上 |
钢结构、工艺设备专业 | 1 | 工程师及以上 |
要求监理方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安排相关专业监理人员
报价一览表
竞价单位:(盖章)
序号 | 工程名称 | 不含税报价(万元) | 税率(%) | 完成时间 | 备注 |
1 | 伊犁钢铁炼铁厂混匀料场封闭项目监理 | 6 | 按发包方要求时间完成 | 报价满足技术协议的要求及人员配置 | |
合 计 | |||||
优惠及承诺: |
竞价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
(GF-2012-0202)
项目编号: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项目名称:******
合同名称:******
委托人:******
监理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
监理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万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专用条件及附件,附录A、附录B;
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
5.通用条件;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元)(不含税,税率6%)。
包括:
1.监理酬金。
2.相关服务酬金。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
1.监理期限:与工程施工同步。
***************************。
2.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年**月**日。
2.订立地点:*************。
3.本合同一式拾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陆份,监理人执肆份。
委托人: (盖章) | 监理人: (盖章) |
地 址: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账 号: |
电 话: | 电 话: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专用条件及附件,附录A、附录B;
(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通用条件。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违约责任
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支付
5.1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2解释
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1)协议书;(2)专用条件及技术协议;(3)中标通知书;(4)投标文件;(5)通用条件。
注: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监理人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监理范围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施工阶段(本项目含*****的监理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详见《*******监理技术协议》
具体监理范围最终以施工图为准(含设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内容。
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负责本工程内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控制、安全管理及各参建方的协调工作,工程材料到货验收、设备到货开箱验收、工程中间交接、工程试生产、工程交工、隐蔽工程、检验批及专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技术咨询工作及其他协助工作。具体要有:(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3)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监理人员进场;(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7)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9)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是否符合实际进度;(10)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11)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费用与工期索赔;(12)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13)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4)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15)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16)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各专业的报审文件;(17)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18)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19)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20)进行工程计量并复核有关数据;(21)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22)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23)进行见证取样;(24)记录施工现场监理工作情况。(25)检查和记录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26)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执行通用条件第2.2.1条约定。
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1)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
(2)经批准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建设期间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
(3)由委托人提供并经批准的本工程项目文件和设计文件;工程建设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及其文件。
(4)与本工程有关的规范和标准。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监理人总监及监理人员配置应与投标文件一致。
2.3.2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擅自更换总监及监理组关键人员。未经委托人批准,更换项目总监,扣除30000元违约金,每更换一名专业监理工程师扣除10000元违约金,违约金从监理费结算中扣减,并继续履行监理合同。并计入企业履约诚信评价不良记录中。
2.4履行职责
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授权监理人按照专用条款第2.1条约定工作内容开展具体工作。
