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lycg2024gk009
预算金额230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龙游同心家具有限公司178.35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LYCG2024GK009 
二、项目名称:龙游高新园区实验学校学生床柜及办公家具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宁波慧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永丰西路696号10-2            
   被投诉人:龙游县教育局            
   地    址:龙游县龙兰路151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龙游同心家具有限公司龙游县城南开发区兴业大道2号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龙游县分中心龙游县龙翔路37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宁波慧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龙游高新园区实验学校学生床柜及办公家具采购项目(编号:LYCG2024GK009,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5月24日依法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5月24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序号6衣柜1:3优质轨道,依据GB/T2454-2013。
事实依据:回复函中称笔误,政府采购如此严谨的活动,一个回复笔误,现做澄清。要知道该标准为轨道标准属于配件,并非所有企业都知道这个标准,既然承认错误,为何该项质疑不成立。所回复的澄清只对我司澄清,并未出澄清公告,请贵局作出合理的处理决定。
GB/T2454-2013在国家推荐标准中不存在该标准编号,请采购人更正。
投诉事项2: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序号11讲台。序号12教室批改桌:2、油漆工艺:油漆使用等同优质大宝漆相当品牌材料;4、五金配件采用DTC或同等品牌优质阻尼铰链;
序号16防爆柜:1、材料:采用武钢或马钢或上海宝钢或同档次品牌优质冷轧薄钢板门板厚度;2、柜体经10道防锈前处理,表面阿克苏诺贝尔、Tiger、杜邦或同档次品牌环保环氧树脂粉体静电喷涂;4、五金:FGV、海福乐、Harvsun或同档次品牌;止滑缓冲材质,有效降低办公噪音。
事实依据:该项回复并未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二章、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回复,所回复内容毫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回复中称并不排斥其他品牌,依据什么规定允许在采购需求中设置原材料品牌,请贵局作出合理的处理决定。
所限定或者指定的板材品牌采用大宝漆、DTC、上海宝钢、阿克苏诺贝尔、Tiger、杜邦、FGV、海福乐、Harvsun或同等相当品牌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之规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品牌”,我司要求删除。
同等相当品牌材料国内并未有明确的标准或相关规范,因此该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我司要求删除。
投诉事项3: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序号13教室办公椅等货物:1.椅子整体材质进口北美白橡木;
序号17门卫办公桌、序号19置物柜、序号20办公室侧边柜、序号21.22.23办公桌1.2.3:1、面材、序号26会议桌 1、序号30会议桌5、序号35茶水柜1、序号36茶水柜2等货物:采用进口品牌三聚氰胺饰面板;
序号27会议桌2、序号28会议桌3:2、基材等货物:采用80mmE0级实木多层板贴北美胡桃木实木皮;
序号29会议桌4等货物:1、基材:采用进口60MM厚白蜡木实木;
序号32会议椅2、序号37双人沙发2、序号39单人沙发1等货物:面料:进口头层牛皮。
事实依据:该项回复并未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二章、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回复,所回复内容毫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回复中称质疑所涉及地域问题质疑不成立。对此我司认为该项回复自行将“进口”“北美”理解为地域,我国有相关规定进口材料是需出入境检疫证明的。采购需求中字样“进口”“北美”原材料属于进口产品,因此请贵局作出合理的处理决定。
我司要求删除上述中字样“进口”“北美”。
投诉事项4:第六章评标办法及开标程序
业绩:投标人提供自2020年1月1日(具体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承接过类似家具项目业绩,每提供一项得0.5分,最高得3分。
事实依据:该项回复并未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二章、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回复,所回复内容毫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回复称不存在质疑中所举金额等情形,我司从浙江省多个家具项目评审中查阅业绩评审数量均为3份,该项目要求6份,业绩本身存在营业收入、利润、金额等信息,如按照回复所述是否可以在评审中要求投标人提供几十分业绩?因此请贵局作出合理的处理决定。
上述设置中要求提供6份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我司认为该项构成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总所周知业绩的数量与营业收入、利润、金额等息息相关,要求6份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明显已经属于加大了业绩金额,我司要求该项进行合理的修改。
投诉事项5:第六章评标办法及开标程序
产品认证:1.投标人具有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认证单元:包括实木类家具、钢木家具、软体家具、人造板类家具,有一项得1分,本子项最高得3分。
事实依据:该项回复并未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二章、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回复,所回复内容毫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回复中称:产品认证证书的问题,既然是证书的问题,那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中未明确允许可以适用的评审因素中,且认证范围与货物质量无关,不符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请贵局作出合理的处理决定。
上述评审因素要求认证证书特定认证范围“实木类家具、钢木家具、软体家具、人造板类家具”,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认证范围名称属于变相设置投标人的经营范围,因此我司要求删除。
