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宁县2022-2023年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2.0培训服务项目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2/10/2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长政采磋﹝2022﹞7号
预算金额53.06万元
招标公司长宁县教育和体育局
招标联系人王先生13568102327
招标代理机构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长宁县分中心
代理联系人黄先生18990911809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长宁县2022-2023年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2.0培训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长宁县2022-2023年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2.0培训服务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政府采购)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11月08日09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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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 |||
项目编号:长政采磋﹝2022﹞7号 项目名称:长宁县2022-2023年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2.0培训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53.067800万元 最高限价:53.067800万元 采购需求:详见采购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采购文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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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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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获取采购文件 | |||
获取时间:2022-10-28 00:00:00至2022-11-07 18:00:00,采购文件获取时间,以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政府采购)记录的时间为准(下同)。 获取方式及地点:凭数字证书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在“下载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栏,免费获取电子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供应商须下载此文件,才能制作电子响应文件。采购文件只在网上发布,不再提供其他发布方式。 售价: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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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响应文件提交 | |||
(一)递交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22-11-08 09:30:00,开标地址:网上开标室。 (二)递交方式:以该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为准。 (三)本次政府采购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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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启 | |||
时间:2022年11月08日09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 地点:网上开标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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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少 3个工作日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信息发布:四川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 |||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长宁县教育和体育局 地址:长宁县竹海路二段164号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方式:1356810232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长宁县分中心 地址:长宁县长宁镇竹都大道二段139号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方式:18990911809 |
附件:长政采磋﹝2022﹞7号 长宁县2022-2023年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2.0培训服务项目采购文件.doc长政采磋﹝2022﹞7号 长宁县2022-2023年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2.0培训服务项目采购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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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性争竞长宁县2022-2023年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2.0培训服务项目项目编号:长政采磋﹝2022﹞7号
共同编制采购代理机构: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长宁县分中心采购人:长宁县教育和体育局件文商
第四章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20第三章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20第二章磋商须知…………………………………………………………………………7第一章磋商邀请…………………………………………………………………………3目录2022年10月
第十章磋商内容及相关规定……………………………………………………………33第九章磋商程序和成交标准……………………………………………………………30第八章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29第七章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29第六章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22第五章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21
第一章磋商邀请第十五章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60第十四章合同主要条款…………………………………………………………………58第十三章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43第十二章工作纪律和注意事项…………………………………………………………42第十一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36
二、磋商文件公告及获取(三)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二)项目内容:本次采购的服务共计1包,即:长宁县2022-2023年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2.0培训服务项目。(一)项目编号:长政采磋﹝2022﹞7号。一、项目概况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长宁县分中心受长宁县教育和体育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库﹝2014﹞214号)等相关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为委托方的长宁县2022-2023年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2.0培训服务项目(采购计划编号:51152422210200000138组织政府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三、磋商保证金的交纳(三)获取方式:供应商使用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数字证书互认范围的数字证书及签章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电子化交易系统--投标(响应)管理--未获取采购文件中选择本项目获取采购文件”。同时,凭数字证书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在“报名及下载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栏,免费获取后缀为“.PDF”的采购文件(供应商须下载此文件,才能制作电子投标或响应文件)。采购文件只在网上发布,不再提供其他发布方式。(供应商必须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同时下载该项目采购文件才能视为报名成功,未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成功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不得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磋商文件获取时间,以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记录的时间为准(下同)。(二)获取时间:2022年10月28日至2022年11月7日。(一)公告时间:自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政府采购→网上开标室,选择本项目进入本项目在线开标界面,并在响应文件解密环节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对本项目响应文件进行加密的数字证书完成本单位所有响应文件解密操作(即,点击解密、输入密码、密码确认)。(三)远程在线开启地点:网上开标室。供应商应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具体操作方式详见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政府采购模块”操作指南<适用于供应商>),选择要递交响应文件的项目并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响应文件的上传,完成“确认并签名”后确认上传,并成功打印出“上传投标文件回执”方为网上递交成功。(二)递交方式:网上递交。(一)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2022年11月8日上午9:30。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二)响应文件签署(一)首次参与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活动的供应商应先办理数字证书,下载数字证书驱动进行安装后,并在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注册。五、相关事宜(六)因本项目需进行现场磋商,所有供应商均须在2022年11月8日上午11时30分前到达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室签到,并在宜宾市政府中心长宁县分中心工作人员通知的时间内进入磋商地点参与磋商。逾期未签到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在磋商地点等候磋商的,视为放弃磋商资格。(五)本次采购项目不要求提供样品。