授权范围不含以下行为:(1)监理人员自身严重过失行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行为、严重违反执业道德行为等;(2)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签署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经济签证、工期索赔、变更索赔、签证审批单等涉及施工合同造价调整的相关资料等行为;
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提交书面申请,取得委托人同意后方可要求施工承包人调换人员。
2.5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监理规划2份,委托人组织工地现场会议前3天内提供一份,资料移交时提供委托人一份;(2)监理实施细则各1份,项目开工后7日内提供;(3)监理月报2份,每月5日前提供上月月报一份,资料移交时提供一份;(4)监理会议纪要2份,监理会议结束后2日内提供委托人一份,资料移交时提供委托人一份;(5)监理各类通知单、工作联系单、工程暂停令等2份,发出通知单当日提供1份,资料移交时提供一份。
2.6该合同执行周期较长,监理人以3个月为周期向委托人移交阶段性监理资料二份。
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7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监理人委托任务完成后15日内,移交委托人,办理移交清单。
3.委托人义务
3.1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3.2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否。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本工程在实施工程中,承包人如发生未履约的情形,则发包人可在其他已承接的项目中扣除违约金。
5、违约责任
5.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5.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因监理人过失责任未按约定期限完成监理工作,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1‰进行赔偿,但赔偿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或因其监理人员渎职、失职,并因此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的,监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理人明显渎职、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政策性罚款;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由于错误决策和指示造成的损失;如工期管理不力造成延误、施工中明显错误未及时发现和提出解决措施、施工质量出现问题、安全工作管控不力、投资控制或工程款支付审核发生明显错误、未履行监理职责、处理事务有失公允未能保护委托人利益等监理失职行为。
违反保密义务,监理人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施工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因泄露秘密给委托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且不以合同总价为限。
如果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材料按照合格签字验收、签发不实的经济和工期签证,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委托人的全部损失。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办理《咨询设计单位履行合同义务评价及结算单》,每延期一天考核合同额的1‰,考核总额不超过合同额的10%。
如监理人未按本合同履约,无故中止施工超过7日,委托人发出警告15日内,监理人仍不履行委托人可解除合同,监理人给委托人赔偿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非监理人原因除外)。如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约,监理人应全额返还委托人已付进度款及相应产生利息费用,并给委托人赔偿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5.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5.2.1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无。
5.2.2竣工验收实际时间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延期3个月内,监理人无偿继续履约。
竣工验收实际时间非监理人原因造成,若超出3个月时,另行续签,费用按中标价按天折算。
6.支付
6.1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
支付方式:通宝或商业承兑汇票
监理人对委托人支付的报酬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6.3支付酬金
(1)每3个月按照工程进度比例支付一次监理酬金(第三个月15日前承包人需将工程形象进度报项目负责人审查,发包人按审定的工程进度次月支付监理酬金),交工验收达到合同约定质量目标,支付监理酬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额的80%。
(2)监理人按照相关规定向委托人提交全部竣工资料(含施工单位),并通过验收存档后,结算挂账(须填写附表:咨询设计单位履行合同义务评价及结算单),支付监理人监理酬金累计不超过结算金额的95%;
(3)监理质量保证金为酬金总额的5%,在保修期满后,由监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人对监理酬金进行结算,并向监理人支付尾款监理酬金。保修期的计算起始点为项目交工验收通过的时间点,保修期限为①施工合同工期1年以上(含)为6个月;/②施工合同工期一年以下为3个月。(根据合同工期选择)
7.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7.1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生效。
7.2变更
7.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无。
7.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无。
7.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3合同解除与终止
7.3.1监理人派驻现场的总监理人有特殊情况,需经委托人批准同意方可离开现场,其工作由相应人员接替,如无相应的人员接替现场履行监理工作,连续脱离现场7天或半年内累计脱离现场15天,委托人有权要求终止合同。
7.3.2监理项目部履职过程中因监理人责任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委托人有权要求终止合同。
7.3.3当监理公司出现较大无法履约风险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终止合同。
8.争议解决
8.2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
8.3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
(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其他
9.1检测费用无。
9.2咨询费用无。