投诉事项6:第六章评标办法及开标程序
企业认证:投标人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投标人具有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投标人具有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
事实依据:该项回复并未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二章、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回复,所回复内容毫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回复我司不认可,回复中无法证明认证证书属于我国政府组织认证,且该些认证是否与货物质量相关也无法证明,请贵局作出合理的处理决定。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属于国际标准化组织,非政府组织,既然我国政府都没有组织认证,那么将其作为加分条件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我司要求删除。
投诉事项7:第六章评标办法及开标程序
所要求执行的并提供检测报告的标准编号:GB/T 3324-2017、GB/T 35607-2017、GB/T 38794-2020、GB/T 31762-2015、QB/T 2280-2016、GB/T 14532-2017、GB/T 17657-2022、GB/T 39019-2020、QB/T 2189-2013、SN/T 1877.2-2007、GB 28481-2012、HG/T 2006-2022
事实依据:该项回复并未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二章、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回复,所回复内容毫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回复并未答复我司所提质疑内容,而且敷衍的回复了质疑的内容,我司不满意请贵局作出合理的处理决定。
依据《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带有GB/T、QB/T、HG/T、JC/T、SN/T属于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但是评分标准表所设置将推荐性标准包装成加分项,变相要求潜在供应商为了加分就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及进行检测。
招标文件所要求提供单项检测参数及推荐标准的检测参数属于为个人或企业自愿性检测,如此设置造成了潜在供应商为了获得评审加分对上述参数进行各项产品单项检测参数检测所增加的投标成本负担。
据调查宁波相关每项检测报告的价格在1000-3000无左右价格不等,如走特殊加快检测每1项需8000元的费用,请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回复如何在项目公示期开始到截止期合理合法的做到上述要求,因此我司要求上述检测内容改为依据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执行的标准检测报告。
投诉事项8:第六章评标办法及开标程序
供货、安装、验收方案:根据货物交付时间节点,落实送货安装时间和人员安排,确保按期交付使用。其中安全措施、应急方案、运输方案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安装方案的制定,提供的方案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得2分)
安装方案的制定,提供的方案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得2分)
验收方案的制定,提供的方案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得2分)
事实依据:该项回复并未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二章、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回复,所回复内容毫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回复并未答复我司所提质疑内容,而且敷衍的回复了质疑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122页第3项中明确了“本条规定的核心要求是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请贵局作出合理的处理决定。
我司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库司解答案例,并且是公开挂网让全国学习的例子,对上述评审中使用没有评判标准的表述:
“满足程度、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方面”,我司要求招标文件明确上述表述的评审标准或者删除。
如:1、什么样的方案可以达到满足程度?
2、合理的量化标准是什么?
3、等方面是哪些方面还要进行评审?
投诉请求:请求:投诉内容请结合浙江省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依据作出合理的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二、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答辨
龙游县教育局、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龙游县分中心答辨:
投诉事项1:关于优质轨道GB/T 2454-2013的问题。
优质轨道GB/T 2454-2013为QB/T 2454-20113笔误。已向质疑人作出澄清。因该标准指向唯一,按常理判断,作为家具从业人员,不会因此笔误造成理解错误。鉴于该项目原定于在5月21日9:30开标,且项目已发布两次更正公告,故不再发布更正公告从而避免资料浪费。该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2:关于油漆工艺,五金配件,金属材料等涉及品牌问题。
“材质”要求出现品牌,同时在所举例的品牌后面有“同档次”等表述,只是用于对油漆工艺,五金配件,金属材料品质要求的举例方式说明,对家具行业人员提出材料大致范围的要求,不存在指定品牌问题。此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3:家具材质,货物面板,面料要求等涉及地域问题。
涉及到“进口”“北美”材质的办公家具一则数量、金额占比极少,且只是原材料,二是符合《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国际化原则,不存在歧视问题此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4:提供6个业绩的问题。
业绩分为3分,符合不超过商务报价分的10%的要求;要求承接过类似家具项目业绩即可得相应分,不存在投诉人所称的问题。此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5:产品认证证书的问题。《政府采购-家具项目 采购需求标准》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的文件己明确。此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6:企业认证证书的问题。《政府采购-家具项目 采购需求标准》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的文件己明确。此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7:产品原材料检测报告的问题。《政府采购-家具项目 采购需求标准》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的文件己明确。此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8:供货、安装、验收的问题。
