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昆山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昆山市中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其所需的开发区公厕管理服务外包(中心城区)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定标,现就本次招标的中标结果公布如下:
一、项目编号:KSZJ2022-F-G-030
二、招标项目简要说明:开发区公厕管理服务外包(中心城区)项目
三、招标公告媒体及日期:
2022年8月11日开始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昆山分中心、苏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
四、评标信息:
1.开标时间:2022年9月2日13:30 (北京时间)
2.开标地点: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昆山分中心(昆山市前进西路1801号政务服务中心(西区)A1栋B2层)
3.专家名单:蒋小云、程秀德、汪贵华、余媛媛、孟超
五、中标信息:
1.中标人名称:江苏卉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中标金额:人民币叁佰伍拾壹万叁仟伍佰肆拾壹元叁角叁分(RMB:3513541.33元)
3.主要中标内容:
序号
工作时间
类别
数量(座)
单座费用(元)
合计(元)
服务期
1
6:00-22:00
一类(A)
12
107592.90
1291114.79
8个月
2
6:00-20:00
一类(B)
2
104031.30
208062.60
8个月
3
6:00-20:00
二类(B)
31
52015.65
1612485.14
8个月
4
6:00-18:00
二类(C)
8
50234.85
401878.80
8个月
投标总报价:叁佰伍拾壹万叁仟伍佰肆拾壹元叁角叁分
4.中标服务费/方式/收费标准:45676元/转账/差额累进法收费(按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收取1.5%;100-500万元,收取1.1%;500-1000万,收取0.8%);转帐帐号(昆山市中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帐号:3220 1986 4430 5150 1399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玉龙分理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中标公告期限一个工作日,各有关当事人对采购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七、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1.招标代理人(机构):昆山市中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昆山市前进西路1468号泰和国际12F
联系人:金丽丽、王女容、孟勇(55210560)
2.甲方(采购单位):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昆山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孙斌联系电话:0512-55210560
附:
- kszj2022-f-g-030开发区公厕管理服务外包(中心城区)项目招标文件.dockszj2022-f-g-030开发区公厕管理服务外包(中心城区)项目招标文件.doc
标书名称 | 文档名称 | 标题名称 |
标书结构 | 1、(投标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1、(投标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标书结构 | 2、投标函 | 2、投标函 |
标书结构 | 3、供应商情况表 | 3、供应商情况表 |
标书结构 | 4、承诺函 | 4、承诺函 |
标书结构 | 5、开标一览表 | 5、开标一览表 |
标书结构 | 6、投标报价表 | 6、投标报价表 |
标书结构 | 7、人员配备表 | 7、人员配备表 |
标书结构 | 8、偏离表(商务、技术) | 8、偏离表(商务、技术) |
标书结构 | 9、中小企业声明函 | 9、中小企业声明函 |
标书结构 | 10、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10、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标书结构 | 11、资格文件声明函 | 11、资格文件声明函 |