(四)本次采购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本邀请函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并同时在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三)信息发布2.电子签章以电子响应文件中印章形式呈现的信息为准。注:1.数字证书签名以电子响应文件正上方边框显示的信息为准;响应文件明确要求相关材料需供应商进行电子签章的,供应商应按照响应文件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在相应位置进行签章,并将相关材料编入响应文件。否则,其响应作无效响应处理。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必须使用电子签章进行签章的情形外,供应商可直接输入相关名称,也可自行使用电子签章。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自愿使用电子签章进行签署的情形应予认可,但对以亲笔签名形式办理的电子签章进行签署的情形不予认可。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且必须采用本单位数字证书进行签名,并使用制作响应文件的本单位数字证书对电子响应文件进行加密,否则,不能生成响应文件,并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响应文件开启时,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中对响应文件进行远程解密,否则,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若出现无法解密的情况,则其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使用与投标单位不一致的数字证书签名和加密的响应文件,视作无效响应。此外,建议使用同一家数字证书机构制发的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本采购文件所指电子签章是指以单位公章或个人印章形式办理的电子签章,不包括以亲笔签名形式办理的电子签章,下同>)对同一份响应文件进行签署和加密,且在生成响应文件后,务必使用标书查看工具对响应文件进行检查,否则,其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供应商应当加强互认的证书及签章日常校验和妥善保管,确保在参加采购活动期间互认的证书及签章能够正常使用;供应商应当严格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内部授权管理,防止非授权操作。已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校验互认的证书及签章有效性后,即可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未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按要求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并校验有效性后,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办理与校验,可查看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②供应商应当使用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数字证书互认范围的数字证书及签章(以下简称“互认的证书及签章”)进行系统操作。供应商使用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登录采购一体化平台进行的一切操作和资料传递,以及加盖电子签章确认采购过程中制作、交换的电子数据,均属于供应商真实意思表示,由供应商对其系统操作行为和电子签章确认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①供应商应当自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查看相应的系统操作指南,并严格按照操作指南要求进行系统操作。在登录、使用采购一体化平台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供应商注册和信息完善,加入采购一体化平台供应商库。1.本项目采购过程中需要使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登录方式及地址: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首页供应商用户登录,供应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系统操作。(四)特别提醒
2.为促进充分竞争,尽可能降低交易成本,切实方便广大供应商投标,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已全面推行电子化。相关单位或个人如需参加宜宾市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提前办理数字证书、开通网上银行等相关事宜,其具体办法详见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相关公告,或电话联系我们:0831-4630453(采购文件内容咨询);数字证书办理咨询0831-8281001<四川RA数字证书,颜色为蓝色>、6160501;0831-4637213(质疑受理))。CA及签章服务: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进行查询400服务电话:4001600900在线客服: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在线客服进行咨询④采购一体化平台技术支持:③供应商应当自行准备电子化采购所需的计算机终端、软硬件及网络环境,承担因准备不足产生的不利后果。
六、联系方式4.采购文件中设置了可选项(用“□”标识),并用“☑”标识时表明该选项被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用“□”标识时表明该选项未被采购代理机构选择。3.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是重要的保密资料,须慎重保管。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使用均具有法律效力,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需咨询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系统相关操作事宜,请随时拔打北京筑龙公司技术服务热线:010-86483801(工作日:8:00—19:00,非工作日:9:00—12:00、14:00-18:00),常规问题可随时通过点击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首页的智能机器人进行查询;或登陆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并通过“交易指南——操作指南”路径下载查阅《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政府采购模块)操作指南(适用于供应商)》。
采 购 人: | 长宁县教育和体育局 | 招 标 人: |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长宁县分中心 |
地 址: | 长宁县长宁镇竹海路二段168号 | 地 址: | 长宁县竹都大道139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联 系 人: | 王先生 | 联 系 人: | 黄先生 |
电 话: | 13568102327 | 电 话: | 0831-4630543 |
二、适用范围须知前附表第二章磋商须知日期:2022年10月27日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长宁县分中心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 | 磋商文件编号 | 长政采磋﹝2022﹞7号 |
2 | 项目名称 | 长宁县2022-2023年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2.0培训服务项目 |
3 | 采购主要内容 | 本次采购的服务共计1包,即:长宁县2022-2023年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2.0培训服务项目 |
4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5 | 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及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6 | 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 | ☑ 不接受□ 接受 |
7 | 现场踏勘 | ☑无 □有 |
8 | 标前答疑会 | ☑无 □有: / |
9 | 合同分包 | ☑不允许 □允许 |
10 | 资金来源及采购预算、最高限价 | 财政资金:☑采购指标 □ 非采购指标采购预算(最高限价):¥ 530678 元(大写:伍拾叁万零陆佰柒拾捌元)。超过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
11 | 磋商小组的组建 | 磋商小组共 3 人,其中,采购人代表 1 人。 |
12 | 成交原则 | 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
13 | 成交人、成交候选人产生方式 | ☑ 由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1—2个。□ 由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3个,再由采购人根据相关规定并按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
14 | 磋商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保证金 |
15 | 履约保证金 | 具体详见采购文件第六章。 |
16 | 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 具体详见采购文件详见第四章 |
17 |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证明材料 | 供应商应按第五章要求,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并添加到“政府采购投标工具(2021)”中(该章有关资格审查文件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
18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届满后90日历天。 |
19 | 响应文件的编制与格式 | 响应文件必须使用“筑龙招标采购助手” ➜“软件管家”➜“投标软件”➜ “政府采购投标工具(2021)”制作和导出,并在导出响应文件时使用本单位的数字证书进行签名,其导出响应文件格式为xxx.ZFTBJ。 |
20 | 响应文件的签署 | 响应文件必须采用数字证书进行签名。相关规定详见第一章第五条第(二)项“响应文件签署”。 |
21 | 响应文件递交方式(网上递交) | 供应商应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 (具体操作方式详见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政府采购模块”操作指南<适用于供应商>),选择要递交响应文件的项目并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响应文件的上传,完成“确认并签名”后确认上传,并成功打印出“上传投标文件回执”方为网上递交成功。 任何原因导致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成功递交响应文件而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供应商人自行承担。 响应文件应包含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书,其格式为xxx.ZFTBJ。 |
22 | 响应文件开启方式(远程在线开启) |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标系统中下达“网上解密”指令,设置解密时间(即供应商完成解密操作的时间,下同),解密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政府采购→网上开标室,选择本项目进入本项目在线开标界面,并在响应文件解密环节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对本项目响应文件进行加密的数字证书完成本单位所有响应文件解密操作(即,点击解密、输入密码、密码确认)。否则,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不利后果。若供应商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操作或因供应商自身原因致使其响应文件未被成功解密,其本次响应视为无效响应;供应商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操作但解密时间截止后,其响应文件未导入完成的,应继续在线导入响应文件;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致使仍无法成功导入响应文件的,视为无效响应。供应商若对本项目在线开启过程有任何异议,应在开标结束指令下达前提出。否则,视为供应商人对本项目开启过程无任何异议。 因断电、断网等系统层面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远程在线开标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开标活动中止或延迟,待在线开标系统恢复正常后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