9.4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无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无;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9.6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不得将委托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15年。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无。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无。
9.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涉及本项目的相关资料需经委托人同意。
10补充条款
10.1对于委托人认为不服从管理、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应在7日内将不符合委托人要求的人员更换完毕,替换人员应当同时到岗,且必须保证替换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不低于退场人员,如监理人违反本条约定,则每逾期一天应承担1000元的违约责任。逾期5天后替换人员仍未到岗,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0.2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每周到现场工作时间不得低于1个工作日,且每次到场应当签到,总监要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其他监理人员应以委托人认可的每个阶段人员配备方案(监理人进场前提交委托人并经审核批准)为考核依据,保证该阶段到岗人员每人每周工作时间不低于7个工作日,监理人在休息日或节假日合理安排休息时间,不得出现2人以上同时休息的情况(如遇特殊情况需经委托人同意)。每阶段监理人员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从事监理工作。
10.3委托人有权对派驻工地现场的监理人员进行考勤管理,按照委托人管理细则进行管理,出勤少于规定天数的,每人次罚款500元。
10.4监理人委派的人员应当遵守委托人制定的工作制度,相应的处罚规定构成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10.5监理人应当确保本工程所有监理人员的公正、独立、廉洁,严禁对施工单位及其它参建单位进行吃、拿、卡、要,如有违反,委托人除勒令监理人立即更换违规人员外,将视情节轻重核减监理人监理费用1000~10000元,直至解除监理合同。
10.6监理人对派出的所有监理人员的行为负责,如因任何监理人员的失职、失误及其他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均由监理人承担责任。
10.7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擅自签署工程款支付申请、施工联系单、经济签证、工期索赔、变更索赔、签证审批单等涉及施工合同造价和工期调整相关资料的,每发现一次,考核监理人1000元,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赔偿。
10.8所有施工单位上报的资料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审核签字不得上报委托人。
10.9对于监理人向施工单位下达的重大决定(如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及处罚决定等)必须经委托人同意方可下达。
10.10监理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派驻本工程监理人员的人身安全,监理人员在本工地发生的任何人身伤亡事故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0.11委托人每次抽查监理人的资料必须完整,如发现缺项的,每次考核500元。
10.12监理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全员购买保额100万以上的商业险。
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勘察阶段:/。
A-2设计阶段:/。
A-3保修阶段:/。
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 数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1. 工程技术人员 | / | / | / |
2. 辅助工作人员 | / | / | / |
3. 其他人员 | / | / | / |
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 数量 | 面积 | 提供时间 |
1. 办公用房 | 1间 | / | 监理人进场后 |
2. 生活用房 | / | / | / |
3. 试验用房 | / | / | / |
4. 样品用房 | / | / |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1. 工程立项文件 | 1 | 监理人进场后 | |
2. 工程勘察文件 | 1 | 监理人进场后 | |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1 | 监理人进场后 | |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 1 | 监理人进场后 | |
5. 施工许可文件 | 1 | 监理人进场后 | |
6. 其他文件 | / |
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 数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1. 通讯设备 | / | / | / |
2. 办公设备 | / | / | / |
3. 交通工具 | / | / | / |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 | / | / |
附件1:
监理人员配备要求(不限于此)以技术协议约定为准,合同签订时修改
单项或单位工程 | 要求专业 | 备注 |
总监理工程师 | ** | 工程师及以上,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
专职安全员 | ** | |
土建专业 | ** | 工程师及以上 |
钢结构专业 | ** | 工程师及以上 |
设备专业 | ** | 工程师及以上 |
电气、仪表专业 | ** | 工程师及以上 |
对监理效果及人员的要求:监理效果应达到合同(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委托人要求和规范标准的要求。监理人为该项目涉及到所有专业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监理人数不少于**人,并根据工程进度和专业进点随时增加相关专业人员,确保监理工作能够正开展。
附件2:
监理组人员的资格条件
1、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条件
1.1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持有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注册专业须为****工程,具有工程师及其以上资格,并承担过同类工程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的实践经历,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投标时,应附有相关证明资料。
1.2总监理工程师兼职情况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1.3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时,须经招标人同意,并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资格条件
