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金额
-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4/07/0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h24-210124-00036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同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撰写人: 沈阳市法库县财政局 有效期: 2024-07-04 至 2025-07-04
撰写单位: 沈阳市法库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CZJD【2024】001号)
一、项目编号: JH24-210124-00036
二、项目名称:法库县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改良采购项目(第10包、第11包)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辽宁同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天坛南街8-12号A2栋251
当事人2:法库县农业农村局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法库县农业农村局
四、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8日,我局收到法库县农业农村局提交的《情况说明》,内容为:“我县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改良采购项目(第10包、第11包)于2024年6月4日开标,招标代理公司为辽宁同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该代理公司在未经我局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发布《法库县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改良采购项目(第10包、第11包)终止公告》。我局认为应维持原评审结果。”2024年6月25日,我局收到辽宁同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内容为:“法库县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改良采购项目(第10包、第11包)于2024年6月4日组织开评标程序,开评标工作于当日结束。在开、评标过程中我公司委派工作人员中有一名工作人员为非本公司专职人员,违反《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 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将实行专职从业人员负责制。’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记分情况表第25条,指派非专职从业人员或未经培训的专职从业人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的规定。由于公司管理混乱、自查不严,上述问题在未经监管部门核实是否满足废标条件,定标结果未经采购人书面确认的情况下,我公司擅自发布项目终止公告,造成不良影响。鉴于上述情况,我公司将积极配合调查,完全接受监管部门处理意见,承担后果。同时根据监管部门处理结果,加强公司管理,增强从业人员业务水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4年3月22日,法库县农业农村局委托辽宁同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法库县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改良采购项目(第10包、第11包)(项目编号:JH24-210124-00036)(以下称“本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024年6月21日,辽宁同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终止公告,项目终止的原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的规定,本项目废标。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我局认为:代理机构应指派专职从业人员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为财政部门的相关管理性规定,代理机构指派非专职从业人员组织开、评标工作并不必然影响采购公正。影响采购公正需要视具体行为、后果进行判断。辽宁同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委派工作人员中有一名工作人员为非本公司专职人员”为由废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本项目不存在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辽宁同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辽宁同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辽宁同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辽宁同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改正情况向我局作出书面说明。
六、其他补充事宜

沈阳市法库县财政局
2024 年 7 月 4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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