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4.87万元
招标联系人刘华峰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询价公告信息
询价公告名称: 2021年上海互联网部上海热线vps平台迁移支撑软件维护 创建时间: 2021-08-24 16:32:06 报价剩余时间
6天20小时14分
采购公示开始时间: 2021-08-26 09:00:00 采购公示结束时间: 2021-08-31 13:00:00 询价方式:
公开询价
终止:

询价内容说明:
项目编号:
 
 
 
【2021年上海互联网部上海热线vps平台迁移支撑软件维护】
 
询价文件
 
 
 
 
 
采    购   人:  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盖章)】
 
 2021 年  8  月  19 日
目 录
第一章 询价公告. 1
1.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1
3.       询价文件获取... 2
4.       应答文件的递交... 2
5.       供应商注册... 2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3
7.       联系方式... 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4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
1.     总则  5
1.1项目概况... 5
1.2应答费用... 5
1.3保密... 5
2.     询价文件. 5
2.1询价文件的组成... 5
2.2询价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5
3.     应答文件. 5
3.1应答文件的组成和编制要求... 5
3.2应答有效期和报价要求... 5
4.     应答  6
4.1应答文件的递交... 6
4.2应答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 6
5.     唱价  6
5.1唱价时间和地点... 6
5.2唱价程序... 6
5.3异议... 6
6.     评审  6
6.1询价小组... 6
6.2评审原则... 6
6.3评审程序... 6
7.     采购结果确定. 6
7.1确定成交供应商... 6
7.2成交通知... 7
8.     合同签订. 7
9.     采购代理服务费. 7
10.  纪律和监督. 7
10.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7
10.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7
10.3对询价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7
10.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7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7
第三章 评审办法. 8
评审办法前附表... 8
1.     评审标准. 11
2.     评审程序. 11
2.1初步评审... 11
2.2详细评审... 11
第四章 商务规范书[即合同文本] 12
第一条服务内容... 13
第二条服务要求... 13
第三条 服务验收... 13
第四条 人员技术指导和培训... 13
第五条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4
第六条 惩罚金... 14
第七条费用及支付... 15
第八条 保密... 17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8
第十条 禁止转让第三人... 19
第十一条项目服务成果的权利归属... 19
第十二条 侵权处理... 19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20
第十四条合同终止与解除... 21
第十五条项目联系人... 22
第十六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22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和其他... 22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规范书/工作任务书】. 37
1 概述    37
第六章  应答文件格式. 38
第七章 其他. 42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42
第一章 总则. 42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42
第三章 供应商不良行为. 43
第四章 处理对象. 43
第五章 采购领域. 43
第六章 处理规则. 44
第七章 不良行为信息台账. 45
第八章 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45
1.处理结果应用的基本要求... 46
2.在采购实施及份额管理工作中应用... 46
3.在供应商管理中应用... 47
4.在付款管理中应用... 47
5.特殊情况下的应用... 47
6.参考性应用... 47
第九章 附则. 48
附表1 50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 50
附表2 66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规则明细. 66
第一章  询价公告
【2021年上海互联网部上海热线vps平台迁移支撑软件维护】项目(项目编号:【210HSHH10002】),采购人为【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本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价,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参加询价应答。
1.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概况[上海热线vps平台整体迁移,计划执行时间2021.9月-2021.12.31;]:
1.2采购内容及分包划分情况:
1.2.1: 采购的产品服务内容:上海热线vps平台整体迁移。
1.2.2:询价产品技术规格或标准:
(服务要求:保证平台迁移期间平稳运行,平滑迁移,确保无重大业务及安全故障发生,无用户有理由投诉发生。)。
电信公司的故障处理时限要求:        
    业务恢复时限    总处理时限
重大故障    60分钟  3小时
关键故障    120分钟 6小时
严重故障    120分钟 24小时
一般故障    240分钟 3个工作日)
 
 
1.2.3:【★】询价产品服务要求(交货期,维保期,安装相关要求):
ü  所有报价产品需要承诺提供:验收合格后的12个月的保修;(提供承诺函并签字盖章件)
 
 
1.2.4:【★】其他要求(发票要求,送检要求)
ü  所有报价厂商需承诺提供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承诺函签字盖章件)
ü   
 
1.3【★】本项目最高限价为【48796.23】元人民币(不含税价),供应商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其应答将被否决。报价人必须上传《报价表》扫描件(格式详见第六章),《报价表》中的价格应与系统报价一致,如未上传或与系统报价不一致的视作无效报价。报价清单内容包括报价产品的名称、具体规格型号、数量、行项不含税单价(保留6位小数点)、税率(符合报价产品的要求)、行项含税总价(保留2位小数点)、报价总金额(保留2位小数点)和报价人的联系方式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ü  【★】所有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均需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营业范围包括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类的销售及维护。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ü  【★】供应商应具备近三年内行业大型云平台及虚拟化软件维保经验(提供维护案例及证书签字盖章件)
2.2  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2.2.1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的;
(3)被暂停或取消投标、参选、应答资格的;
(4)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5)在最近三年内骗取中标、中选、成交的;
(6)在最近三年内因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被解除合同/协议,或取消供应商资格的
(7)投标人在最近五年内参与的采购活动中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8)在与中国电信合作过程中出现过重大问题且尚未妥善解决的;
(9)相关产品在中国电信出现过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且未妥善解决的;
(10)应答文件相关证明材料包含虚假信息。
(11)根据电信仓储系统记录,在本次询价中标前半年内,出现过未按设备约定将设备送至指定地点且采购人发出澄清要求后5个工作日,供应商未提供合理解释的。
(12)设备或服务实际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若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
2.2.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分包(标包)或者未划分分包(标包)的同一项目询价应答。
2.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 询价文件获取
3.1  获取时间:  2021年 8月26日-8月31日  。
3.2  获取地点: 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
(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下载  。
3.3  获取方式:  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 (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下载   。
4.  应答文件的递交
4.1  应答文件递交方式:   系统递交      。
4.2  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应答截止时间)和递交地点:   2021年8月31日下午13点整、系统递交   。
4.3  唱价时间和地点:  2021年8月31日下午13点整、系统唱价  。
4.4  出现以下情形时,不予接收应答文件:
4.4.1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4.4.2  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询价文件的;
4.4.3  询价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5. 供应商注册
5.1  供应商须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完成供应商注册。
5.2  注册网址: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注册过程可查询“经验分享”模块中的“外部门户供应商注册操作演示(视频)”。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询价公告仅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上发布,其他媒介转载无效。
7.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西路1465号国立大厦9-10楼
邮    编:200020
联 系 人:刘华峰
电    话:021-52122211
电子邮件:w_cw_lhf0.sh@chinatelecom.cn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漕河泾支行
账    号:216330100100104920
采购人: 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盖章)】
      2021年  8月 19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须知前附表是对供应商须知正文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以本前附表为准。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项目概况
(1)采购人单位名称: 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2)采购人联系方式:刘华峰 021-52122211
(3)询价方式:R公开询价,□邀请询价
(4)询价组织形式:R自行组织,□委托代理机构组织
代理机构名称: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5)资格审查:□资格预审,R资格后审
2.1.1
询价文件的组成
【参见2.1】
 
2.1.3
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标识
询价文件中标识【★】的条款,均为实质性条款。
3.1
应答文件组成和编制要求
[应答文件组成:报价清单,营业执照,云平台维保资质,到货承诺,增值税发票开具承诺,授权函、业绩证明(维护案例)等,材料不完备或不满足要求视为报价无效]
[应答文件需对实质性条款逐一应答,需盖章并签字。无签字盖章视为无效应答]
 
3.2
应答有效期和报价具体要求
(1)应答有效期为【 90 】天。从递交应答文件截止日起计算。应答有效期不满足询价文件要求的将被否决。
(2)报价具体要求:报价人必须上传《报价表》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报价表》中的价格应与系统报价一致,如未上传或与系统报价不一致的视作无效报价
【报价不得超过我方最高限价,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的任何低于成本报价的不正当竞争方式】
4.1.1
应答文件递交方式、递交截止时间和递交地点
(1)递交方式:【系统递交】
(2)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 【8】月【31】日【13】点【00】分
(3)递交地点:【   系统   】
4.1.3
不予接收应答文件的其他情形
【  /  】
4.1.4
应答供应商少于三家的处理原则
R【递交应答文件的供应商为两家时,继续组织询价;递交应答文件的供应商为一家时,与其定向谈判。】
□重新询价
 
5.1
唱价时间和地点
唱价时间:【2021年8月31日13点整】
唱价地点:【  系统  】
6.3
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原则
【若报价供应商≥2家时采购人在清单内选取在商务、技术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推荐供应商,递交应答文件的供应商为一家时,与其定向谈判。】
 
【9】
【采购代理服务费金额、交纳方式和时限】
【本条增加如下规定: /  】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无】

