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仓山区民政局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4]FJBWZB[GK]2019002的福州市仓山区民政局仓山区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采购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15040299 | 其他财产保险服务 | 保险服务 | 1 | 批 | 国内 | 1076600 | 1076600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 | 无 | ||||
合计: | 10766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零柒万陆仟陆佰元整(¥10766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7)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临江新天地美墩苑3号楼8层;
4.3交付条件:已合同签订为准。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福州市仓山区户籍人口约为538300人(根据仓山区2019年统计年鉴)。。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采购人组织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一次性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2019年8月24日零时至2020年8月23日24时。
10、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未履约造成的损失,将由责任方负责承担。。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投保人:福州市仓山区民政局。 14.2被保险人:福州市仓山区民政局。 14.3保险标的:福州市仓山区户籍人口约为538300人(根据仓山区2019年统计年鉴)。 14.4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凡具有被保险人所辖户籍的自然人(以下简称“居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承保区域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对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对于伤亡居民的给付救助金的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付: (一)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灾害; (二)在上述自然灾害中的抢险救灾行为; (三)由于上述自然灾害引发的意外触电、火灾事故; (四)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森林火灾; (六)见义勇为(区级以上政府认定); (七)恶性伤害事件救助保险; (八)拥挤踩踏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参加群众性活动中因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九)房屋倒塌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仓山区行政区域内因房屋倒塌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14.5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财产损失; (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三)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协议所约定的责任; (四)居民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五)精神损害赔付或其它任何间接损失; (六)非洪水期的居民溺水身亡或正常游泳、戏水导致的居民溺水身亡; (七)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4.6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2亿元人民币,全年累计赔偿限额1.2亿元人民币。 (一)死亡:每人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二)医疗费: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每人人民币1万元(包含在每人赔偿限额内)。伤亡人员住院抢救、医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保险人在灾害发生后的第一时间,承诺预付并向实施救治的医疗机构提供担保函,预付限额为每人人民币1万元,以确保伤员得到必要的及时救治;超过1万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承担,预付部分届时在理赔结算时扣除。 (三)失踪:期满30天,经公安部门确认,我司按每人赔偿限额人民币10万元进行赔付。若失踪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没有死亡,应全额退还赔付金额。 (四)伤残:按伤残比例赔付,(见附件一:伤亡赔付比例表)对于户籍在仓山区内的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扶对象因自然灾害或在自然灾害中的抢险救灾行为造成伤残的,赔偿比例往上调整一级。(例如:十级伤残按照九级伤残赔付,以此类推;一级伤残、二级伤残和死亡的赔偿比例均为100%。) 14.7保险费 每人每年保险费2元,2019年-2020年保险期总保险费为人民币壹佰零柒万陆仟陆佰元整(¥1076600.00)。 14.8保险期间 2019年8月24日零时至2020年8月23日24时。 14.9赔偿处理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民政部门按照救助有关规定确定;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14.10理赔流程 14.10.1理赔流程图 14.10.2受理报案 (一)仓山区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项目发生保险事故后,可向我公司服务热线95518报案或直接与项目服务专员高胜晓联系,电话15880020565。 (二)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及时报案,我公司认可出险单位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14.10.3现场查勘 (一)我公司在接到报案后1小时内,以电话、书面(传真)、网络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及时向出险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二)如进行现场查勘,我公司查勘人员保证市区内1小时、郊区县2小时到达事故现场。否则,出险单位有权自行处理事故现场,只保留事故现场的有关照片及有关实物证据。 (三)如不进行现场查勘,我公司同意以出险单位提供的索赔材料作为理赔依据。 (四)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配合出险单位做好必要的施救工作,推荐与我司有合作关系的专业医疗机构对伤员进行治疗。 14.10.4索赔单证收集 我公司将安排专人负责上门收集被保险人理赔单证。 14.10.5索赔材料 ? 出险通知书; ? 索赔申请书; ? 现场照片或录像资料(若有); ? 事故责任认定材料(事故联合调查资料或投保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 造成人身伤害的,需提供的单证:伤残鉴定书(评残时);伤者医疗费收据或发票原件、门诊病历复印件、出院证明、用药清单;伤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涉及误工费时);被抚养人供养证明,护理人员及伤者的误工证明等;伤者需要护理的证明、护理人员收入情况证明(涉及护理费时);交通费报销凭证、住宿费报销凭证; ? 造成人员死亡的,须提供死亡人员的户口注销单、死亡证明、火葬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所在镇(街)出具的关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亡确认书(列表式,不必一人一份); ? 被保险人签章的领取赔款授权书; ? 接收赔款的被保险人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 法院民事赔偿判决书(调解书)或其他诉讼材料(发生诉讼时); ? 特殊个案,应提供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案件资料。 14.11服务组织机构 为了更好的为被保险人服务,提高保险理赔的效率,我司专门成立专项领导、服务小组,在保险期限内为被保险人提供高效、便捷的专业服务。 专项服务小组 部门 姓名 联系号码 备注 组 长 榕城分公司 五四营业部 洪亮 15980616027 项目经理 副组长 榕城分公司 五四营业部 陈颖 18950298353 组 员 榕城分公司五四营业部 非车专业团队 高胜晓 15880020565 具有项目服务经验 组 员 榕城分公司五四营业部 非车专业团队 张金华 15005014779 组 员 榕城分公司五四营业部 非车专业团队 叶琳 13706959301 组 员 榕城分公司五四营业部 非车专业团队 朱滢滢 15060137156 职责: ? 负责具体承保、理赔工作的协调及其他保险服务。 ? 24小时接受报案,及时组织理赔人员赶赴现场查勘; ? 及时向被保险人通报查勘定损情况,做阶段性赔案汇总报告; ? 与被保险人就具体赔案进行商讨; ? 对于重大和疑难赔案的处理提出技术性的意见和建议; ? 协助被保险人收集索赔资料,及时完成赔案理算、赔案制作、赔款支付(含预付赔款)等工作; ? 定期组织开展防灾防损、安全检查工作,排除意外事故隐患;依托自然灾害预警系统及时安排灾害预防工作; ? 执行项目重大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协助制定风险管理方案。 14.12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4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福州市仓山区民政局 | 乙方: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
住所: | 江边洲路1号临江新天地美墩苑3号楼 | 住所: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骆少鸣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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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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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88366961 |
联系方法: | 1895029891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华林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402023609023100207 |
签订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临江新天地美墩苑3号楼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