标书结构 | 12、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 12、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
标书结构 | 13、安全承诺责任书 | 13、安全承诺责任书 |
1 | 法定代表人 | 公司成立日期 | |||||||
2 | 总部地址 | ||||||||
3 | 本地办事处地址 | ||||||||
4 | 电话 | 联系人 | |||||||
5 | 传真 | 电子邮箱 | (必填,涉及澄清、解释等的书面形式沟通) | ||||||
6 | 单位从业人员数量 | 人 | 单位2021年总营业收入 | 万元 | |||||
7 | 主营范围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3、 | ||||||||
8 | 最近3年内在经营过程中受到何种奖励或处分 | ||||||||
9 | 最近3年内有无因售假、售劣或是其他原因被消费者投诉或起诉的情况及说明 | ||||||||
10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项目名称 | 服务期 | 总报价 |
序号 | 工作时间 | 类别 | 数量(座) | 单座费用(元) | 合计(元) | 备注 |
1 | 6:00-22:00 | 一类(A) | ||||
2 | 6:00-20:00 | 一类(B) | ||||
3 | 6:00-20:00 | 二类(B) | ||||
4 | 6:00-18:00 | 二类(C) | ||||
投标总报价: |
序号 | 岗位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职称 | 工作经验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 …… | …… | …… | …… | …… | …… |
序号 | 招标服务要求 | 投标服务承诺 | 有无偏离 | 偏离内容及原因 |
序号 | 名称 | 位置 | 类别 | 等次 | 保洁时间 | 保洁人员 |
1 | 富华路公厕 | 富华路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南侧 | 一类 | A | 6:00-22:00 | 2 |
2 | 樾河路公厕 | 前进路樾河路东南角 | 一类 | A | 6:00-22:00 | 2 |
3 | 顺帆南路中转站公厕 | 顺帆南路垃圾中转站旁 | 一类 | A | 6:00-22:00 | 2 |
4 | 黄浦公园公厕 | 前进路与黄浦江路西南面 | 一类 | A | 6:00-22:00 | 2 |
5 | 青阳港实验学校公厕 | 庆丰路与西巷路交叉口西北侧 | 一类 | A | 6:00-22:00 | 2 |
6 | 蝶湖湾公厕 | 位于长江路312国道西北侧公园内(蝶湖湾南侧) | 一类 | A | 6:00-22:00 | 2 |
7 | 震川路公厕 | 黄河路震川路东南侧 | 一类 | A | 6:00-22:00 | 2 |
8 | 庆丰路柏庐大桥公厕 | 庆丰西路与柏庐路交叉口 | 一类 | A | 6:00-22:00 | 2 |
9 | 朝阳中路公厕 | 青阳大桥西堍,第三中心小学西侧 | 一类 | A | 6:00-22:00 | 2 |
10 | 友谊公园公厕 | 长江路朝阳路 | 一类 | A | 6:00-22:00 | 2 |
11 | 青阳路太仓塘公厕 | 青阳大桥东,太仓塘 | 一类 | B | 6:00-20:00 | 2 |
12 | 娄东路公厕 | 娄东路与樾河路交叉口东北侧 | 二类 | B | 6:00-20:00 | 1 |
13 | 景王路公厕 | 景王路珠地小区内 | 二类 | B | 6:00-20:00 | 1 |
14 | 圆明路公厕 | 圆明路圆明新村小区门口加气站东边 | 二类 | B | 6:00-20:00 | 1 |
15 | 珠江北路公厕 | 珠江路与同丰路交叉口西侧 | 二类 | B | 6:00-20:00 | 1 |
16 | 西湾新村公厕 | 西湾新村小区内 | 二类 | B | 6:00-20:00 | 1 |
17 | 黄河北路公厕 | 黄河北路西湾新村东门向北50米 | 二类 | B | 6:00-20:00 | 1 |
18 | 震川中路公厕 | 震川路与珠江路交叉口东侧 | 二类 | B | 6:00-20:00 | 1 |
19 | 城市公园公厕 | 震川路长江路东北侧城市公园内 | 二类 | B | 6:00-20:00 | 1 |
20 | 汛塘岸公厕 | 东大桥西南侧150米 | 二类 | B | 6:00-20:00 | 1 |
21 | 司徒街公厕 | 司徒街桥河边向北200米 | 二类 | B | 6:00-20:00 | 1 |
22 | 南城河岸公厕 | 南城河岸与司徒街交叉口南城河岸桥下 | 二类 | B | 6:00-20:00 | 1 |
23 | 誉兴酒店公厕 | 合兴路与柏庐路交叉口西南侧酒店西边 | 二类 | B | 6:00-20:00 | 1 |
24 | 玉龙新村公厕 | 玉龙新村小区内 | 二类 | B | 6:00-20:00 | 1 |
25 | 玉龙菜场南侧公厕 | 玉龙菜场南侧 | 二类 | B | 6:00-20:00 | 1 |