1.  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国电信集团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本询价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本项目组织询价。采购范围、分包(标包)划分情况见第一章“询价公告”。
1.1.2本项目采购人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询价方式、询价组织形式、资格审查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应答费用
不论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准备和参与询价有关的费用。
1.3保密
参与询价活动的各方应当对询价文件和应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  询价文件
2.1询价文件的组成
2.1.1询价文件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
第一章 询价公告/询价邀请书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四章 商务规范书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规范书/工作任务书
第六章 应答文件格式
采购人另有规定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1.2询价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第一章“询价公告”或者“询价邀请书”与询价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者冲突时,以第一章“询价公告”或者“询价邀请书”为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与供应商须知正文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者冲突时,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2.1.3采购人在询价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应答将被否决的提示。显著标识方式和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询价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供应商对询价文件有疑问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对询价文件进行澄清。所有关于询价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作为询价文件的补充部分。当询价文件、询价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3.  应答文件
3.1应答文件的组成和编制要求
应答文件的组成和编制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应答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纸质版文件与电子版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版文件为准。
3.2应答有效期和报价要求
3.3.1应答有效期和报价要求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2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其应答将被否决。最高限价或者其计算方法见第一章“询价公告”或者“询价邀请书”。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的任何低于成本报价的不正当竞争方式。
4.  应答
4.1应答文件的递交
4.1.1应答文件递交方式、递交截止时间、递交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2采购人收到应答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供应商所递交的应答文件原则上不予退还,除非询价文件另有规定。
4.1.3出现以下情形时,不予接收应答文件:
(1)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未按照第一章“询价公告”或者“询价邀请书”要求获得本项目询价文件的;
(3) 其他情形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4递交应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采购人可对两家供应商继续组织询价,或与一家供应商定向谈判,或重新组织询价。具体处理原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应答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
供应商可以在规定的应答截止时间前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应答文件。供应商修改的应答文件重新提交的,应按照询价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递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应答截止时间后,不得在应答有效期内撤销其应答。
5.  唱价
5.1唱价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将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唱价,并邀请所有的供应商或者其代表出席。供应商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唱价,参加唱价的供应商代表应当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唱价。
5.2唱价程序
唱价会议由采购人组织并主持,在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应答文件都应进行唱价。唱价内容填写在“唱价记录表”中,由主持人、唱价人、记录人、供应商代表、监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5.3异议
供应商对唱价有异议的,应当在唱价现场提出,采购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审
6.1询价小组
评审由询价小组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在询价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6.2评审原则
询价小组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应答文件进行评审。
6.3评审程序
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进行。询价小组应从商务、技术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供应商,具体推荐原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出现多家供应商报价最低且相同时,应组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只对价格重新报价,直至报价最低供应商仅为一家。
询价小组应根据询价评审情况编制询价总结报告并由询价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7.  采购结果确定
7.1确定成交供应商
7.1.1采购人应在询价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之前,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询价。
7.1.3采用公开询价方式的,采购人应在公告发布媒介公示成交供应商,公示期不少于3日。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询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公示期间提出。
7.2成交通知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通知未成交供应商。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
8.  合同签订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询价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应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
9.  采购代理服务费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文件规定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的金额、交纳方式和时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 纪律和监督
10.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0.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应答,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应答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10.3对询价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询价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应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10.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应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审办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下表列举部分常用的评审因素,具体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调整]
条款号
评审内容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形式评审
供应商名称
合法有效
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1)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营业范围包括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类的销售及维护
(2)供应商应具备近三年内行业大型云平台及虚拟化软件维护经验(提供维护案例及证书签字盖章件)
……
 
资格评审
资格条件
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不得存在的情形
2.2.1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a)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的
(c)被暂停或取消投标、参选、应答资格的、
(d)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e)在最近三年内骗取中标、中选、成交的;
(f)在最近三年内因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被解除合同/协议,或取消供应商资格的
(g)投标人在最近五年内参与的采购活动中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h)在与中国电信合作过程中出现过重大问题且尚未妥善解决的;
(i)相关产品在中国电信出现过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且未妥善解决的;
(j)应答文件相关证明材料包含虚假信息;
(k)根据电信仓储系统记录,在本次询价中标前半年内,出现过未按设备约定将设备送至指定地点且采购人发出澄清要求后5个工作日,供应商未提供合理解释的。
(l)设备或服务实际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若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
2.2.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分包(标包)或者未划分分包(标包)的同一项目询价应答。
7.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响应性评审
实质性响应(可细分罗列)
1.供应商应具备大型云平台及虚拟化软件安装,维护,排错,迁移经验
2.供应商需具备常见服务器(不限于dell,ibm,华为,理想等品牌)硬件维护能力,发现问题及时排错。
3.供应商需熟悉电信机房环境及各项管理要求,具备机房安全操作能力
4. 供应商需具备熟练应用各类常见操作的系统(window, linux, )及数据库(mysql, oracle)能力
5.供应商需具备常见网络设备,防火墙设备调试,配置,排错能力
……
……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评审内容
量化因素
量化标准
价格
价格评审依据
    承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价格评审以其报价的“价款”作为评审依据;
 
 
……
 
 
 
供应商不良行为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用
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供应商的本次投标执行限制采购的处理措施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规则及处理结果上浮评审价格的比例;供应商存在多例相关处理结果的,累计上浮评审价格。
同一分包(标包)或未划分分包(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涉及多个产品评估品类的,供应商及其任一产品品类涉及相关限制采购处理结果的,该分包(标包)或招标项目均应适用相关的限制采购处理措施。
[项目存在特殊情况,须对“限制采购”的规则进行调整的,应事先在采购方案签报中详细说明调整情况,按照内控管理规定审批通过后方可调整。根据《中国电信集团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暂行规定》,暂缓施行不良行为管理的单位,可自行删除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涉及的内容。]

 
 
1.  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  评审程序
2.1初步评审
2.1.1询价小组根据本章评审办法前附表规定的初步评审标准对应答文件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询价小组应当否决其应答。
2.1.2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询价小组应当否决其应答:
(1) 询价公告“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 应答文件未按照询价文件要求盖章和签字;
(3) 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询价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
(4) 供应商有串通询价、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5) 不符合询价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6) 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1.3评审过程中,询价小组认为供应商应答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供应商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询价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询价小组应当否决其应答。
2.1.4应答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询价小组按照以下原则对应答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询价小组应当否决其应答。
(1)应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根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2.2详细评审
询价小组按照本章评审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详细评审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审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在评审过程中,询价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递交的应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者对应答文件中的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询价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递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第四章 商务规范书[即合同文本]
 
技术服务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___2021_年___9_月____日, 在__上海__签订。
 
委托方(甲方):[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1465号国立大厦9-10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陆奕奕  ]       
项目联系人:[刘华峰]          
联系方式:[ 52122211-121
]                     
通讯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1465号国立大厦9-10楼]                                    
电话:[021-52122211-121  ]                    传真:[021-52120610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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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乙方):[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项目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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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2021年上海互联网部上海热线vps平台迁移支撑软件维护)]项目(“项目”)进行[上海热线vps平台整体迁移。服务要求:保证平台迁移期间平稳运行,平滑迁移,无重大故障发生,包括安全故障。]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1.    技术服务的目标:[上海热线vps平台整体迁移]
1.2.    技术服务的内容:[保证平台迁移期间平稳运行,平滑迁移,无重大故障发生,包括安全故障。]
1.3.    技术服务的方式:[现场服务]。
第二条 服务要求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2.1   技术服务地点:[张江机房]
2.2   技术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可自动延期三个月。
2.3   技术服务进度:[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
2.4   技术服务质量要求:[验收合格]
2.5   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乙方提供服务后[1]年内
2.6   乙方应当按照每[/]月/每[/]阶段[/]次,向甲方及时报告工作进度。
第三条 服务验收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3.1     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现场服务]。
        3.2     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平台整体平稳运行,平滑迁移,无重大业务故障发生,包括安全故障。无用户有理由投诉发生]。
        3.3     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
        3.4     验收的时间和地点:[2021年12月31日前现场验收]。
第四条 人员技术指导和培训
双方确定,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根据甲方要求,为甲方指定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
4.1   技术指导和培训内容:[软件安装手册及维护指南]
4.2   地点和方式:[国立大厦现场培训]。
4.3   费用及支付方式由以下第[1]种方式约定:
(1)    已包含在本合同第7.2.1款合同费用总额中;
(2)    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 ]元。
第五条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如适用)
5.1   提供相关资料:[服务器设备,拓扑图,技术手册]。
5.2   提供工作条件:[机房现场]。
5.3   其他配合协作事项:[/]。
5.4   甲方提供上述技术资料、工作条件和配合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合同签定后三日,现场交付]。
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资料、数据等有明显错误或者缺陷,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甲方的,视为其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等予以认可。甲方在接到乙方的补正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正确的资料及数据。
第六条 惩罚金
6.1   评分单位
甲方对乙方实际履约表现进行考核。乙方确认并同意甲方的安排,接受对其进行考核。
 
6.2    评分依据
以甲方下发的附件三约定《技术服务考核内容简介》规定质量要求为准。
6.3   评分分数和时间
评分总计100分,每次结算时一并进行考核。
6.4   惩罚措施
(1)    惩罚金标准
每次考核得分(x)
x≥90
90>x≥80
80>x≥70
x<70
惩罚金
0
10%线性对应当季应付合同费用总额
11%-20%线性对应当季应付合同费用总额
30%当季应付合同费用总额