本项为方案评价,是主观分。由评标专家根据投标文件响应情况独立作出评审,评分设置无不当情形。此项投诉不成立。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3、《政府采购投诉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4、《浙江省政府采购联合会 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浙政采联〔2020〕1号、浙家协〔2020〕5号
龙游同心家具有限公司答辨:
投诉事项1:关于优质轨道GB/T 2454-2013的问题。
优质轨道GB/T 2454-2013为QB/T 2454-20113笔误。该条款不影响评分,只要响应都可以得分,故该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2:关于油漆工艺,五金配件,金属材料等涉及品牌问题。
“材质”要求出现品牌,采购方为了能采购到质优价廉的产品,注明每项都有三种以上的品牌且有说明和三种品牌同等档次的五金件也可以,并未设定为某一品牌。此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3:家具材质,货物面板,面料要求等涉及地域问题。
参数里注明的材质、木皮、面料在市场上都有普遍存在,不同产地的原材料,质地、价格相差很多,采购人为了保证质量和公平设置该标准,未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品牌,此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4:提供6个业绩的问题。
“供应商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的同类案例,每个案例需提供合同、发票和验收报告复印件,每个案例得0.5分,最高得3分(同类案例是指与采购标的同品类的产品案例)。”见《政府采购-家具项目 采购需求标准》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的文件己明确。此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5:产品认证证书的问题。“主要产品(采购人可根据采购内容自定义)及其生产厂家具有有效期内的CQC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有得1分,没有不得分。主要产品(采购人可根据采购内容自定义)及生产厂家具有有效期内的CEC家具产品环保卫士认证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有得1分,没有不得分。主要产品(采购人可根据采购内容自定义)及其生产厂家具有有效期内的CQTA品质验证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有得1分,没有不得分。环境标志产品评审。投标产品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且获得指定认证机构出具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每项产品得0.5分,最高得3分。供应商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不得分。”见《政府采购-家具项目 采购需求标准》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的文件己明确。此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6:企业认证证书的问题。“主要产品(采购人可根据采购内容自定义)的生产厂家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有得1分,没有不得分。主要产品(采购人可根据采购内容自定义)的生产厂家具有有效期内的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有得1分,没有不得分。主要产品(采购人可根据采购内容自定义)的生产厂家具有有效期内的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有得1分,没有不得分。”见《政府采购-家具项目 采购需求标准》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的文件己明确。此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7:产品原材料检测报告的问题。“须提供符合核心技术性能要求的与采购标的同品类(如桌、椅、柜、架、床、沙发等)成品检测报告(一年内);特殊项目可要求检测报告有效期在三个月内。采购标的涉及两个及以上品类时,采购人可自行决定需提供检测报告的品类数量,评分数值可在以下评分内容和评分范围内合理分配。每个品类的核心技术指标评分内容如下:1.力学性能(稳定性全项、符合采购需求的强度及耐久性全项),符合得1.5分,不符合不得分;2.产品涉及的表面理化性能(如:漆膜、软硬质覆面、金属件、封边条表面胶合强度等),符合得0.5分,不符合不得分;3.甲醛释放量按对应的国家标准执行评分(选取两项中的其中一项):(1)按GB 18580-2017执行,甲醛释放量≤0.05mg/m3 得1.5分,0.05(不含)~0.124mg/m3 得1分;(2)按GB 18584-2001执行,甲醛释放量≤0.5mg/L 得1.5分,0.5(不含)~1.5mg/L 得1分。4.除第3项所涉及的甲醛释放量以外的安全性能和有害物质限量,符合得1.5分,不符合不得分。备注: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由具备家具成品及其原辅材料检测能力并通过国家计量认证(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见《政府采购-家具项目 采购需求标准》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的文件己明确。此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8:供货、安装、验收的问题。“项目实施规划方案,提出合理的项目整体实施方案,能按照项目分解节点,并可跟踪实施。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方案能否满足采购需求,由评审小组判定评分,最高得1分。安装服务实施方案,安装方案的制定,根据货物交付时间节点,落实送货安装时间和人员安排,确保按期交付使用。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方案能否满足采购需求,由评审小组判定评分,最高得2分。”
本项为方案评价,是主观分。由评标专家根据投标文件响应情况独立作出评审,评分设置无不当情形。此项投诉不成立。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3、《政府采购投诉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4、《浙江省政府采购联合会 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浙政采联〔2020〕1号、浙家协〔2020〕5号 
