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东莞市站瑞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改扩建)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3/08/0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东莞市站瑞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改扩建) 受理号(号)20230015039项目名称东莞市站瑞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改扩建)建设地点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广场北路冼沙3坊路段建设单位东莞市站瑞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东碁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项目概况东莞市站瑞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改扩建)属于改扩建项目,厂房地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广场北路冼沙3坊路段(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坐标:东经:113度44分58.325秒,北纬:23度5分42.644秒)。项目改扩建后总投资1300万元人民币,占地面积为1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3000平方米,项目改扩建后主要从事橡胶鞋底、加工鞋底、IP鞋底和MD鞋底的生产,项目生产橡胶鞋底60万双/年、加工鞋底100万双/年、IP鞋底40万双/年、MD鞋底20万双/年。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属于不达标区。项目厂界外500米范围内存在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距离项目最近的保护目标为项目北面的商铺、出租屋(13m)。项目橡胶鞋底的密炼、开炼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由“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FQ00001排气筒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同时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项目油压成型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分别由2套“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分别经FQ00002和FQ00003排气筒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同时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硫化氢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新、扩、改建标准,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项目IP鞋底和MD鞋底的密炼、开炼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由“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FQ00004排气筒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的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同时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项目造粒、射出成型、发泡、模压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分别由2套“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分别经FQ00005和FQ00006排气筒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的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同时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氨气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新、扩、改建标准;CO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排放限值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项目整理、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由“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FQ00007排气筒高空排放,VOCs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表1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Ⅱ时段标准,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同时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项目上处理剂、烘干、调胶、刷胶、贴合、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分别由2套“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分别经FQ00008和FQ00009排气筒高空排放,VOCs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表1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Ⅱ时段标准,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同时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项目各工序产生的臭气经收集后由不同套的“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分别经不同的排气筒(FQ00001-FQ00009)高空排放,臭气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新、扩、改建标准,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项目打粗工序产生的粉尘收集后,分别经旋风除尘装置处理后引至排气筒(FQ00010、FQ00011)高空排放,FQ00010排气筒的粉尘有组织排放可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粉尘无组织排放可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FQ00011排气筒的粉尘有组织排放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的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同时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粉尘无组织排放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天然气燃烧废气收集后由FQ00012排气筒高空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浓度可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项目厨房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大型标准后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废水处理站产生的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通过加盖密闭,加强周边通风直接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综上所述,项目大气污染物可达标排放,经过一段距离大气稀释扩散后对敏感点的影响不大,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2、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最后进入东莞市高埗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中心涌,对中心涌的水质影响不大。项目生产废水经废水处理及回用水系统处理后,85%回用于生产,其余15%交有相应处理能力单位处理。项目冷却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3、噪声项目应定期对各种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减震、吸声等措施,项目产生噪声再经墙体隔声、距离衰减后,其项目厂界噪声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对周围环境不造成影响。4、固废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收集后由专业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采取上述措施后,则本项目的固体废物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公众参与情况不需参与开展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根据环评要求,积极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治理防治措施有效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公示时间2023-08-01联系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23391131通讯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初步审查意见附件附件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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