(2)     若乙方得分在80(含)至89(含)内,甲方有权向乙方征收本合同费用总额10%的惩罚金,并有权在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同时乙方应当依据违约责任第13.2款约定更正和修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3)     若乙方得分在70(含)至79(含)内,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考核结果,向乙方征收本合同费用总额11%至20%的惩罚金,并有权在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同时乙方应当依据违约责任第13.2款约定更正和修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4)       若乙方得分不足70,乙方不仅需要依据违约责任第13.2款约定更正和修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同时应当按照本合同费用总额的30%支付惩罚金,甲方并有权在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履行完毕后,双方启动合同终止评估流程,并最终终止本合同。
第七条费用及支付
7.1   本合同费用的计费标准见附件[一]。
7.2   合同费用总额:
7.2.1本合同费用总额(含税价):本合同费用预估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其中价款为人民币大写[肆万捌仟柒佰玖拾陆元贰角叁分]元,小写[ ]元,增值税税款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税率为[  ]%,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相关税费按照国家新的税率执行,不含税价格不变。前述总额仅为预估值,最终以双方根据实际技术服务/各项考核/验收结果进行结算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7.2.2  本合同费用总额已包括甲方就乙方履行本合同所应支付的全部报酬、所需的全部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等)。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等)。
7.2.3 乙方因本合同项下服务需要购置新设备、原材料等运营成本按以下第[1]种方式约定:
(1)   全部由乙方承担;
(2)   主材料为[ /   ],由[ / ]方承担;
辅材料为[  /  ],由[ /  ]方承担;
(3)   本各方独立负担
7.2.4  甲方应付乙方服务费用报酬公式:
应付款=第7.2.1项本合同费用总额-第6.4项惩罚金
7.3   付款方式
甲方凭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本合同费用总额,并按以下第[7.3.1]种方式向乙方付款:
7.3.1    一次性支付
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并经甲方依据本合同第3.3条款验收合格后[ 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费用总额;
7.3.2    分期支付
甲方分[ / ]期,分别于[ / ]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费用总额:[ / ]%。
7.4  发票
7.4.1    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具后[30]日内送达甲方,送达日期以甲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
7.4.2    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或不能实现税款抵扣的,甲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在第7.4.1条约定时限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当按照第7.4.1条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如无法更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发票金额[ 30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7.4.3    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发票税率根据最新国家税率相应调整,以不含税价款和适配的新税率作为新的合同总价。
7.5   支付
本合同项下应付款的所有支付由甲方以[(银行转账、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乙方。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兴业银行]
银行地址:[兴业银行上海漕河泾支行]
户名:[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账号:[21633010010010492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6318998928]
地址:[北京西路1465号9楼]
电话:[021-52122211]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电话:[  ]
7.6  若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或服务费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扣除金额不足的,乙方应当继续履行相应违约和赔偿责任。甲方采取上述措施不视为甲方放弃主张乙方违约和赔偿责任的权利。
第八条 保密
8.1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安装资料、用户信息等资料和信息(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仅可为本合同目的向其内部有知悉保密资料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8.2  乙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如软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等)留存保密资料。乙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乙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8.3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当保密资料:
8.3.1    并非乙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8.3.2    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乙方独立开发的;
8.3.3    由乙方从没有违反对甲方的保密义务的人合法取得的;
8.3.4  法律要求乙方披露的,但乙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8.4 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甲方向其关联公司披露的除外。
8.5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的约定,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8.6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密条款自保密资料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10年内持续有效。
8.7 对于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依法获得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乙方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且不得向境外提供。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十条 禁止转让第三人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服务工作转由第三人承担。
第十一条项目服务成果的权利归属
11.1 双方确定,乙方所完成的技术服务成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权和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11.2 双方确定,甲方利用乙方的服务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权和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第十二条 侵权处理
12.1 乙方应当保证,其依本合同为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和/或其为甲方提供的服务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有人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甲方侵犯了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甲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调查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若依法由甲方先行赔付的,甲方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12.2 如果在侵权指控的审理过程中有关机关禁止甲方继续使用安装维护服务/设备维护服务/技术服务成果的部分或全部,乙方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2.2.1      使甲方重新免费获得使用上述服务成果的权利;
12.2.2      免费更换或改造上述服务成果,使甲方不受上述禁令限制继续使用安装服务成果;
12.2.3      其他使甲方对服务成果拥有合法使用权,或其他弥补甲方受损利益、实现合同目的的合理方式;
12.2.4      乙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免除乙方就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
12.3 乙方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若涉及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内容,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必须首先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安全审查。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根据乙方提供技术服务的违约情况,适用以下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在应付款中扣除相应违约金:
13.1 双方确定,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3.2 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第二条服务要求及第三条服务验收的任一一项约定内容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更正和修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同时乙方还应按照本合同费用总额的3%支付惩罚金,甲方有权在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全部赔偿。
13.3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提供技术服务,同时已完成部分技术服务符合质量标准的,每逾期[1]日,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7.2.1款费用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数额累计达到本合同费用总额的[30]%时,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负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仍应支付上述违约金、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13.4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甲方用户和/或其他第三方人员造成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技术服务原因导致甲方、甲方用户或其他第三方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和费用,并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负任何违约责任,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本合同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若依法由甲方先行赔付的,甲方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13.5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和/或第三方设备损坏或故障,或存在损坏或故障的隐患的,乙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由此导致的业务损失或客户赔偿等。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负任何违约责任,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本合同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13.6 如乙方擅自分包、转包的,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费用总额[ 10 ]%的违约金,如由此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并且甲方有权视情况单方解除本合同,该等解除并不免除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当承担的上述违约责任。
13.7 如乙方采取欺诈手段,就其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标的与甲方订立委托开发合同收取研究开发费用,或者就同一研究开发课题先后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分别订立委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研究开发费用的,甲方有权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本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终止与解除
14.1 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不可抗力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1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14.2.1     甲方因上级政策或业务调整,不再委托乙方提供合同项下技术服务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必须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就乙方已完成工作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14.2.2     乙方已发生或者有明显迹象表明其人事、财务或经营状况将发生重大变化,甲方认为将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乙方正常履约之能力、无法继续善尽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14.2.3     如果乙方有任何违反本合同或者甲方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且经甲方通知后仍未按照甲方要求整改的,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14.2.4     如乙方行为有损中国电信或甲方企业形象及利益,或有其他违规违法经营行为,或未经甲方许可将本合同项下工作交由第三方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14.2.5     对乙方原因造成用户投诉、新闻曝光等严重损害甲方利益和信誉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14.2.6     其他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情形。
14.3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的,乙方应做好相关移交手续,以便甲方的后续工作开展。
14.4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拟单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甲方,与甲方协商一致并配合甲方工作,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14.5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拟单方暂停、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就乙方已发生工作按照本合同约定与乙方据实结算。
第十五条项目联系人
15.1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万明志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021-52122211-121  ],联系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1465号国立大厦9-10楼],邮箱地址:[w_hl_wmz@shtel.com.cn ],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邮箱地址:[  ]。
15.2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6.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2 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
16.2.1  将该争议提交[ /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上海]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6.2.2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6.3 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诉讼或仲裁的其他部分。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和其他
1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7.2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3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17.4 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7.5 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7.6 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关系。甲方与乙方派遣服务人员不存在任何劳动或劳务关系。
17.7 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
17.8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其中:
17.8.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下述任一事项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信函形式作出,否则,该通知无效,不产生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效力:
(1)    与本合同费用及支付事宜有关的通知;
(2)    与本合同违约事宜有关的通知;
(3)    与本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事宜有关的通知;
(4)    与本合同延续/续展有关的通知;
(5)    [ / ]。
17.8.2  本合同约定的各种通知方式的送达标准如下:
(1)    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当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
(2)    如采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3)    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4)    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
17.8.3  本合同约定的各种通知方式的送达地址及信息如下:
甲方: [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1465号国立大厦9-10楼]    
联系人:[ 刘华峰 ]    
电话:[021-52122211  ]   
传真:[021-52120610 ]    
邮编:[ /
]    
电子邮件:[w_cw_lhf0@shtel.com.cn
]
 
乙方:[  ]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邮编:[  ]    
电子邮件:[  ]
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7.9 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一:合同费用明细
附件二: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信息
附件三:技术服务考核内容简介
附件四:用工承诺书
附件五:廉洁协议
附件六:用户信息安全保密承诺书
 
17.10  下述文件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文件一起阅读和解释:
17.10.1.   甲方相关管理规定;
17.10.2.   合同附件;
17.10.3.   其它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性文件。
17.10.4.   技术背景资料:[ / ]。
17.10.5.   可行性论证报告:[ / ]。
17.10.6.   技术评价报告:[ / ]。
17.10.7.   技术标准和规范:[ / ]。
17.10.8.   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 ]。
17.10.9.   其他:[ / ]。
17.11  上述各文件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在上述文件之间出现含糊或冲突之处,就同一事项的解释,应以本条上述排列次序在先的文件所表述的意思为准;当同一顺序的多份文件之间发生内容冲突时,应以文件形成时间较后的为准,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
 
 
 
 
甲方: [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部门经理:
或授权代表:
 
[  ]年[  ]月[  ]日
 
 
 
 
乙方:[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  ]年[  ]月[  ]日
 
附件一
合同费用明细(非增值税服务项目直接填写总价)
服务内容
价款(不含税)
税种
税率
税款
总额(含税)
备注
 
 
 
 
 
 
 
 
 
 
 
 
 
 
 
 
 
 
 
 
 
合计
 
 
 
 
 
 

 
附件二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信息
 
 
合同登记编号:
 
 
 
 
 
 
 
 
 
 
 
 
 
 
 
 
 

 
1.申请登记人:
 
2.登记材料:(1)
             (2)
             (3)
 
3.合同类型:
 
4.合同交易额:
 
