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19]
九江长江公路大桥2022年主桥北塔主墩增设防撞设施工程
招标文件关键内容公开
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对九江长江公路大桥2022年主桥北塔主墩增设防撞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关键内容进行公开:
一、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详见九江长江公路大桥2022年主桥北塔主墩增设防撞设施工程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详见附件1。
三、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详见附件2)。
四、联系方式
招标人:江西九江长江公路大桥有限公司
地址:九江市八里湖新区沙阎路16号
联系人及电话:刘先生 0792-8991160
招标代理机构:江西如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丹霞路333号
联系人及电话:袁先生 王女士15979106986
电子邮件:Ruheng0604@163.com
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以上资质或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桥梁养护甲级资质或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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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要求 |
投标人近5年内(指2017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单座桥梁合同金额不小于800万元的桥梁防撞设施工程的施工业绩。 “承担过”是指投标人承担的桥梁防撞设施工程业绩合同已履行完毕,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以交(竣)工验收文件或项目完工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为准。 |
信誉要求 |
(1)未被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及以上管理部门取消在江西省内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江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2)未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最近3年(指2019年1月1日至发布招标公告前一日,下同)内工程施工中不存在重、特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情况。 (5)在江西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最新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中未被评为D级(未被评价的投标人,其信用等级按B级对待)。 (6)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http://www.gsxt.gov.cn)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7)“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如有)、拟任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近3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项目经理 |
1人 |
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公路工程专业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类证书。 |
项目总工 |
1人 |
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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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评标 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资信业绩得分高的投标人优先。 (3)施工组织设计得分高得投标人优先。 |
条款号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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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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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第 一 个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
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及响应性评审 |
投标函填写 |
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正确的项目名称、类别名称和补遗书编号(如有) |
投标函附录数据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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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填写及组成 |
组成齐全,没有缺项或缺页,内容均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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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2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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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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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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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资质要求”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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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业绩要求”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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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信誉要求”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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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人员要求”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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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
投标人不得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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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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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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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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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选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0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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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 |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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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 |
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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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第 一 个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
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及响应性评审 |
权利义务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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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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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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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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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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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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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第 二 个 信 封 ︵ 报 价 文 件 ︶ |
初步评审 |
报价函填写 |
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正确的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报价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文字说明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文字说明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或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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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填写及组成 |
组成齐全,没有缺项或缺页,内容均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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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2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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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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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 |
未超过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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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递交 |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递交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第5.2款的要求 |
1、所有参与投标者,必须是通过资格后审的申请人。
2、评标方法采取综合评分法的形式: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资信业绩部分:30分 施工组织设计:20分 投标报价:50分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报价文件开标现场公布的投标报价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基准价D=(A-B)×K/10+B D——评标基准价,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款规定若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该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评标基准价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A——所有投标报价中去掉n个最高值后的最大值。 B——所有投标报价中去掉n个最低值后的最小值。 n——去掉最高值或最低值投标报价的个数,如投标报价数量小于6家时,n取0;如投标报价数量在6~10家时,n取1;如投标报价数量11~15家时,n取2;如投标报价数量在16~20家时,n取3;依此类推)。 K——基准价系数(现场随机抽取的X、Y两个系数构成,K=X+Y,其中X有9个系数分别为为:1、2、3、4、5、6、7、8、9; Y有10个系数分别为: 0、0.1、0.2、0.3、0.4、0.5、0.6、0.7、0.8、0.9) 评标基准价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报价文件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十位小数,小数点后第十一位“四舍五入”。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偏差率)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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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1) |
资信业绩评分标准(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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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综合实力(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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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资格审查最低资质要求得3分。 (1)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之一或以上的加1分。 (2)投标人具有省级或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加2分。 (3)投标人具有桥梁防撞相关的专利,加2分。 本项最多加5分。 评审依据:提供证书彩色扫描件或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
拟投入本项目人员(6分) |
满足资格审查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得2分。 (1)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近5年内(2017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设防等级5000DWT(含)以上的桥梁防撞设施工程项目的,每提供1个加1分; (2)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近5年内(2017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单座桥梁合同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桥梁防撞设施工程项目的,每提供1个加1分。 本项最多加4分。以上业绩不重复计算。 所提供业绩均应以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身份承担。 评审依据:交(竣)工验收文件或项目完工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备注:若交(竣)工验收文件或项目完工证明材料不能体现业绩指标或身份的则需同时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非投标人本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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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施工业绩 (16分) |
满足资格审查业绩最低要求得6分。 (1)投标人近5年内(2017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设防等级5000DWT(含)以上的桥梁防撞设施工程项目的,每提供1个加2分。 (2)投标人近5年内(2017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单座桥梁合同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桥梁防撞设施工程项目的,每提供1个加2分。 本项最多加10分。以上业绩不重复计算。 评审依据:交(竣)工验收文件或项目完工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备注:1、若交(竣)工验收文件或项目完工证明材料不能体现业绩指标的则需同时提供业主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2、人员业绩和投标人业绩可以重复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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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2)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20分) |
施工总体布置(5分) |
总体布置科学合理,组织内容齐全,工艺流程详细加3-5分;总体布置较合理,组织内容齐全,工艺流程较详细加1-3分。 |
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5分) |
针对本项目重难点工程及安装调试的施工方案、方法、工艺等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加3-5分;重难点及安装调试的施工方案、方法、工艺等较合理,基本可行加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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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 工期计划(3分) |
质量标准明确、工期保证措施科学合理加2-3分;质量标准、工期保证措施基本可行加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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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施工组织方案(4分) |
航道施工组织方案保证措施及方法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加3-4分;航道施工组织方案保证措施及方法较合理、基本可行加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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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3分) |
安全管理体系完备、针对性强,安全设施配置齐全,有科学的安全措施和防范措施加2-3分;安全管理体系基本具备,安全措施和防范措施基本合理加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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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50分) |
评标价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 (1)若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则:投标报价得分=50-偏差率*100*E1; (2)若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则:投标报价得分=50-偏差率*100*E2; 其中:E1=1.0,E2=0.5。 |
(五)中标原则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对通过初步评审并按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家中标候选人。
2.1.1 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 分值构成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1.2评标委员会根据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结果确定通过和不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2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经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确认有效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被否决投标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进入下一步的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详细评审。
3.4.2评标委员会根据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结果确定通过和不通过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评标价得分。
3.5.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1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1条规定的标准,推荐中标候选人。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