   2、处理结果:三、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采购文件,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预算金额230万元,本项目于2024年5月21日开标,中标供应商为浙江奥尚家具有限公司,2024年6月6日因其他质疑事项成立,变更中标供应商为龙游同心家具有限公司,中标价为178.35万元。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内容为“优质轨道,依据GB/T 2454-2013、QB/T3827-1999、QB/T3832-1999标准,垂直静载荷、操作力、耐久性(10万次)、下沉量符合要求;金属表面耐腐蚀乙酸盐雾200h等级10级。”,经调查GB/T 2454-2013确实不存在,应为QB/T 2454-2013,被投诉人也承认是笔误,但未进行公开澄清。经调查该标准名称为“家具五金 抽屉导轨”,为行业标准,本条内容为衣柜轨道的采购需求,垂直静载荷、操作力、耐久性、下沉量均是该标准的主要检测内容,且实际采购需求非常明确。故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未进行公开澄清确有错误,但不足以影响采购需求的描述,故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投诉事项2:关于讲台、批改桌的油漆工艺、五金配件及防爆柜的材料、防锈、五金的采购要求。其一是采购文件对油漆工艺、五金配件、材料、防锈等的要求,是对所购产品的原材料、生产工艺、配件等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并非购买这些产品,且采购文件也有同档次、等同等字样描述,不属于“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品牌”。其二是本项目实际是家具的定制采购,并非成品的采购,上述要求中涉及到11个品牌,涉及到五类行业,不存在“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品牌”,供应商完全可以按照采购文件组织生产,故也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关于材质面板面料的进口要求。从招标文件看是指办公椅的材质、办公桌置物柜侧边柜会议桌茶水柜等的面板、会议桌的木皮、会议桌的基材、会议椅双人沙发单人沙发的面料等原材料要求是进口,并非是采购产品要求进口,故招标文件的采购产品不属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规定的进口产品。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投标人提供有关业绩情况,本项目采购标的学习床柜及办公家具,设置类似家具项目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本项目价格分30分,业绩分3分,符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业绩分不得高于价格分的10%”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5:关于具有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问题。本项目为学校的床柜及办公家具采购,并且采购产品包含实木类家具、钢木家具、软体家具、人造板类家具,采购人要求提供相关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并无不当,也符合浙江省政府采购联合会、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联合下发的《政府采购-家具项目采购需求标准》的建议评分标准。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6:关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问题。经本机关调查,本项目为综合评分法,采购标的主要为学校的学生床柜及办公家具,上述证书涉及产品质量、环保、健康等要素,因此做为评审因素并无不当,且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证书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也符合浙江省政府采购联合会、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联合下发的《政府采购-家具项目采购需求标准》的建议评分标准。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7:关于检测报告的问题:经调查,GB/T 3324-2017标准名称为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T 35607-2017标准名称为绿色产品评价 家具、GB/T 38794-2020标准名称为家具中化学物质安全 甲醛释放量的测定、GB/T 31762-2015标准名称为木质材料及其制品中苯酚释放量测定 小型释放舱法、QB/T 2280-2016标准名称为办公家具 办公椅、GB/T 14532-2017标准名称为办公家具 木制柜、架、GB/T 17657-2022标准名称为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GB/T 39019-2020标准名称为定制家具 组合组装标识技术要求、QB/T 2189-2013标准名称为家具五金 杯状暗铰链、SN/T 1877.2-2007标准名称为塑料原料及其制品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方法、GB 28481-2012标准名称为塑料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HG/T 2006-2022标准名称为热固性和热塑性粉末涂料。都现行有效,采购文件要求为合格抽测报告,基本为家具的相关检测报告,本项目为学生床柜及办公家具采购,采购人要求提供家具的相关检测报告并无不当,也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及浙江省政府采购联合会、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联合下发的《政府采购-家具项目采购需求标准》的建议评分标准。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8:供货、安装、验收方案的细化量化问题。本项评分总分为6分,已经细化到供货、安装、验收每个方案2分,也符合浙江省政府采购联合会、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联合下发的《政府采购-家具项目采购需求标准》的建议评分标准。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本机关意见
综上,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2-8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及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法院或衢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4年06月28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龙游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严伟强 
   3、联系电话:0570-7011687   
附件信息:
高新园区实验学校学生床柜及办公家具投诉处理决定.pdf
6.5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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