26 | 儿童公园公厕 | 儿童公园内 | 二类 | B | 6:00-20:00 | 1 |
27 | 绣衣路公厕 | 绣衣路与同丰路交叉口东南侧 | 二类 | B | 6:00-20:00 | 1 |
28 | 震川路青阳路公厕 | 震川路月青阳路交叉口东南侧 | 二类 | B | 6:00-20:00 | 1 |
29 | 白墅路樾河路公厕 | 白墅路樾河路东南角 | 二类 | B | 6:00-20:00 | 1 |
30 | 景枫公园公厕 | 庆丰路青阳路交叉口景枫公园内 | 二类 | B | 6:00-20:00 | 1 |
31 | 科博馆公厕 | 前进路科博馆西侧 | 二类 | B | 6:00-20:00 | 1 |
32 | 车站路公厕 | 庆丰西路北车站路西 | 二类 | B | 6:00-20:00 | 1 |
33 | 秧浦路娄东路公厕 | 秧浦路娄东路交叉口 | 二类 | B | 6:00-20:00 | 1 |
34 | 震川大桥公厕 | 震川路造币纸厂西侧200米 | 二类 | B | 6:00-20:00 | 1 |
35 | 东新街公厕 | 东新派出所西侧 | 二类 | B | 6:00-20:00 | 1 |
36 | 昆塔路公厕 | 昆塔路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南侧 | 二类 | C | 6:00-18:00 | 1 |
37 | 樾河路停车场公厕 | 樾河路停车场东侧 | 二类 | C | 6:00-18:00 | 1 |
38 | 樾河路压缩站公厕 | 樾河北路压缩站南侧 | 二类 | C | 6:00-18:00 | 1 |
39 | 娄东路黄浦江路公厕 | 娄东路北侧、黄浦江路西侧 | 二类 | C | 6:00-18:00 | 1 |
40 | 合兴路水冲式公厕 | 三家村小区内 | 二类 | C | 6:00-18:00 | 1 |
41 | 玉龙菜场内公厕 | 玉龙菜场内 | 二类 | C | 6:00-18:00 | 1 |
42 | 顺帆路朝阳路公厕 | 顺帆路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北侧 | 二类 | C | 6:00-18:00 | 1 |
43 | 衡山路公厕 | 柏庐南路与衡山路交叉口(西北角) | 一类 | A | 6:00-22:00 | 2 |
44 | 中华园嵩山路公厕 | 嵩山路和群市场西侧 | 一类 | A | 6:00-22:00 | 2 |
45 | 嵩山路公厕 | 中华园路嵩山路交叉口,向北148米(路西侧) | 一类 | B | 6:00-20:00 | 2 |
46 | 衡山路嵩山路公厕 | 衡山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西88米,向南22米(河边中转站旁) | 二类 | B | 6:00-20:00 | 1 |
47 | 中华园伟业路公厕 | 创业路与伟业路交叉口,向东63.4米(路北侧) | 二类 | B | 6:00-20:00 | 1 |
48 | 小澞河路公厕 | 中华园路与小澞河路交叉口向北200米 | 二类 | B | 6:00-20:00 | 1 |
49 | 好人公园公厕 | 柏庐南路与九华山路交叉口西北侧 | 二类 | B | 6:00-20:00 | 1 |
50 | 柏庐公园公厕 | 柏庐南路与中华园路交叉口西南侧柏庐公园内 | 二类 | B | 6:00-20:00 | 1 |
51 | 现代广场公厕 | 泰山路与中华园路交叉口东南侧小公园内 | 二类 | B | 6:00-20:00 | 1 |
52 | 嵩山路公厕2号 | 嵩山路与衡山路交叉口向北218米,向西31.5米 | 二类 | B | 6:00-20:00 | 1 |
53 | 香山弄公厕 | 衡山路与香山弄交叉口向北150米 | 二类 | C | 6:00-18:00 | 1 |
序号 | 工作时间 | 类别 | 数量(座) |
1 | 6:00-22:00 | 一类(A) | 12 |
2 | 6:00-20:00 | 一类(B) | 2 |
3 | 6:00-20:00 | 二类(B) | 31 |
4 | 6:00-18:00 | 二类(C) | 8 |
岗位 | 最低配置标准服务人员数量 | 具备条件 |
项目经理 | 1人 | 派驻1名项目经理,男性,年龄<50周岁,大专或同等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反应敏捷,具有较高的沟通协调和组织指挥能力,能根据需要制订和组织实施项目管理方案。同时具备全面的服务知识。具有环卫管理经验优先。 |
水电工 | 1人 | 派驻1名水电工,男性,年龄˂60周岁,身体健康,反应敏捷,有相关工作经验,需持有对应的上岗证书。 |
巡检 | 1人 | 派驻1名巡检,性别不限:男性年龄<55周岁,女性<50周岁,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
保洁员 | 67人 | 女性,1.50CM及以上;男性,1.60CM及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善于沟通,熟悉公共关系、服务礼仪与服务相关知识,工作勤恳踏实,积极主动。 |