2.1设有总监代表的,总监代表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专业为***工程,有承担过同类工程项目的实践经历。
3、安全监理员的资格条件
3.1本项目必须配备投标人的专职安全监理员不少于1名。安全监理员必须持有建设系统的安全监理员岗位证书,且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并附相关证明资料。
4监理组其他人员的资格条件
4.1本项目(每个标段)监理人员专业配套齐全,驻现场监理组其他人员须配备等相关专业人员,且年龄结构配备应合理齐全,持建设系统的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资格证书并具备相应的监理工作经历,材料人员必须具有有效的工程试验材料见证资格证书。
附表咨询设计单位履行合同义务评价及结算单(监理)
BSTB/05-129-05A
合同名称 | 项目名称 | ||||||||||||||||||||||||||||||||||
立项编号 | 合同编号 | ||||||||||||||||||||||||||||||||||
监理单位 | 监理合同金额(万元) | 合同结算金额(万元) | |||||||||||||||||||||||||||||||||
评 价 项 目 | 合同内容选项 | 评价项目 | 评价依据 | 评价得分 | |||||||||||||||||||||||||||||||
评 价 项 目 | 合同内容选项 | 评价项目 | 评价项目 | 优 | 良 | 中 | 差 | ||||||||||||||||||||||||||||
评 价 项 目 | 施工监理 | 1 | 监理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 年 月 日提交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至建设单位 | 5 | 3 | 2 | 0 | |||||||||||||||||||||||||||
评 价 项 目 | 施工监理 | 2 | 监理单位人员到位且人员资质与水平与承诺的一致。 | 合同约定为 人 ,工程师 人 ,资质是否存在问题 □是 □否 | 5 | 3 | 2 | 0 | |||||||||||||||||||||||||||
评 价 项 目 | 施工监理 | 3 | 现场管理到位,能够及时解决现场出现的问题,使委托人满意。 | 现场管理是否满足建设方的要求□是 □否, 是否及时解决现场出现的问题□是 □否 | 5 | 3 | 2 | 0 | |||||||||||||||||||||||||||
评 价 项 目 | 施工监理 | 4 | 施工过程中未因监理无作为,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或安全、质量隐患,未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 □是 □否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 | 5 | 3 | -10 | -20 | |||||||||||||||||||||||||||
评 价 项 目 | 施工监理 | 5 | 工程质量的控制是否较好。 | 工程质量的控制是否较好 □是 □否 | 5 | 3 | -5 | -10 | |||||||||||||||||||||||||||
评 价 项 目 | 施工监理 | 6 | 工程的安全控制是否较好。 | 工程的安全控制是否较好 □是 □否 | 5 | 3 | -5 | -10 | |||||||||||||||||||||||||||
评 价 项 目 | 施工监理 | 7 | 工程的文明施工是否较好。 | □是 □否 | 5 | 3 | 0 | -5 | |||||||||||||||||||||||||||
评 价 项 目 | 施工监理 | 8 | 工程的进度控制是否较好。 | 工程进度是否延期 □是 □否 | 5 | 3 | 1 | 0 | |||||||||||||||||||||||||||
评 价 项 目 | 施工监理 | 9 | 工程是否顺利通过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认证。 | 工程是否顺利通过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认证 □是 □否 | 5 | 3 | -10 | -20 | |||||||||||||||||||||||||||
评 价 项 目 | 施工监理 | 10 | 已提交符合现场实际的监理工作总结。(监理资料) | 合同约定时间为 年 月 日,实际提交时间为 年 月 日 | 5 | 3 | 2 | 0 | |||||||||||||||||||||||||||
评 价 项 目 | 施工监理 | 11 | 能够履行现场服务的义务,及时解决现场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变更,使委托人满意。 | □是 □否 履行服务义务,满足委托人要求 | 5 | 3 | 2 | 0 | |||||||||||||||||||||||||||
综合评价得分 = | 评价得分 | ×100 | = | 扣款比例 | 评价得分 | ||||||||||||||||||||||||||||||
综合评价得分 = | 5×评价项目数 | 评价得分 | 评价得分 | 扣款额 | 评价项目数 | ||||||||||||||||||||||||||||||
考核标准 | 1.评价项目第4项为关键考核指标项,施工过程中如因监理无作为,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或安全、质量隐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给予合同金额30%的扣款处罚,不免除监理人在合同条款中的其他违约责任。 | ||||||||||||||||||||||||||||||||||
考核标准 | 2.评价项目第5、6、7、8项为关键考核指标项,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度控制承担连带责任,给予合同金额10%的扣款处罚。 | ||||||||||||||||||||||||||||||||||
考核标准 | 3.综合评价得分:70≤综合评价得分<80,扣除合同金额的0.5%,如60≤综合评价得分<70,扣除合同金额的1%,如综合评价得分<60,扣除合同金额的5%。如发生考核标准中第1、2条款的处罚,该条款可免于执行。 | ||||||||||||||||||||||||||||||||||
建设单位经办人意见及签字:设备工程部工程投资管理室经办人意见及签字:年 月 日签 章项目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签 章部门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备注以上评价结论不免除监理人应承担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 | 建设单位 | 经办人意见及签字: | 设备工程部 | 工程投资管理室经办人意见及签字:年 月 日 | 签 章 | 项目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 签 章 | 部门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 备注 | 以上评价结论不免除监理人应承担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 | |||||||||||||||||||||||||
建设单位 | 经办人意见及签字: | 设备工程部 | 工程投资管理室经办人意见及签字: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 | 签 章 | 项目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 设备工程部 | 签 章 | 部门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 ||||||||||||||||||||||||||||||
备注 | 以上评价结论不免除监理人应承担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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