5.技术交易额: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三
技术服务考核内容简介
日常维护服务考核标准
项目类型
配分
扣分细则
考核项目
故障响应和解决及时率
20
1)    
故障处理超时发生一次扣2分;
2)    
未按要求及时提供故障分析报告,发生一次扣2分;
3)    
故障分析不到位,造成后续平台重复故障发生一次扣5分;
4)    
由于软件版本BUG问题引发故障,视故障影响程度发生一次扣5分
安全整改支撑工作
20
1)   
安全事件未及时响应,发生一次扣5分;
2)   
未按要求完成安全问题整改,发生一次扣10分
软件版本管理工作
10
1)    
重大软件版本BUG,发生一次扣5份;
2)    
版本补丁升级过程中发生影响业务正常运行的(操作流程中未说明的)扣 3 分;
3)    
厂商提交的版本软件资料须严格符合电信提出的规范,如有违反要求酌情扣 1
分;
4)    
无法按电信要求提供软件升级或打补丁扣 3 分; 软件版本或补丁升级未达预期效果每次扣 3 分;
5)    
未告知软件版本变化、提出预警和解决方案的每次扣 3 分
备品备件及硬件维修服务质量
10
发生一次超时或备件质量问题扣2分
各类报告、资料提供质量及时性
10
数据完整准确,不符合一次扣1分
按要求落实维护服务支撑工作(内容、数量、质量)
10
发生不符合一次扣1分
服务满意度
20
支撑响应超时,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发生一次扣1分
惩罚项目
由于系统配置原则造成的弱口令或其他安全漏洞
 
发生1次扣10分
未对甲方尽告知义务
 
发生1次扣10分
人为因素造成的问题
 
发生一次扣10分
影响网络及甲方考核的重大故障
 
发生一次扣20分
出保信息准确性
 
发生一次扣1分
乙方软件版本问题引发故障
 
由于软件版本问题(含版本未及时预警、未及时更新等)引发集团通报、集团关注等故障每次扣 10 分。

 
附件四
用工承诺书
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一、我公司保证依据《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为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热线”)提供___技术__服务,对于我公司委派的__技术___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我公司保证该等人员具有[ 相应技术要求资质和能力 ]等证件,我公司依法与工作人员签署了正式的劳动合同,为其办理了相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我公司依合同为上海热线提供技术服务所委派的全部工作人员不因合同的履行或者其他任何原因而与上海热线建立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如果有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行政程序,声称我公司工作人员与上海热线存在劳动关系,我公司应当负责解决,并应当赔偿上海热线就此承担的所有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法律诉讼或行政程序中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赔偿金额等。
二、我公司保证为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及工作工具,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工作人员,应定期安排进行健康检查。
三、我公司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或导致他人财物损坏等事故,由我公司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四、我公司应依法为工作人员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金及公积金等,否则因此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及纠纷,由我公司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导致上海热线损失的,我公司承诺进行赔偿。
五、我公司承诺严格遵守相关劳动法律和法规,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处理,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六、本承诺书经我公司签署后,与合同同时生效。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附件五
廉洁协议书
 
甲方: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乙方:
    为规范甲乙双方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特订立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务交易环境;
(三)双方如发现任何一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相关部门举报。
(四)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新闻媒体、第三者评述合作方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情况。
二、甲方及其人员的责任
(一)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
(二)不得在乙方及其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违反规定在乙方及其相关单位投资入股,不得向乙方单位或人员借款、委托买卖股票、债券或其他委托理财等。
(四)不得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及其相关单位和个人为其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和子女的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得参加乙方及其相关单位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为谋取私利与乙方人员在业务交往中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不得接受乙方及其相关单位购置或提供的通讯工具、家用电器、名人字画、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七)不得利用职权通过乙方及其相关单位为其配偶、子女及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不得违反规定在乙方或乙方相关单位兼职和领取兼职工资及报酬;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等谋取个人私利,或将其提供泄漏给乙方及其它企业和个人。
(九)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乙方提出上述各项规定禁止事项或要求之外的与工作业务无关的事项或要求。
三、乙方及其人员的责任
(一)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向甲方及其人员提供回扣、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
(二)不得为甲方及其人员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为甲方人员投资入股、个人借款、买卖股票、债券或其他委托理财等提供方便。
(四)不得为甲方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得为甲方人员安排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健身、娱乐等活动。
(六)不得为甲方及其人员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用电器、名人字画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七)不得为甲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人员在业务交往中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八)不得违反规定安排甲方人员在乙方或乙方相关单位兼职和领取兼职工资及报酬;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向甲方打探有关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等。
(九)甲方对涉嫌不廉洁的商业行为进行调查时,乙方有配合甲方提供证据、作证的义务。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有违反以上条款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甲乙双方如有任何一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且甲方作为买方(卖方)有权保留对乙方在结算和服务(工程)质量持不信任态度及解除合同的权利。
五、本廉洁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乙双方及其人员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发生或发现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仍按本协议规定处理。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六
用户信息安全保密承诺书
 
鉴于甲方(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和乙方[              ]正在进行的合作产品,甲方已经或将要向乙方提供或披露(或乙方可能获悉)甲方的某些涉及用户的、具有秘密性、专有性或保密性信息(“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甲方合法所有或掌握。经双方协商,乙方承诺对甲方的保密信息的安全履行保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条      保密信息定义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用户信息:是指用户向甲方提供的、或者乙方在产品合作过程中获悉的与用户相关的各种信息,以及用户在使用甲方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通信记录和消费记录等非通信内容。具体包括:
1.1身份信息: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个人有效证件类别和编号、居住地址和有效通信联系方式等;单位身份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有效证件类别和编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办公或注册地址和有效通信联系方式等。
1.2合作信息:包括各类用户的入网协议、业务申请/变更/终止协议、与用户签订的各类商业合作合同等。
1.3通信信息:包括用户使用通信服务产生的通信记录、设置的业务帐号和登录密码、在各类系统中留存的与通信行为相关的数据信息及用户的位置信息等。
1.4消费信息:包括用户使用通信服务的消费记录、缴费信息、欠费信息、账户余额变动信息等。
2. 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文档、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形介质体现,也可通过口头等视听方式传递。
第二条      保密承诺
1. 乙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电信合作产品有关的用途,已梳理相关制度和流程,确保合作产品各环节不发生泄漏。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作产品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用户信息、合作信息、身份信息、技术资料等资料和信息(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作产品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除为执行合作产品目的外,乙方不得对保密信息进行复制。
2. 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保证仅为执行本合作产品的目的向乙方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股东、董事、顾问和/或咨询人员披露保密信息,且对保密信息的披露及利用符合甲方的利益,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3. 乙方仅得为履行本合作产品及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如软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等)留存保密资料。乙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作产品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乙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4. 乙方保证上述人员知悉保密信息前,已向其进行保密的教育和培训,明确了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及其应承担的义务,保证上述人员同意接受本承诺条款的约束,并对上述人员的保密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5. 乙方保证对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管,并对保密信息在乙方期间发生的以下事项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包括:
5.1保密信息被盗、泄露,或者其他方式的泄露及或毁损、灭失。
5.2任何从乙方获得保密信息的雇员(包括但不限于现有雇员及从前雇员)、股东、董事、顾问和/或咨询人员等对保密信息未经授权的披露。
6. 本承诺书所述保密义务在主合同有效期内以及主合同终止或解除后3年内持续有效。在本承诺书签署前,甲方已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本承诺书范围内的保密信息也受本承诺书约束,此时本承诺书于该等保密信息提供或披露时发生效力。
7. 乙方如发现保密信息泄露,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掌握的所有相关情况。
8. 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承诺的条款均构成违约,甲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甲方公司相关文件条例追究乙方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甲方保留终止产品合作协议的权利,且甲方无需因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乙方(盖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规范书/工作任务书】
1  概述
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各项设备技术标准的要求如下:
1.1供应商在参与本项目中,对于采购人人披露和提供的所有信息应作为商业秘密对待并予以保护,未经采购人授权不得将任何信息泄漏给第三方,否则采购人有权追究供应商的责任。
1.4供应商一旦中选,须保障采购人在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相关指控,供应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1.5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比选文件第二章、第四章、第六章内容,若与本部分中的内容不一致处,应以本部分内容为准。
1.6采购人拥有对本文件的解释权。供应商应承诺保证实现采购人要求的所有功能。供应商一旦中选,在合同执行时须履行其在应答文件中作出的各项承诺,若有偏差,应无偿补足。
2.1项目概况:上海热线vps平台迁移
2.2采购内容:(服务要求:保证平台迁移期间平稳运行,平滑迁移,确保无重大业务及安全故障发生,无用户有理由投诉发生)。执行日期:合同签订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完成迁移。
按照电信公司的故障处理时限要求:        
    业务恢复时限    总处理时限
重大故障    60分钟  3小时
关键故障    120分钟 6小时
严重故障    120分钟 24小时
一般故障    240分钟 3个工作日。
2.3本项目最高限价为48796.23元税前/51724税后元人民币/计算方法,供应商报价高于最高选限价的,其应答将被否决。
 
 
 第六章  应答文件格式
[1、供应商应答文件需提供应答设备相关技术指标,同时依据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点对点应答,有一项不满足认为报价无效。
2、供应商需在应答文件中包含实质性条款证明材料(报价清单,营业执照,云平台维保资质,到货承诺,增值税发票开具承诺,授权函、业绩证明(维护案例)等,材料不完备或不满足要求视为报价无效)]
一、  应答函    二、廉洁承诺书     三、报价表
 