23 | 响应文件的真实性 | (1)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2)供应商声明不存在限制响应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响应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响应行为。(3)如响应文件存在虚假,或在成交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采购人和采购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成交候选人或成交资格。 |
24 | 磋商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磋商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磋商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不作为评审的依据。(2)磋商文件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则以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 |
25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26 | 采购人澄清的时间和方法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须在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五日前进行,不足五日则顺延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一律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以更正公告形式公开发布,并视为已将更正内容书面通知所有获取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在此期间,相关供应商应自行上网查阅相关信息;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及时查阅、下载而带来的一切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
27 |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1.供应商对磋商文件进行询问或质疑的,应在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或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2.供应商对磋商过程进行质疑的,应在各磋商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3.供应商对磋商结果进行质疑的,应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 |
28 | 样品处理 | 若本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样品的,采购活动结束后,立即退还非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并由其自行处理;待成交结果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无质疑投诉或质疑投诉处理完毕且不影响中标结果的,退还非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并由其自行处理;对于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
29 | 现场报价 | 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第二轮报价),密封递交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长宁县分中心工作人员,并由其收齐后集中递交。供应商报价单应当填写报价单位名称、金额大小写并签字、按手印或公章确认,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同时,若是代理人参与报价的,在报价时须将授权委托书原件与报价单一并递交,否则报价无效。 |
30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成交结果公告发出后,成交人凭数字证书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下载打印成交通知书。 |
31 | 磋商文件的询问、质疑 | 1.对采购文件中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货物清单内容及其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证明材料要求,服务清单及服务要求,评标方法、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采购需求提出的询问、质疑,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出,并由采购人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 联 系 人:王先生 电 话:135681023272.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询问和质疑,向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长宁县分中心提出。联 系 人:闵女士联系电话:0831-4637213 |
32 | 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长宁县财政局联系电话:0831-4622067 |
33 | 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 | 采购人在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等渠道查询提交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截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前述情形,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
34 | “政采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的规定,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提出“政采贷”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四川政府采购网-相关模块-“政采贷”栏目。 |
35 | 实质性要求 | 本磋商文件中有★标识的条款、明确为响应无效(无效响应、无效处理等)和响应文件不予受理的条款,以及关于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实质性要求)、投标费用(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履约保证金等相关规定的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 |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有关要求(二)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一)由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长宁县分中心组织的有关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参加的磋商小组。三、磋商双方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磋商邀请中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五)计量单位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1.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除国际通用标识、符号、计量单位等外,响应文件资料如有外国文字,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四)响应文件的语言(三)为该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二)在特殊情况下,由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长宁县分中心于原报价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报价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供应商如拒绝上述要求,则按放弃报价处理。(一)报价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届满后90日历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报价有效期可以长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五、报价有效期本次采购项目的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六)响应货币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三)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磋商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磋商的一切事务,并承担磋商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二)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代理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磋商,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磋商。(一)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与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七、联合体(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时适用)磋商文件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则按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六、磋商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九、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根据《验收结算书》、货物发票等,向成交人支付合同款。八、付款(六)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五)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件,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的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四)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除磋商文件要求采购进口设备外,其余只能用国内产品报价,否则为无效投标;磋商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若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国内产品的质量、技术和服务均能满足需求,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可以参与报价竞争。(一)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所供货物必须满足。十、货物及报价要求(三)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收取、退还。(二)如果成交供应商未按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按相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一)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前交纳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十二、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供应商,或者按照本磋商文件要求,本轮次报价未超过上一轮次报价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各轮次有效报价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不能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二是供应商的每一轮次报价须低于自身上一轮次报价)。(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十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三)响应文件中主要产品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视为一家,如果有多家供应商以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参加磋商的,应作为一个响应人计算,以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最低报价者为该品牌及型号产品的唯一有效响应人。
