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关于山西耀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竞价交易预告
(编号:J241213130)
为维护煤炭市场经营秩序,请各交易商按照国家关于煤炭价格的有关政策要求,参与竞价交易过程中,在国家规定的价格合理区间范围内出价。
为维护交易信息安全,各交易商禁止向其他个人或机构泄露交易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1.委托单位:
山西耀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2.委托产品基本信息
标段 | 商品类别 | 交货地 | 运输方式 | 价格类型 | 委托数量(吨) | 基价(元/吨) | 每次最小降价 幅度 (元/吨) | 每次最大降价 幅度 (元/吨) |
A标段 | 动力煤 | 山西耀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 公路运输 | 含税到厂价 | 20000 | 170 | 1 | 不限 |
B标段 | 动力煤 | 山西耀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 公路运输 | 含税到厂价 | 20000 | 170 | 1 | 不限 |
C标段 | 动力煤 | 山西耀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 公路运输 | 含税到厂价 | 20000 | 170 | 1 | 不限 |
D标段 | 动力煤 | 山西耀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 公路运输 | 含税到厂价 | 20000 | 170 | 1 | 不限 |
E标段 | 动力煤 | 山西耀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 公路运输 | 含税到厂价 | 20000 | 170 | 1 | 不限 |
备注:每次报价的最小降价幅度为1元/吨。
3.委托产品参考质量指标
标段 | 煤种 | 品种 | 发热量 (Qnet, ar) (Kcal/kg) | 水分 (Mt) (%) | 硫分 (St, d) (%) |
A标段 | 烟煤 | 混煤 | ≥2000 | ≤10 | ≤2 |
B标段 | 烟煤 | 混煤 | ≥2000 | ≤10 | ≤2 |
C标段 | 烟煤 | 混煤 | ≥2000 | ≤10 | ≤2 |
D标段 | 烟煤 | 混煤 | ≥2000 | ≤10 | ≤2 |
E标段 | 烟煤 | 混煤 | ≥2000 | ≤10 | ≤2 |
备注:无
二、报名事项
1.报名资格:
在交易中心注册的煤炭经营、生产企业。
2.报名时间:授权截止2024-12-04 08:30:00 前
3.报名链接:(见本预告文件底部)
三、保证金事项
1.保证金交纳标准:200000元
2.保证金交纳方式: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
通过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绑定银行账户进行保证金“入金”操作,可实现保证金当日释放并申请“出金”。
3. 保证金交纳、管理、退还、赔付等相关规定请查阅《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保证金监管实施细则》(见报名页面)。
四、交易事项
1.交易平台: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http://www.ctctc.cn)
2.交易模式:延时竞价采购
⑴各标段常规交易时间为90分钟,若无出价,则流单;有出价,90分钟后系统自动延时120秒;
⑵在交易延时阶段,若有出价,系统自动重新开始120秒延时倒计时,直至120秒延时阶段内无出价时,此标段交易结束,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以最低价自动成交。
3.交易时间:
A标段:2024-12-04 09:00
B标段:2024-12-04 09:00
C标段:2024-12-04 09:00
D标段:2024-12-04 09:00
E标段:2024-12-04 09:00
4.交易结果公告。交易成功后,将在2个工作小时内发布交易结果公告。请参与交易商登录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进入“个人中心”查看“交易结果公告”。
五、合同签订
交易成功后,成交方须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与委托方签订煤炭购销合同。
六、交易交收
交货地点:山西耀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煤场。交货方式:公路运输至交货地点,按照买方的调度计划交货。卖方运输方式需满足货物道路运输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成交双方在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后,须在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填写《交易交收确认单》并加盖电子印章,交易中心收到双方盖章的《交易交收确认单》后,视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无争议,将解冻并退还双方保证金。《交易交收确认单》是成交双方本次交易全部完成的依据,双方确认无争议后方可填写。
交收期限
A标段:2024-12-05至2024-12-31
B标段:2024-12-05至2024-12-31
C标段:2024-12-05至2024-12-31
D标段:2024-12-05至2024-12-31
E标段:2024-12-05至2024-12-31
七、货款结算
1、货款结算:燃煤采购量达到1万吨后,买卖双方确认数量、质量无异议后,买方向卖方出具结算单,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买方收到发票后(60日)内支付相应煤款。 2、支付方式:以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支付。