一、   应答函
应   答  函
 
致:          (采购人名称)
      (供应商名称)(以下称“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询价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以及有关附件,我方将严格按照询价文件要求递交符合要求的全部应答文件。
我方承诺如下内容:
1. 我方的应答文件包含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应答文件组成中规定的全部内容。
2. 我方承诺在询价文件规定的应答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应答文件。
3. 我方在参与询价过程中根据询价小组要求提供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澄清文件,构成应答文件的组成部分。
4. 我方承诺不向第三方透露与询价相关的所有信息。
5. 如确定我方成交:
(1) 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 我方承诺按照询价文件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应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询价公告“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如有弄虚作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6. 【我方承诺接受《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管理规则版本号:【V20200722】,内容详见询价文件第七章)。本项承诺自本函签署之日起生效,长期有效,不受应答有效期的约束,其效力独立存在,不可撤销。】[具体应用参照招标文件模板]
7. 其他补充说明:【我方承诺按照采购人要求完成中国电信供应商注册。/无/具体的其他说明或要求】
 
单位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日期:  年  月  日
二、   廉洁承诺书
廉洁承诺书
 
致:             (采购人名称)
我公司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询价,为保证询价活动公平、公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现承诺如下:
1. 不以他人名义参与询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2. 不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或订立攻守同盟;
3. 不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串通询价;
4. 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询价小组成员行贿,包括提供现金(礼金)、礼券、礼品、购物卡、有价证券等财物,或娱乐、宴请、旅游等活动,或支付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学费、餐费、医药费等各种费用等;
5. 不通过非正常渠道探听采购过程中应当保密的信息,包括(潜在)供应商的数量与名称、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其他供应商的应答文件、询价情况及成交推荐意见等。
6. 不私下接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询价小组成员,利用人际关系干扰询价活动;
7. 不在办公场所、唱价评审现场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干预、影响询价的过程和结果;
8. 不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取得的材料进行恶意投诉与诬陷;不毫无根据地散播不实消息,诋毁他人名誉,主观臆断反映问题与诉求。
9. 不以低于成本报价;
10. 不以其他方式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
如发生任何违反本承诺的行为,除按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采购人有权否决我方本次应答、宣布成交无效等。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三、   报价表
 
报价表
序号
产品或服务名称
型号和规格
数量
不含税单价
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率
含税总价
备注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七章 其他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版本号V202007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应商管理,为中国电信汇聚优质供应资源,构建正向激励与负面惩戒相结合的供应商管理体系,遏制供应商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淘汰劣质供应商,净化采购环境,鼓励供应商诚信经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电信采购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 本管理规则所称“供应商”,是指已经或有可能通过中国电信的采购活动为中国电信提供货物、服务或工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合作开发类、合作经营类、代收费类的合作方,不属于本管理规则所指的供应商范围。
第三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主要包括不良行为信息目录及相关基础管理、处理规则管理、不良行为认定及信息提报、处理结果确定、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处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四条 依照本管理规则进行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主要面向在完成不良行为认定并确定处理结果以后,在采购工作中对供应商进行处理的工作。
针对在采购实施过程中发生、发现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采购制度、采购文件进行及时处理,并按本管理规则进行不良行为认定及后续处理;针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发现的供应商违约行为,按照本管理规则和合同约定处理。
依照本管理规则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不替代对合同项下供应商违约及其他法律责任的追究。处理规则或处理结果与合同约定有冲突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如遇特殊情形,中国电信经分析研究、决策审批后,可对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做出相应调整。
第五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严肃认真、维护采供双方合法权益、保障中国电信的生产供应、维护中国电信企业整体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 本管理规则适用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组织开展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中国电信机构或部门在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由中国电信内部规定。
第八条 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对信访反映或案件查办中发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向采购部门反馈,对供应商不良行为中涉及采购部门相关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三章 供应商不良行为
第九条 本管理规则所称供应商不良行为是指供应商发生的列入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见附表1)的行为或事件(以下统称为“不良行为”)。
第十条 各类不良行为的基本事实性标准由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明确。原则上不良行为认定的信息、线索,来源于中国电信收悉的有关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管理监督机构的通知、公告,及在中国电信企业内部相关工作中发现的情况。
第十一条 电信集团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及分级情况进行补充、调整。
第四章 处理对象
第十二条 处理对象是指由于供应商不良行为、按本管理规则被处理的供应商及产品品类。
第十三条 处理对象分为两类:
1.供应商及其所有产品品类;
2.供应商及其部分产品品类。
对法人供应商的处理结果适用于该供应商下属的各非法人分支机构,对非法人供应商的处理结果不向上追溯适用。产品分类口径以电信集团公司管理的评估产品目录为准,但电信集团公司有权对这一产品分类口径、管理方式等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处理一般针对不良行为涉及的产品品类(以下统称“涉事产品品类”)。
当根据不良行为性质需要对供应商整体处理时或者无法确定涉事产品品类时,处理针对所有产品品类。需要对供应商整体处理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单位行贿罪、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合同诈骗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经营、“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等,具体以附表2为准。
第十五条 针对不良行为主体及涉事产品品类的认定,有以下规则:
1.当同一项业务涉及联合体各方或原厂商及其代理商等多个有关联的主体时,将不良行为的主要责任方认定为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确实无法区分责任主次时,将各责任方均认定为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如果由供应商确定的分销商发生与分销产品直接相关的不良行为,则认定分销商和供应商均发生不良行为。
2.当不良行为涉及的具体产品是与该供应商主要产品配合使用的配件、辅助材料或服务时,原则上认定相关主要产品品类为不良行为涉事产品品类。
第五章 采购领域
第十六条 各产品品类划分为充分竞争和非充分竞争两个采购领域。原则上根据两个领域的特点设置不同的处理规则。
第十七条 采购领域划分实行电信集团公司和电信省公司两级管理。
1.针对集团级采购涉及的产品品类,由电信集团公司采购实施部门确定所属采购领域,由电信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发布划分结果。针对省内采购涉及的产品品类,由电信省公司采购实施部门确定所属采购领域,由电信省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发布划分结果。
2.划分结果将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发布、共享相关信息,并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进行对外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中国电信还可将划分结果信息以点对点站内信(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向供应商在该网站上的账户发送)方式通知供应商。
3.原则上划分结果按年度发布,划分依据情况有重要变动、特殊情况的,以及有必要对划分结果补充或补正的,及时补充更正发布。发布次日开始生效(因技术原因导致在中国电信外部和内部发布时间不一致的,以及按本管理规则不对外公开发布的,发布时间以在中国电信内部发布时间为准)。
4.未发布采购领域的产品,根据参与采购竞争的供应商数量进行确定,竞争方数量不超过5家的,确定为非充分竞争领域,否则确定为充分竞争领域。
第六章 处理规则
第十八条 中国电信有权对供应商发生的每一例不良行为采取处理措施、明确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禁限期是处理结果有效时间范围。
禁限期一般从处理结果发布之次日起算,不同的不良行为类目可设置不同长度的禁限期。部分不良行为结合其终止确认条件设置禁限期。
法律法规和/或有关管理监督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以及其他另有规定的,时间有效性以相关规定、要求为准。
第二十条 处理结果的适用范围。
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涉及采购业务范围、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详见附表2)。处理范围为“全集团”的,在中国电信全集团采购工作范围执行相应处理结果;处理范围为“本省公司”的,在本省采购工作范围执行相应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针对不良行为可采取的处理措施主要有以下类型:
1.禁止采购:指取消处理对象禁限期内参与竞争性采购资格,其中竞争性采购包括招标、比选、询价、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处理对象参与竞争性采购时,扣减其采购评审的综合得分(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核增其评审价)。
3.取消份额、调减份额、暂停执行份额:指取消、调减或暂停执行当期处理对象涉及的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此类处理措施为一次性执行措施,一般以禁限期开始日作为基准时间以确定当期的未执行份额情况。因暂停执行份额造成集中采购份额不能完全执行的,供应商的相关风险和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此类措施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也不影响已经签订的一事一议合同的执行。
4.降级:下调处理对象的供应商分级。此类措施在每例行为处理结果确定后对当前分级结果执行一次调整,并可作为后续重新分级的依据。
5.约谈:指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牵头组织约见相关供应商,通过当面沟通对其进行提醒、警示、督促改进等。
第二十二条 具体规则
各类不良行为所对应的具体处理规则明细,包括具体禁限期、处理措施(含限制采购措施的采购评审具体扣分值、调减份额措施的具体调减比例)等详见附表2。
第七章 不良行为信息台账
第二十三条 建立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台账,实现对不良行为认定信息、处理结果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清单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不良行为信息台账分层管理。台账分为集团和省公司两个层级。涉及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处理供应商的不良行为,信息记入集团级台账,由电信集团公司统一负责记账,在全集团范围的采购工作中执行处理结果;其他不良行为,信息记入相关电信省级公司台账,由电信省级公司负责记账,在本省级公司范围的采购工作中执行处理结果。中国电信可将集团级和省级公司台账信息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共享。
第八章 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不良行为管理的工作流程涉及不良行为认定及信息提报、处理结果确定、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处理结果应用等环节。该工作流程独立于采购过程,不受具体项目采购进程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认定结果信息中体现的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或产品品类等信息不够准确或不够全面,但不影响准确全面确定处理对象的,中国电信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可结合认定信息其他内容和所掌握的确凿证据进行调整、补充,准确全面确定处理对象。
第二十七条 关于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环节的主要规定如下:
1.完成台账记录的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将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发布、共享相关信息。中国电信有权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对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进行对外公告。电信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有权根据管理监督机构的要求或有关工作需要,在遵守国家和公司保密工作制度的前提下,与中国电信之外的单位共享供应商不良行为主要情况及处理结果信息。
中国电信还可将处理结果信息以点对点站内信(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向供应商在该网站上的账户发送)方式通知供应商。
2.如有中国电信认为不宜直接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开相关信息等特殊情况的,中国电信有权视具体情况确定对外公告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认定及处理结果不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告或者遮盖供应商名称信息后公告。
3.经发布的信息如有变化,以中国电信更新发布的为准。更新发布的信息自发布次日起生效(因技术原因导致在中国电信外部和内部发布时间不一致的,以及按本管理规则不对外公开发布的,发布时间以在中国电信内部发布时间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关于处理结果应用的主要规定如下:
1.处理结果应用的基本要求
(1)处于有效状态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原则上自信息发布之次日开始应用,禁限期终止日期之次日停止应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国电信在处理结果应用前进行条件符合性判断,保证被处理的供应商及产品品类以及应用场景所处于的采购业务范围(或采购工作范围)等具体情况与拟应用处理结果所指定的处理对象、处理范围等关键条件对应相符。
i.参与采购的供应商为原厂商(指设备/产品制造商或软件著作权人、主要标的服务实际提供方等)委托的代理商时,原厂商或代理商中任何一方及其参加采购的产品(含服务)与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处理对象相符的,视为处理对象条件相符。
ii.参与采购的供应商为联合体时,联合体各方中任何一方及其责任分工涉及的产品(含服务)与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处理对象相符的,视为处理对象条件相符。
iii.参与采购的供应商单位不是独立法人的,供应商本身和其所属法人(若有)中任一个主体及供应商参加采购的产品(含服务)与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处理对象相符的,视为处理对象条件相符。
(3)当存在多例有效且条件相符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时,应根据各例处理结果进行累计、合并,形成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并予以执行。
2.在采购实施及份额管理工作中应用
(1)中国电信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承诺接受本管理规则的,供应商应承诺接受。
采购评审中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时,所涉及的产品品类范围按照采购文件明确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处理结果中产品品类代表所有产品品类的,视为符合所有采购评审的产品品类范围;处理结果中产品品类代表所有充分竞争领域的产品品类的,视为符合所有采购评审的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范围;处理结果中产品品类代表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的产品品类的,视为符合所有采购评审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范围。
(2)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中国电信采购实施及份额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应用。禁止采购、限制采购、取消份额、调减份额、暂停份额措施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限制采购措施不在采购实施的资格审查中应用。
(3)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采购实施中应用的基准日期为采购应答截止日期,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提取该基准日期的相关处理结果并在采购评审中应用。采购项目对该项基准日期有特殊要求的,以采购文件中明确的为准。
在采购合同签订前,中国电信有权针对候选或拟签约供应商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变化等情况进行确认(不考虑涉及采购领域划分结果可能的变化),如果有新增的相关禁止采购类处理结果,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取消与相关供应商的合同签订。
(4)同一采购包件/标段下涉及多个评估产品品类的,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类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按照该供应商不符合参与此包件/标段采购的资格条件处理;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限制采购类的处理结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相关处理措施中的扣分以供应商在包件/标段的总得分为基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调增评审价格以供应商在包件/标段的总评审价格为基础。
采购项目未划分包件/标段的整个项目视同一个包件/标段。
(5)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涉及的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等措施,执行范围只针对供应商在已经承诺接受本管理规则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协议。采取此类措施后,为保障供应,中国电信可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电信内部的有关规定,调增其他供应商的份额。
3.在供应商管理中应用
中国电信有权将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供应商管理工作中进行应用。在处理结果要求的应用之外,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信息还可作为供应商管理的评价因素,并不受禁限期、处理范围等条件的影响。
4.在付款管理中应用
中国电信负责发起向供应商付款的部门,有权针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结果及相关更新,牵头组织研判付款风险,依据合同及法律法规予以应对,在必要情况下暂停支付以维护中国电信资金安全。
5.特殊情况下的应用
中国电信认为采购实施工作遇到特殊情况且必须对实际执行的不良行为处理措施做出调整的,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涉及采购实施过程的,在相关采购文件中告知采购项目各参与方。
6.参考性应用
源自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共享到电信集团公司并被接受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信息),通过信息台账提供中国电信全集团作参考性应用(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信息台账中共享发布的其他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信息,除中国电信相关单位需要按规定执行处理结果之外,中国电信各单位还可以作参考性应用。
参考性应用时,中国电信相关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评估风险,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依据采购文件规定、合同约定或商业惯例或其他合理依据,组织确定是否对本单位与相关供应商的采购交易和/或合同履行采取风险规避、风险减轻等应对措施。参考性应用不受禁限期和处理范围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在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中,针对涉密或信息不宜公开的情况,有如下规则:
1.中国电信各单位发现供应商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按保密规定向有关单位报告。
2.不良行为提报信息、线索信息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中国电信有关单位按照保密工作的制度、要求进行处理,相关处理结果以利于保密的方式和范围提供特定采购实施单位应用。
3.针对“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的情况,共享输入信息的第三方对中国电信有相关保密要求或共享范围限制的,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共享相关信息的,中国电信有权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加密、脱密、改变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方式、减小信息发布范围、或免于向中国电信外部发布信息等措施,必要时可不作认定,或不编制、不发布处理结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规则于2020年6月2日起实施。自该日期起认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按照本管理规则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如果中国电信对本管理规则进行更新,涉及的新旧版本规则适用等事宜,按如下规则执行:
1.更新后按新规则认定不良行为和确定、发布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更新前的已确定的处理结果原则上不因规则更新而变更。
2.处理结果中在份额管理应用(执行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措施)时,根据相关采购合同中引用或体现的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版本确定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不受管理规则更新的影响。
针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处理结果应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实施过程应用、供应商管理应用等),处理结果的主要内容(禁限期、处理范围、处理措施)原则上以既有处理结果的表述为准;关于处理结果解释、应用的程序、应用方法等其他方面的规则、规定、说明,原则上以应用时的最新规则为准(采购评审中以采购文件所引用的管理规则版本为准)。
第三十二条 如发生与法律法规或相关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管理监督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不一致的情况,以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监督机构的规定、要求为准。
第三十三条 中国电信保留在相关技术及管理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分批分步骤实施、暂缓实施或部分实施本管理规则(例如:在中国电信不具备集中MSS管理支撑系统、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模块支撑条件的单位参照施行或暂缓施行)的权利。中国电信行使上述权利,以及因受到法律法规和/或有关管理监督机构要求的约束或限制而未能全面实施本管理规则,和因此导致的未能按照本管理规则及已发布的处理结果进行不良行为管理、处理的情况,不视为中国电信违约。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规则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
1.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
2.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规则明细
附表1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
序号
行为类目
行为描述及认定标准
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
信息来源
行为子目
行为分级
处理范围
 
