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红安卷烟厂辅料平衡库自动配送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金额
125.61万元
项目地址
湖北省
发布时间
2023/06/0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招标】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红安卷烟厂辅料平衡库自动配送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BT—13210022—231759)
项目所在地区:湖北省
一、招标条件
本红安卷烟厂辅料平衡库自动配送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招标人为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红安卷烟厂。
本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详见公告内容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001)红安卷烟厂辅料平衡库自动配送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红安卷烟厂辅料平衡库自动配送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详见公告内容;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3年06月06日08时30分到2023年06月12日17时00分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06月26日09时30分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3年06月26日09时30分
七、其他
1.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名称:红安卷烟厂辅料平衡库自动配送项目
1.2采购内容:本次采购共1个包,主要包括智能视觉搬运叉车2辆及相关系统软件开发。
商务及技术要求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最高投标限价总价(含税):1256138.42元。
中标供应商数量:1家。
1.3采购结果有效期及服务期限:本项目为总价采购,本次招标结果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所有货物、服务交付并验收合格、质保期满为止之日前有效。
1.4交货期要求:合同签订后45个自然日内具备交货条件,具体交货时间以招标方通知为准,现场安装调试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1.5质保期要求:不少于1年(以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6采购结果应用范围: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红安卷烟厂;
采购结果公告发布后中标供应商需与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红安卷烟厂签订采购合同。
1.7服务地点: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红安卷烟厂。
1.8质量标准要求: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及招标文件相关要求。
1.9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国家财税法规政策调整增值税税率的,双方以不含税价为基础结合政策规定税率予以实际结算,烟草行业统一规定的采购结算要求除外。
2.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格:
2.1一般条件
2.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在劳动保护、节能减排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1.3参加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无失信惩戒等信息;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采购活动中不存在行贿行为;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责令停产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破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状态,有非法经营、诈骗、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记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1.4未被中国烟草总公司或招标人禁止参加企业采购活动且在禁止期内。
2.2特殊要求:
2.2.1投标人须为所投设备的生产制造商或设备代理商,如为设备生产制造商,须提供制造商声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如为设备代理商的,须提供所投设备的生产制造商出具的授权;
2.2.2投标人须提供至少一份近3年(2020年6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类似设备(类似设备是指合同内容包含AGV、无人搬运叉车、智能叉车、智能视觉叉车/搬运车等产品其中之一)的供货市场销售合同(若为代理商,可同时提供生产制造商类似设备销售业绩),须提供项目合同关键页复印件(至少包括封面页、服务内容页、合同金额页、合同签字页)和至少一张对应发票及银行收款凭证予以证明,以上证明材料须完整、有效,否则不予认可。
2.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其他事项
3.1投标人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3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参加采购活动中,被刑事判决、刑事裁定或党政纪处分决定认定有行贿行为的情形,应实施禁入管理。
对行贿供应商的禁入措施,适用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行贿人。
在禁入期限内,上述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企业,均不得参加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新的采购项目。
以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党政纪处分决定书生效的时间为准。
3.2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招标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将根据《湖北中烟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工作要求执行处理。
3.3其他:无。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请联系后获取表格、附件及相关文件等。
联系人:赵 琳
联系电话:185 1840 8518
邮
箱:zqsd8518@126.com
(招标编号:HBT—13210022—231759)
项目所在地区:湖北省
一、招标条件
本红安卷烟厂辅料平衡库自动配送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招标人为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红安卷烟厂。
本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详见公告内容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001)红安卷烟厂辅料平衡库自动配送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红安卷烟厂辅料平衡库自动配送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详见公告内容;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3年06月06日08时30分到2023年06月12日17时00分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06月26日09时30分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3年06月26日09时30分
七、其他
1.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名称:红安卷烟厂辅料平衡库自动配送项目
1.2采购内容:本次采购共1个包,主要包括智能视觉搬运叉车2辆及相关系统软件开发。
商务及技术要求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最高投标限价总价(含税):1256138.42元。
中标供应商数量:1家。
1.3采购结果有效期及服务期限:本项目为总价采购,本次招标结果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所有货物、服务交付并验收合格、质保期满为止之日前有效。
1.4交货期要求:合同签订后45个自然日内具备交货条件,具体交货时间以招标方通知为准,现场安装调试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1.5质保期要求:不少于1年(以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6采购结果应用范围: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红安卷烟厂;
采购结果公告发布后中标供应商需与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红安卷烟厂签订采购合同。
1.7服务地点: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红安卷烟厂。
1.8质量标准要求: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及招标文件相关要求。
1.9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国家财税法规政策调整增值税税率的,双方以不含税价为基础结合政策规定税率予以实际结算,烟草行业统一规定的采购结算要求除外。
2.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格:
2.1一般条件
2.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在劳动保护、节能减排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1.3参加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无失信惩戒等信息;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采购活动中不存在行贿行为;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责令停产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破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状态,有非法经营、诈骗、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记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1.4未被中国烟草总公司或招标人禁止参加企业采购活动且在禁止期内。
2.2特殊要求:
2.2.1投标人须为所投设备的生产制造商或设备代理商,如为设备生产制造商,须提供制造商声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如为设备代理商的,须提供所投设备的生产制造商出具的授权;
2.2.2投标人须提供至少一份近3年(2020年6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类似设备(类似设备是指合同内容包含AGV、无人搬运叉车、智能叉车、智能视觉叉车/搬运车等产品其中之一)的供货市场销售合同(若为代理商,可同时提供生产制造商类似设备销售业绩),须提供项目合同关键页复印件(至少包括封面页、服务内容页、合同金额页、合同签字页)和至少一张对应发票及银行收款凭证予以证明,以上证明材料须完整、有效,否则不予认可。
2.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其他事项
3.1投标人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3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参加采购活动中,被刑事判决、刑事裁定或党政纪处分决定认定有行贿行为的情形,应实施禁入管理。
对行贿供应商的禁入措施,适用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行贿人。
在禁入期限内,上述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企业,均不得参加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新的采购项目。
以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党政纪处分决定书生效的时间为准。
3.2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招标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将根据《湖北中烟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工作要求执行处理。
3.3其他:无。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请联系后获取表格、附件及相关文件等。
联系人:赵 琳
联系电话:185 1840 8518
邮
箱:zqsd8518@126.com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