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基建维修项目服务单位采购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金额
19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08/0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1083266-20220715-71
预算金额198万元
招标公司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招标联系人刘俪璐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中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刘俪璐0731-22223333
中标公司株洲市亿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148万元
中标联系人陈铁珍13055118908
中标公司湖南同景园林建筑有限公司50万元
中标联系人杨平18873307170
公告正文
2022年基建维修项目服务单位采购中标(成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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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年8月3日 | |||||||||||||||||||||||||||||||||||||||||||||||||||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的2022年基建维修项目服务单位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于2022年07月29日结束,现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如下: | |||||||||||||||||||||||||||||||||||||||||||||||||||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 |||||||||||||||||||||||||||||||||||||||||||||||||||
采购项目名称:2022年基建维修项目服务单位采购 | |||||||||||||||||||||||||||||||||||||||||||||||||||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22]001604号 | |||||||||||||||||||||||||||||||||||||||||||||||||||
代理机构名称:湖南中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采购项目编号:1083266-20220715-71 | |||||||||||||||||||||||||||||||||||||||||||||||||||
预算金额:1,980,000.00 元 | |||||||||||||||||||||||||||||||||||||||||||||||||||
采购项目内容与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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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应商来源 | |||||||||||||||||||||||||||||||||||||||||||||||||||
邀请供应商的情况 | |||||||||||||||||||||||||||||||||||||||||||||||||||
1、供应商产生方式:(√)公告邀请 ( )供应商库抽取 ( )采购人、专家推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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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磋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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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标(成交)供应商及主要标的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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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采购人支付代理服务费 | |||||||||||||||||||||||||||||||||||||||||||||||||||
收费标准:按规定收取 | |||||||||||||||||||||||||||||||||||||||||||||||||||
代理服务费总金额:18200 元 | |||||||||||||||||||||||||||||||||||||||||||||||||||
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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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产生方式注明是随机抽取或自行选定;参与过程注明是确定供应商、谈判或全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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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质疑 | |||||||||||||||||||||||||||||||||||||||||||||||||||
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如对此公告有异议的,请于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
1、采购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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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购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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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购代理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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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2022年基建维修项目服务单位采购——定磋商文件.zip2022年基建维修项目服务单位采购——定磋商文件.zip
委托代理编号:HNZZ-CG-20221033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2]001604号采购人: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采购项目名称:2022年基建维修项目服务单位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1-第一章磋商通知-1-目录2022年7月湖南中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八、其它补充事宜-3-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2-六、疑问及质疑-2-五、公告期限-2-四、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2-三、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2-
三、响应文件-10-二、磋商文件-10-一、说明-8-磋商须知正文-8-磋商须知前附表-4-第二章磋商须知-4-
1.磋商小组-19-第三章评审办法及标准-19-七、其他规定-18-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17-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13-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3-
1.项目管理信息-22-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22-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22-4.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21-3.比较与评价-19-2.评审方法-19-
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24-6.组成合同的文件-23-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23-4.付款-22-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22-2.合同标的及金额-22-
6.服务内容及要求-25-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24-4.合同价款-24-3.合同标的及金额-24-2.合同的适用范围-24-1.定义-24-
12.合同转让和分包-26-11.合同中止与终止-25-10.合同的变更-25-9.违约责任-25-8.合同价款支付-25-7.保密义务-25-
18.合同生效-27-17.合同未尽事项-27-16.通知-27-15.法律适用-26-14.解决争议的方法-26-13.不可抗力-26-
四、服务质量要求及响应时间(包一包二)-30-三、服务要求(包一包二)-29-二、总体要求(包一包二)-29-一、采购项目概况-29-第五章采购需求-29-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8-
二、保证金-37-一、磋商响应声明-34-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33-七、其他事项(包一包二)-32-六、付款方式及取费依据(包一包二)-31-五、服务质量检查标准和方法(包一包二)-30-
八、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48-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46-六、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44-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43-四、服务技术方案-41-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38-
2、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2]001604号1、项目名称:2022年基建维修项目服务单位采购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2022年基建维修项目服务单位采购(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2]001604号;委托代理编号:HNZZ-CG-20221033)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第一章磋商通知九、最后报价-49-
7、采购项目内容与数量:6、采购预算:1980000.00元。5、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服务期限:一年3、委托代理编号:HNZZ-CG-20221033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2)是否采购进口产品或支持境外企业参加磋商:本次采购拒绝境外企业参加磋商。(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次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8、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时间:2022年07月15日起至2022年07月22日,每天上午08:30至12:00,下午02:00至05: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三、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5、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不接受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4、供应商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适应包一包二:投标人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及以上资质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2022年07月29日09时00分。1、首次响应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2022年07月29日09时00分。四、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4、售价:0元/份。3、方式: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购买)、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特定资格条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到指定地点购买磋商文件。2、地点:湖南中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69号庐山恋铭逸酒店21楼)
1、潜在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六、疑问及质疑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公告内容以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1、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发布。公告期限从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五、公告期限3、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地点:湖南中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69号庐山恋铭逸酒店21楼)
2、采购人电话:0731-22223333姓名:刘俪璐、冯淋1、采购项目联系人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2、潜在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或采购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名称:湖南中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3、采购代理机构电话:0731-22783844联系人:张莉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田心大道18号名称: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包一;保证金汇至:八、其它补充事宜电话:0731-22223333联系人:刘俪璐、冯淋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69号庐山恋铭逸酒店21楼
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开户名称:湖南中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包二;银行账号:9550880234563200253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开户名称:湖南中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
第二章磋商须知银行帐号:9550880221465100161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账户名:湖南中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采购代理服务费汇至:银行账号:9550880234563200253
一、说明磋商须知正文注2:本磋商须知前附表中用“☑”表示的为“选用”;用“□”表示的为“不选用”。注1:本磋商须知前附表与磋商文件的其他描述如有矛盾,以本磋商须知前附表为准。磋商须知前附表
2.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定义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1.适用范围
2.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2.8“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2.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4“磋商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2)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3.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授权委托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4.参与磋商的费用(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联关系。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6.联合体形式