八、煤质验收
数量验收:以买方到厂计量为准。 质量验收:以买方化验结果为准。
九、关于收取相关费用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煤炭现货交易运营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09号)等文件规定,通过自动成交交易的煤炭,交易中心按照成交金额的1‰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煤炭现货交易业务收费过程中,严禁一方替另一方代交代付行为。
十、其它事项
第一条指标考核 1.2.1买、卖双方以1万吨燃煤采购量做为一个结算周期,结算周期内来煤的热值、硫分、水分等指标均采用加权平均值作为结算指标。 1.2.2热值采用周期考核和日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考核(不重复考核)周期考核:验收热值(大卡/千克)Q≥2000,170元/吨结算;1900≤Q<2000,合同价据实结算;1800≤Q<1900,每降低100大卡,在合同基准价基础上扣罚0.001元/大卡·吨,说明:实际卡单价=合同单价-(1900-周期加权平均热值)/100×0.001;1700≤Q<1800,每降低100大卡,在合同基准价基础上扣罚0.005元/大卡·吨 说明:实际卡单价=合同单价-0.001-(1800-周期加权平均热值)/100×0.005; 1600≤Q<1700,每降低100大卡,在合同基准价基础上扣罚0.008元/大卡·吨 说明:实际卡单价=合同单价-0.001-0.005-(1700-周期加权平均热值)/100×0.008;1400≤Q<1600,每降低100大卡,在合同基准价基础上扣罚0.012元/大卡·吨,说明:实际卡单价=合同单价-0.001-0.005-0.008-(1600-周期加权平均热值)/100×0.012。日考核:验收单日热值(大卡/千克)Q≥1400,不考核;Q<1400,考核系数为0,不予退还不予结算,买方有权根据煤炭热值情况自行处置1.2.3硫分采用周期考核和日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考核(不重复考核) 周期考核:验收硫(%)S≤2.0,按合同价结算;2.0<S≤2.2,每高出0.1%,扣罚5元/吨,说明:(实际硫分-2.0)/0.1×5;S>2.2,每高出0.1%,扣罚10元/吨,说明:(2.2-2.0)/0.1×5+(实际硫分-2.2)/0.1×10。单日考核:验收单日硫分(%)S≤2.2,不考核;2.2<S≤2.3,每高出0.1%,扣罚10元/吨 ,说明:(单日实际硫分-2.2)/0.1×10×当日考核煤量;S>2.3,每高出0.1%,扣罚15元/吨,说明:[(2.3-2.2)/0.1×10+(单日实际硫分-2.3)/0.1×15]×当日考核煤量。1.2.4水分采用周期考核的形式进行考核:验收水分(%) H≤10,按合同价结算,10<H≤11,每高出0.1%,扣罚0.3元/吨,说明:(实际水分-10)/0.1×0.3;11<H≤12,每高出0.1%,扣罚0.4元/吨,说明:(11-10)/0.1×0.3+(实际水分-11)/0.1×0.4;H>12,每高出0.1%,扣罚0.5元/吨,说明:(11-10)/0.1×0.3+(12-11)/0.1×0.4+(实际水分-12)/0.1×0.5;1.2.5 设备损坏考核:由于卖方人员或者车辆原因,造成买方设备、设施、路面、草坪等损坏要求卖方等价赔偿并限期修复。 1.2.6 扣吨考核:若卖方调运的煤炭中含“三大块(石块、木块、铁块)”、煤泥团块多、外水大、或不听指挥等情况,买方有权依据实际情况每车次扣1-5吨,情节严重的买方有权扣除整车数量或拒收。 第二条 违约责任2.1买、卖双方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正常执行,如因一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2.2卖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买方按照考核条款进行考核。2.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因煤炭价格变动拒绝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煤义务的,买方有权从卖方煤款中进行考核。 第三条 争议解决 3.1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煤炭量质争议,供应商在收到公布指标告知后2个工作日内务必提出复检申请,买卖双方共同调取存样至第三方省级权威机构进行检测,费用(包括平行干扰样)由供应商承担。 3.2原公布低位热值的最终复检结果,首先应根据复检的水份进行热值折算。折算方法为:最终公布的水份与复检的水份比较,复检的水份每降低1%扣除复检热值70卡/克折算成最终复检热值。折算后的复检热值和原公布热值偏差<±100kcal/kg时,仍然以原公布的热值为准;偏差≥±100kcal/kg时,以第三方折算后的复检热值作为结算用化验结果。 3.3全水份不予复检。 3.4空干基硫份复检结果和原公布的化验结果偏差<±0.1%时,以原公布的化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偏差≥±0.1%时,以第三方复检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 3.5买、卖双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其他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可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以线下经济合同约定为准,交易成功后,成交方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双方签署线下合同)
最少参与交易商户数:3户
是否允许基价出价:是
十一、联系方式
委托企业:师慧林
电话:18935412577
交易中心:李晓湛 、朱瑾琛
电话:18636069799、13834248982
交易中心结算中心:魏羿
电话:0351-6829967 15383519356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