全集团
本省公司
 
1
单位行贿罪
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
2.认定标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生效判决(说明:每例相关的生效判决计为一例不良行为;针对一审判决,上诉期满后供应商必须应中国电信要求及时提供已上诉的真实有效证明,否则上诉期届满的判决视为生效判决)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2
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
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对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通报到公司采购部门
集团或省公司级纪检监察机构
集团公司
涉及集团级采购
一般不良行为

 
 
省公司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3
串通投标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的
2.认定标准:合同签订前发现的,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认定;合同签订后发现的,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国家相关机构或中国电信法律部门有认定的,以其认定结果为准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4
虚假投标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弄虚作假的行为的
2.认定标准:合同签订前发现的,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认定;合同签订后发现的,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国家相关机构或中国电信法律部门有认定的,以其认定结果为准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5
合同诈骗罪
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
2.认定标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生效判决(说明:每例相关的生效判决计为一例不良行为;针对一审判决,上诉期满后供应商必须应中国电信要求及时提供已上诉的真实有效证明,否则上诉期届满的判决视为生效判决)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6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2.认定标准: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定义的生产安全事故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重大事故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较大事故
严重不良行为

 
 
一般事故
一般不良行为

 
 
7
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的
2.认定标准:国家工信部《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工信部网安[2017]281号)定义的重大网络安全事件;《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工信部保[2009]156号)定义的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中国电信集团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定义的重大信息安全事件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8
造成重大通信网络事件
1.行为描述:
(1)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的
(2)供应商软件BUG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无法在一个月内提供修复版本/补丁的
(3)供应商硬件缺陷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无法在两个月内完成全网缺陷硬件更换的
2.认定标准:
针对行为描述(1):工信部《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定义的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中国电信全网重大通信事故/通信网络事件定义
针对行为描述(2)和(3):电信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特别重大事件
严重不良行为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重大事件
严重不良行为

 
 
9
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1.行为描述:供应商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结果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0
环保问题
1.行为描述: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环保问题,并导致中国电信被政府环保部门通报或处理的
2.认定标准:电信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1
严重违法经营
1.行为描述: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经营,被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勒令停止营业的
2.认定标准:国家有关管理监督机构公布的结果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12
恶意修改合同文本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供应商背离前期采购结果,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擅自对合同文本作出实质性修改;也包括在合同签订后对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的内容擅自进行修改、篡改。采购结果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询价、定向谈判等各类采购形式达成的结果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一般不良行为

 
 
省公司
 
一般不良行为
 

 
13
恶意扰乱采购秩序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以恶意投诉或其他非法手段,干扰采购进程或采购工作秩序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
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4
转包或违法/违约分包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转包、违法或违约分包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
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严重不良行为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一般不良行为

 
 
省公司
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严重不良行为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一般不良行为
 

 
15
拒绝履约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拒绝履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经公司采购实施部门协调仍拒不改正的: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订单/拒绝供应/中断供应
(2)选择性地接受订单或供应/附加额外条件接受订单或供应
(3)故意拖延供应导致采购方被迫取消订单/解除合同
(4)拒绝支付招标代理/采购代理服务费
(5)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约定的价格及其他条件签订维护保修服务、备品备件等采购合同
(6)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合同约定义务配合业务、系统或数据的割接、迁移,或为相关工作设置障碍或进行阻挠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供应包括提供货物和/或服务,以及实施/交付工程
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导致重新招标
严重不良行为

