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乡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宁乡市“扶贫特惠保”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298.03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1/08/1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xcg-202007130126
预算金额298.03万元
招标联系人-0731-87875195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宁乡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宁乡市“扶贫特惠保”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007130126-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0年宁乡市“扶贫特惠保”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00713012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2020年宁乡市“扶贫特惠保”采购项目 其他保险服务 详见附件 1 2980314
 合计金额小写: 2980314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玖拾捌万零叁佰壹拾肆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宁乡市“扶贫特惠保”保险协议书

甲方: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乙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贯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 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根据省扶贫办湖南保监局《关于开展“扶贫特惠保”工作的通知》(湘扶办联[2017]4号)。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对象

宁乡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

二、协议期限及保险期限

2020年8月7日零时起至2021年8月7日24时止。(2020年8月7日至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期间,双方自愿参照有关条款履行满足本协议项下参保对象享受保险权利的必要义务。)

三、投保险种、保费标准及补助费用支付方式

(一)投保险种、补助费用支付方式、保险责任、保险方案:

1、贫困家庭综合保障保险:原价是60元/人,保险公司优惠后是:54元/人(贫困户总人数为53741人)

保费小计:原价:3324460.00元;优惠后:2902014.00元

2、借款人意外保险,原费率是1.5‰,保险公司优惠后:1.35‰(保险金额为5800万元)

保费小计:原价:87000.00元;优惠后:78300.00元

合计:小写:2980314.00元;大写:贰佰玖拾捌万零叁佰壹拾肆圆

3、人员变动:每月10号前双方核对上月被保险人数变动情况,甲方提供盖章清单给乙方后由乙方在系统内及时批改并出具批单及发票,甲方根据发票向乙方支付补助费用。协议期内后补入的人员参照优惠后保费标准收取。

(二)补助费用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乙方收款账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潇湘支行

户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银行账号:43001792061050002882

(三)保险责任

1、贫困家庭综合保障保险

1)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保险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导致身故、伤残(含烧烫伤),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住院医疗,对其实际支出、符合当地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设置起付线,保险公司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者给付部分,在保险额度内,对其余额按9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自然灾害与意外伤害就高赔偿。

2)大病保险补充保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以医保部门规定为准)保险补偿标准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保险公司对该保险人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剩余合规住院医疗费用,按40%给付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金,最高赔付5万元。

2、“扶贫特惠保”借款人人身保险承担建档贫困户家庭小额信贷贷款期间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障责任。

(四)、保险方案

1、贫困家庭综合保障保险

1)年龄在17周岁(含)- 60周岁(含)的青壮年劳动力

保障内容

人均保险金额(元)

意外伤害保险保障

意外伤害身故金

50000

意外伤害伤残金

50000

意外烧伤伤残金

50000

意外住院医疗金

5000

自然灾害保险保障

自然灾害身故金

100000

自然灾害伤残金

100000

自然灾害烧伤伤残金

100000

自然灾害住院医疗金

5000

大病保险补充保障

大病保险补充医疗金

50000

年龄在0—16周岁(含)和60周岁以上的人员

保障内容

人均保险金额(元)

意外伤害保险保障

意外伤害身故金

15000

意外伤害伤残金

15000

意外烧伤伤残金

15000

意外住院医疗金

2000

自然灾害保险保障

自然灾害身故金

30000

自然灾害伤残金

30000

自然灾害烧伤伤残金

30000

自然灾害住院医疗金

5000

大病保险补充保障

大病保险补充医疗金

50000

2. “扶贫特惠保”借款人人身保险

保障内容

投保范围

保险费率

备注

借款人意外保险

疾病死亡、意外死亡或意外伤残

主借款人每贷款1万元收取保费15元,承担疾病死亡、意外死亡或伤残按贷款金额赔付

年龄16-65周岁建档立卡贫困户

一年投保1.5‰(最长不超过三年)

对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减免了90天观察期。

疾病死亡、意外死亡或伤残

主借款人配偶每贷款1万元缴纳保费15元,承担疾病死亡、意外死亡或伤残按贷款金额赔付

一年投保1.5‰(最长不超过三年)

四、“扶贫特惠保”精准扶贫特色农业保险

宁乡市扶贫特色产业农业保险具体实施对象、内容及承包类别及理赔等事项,由产业扶贫实施主体单位根据产业发展实际情况,与保险机构另行签订具体执行细则。

五、甲方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乡镇被保险人(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基本情况,由乙方会同乡镇核实。

2.甲方在乙方提交正式保单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应补贴的保险费。

六、乙方义务

1.乙方应安排具体的工作人专门负责贫困户报案和理赔,接到报案后,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查勘。

2.乙方应每月15号前负责对“一站式”结算平台中医疗机构申报的扶贫特惠保补偿资金的复审,负责对外地住院费用较高或住院异常情况的调查核实。

3. 乙方应在贫困农户按理赔清单提供齐全资料后3日内做好核定,5日内与达成有关赔偿协议,7日内赔偿到位。

4.乙方必须按着各级下发文件的要求,以出具真实的保单和年度理赔资料。

七、其它约定

双方共同审定的宣传告知卡内容,以户为单位,告知被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所承保事项和相应的权利,乙方负责制作到户宣传告知卡,并送至各乡镇,由村支两委发放,要求贫困户在送达表上签字,乙方负责将送达表做为资料收回存档。一个月内完成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对象的告知程序。对于动态调整涉及贫困户家庭成员,按照动态调整进出系统操作时间,原则上在当月底落实相关保险承保事项。

八、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宁乡市人民法院诉讼。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宁乡市司法局备案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0年 月 日 2020年 月 日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现场验收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潇湘支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4300179206105000288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宁乡市扶贫特色产业农业保险具体实施对象、内容及承包类别及理赔等事项,由产业扶贫实施主体单位根据产业发展实际情况,与保险机构另行签订具体执行细则。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宁乡市扶贫特色产业农业保险具体实施对象、内容及承包类别及理赔等事项,由产业扶贫实施主体单位根据产业发展实际情况,与保险机构另行签订具体执行细则。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乡镇被保险人(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基本情况,由乙方会同乡镇核实。

2.甲方在乙方提交正式保单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应补贴的保险费。

乙方义务

1.乙方应安排具体的工作人专门负责贫困户报案和理赔,接到报案后,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查勘。

2.乙方应每月15号前负责对“一站式”结算平台中医疗机构申报的扶贫特惠保补偿资金的复审,负责对外地住院费用较高或住院异常情况的调查核实。

3. 乙方应在贫困农户按理赔清单提供齐全资料后3日内做好核定,5日内与达成有关赔偿协议,7日内赔偿到位。

4.乙方必须按着各级下发文件的要求,以出具真实的保单和年度理赔资料。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详见附件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0-8-7 生效

11.其他条款

详情见附件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玉潭街道春城北路221号行政第一办公区 地址: 芙蓉中路二段 106号湘豪大厦27楼
法定代理人: 叶辉 法定代理人: 刘修华
委托代理人: 叶辉 委托代理人: 叶翠
电话: 0731-87875195 电话: 0731-89954547
传真: 0731-87803807 传真: 0731-89954547

附件列表
  1. 中标通知书.pdf中标通知书.pdf
  2. 宁乡市扶贫保保险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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