8.采购进口产品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7.现场勘察(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10.磋商文件的组成二、磋商文件9.1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等产品政策支持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报价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支持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支持中的一项累加。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政策规定可在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8.2本章第8.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第三章评审方法及标准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一章磋商通知10.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11.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10.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10.3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10.2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
13.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13.一般要求三、响应文件12.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2.1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1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4.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4.响应文件的组成13.5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13.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13.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13.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6)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4)服务技术方案(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2)保证金(1)磋商响应声明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1)未在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14.3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14.2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应当提供经销、或代理磋商货物、或为磋商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否则,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7)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以及规定格式的首次报价的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的电子文件
15.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六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1.1款的有关要求。15.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15.报价14.6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4.5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14.4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7.保证金1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6.1在磋商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16.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5.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5.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财政国库:17.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7.3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17.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7.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保证金(保证金金额详见磋商文件前附表约定)。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8.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8.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18.响应文件有效期(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0.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9.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9.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9.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19.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1.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21.1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20.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20.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0.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封套两端折叠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3.1供应商有本章第16.1款情形的,磋商小组将根据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更新或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23.供应商资格审查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22.2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22.1供应商应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及相关资料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及相关资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22.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5.1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25.初步审查24.1磋商程序:初步审查、磋商(包括澄清、符合性评审查)、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29.1款或者第29.2款情形进行。24.磋商程序23.3除本章第16.1款、第16.2款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23.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磋商小组将根据本章第6.2款的规定对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6.1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磋商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26.偏离(4)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保证金形式或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27.2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27.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7.澄清26.4本章第26.3款所称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见磋商文件前附表。26.3“磋商文件前附表”中和“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磋商文件前附表。26.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磋商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29.磋商28.2符合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2)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1)不满足本章第26.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28.1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不参加磋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28.符合性审查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9.2对于本章第10.3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动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8.1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9.1对于本章第10.3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8.1款规定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直接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30.1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30.提出成交供应商29.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29.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29.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7.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29.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29.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19.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33.磋商终止32.1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经财政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符合本款情形的,本章第29.1款、第29.2款、第30.1款、第33.1款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32.磋商的特殊情形31.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3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31.确定成交供应商
34.重新评审(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3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3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35.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35.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5.保密及串通行为34.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财政部。
(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磋商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磋商或者放弃成交的;(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活动的;(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37.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37.询问及质疑36.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36.成交信息的公布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38.4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8.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38.3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38.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8.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8.成交通知37.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9.4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39.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39.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9.1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39.签订合同
40.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40.采购代理服务费七、其他规定(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二)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1.1评审由依法组成的磋商小组负责。1.磋商小组第三章评审办法及标准41.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41.其他规定40.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2.3权值的取值范围见下表,本采购项目的权值见磋商文件前附表。评审因素:信誉、业绩、技术、价格、服务、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不包括第二章“磋商须知”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2.2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评分细则》,不得对响应文件优于磋商文件要求的评审因素给予加分。2.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即响应文件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经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评标方法。2.评审方法
本项所称最终报价为按本章第3.2款规定价值扣除后的最终报价。最终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最终报价)×价格权值3.3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价格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有效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3.2最终报价评价。磋商小组以最终报价为基础,依次对最终报价进行算术修正和政府采购政策优惠价格扣除计算。3.1磋商小组应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标准和评标因素,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3.比较与评价
评标方法及标准表适用(包一)(包二)3.7评分细则3.6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项评分因素的得分。3.5涉及多处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涉及调整得分的,按本章第3.4款规定调整得分;涉及调整价格的,按本章第3.2款规定调整价格。综合调整见磋商文件前附表相关规定。3.4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按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采购合同编号: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4.2成交候选人数量为1~3名,本次磋商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量见磋商文件前附表。4.1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4.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
(2)采购方式:(1)采购组织形式:1.项目管理信息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供应商(全称):(乙方)采购人(全称):(甲方)
4.付款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2.合同标的及金额(3)项目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