 
 
未导致重新招标
一般不良行为

 
 
省公司
导致重新招标
严重不良行为
 

 
未导致重新招标
一般不良行为
 

 
16
严重履约延迟问题
1.行为描述: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物资或服务交付延迟或相应工程项目延期等,延迟金额超过合同额的50%且延迟时间超过约定交付时间一倍,且引起采购单位或使用单位投诉、造成较大影响并被追究责任的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物资或服务交付延迟,对重点工程进度产生重大影响的
2.认定标准:
针对行为描述(1):发生有效投诉并经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针对行为描述(2):发生有效投诉,并由中国电信相关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采购等部门参加工程协调会,进行评估认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备忘录。不涉及考核周期
针对行为描述所涉及的考核周期、延迟金额及合同额、延迟时间及约定交付时间的计取原则:
(1)考核周期:考核周期原则上为合同的执行期,即自合同签订或供应商具有交付义务的时点(以较早者计)开始,至下次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日为止(非周期性采购的单次合同至合同期末),如果合同执行期延长,以延长后期限为准
(2)延迟金额及合同额:延迟金额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延迟交付部分金额之和,合同额取分配份额/合同金额(含税价口径,非金额表示的折算为金额;有调整的以调整后金额为准)
(3)延迟时间及约定交付时间:延迟时间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延迟天数的加权平均值,约定交付时间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约定交付天数的加权平均值,权重为各次延迟部分金额占考核周期内全部延迟部分金额的比例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一般不良行为

 
 
省公司
 
一般不良行为
 

 
17
严重履约质量问题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被国家或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或被国家或省级官方新闻媒体曝光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8
严重到货检测质量问题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含备货或拟供应的产品),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产品到货质量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情况,按同一类产品口径在一个合同(或框架协议)项下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的。其中到货检测结果,是指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单位同级或上级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发布的结果,到货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的具体标准以合同(或框架协议)约定为准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9
拒绝整改履约问题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违约行为,经采购方要求整改后,仍拒绝或以各种方式逃避整改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或合同执行部门组织认定
采购实施部门或合同执行部门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20
重大问题未妥善解决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相关重大问题超出合理期限未解决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合同执行部门上报正式文件或在履约投诉平台反映,并经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21
拖欠农民工工资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上访事件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上访到集团公司及以上层面
严重不良行为

 
 
省公司
上访到省公司及以下层面
一般不良行为
 

 
22
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
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涉及党规党纪或中国电信企业工作纪律、工作管理规定中定义的违规违纪事项,包括“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违规“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损害中国电信利益、其他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的严重违规违纪事项,被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要求处理供应商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要求采购部门处理供应商。其中“涉及”是指供应商参与上述违规违纪事项,或者虽未主动参与但是成为违规违纪事项发生或构成的原因或直接因素
公司纪检监察机构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23
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涉及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及相关事项方面,违反合保密协议或合同保密条款的约定,或违反他依法或依照商业惯例负有的保密义务,对外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
2.认定标准:由中国电信涉密事项经办部门先行初步认定,再由公司保密管理部门组织最终认定。秘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经办的,直接向供应商提供相关资料的部门牵头负责初步认定。中国电信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协议约定、或者应供应商要求,向供应商提供的附带保密要求或标明密级的信息资料,视同供应商负有保密义务
涉密事项经办部门(初步认定)、公司保密管理部门(最终认定和信息提报)
集团公司
涉及集团级采购
严重不良行为

 
 
省公司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一般不良行为
 

 
24
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
1.行为描述:
(1)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虚开的发票,被税务机关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相关的其他不合规行为,并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其他不合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增值税发票后,供应商走逃失联的;提供虚假的发票,收据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造成中国电信损失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其中行为描述(1)需要有税务机关或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结论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
严重不良行为

 
 
省公司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非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
严重不良行为
 

 
集团公司
省公司
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
一般不良行为

 
 
省公司
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不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
一般不良行为
 

 
25
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
1.行为描述: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管理监督机构要求或按照与中国电信合同/协议或相互间一致意见,或应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向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共享输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或类似行为信息,该信息反映供应商在该第三方发生或被认定有供应商不良行为或类似行为
2.认定标准: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认定。第三方应该是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其供应商管理信息总体上可信或应该接受的;第三方信息反映的不良行为或类似行为不需要严格符合中国电信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定义,只需要行为名称或描述体现与不良相同或相近的意思
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一般不良行为

 
 
1.信息来源说明:
 
 
 
 
 
 
 
 
①信息来源的确定标准:一般情况下,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到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的,或者不良行为是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在其直接管理的工作中发现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信息来源确定为“省公司”。特殊情形1:“拖欠农民工工资”,仅根据上访层面判定,上访到集团公司及以上层面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确定为“省公司”;特殊情形2:“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涉及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或采购工作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为“省公司”;特殊情形3:“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类目特殊,根据所涉违规违纪事项、案件的管理层级确定,事项、案件由中国电信集团级纪检监察机构管理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确定为“省公司”。
 
②信息来源同时标明“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字样的,表示无论信息来源是集团公司还是省公司,都适用同样的信息共享规定和处理规则。
 
2.处理范围说明:
 
 
 
 
 
 
 
①“全集团”是指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内处理供应商。
 
②“本省公司”是指在中国电信相关省公司范围处理供应商。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的专业公司和总部直属单位,比照省公司开展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
 
③不良行为信息在全集团范围内共享。
 
 
 
 
 
 
 
3.其他说明
 
 
 
 
 
 
 
①  表及备注中所涉及的“集团公司”是指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省公司”是指中国电信相关省级公司。
 

 
 
附表2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规则明细
序号
行为
类目
行为描述及认定标准
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
信息来源
行为子目
行为分级
处理范围
处理规则
全集团
本省公司
在充分竞争领域的
禁限制期和处理措施
在非充分竞争领域的
禁限制期和处理措施
1
单位行贿罪
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
2.认定标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生效判决(说明:每例相关的生效判决计为一例不良行为;针对一审判决,上诉期满后供应商必须应中国电信要求及时提供已上诉的真实有效证明,否则上诉期届满的判决视为生效判决)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针对其中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生效判决日起算满5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针对其中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生效判决日起算满5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2
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
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对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通报到公司采购部门
集团或省公司级纪检监察机构
集团公司
涉及集团级采购
一般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5.调整涉事人员:供应商应调整不良行为涉事人员岗位,禁限期内涉事人员不得代表其参与中国电信采购活动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
3.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如因此降到不合格级,须经决策审批通过)
4.约谈
5.调整涉事人员:供应商应调整不良行为涉事人员岗位,禁限期内涉事人员不得代表其参与中国电信采购活动
省公司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5.调整涉事人员:供应商应调整不良行为涉事人员岗位,禁限期内涉事人员不得代表其参与中国电信采购活动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
3.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如因此降到不合格级,须经决策审批通过)
4.约谈
5.调整涉事人员:供应商应调整不良行为涉事人员岗位,禁限期内涉事人员不得代表其参与中国电信采购活动
3
串通投标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的
2.认定标准:合同签订前发现的,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认定;合同签订后发现的,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国家相关机构或中国电信法律部门有认定的,以其认定结果为准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同上)
(同上)
4
虚假投标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弄虚作假的行为的
2.认定标准:合同签订前发现的,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认定;合同签订后发现的,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国家相关机构或中国电信法律部门有认定的,以其认定结果为准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同上)
(同上)
5
合同诈骗罪
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
2.认定标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生效判决(说明:每例相关的生效判决计为一例不良行为;针对一审判决,上诉期满后供应商必须应中国电信要求及时提供已上诉的真实有效证明,否则上诉期届满的判决视为生效判决)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生效判决日起算满5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生效判决日起算满5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6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2.认定标准: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定义的生产安全事故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重大事故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6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6%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5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较大事故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一般事故
一般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5%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7
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的
2.认定标准:国家工信部《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工信部网安[2017]281号)定义的重大网络安全事件;《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工信部保[2009]156号)定义的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中国电信集团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定义的重大信息安全事件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8
造成重大通信网络事件
1.行为描述:
(1)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的
(2)供应商软件BUG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无法在一个月内提供修复版本/补丁的
(3)供应商硬件缺陷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无法在两个月内完成全网缺陷硬件更换的
2.认定标准:
针对行为描述(1):工信部《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定义的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中国电信全网重大通信事故/通信网络事件定义
针对行为描述(2)和(3):电信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特别重大事件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重大事件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9
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1.行为描述:供应商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结果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被删除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暂停执行份额:暂停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被删除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暂停执行份额:暂停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0
环保问题
1.行为描述: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环保问题,并导致中国电信被政府环保部门通报或处理的
2.认定标准:电信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1
严重违法经营
1.行为描述: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经营,被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勒令停止营业的
2.认定标准:国家有关管理监督机构公布的结果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重新取得的营业执照/准许恢复营业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重新取得的营业执照/准许恢复营业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12
恶意修改合同文本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供应商背离前期采购结果,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擅自对合同文本作出实质性修改;也包括在合同签订后对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的内容擅自进行修改、篡改。采购结果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询价、定向谈判等各类采购形式达成的结果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一般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省公司
 
