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0日内,并安装调试合格。
(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A.乙方负责产品到甲方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B.乙方负责产品在甲方指定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C.乙方负责其派出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安装调试
A.乙方负责所有产品的制作及安装,在实施过程中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
B.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等,移交甲方。
C.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有权拒绝采购人强令的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由于乙方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甲方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D.合同履行完毕,无论在质保期内或质保期后,除法定不可抗力或第三方责任因素外,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中标人承担责任。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全新、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项目整体质保期为一年。
(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1)项目验收
A.申请验收:甲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载明的质量、服务等有关条款依法组织履约验收。乙方须在履行完合同义务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
B.甲方成立验收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单位主管领导和监察、财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邀请专家或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
C.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D.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验收要求
A.以政府采购合同、招投标(采购)及补充文件、国家或行业标准、封存样品为验收的主要依据。
B.验收工作小组到合同标的交付现场进行审查验收。根据标的清单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及备品备件,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进口产品报关单,对标的进行检测试验或演试,检查安装调试运行情况以及了解人员培训情况。验收的情况在验收报告单上进行记录,有偏差的须提出处理意见。验收小组对验收结果做出结论性的意见,并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验收记录、检测报告、专家意见等作为验收报告单附件。验收不采取抽查形式。
C.验收报告单与合同、发票是支付合同款项的必备依据。
甲乙双方应履行招标文件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A.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B.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A.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B.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C.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