指标 | 描述 | 分值 |
资格性检查 | ||
符合性检查 |
评审类别 | 评审项 | 评审规则 | 分值 |
价格(10分) | 价格评审指标 |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分*100%(价格分为10)(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 10分 |
服务管理方案(61分) | 工作计划服务方案 | 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及相关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服务计划方案,具体包括:①公厕保洁管理方案,3分;②工作流程,3分;③公厕各项管理维护服务,3分。存在投标人未提供相应材料的,或提供的材料不满足采购人需求的,相应扣分。 | 9分 |
服务管理方案(61分) | 内部管理制度 | 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及相关要求制定详细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具体包括:①安全管理制度,3分;②单位内部岗位责任制度,3分;③管理维护标准及制度,3分;④工作人员考核标准及制度,3分。存在投标人未提供相应材料的,或提供的材料不满足采购人需求的,相应扣分。 | 12分 |
服务管理方案(61分) | 人员培训方案 | 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及相关要求制定详细的人员培训方案,具体包括:①人员岗位培训,3分;②人员技能培训,3分;③人员安全培训,3分;④文明用语等培训,3分。存在投标人未提供相应材料的,或提供的材料不满足采购人需求的,相应扣分。 | 12分 |
服务管理方案(61分) | 服务保证方案 | 根据项目特点及相关要求制定详细的服务保证方案,具体包括:①服务质量保证措施,3分;②建立完整的工作台账,3分;③工作信息收集,3分;④信息反馈及处理,3分。存在投标人未提供相应材料的,或提供的材料不满足采购人需求的,相应扣分。 | 12分 |
服务管理方案(61分) | 进场交接方案 | 提供公厕管理人员及相关设施交接方案,3分。存在投标人未提供相应材料的,或不满足采购人需求的,相应扣分。 | 3分 |
服务管理方案(61分) | 应急预案 | 根据项目特点及相关要求制定详细的应急方案,具体包括:①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3分;②特殊季节性保洁应急预案,3分;③各项突击检查应急预案,3分。针对本项目实际特点(除特殊天气、重大活动外)投标人在应急抢险、突击保障方面应制定指定适用于本项目的措施和切实可行有操作性的预案。存在投标人未提供相应材料的,或提供的材料不满足采购人需求的,相应扣分。 | 9分 |
服务管理方案(61分) | 协调能力 | 提供服务期间与其他单位、部门的综合协调方案、投诉处理方案,4分。存在投标人未提供相应材料的,或提供的材料不满足采购人需求的,相应扣分。 | 4分 |
履约能力(29分) | ▲项目经理 | 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有物业项目经理证的得3分,项目经理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3分。本项最多得6分。注:提供项目经理职称证书扫描件、物业项目经理证书扫描件及投标人近期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扫描件。 | 6分 |
履约能力(29分) | ▲项目经理经验 | 拟投入项目负责人具有类似服务项目管理经验得3分。提供项目合同及相关业主或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务期半年以上的管理经验证明资料。(本项业绩与类似业绩为同一项目的不得分) | 3分 |
履约能力(29分) | ▲规范用工 | 履行合同期内,依法规范用工(相关人员的招收、培训、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待遇、参加社保等)的承诺,3分。 | 3分 |
履约能力(29分) | ▲业绩证明 | 投标人2019年8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履行完成的或正在履行的类似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份得4分,最高得8分。注:提供项目合同扫描件及项目发票扫描件(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 | 8分 |
履约能力(29分) | ▲体系认证 | 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个认证得3分,最高9分。注:提供体系证书扫描件。 | 9分 |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