一般不良行为
 

(同上)
(同上)
13
恶意扰乱采购秩序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以恶意投诉或其他非法手段,干扰采购进程或采购工作秩序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
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同上)
(同上)
14
转包或违法/违约分包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转包、违法或违约分包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
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一般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省公司
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一般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15
拒绝履约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拒绝履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经公司采购实施部门协调仍拒不改正的: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订单/拒绝供应/中断供应
(2)选择性地接受订单或供应/附加额外条件接受订单或供应
(3)故意拖延供应导致采购方被迫取消订单/解除合同
(4)拒绝支付招标代理/采购代理服务费
(5)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约定的价格及其他条件签订维护保修服务、备品备件等采购合同
(6)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合同约定义务配合业务、系统或数据的割接、迁移,或为相关工作设置障碍或进行阻挠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供应包括提供货物和/或服务,以及实施/交付工程
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导致重新招标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未导致重新招标
一般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0.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0.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省公司
导致重新招标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未导致重新招标
一般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0.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0.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16
严重履约延迟问题
1.行为描述: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物资或服务交付延迟或相应工程项目延期等,延迟金额超过合同额的50%且延迟时间超过约定交付时间一倍,且引起采购单位或使用单位投诉、造成较大影响并被追究责任的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物资或服务交付延迟,对重点工程进度产生重大影响的
2.认定标准:
针对行为描述(1):发生有效投诉并经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针对行为描述(2):发生有效投诉,并由中国电信相关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采购等部门参加工程协调会,进行评估认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备忘录。不涉及考核周期
针对行为描述所涉及的考核周期、延迟金额及合同额、延迟时间及约定交付时间的计取原则:
(1)考核周期:考核周期原则上为合同的执行期,即自合同签订或供应商具有交付义务的时点(以较早者计)开始,至下次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日为止(非周期性采购的单次合同至合同期末),如果合同执行期延长,以延长后期限为准
(2)延迟金额及合同额:延迟金额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延迟交付部分金额之和,合同额取分配份额/合同金额(含税价口径,非金额表示的折算为金额;有调整的以调整后金额为准)
(3)延迟时间及约定交付时间:延迟时间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延迟天数的加权平均值,约定交付时间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约定交付天数的加权平均值,权重为各次延迟部分金额占考核周期内全部延迟部分金额的比例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一般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0.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0.5%
省公司
 
一般不良行为
 

(同上)
(同上)
17
严重履约质量问题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被国家或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或被国家或省级官方新闻媒体曝光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同上)
(同上)
18
严重到货检测质量问题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含备货或拟供应的产品),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产品到货质量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情况,按同一类产品口径在一个合同(或框架协议)项下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的。其中到货检测结果,是指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单位同级或上级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发布的结果,到货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的具体标准以合同(或框架协议)约定为准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同上)
(同上)
19
拒绝整改履约问题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违约行为,经采购方要求整改后,仍拒绝或以各种方式逃避整改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或合同执行部门组织认定
采购实施部门或合同执行部门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同上)
(同上)
20
重大问题未妥善解决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相关重大问题超出合理期限未解决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合同执行部门上报正式文件或在履约投诉平台反映,并经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确认问题解决并修改记账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暂停执行份额:暂停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确认问题解决并修改记账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暂停执行份额:暂停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同上)
(同上)
21
拖欠农民工工资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上访事件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上访到集团公司及以上层面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省公司
上访到省公司及以下层面
一般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22
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
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涉及党规党纪或中国电信企业工作纪律、工作管理规定中定义的违规违纪事项,包括“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违规“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损害中国电信利益、其他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的严重违规违纪事项,被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要求处理供应商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要求采购部门处理供应商。其中“涉及”是指供应商参与上述违规违纪事项,或者虽未主动参与但是成为违规违纪事项发生或构成的原因或直接因素
公司纪检监察机构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23
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涉及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及相关事项方面,违反合保密协议或合同保密条款的约定,或违反他依法或依照商业惯例负有的保密义务,对外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
2.认定标准:由中国电信涉密事项经办部门先行初步认定,再由公司保密管理部门组织最终认定。秘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经办的,直接向供应商提供相关资料的部门牵头负责初步认定。中国电信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协议约定、或者应供应商要求,向供应商提供的附带保密要求或标明密级的信息资料,视同供应商负有保密义务
涉密事项经办部门(初步认定)、公司保密管理部门(最终认定和信息提报)
集团公司
涉及集团级采购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省公司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一般不良行为
 

(同上)
(同上)
24
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
1.行为描述:
(1)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虚开的发票,被税务机关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相关的其他不合规行为,并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其他不合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增值税发票后,供应商走逃失联的;提供虚假的发票,收据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造成中国电信损失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其中行为描述(1)需要有税务机关或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结论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
严重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省公司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非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
严重不良行为
 

(同上)
(同上)
集团公司
省公司
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
一般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省公司
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不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
一般不良行为
 

(同上)
(同上)
25
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
1.行为描述: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管理监督机构要求或按照与中国电信合同/协议或相互间一致意见,或应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向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共享输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或类似行为信息,该信息反映供应商在该第三方发生或被认定有供应商不良行为或类似行为
2.认定标准: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认定。第三方应该是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其供应商管理信息总体上可信或应该接受的;第三方信息反映的不良行为或类似行为不需要严格符合中国电信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定义,只需要行为名称或描述体现与不良相同或相近的意思
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一般不良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处理措施:参考性应用(采购实施部门或合同执行部门可结合具体情况评估风险,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依据采购文件规定、合同约定或商业惯例或其他合理依据,组织确定是否对本单位与相关供应商的采购交易和/或合同履行采取规风险规避、风险减轻等应对措施)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处理措施:参考性应用(采购实施部门或合同执行部门可结合具体情况评估风险,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依据采购文件规定、合同约定或商业惯例或其他合理依据,组织确定是否对本单位与相关供应商的采购交易和/或合同履行采取规风险规避、风险减轻等应对措施)
1.处理规则说明:
 
 
 
 
 
 
 
 
①按本规则作出的处理结果,原则上需要严格执行其各项处理措施(另有说明的除外)。如遇特殊情形,中国电信经分析研究、决策审批后,可对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做出相应调整。如发生与法律法规或相关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管理监督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不一致的情况,以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监督机构的规定、要求为准。更为全面和详细的内容见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文本的相关部分。
②关于处理规则中的处理措施,对应充分竞争领域和非充分竞争领域的全部各项处理措施共同构成一整套措施,除非另有说明,均需要整套执行。充分竞争领域和非充分竞争领域是根据处理对象的产品品类在执行处理结果时属于哪个领域来确定(另有说明的除外)。
③关于“禁限期内”和处理结果发布:处理结果发布日期以对中国电信内部发布的日期为准;不良行为信息涉国家秘密的,禁限期自处理结果审批完成次日起算,处理结果不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告发布,以利于保密的方式和范围提供特定采购实施单位应用;如有中国电信认为不宜直接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开相关信息等特殊情况的,中国电信有权视具体情况确定对外公告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认定及处理结果不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告或者遮盖供应商名称信息后公告。
④处理规则中的“当期”,指以禁限期开始之日为基准日期(当基准日期早于处理结果发布次日时,以发布处理结果次日作为实际基准)。
⑤处理规则中扣减综合得分的分数,是指百分制的分数;采购评审满分不是百分制的应进行换算。
⑥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涉及的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等措施,执行范围只针对供应商在已经承诺接受管理规则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协议。
⑦禁止采购、限制采购、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措施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限制类采购措施不在采购的资格审查环节应用。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类措施在处理结果确定后合理时间内完成一次执行,只针对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发布施行后相关供应商新签订的合同、协议。降级措施为处理结果确定后合理时间内对当前分级结果完成一次调整,并可作为后续重新分级的依据;在非充分竞争领域的产品品类因“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降到不合格级的,须提请决策审批,通过方可落实。
⑧法人单位发生不良行为的,处理结果对供应商下属的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有效(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为分公司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不上溯认定其法人单位发生不良行为)。
2.处理范围说明:
 
 
 
 
 
 
 
 
①“全集团”是指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内处理供应商。
 
 
②“本省公司”是指在中国电信相关省公司范围处理供应商。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的专业公司和总部直属单位,比照省公司开展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具体以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解释为准。
3.其他说明:
 
 
 
 
 
 
 
 
①当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是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时,可以按纪检监察机构要求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凭其提供的正式材料代为提报信息;如果涉及对是否涉及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进行认定,可由中国电信采购部门协助完成。
②行为描述及认定标准中引用的国家、政府部门及其他管理监督机构的相关文件、制度,如发生更新变化,以更新后的为准。
③当中国电信发生内部机构职责调整、导致不良行为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需要调整变化时,以调整后的为准。
④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采购实施中应用的基准日期为采购应答截止日期。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提取该基准日期的相关处理结果并在采购评审中应用。采购项目对该项基准日期有特殊要求的,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
⑤在采购合同签订前,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应针对候选或拟签约供应商的不良行为管理结果变化情况进行确认,如果有新增的相关禁止采购类管理结果,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取消与相关供应商的合同签订。
⑥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应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采购标的涉及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并按照明确的品类范围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
⑦同一采购包件/标段下涉及多个评估产品品类的,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类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按照该供应商不符合参与此包件/标段采购的资格条件处理;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限制采购类的处理结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相关处理措施中的扣分以供应商在包件/标段的总得分为基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调增评审价格以供应商在包件/标段的总评审价格为基础。
⑧采购项目未划分包件/标段的整个项目视同一个包件/标段。参加采购的供应商为联合体的,按照供应商及其分工涉及的产品品类进行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应用。
①  
本表及备注中所涉及的“集团公司”是指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省公司”是指中国电信相关省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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