1.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本项目是否可以分包,供应商应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要求为准。(三)合同分包(本项目允许分包时适用)(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十三、合同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规定,属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四)合同转包4.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3.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且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件,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2.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中标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二)验收结果合格的,中标人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或履约保证金转化为质保金);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一)中标人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验收。十四、验收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五)补充合同中标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不遵守开标、评审现场工作纪律,扰乱或者委托其他人扰乱开标、评审现场秩序的;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一)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有效期为1年。十五、相关行为约定
10.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9.拒绝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或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8.将中标、成交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违规分包给他人的;7.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的,或者不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6.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候选人资格的,或者放弃成交的,或者成交后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5.向采购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可以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进行惩戒。1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14.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失信行为;13.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12.在财政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隐瞒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11.借维权之名获取非法利益、不当得利并经查证属实的;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该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十六、相关政策(四)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法院征信系统中有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等记录,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公告发布之日未被人民法院将其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三)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2013年2月6日发布)、《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而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查实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应当认定为无效;中标(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认定中标(成交)无效;中标(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应当认定中标(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应当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3.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件,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件,对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该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的规定,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提出“政采贷”申请。拟用于“政采贷”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在合同中注明贷款银行及帐号,作为供应商本次采购的唯一收款帐号。(二)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本次投标产品类别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属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定。6.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其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准,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5.依据该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4)向采购单位、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3)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参加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十七、磋商纪律要求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6)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磋商;
1.质疑人须当面递交书面质疑材料(书面质疑材料应包含质疑书原件、质疑事项相应证明材料、质疑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以上资料均须盖质疑人公章,并根据质疑书涉及对象数量,提供相应份数;同时,质疑书中需载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当面递交确有困难的,可邮寄书面质疑材料,但寄出日期必须在质疑期内(受理质疑时间,以收到书面质疑材料的时间为准)。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办理。十八、询问、质疑和投诉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供应商,属于不合格供应商,其响应或成交资格将被取消,同时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7.凡邮寄质疑材料的寄出日期超过质疑有效期的,其质疑将不予受理。6.凡质疑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且在有效期内不能补充完整的,其质疑将不予受理。5.质疑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4.质疑人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要相关,谁直接负责”的原则,对商务、技术等方面的意见、质疑,由供应商直接向采购人提出(同时抄送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组织工作的质疑,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如既涉及采购人又涉及采购代理机构,应按事项分别递交质疑书。3.质疑人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遵守“实事求是”和“谨慎性”原则,并承担使用虚假材料或恶意方式质疑的法律责任。2.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磋商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并确保真实性,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政策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一、供应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第四章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第三章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8.投诉人应按相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第五章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三)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该条款须在第十三章附件3“承诺函”中承诺)。(二)供应商单位、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公告发布之日的最近36个月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该条款须在第十三章附件3“承诺函”中承诺);(一)供应商单位、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未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公告发布之日,人民法院将其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情形,认定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该条款须在第十三章附件3“承诺函”中承诺);三、本项目对供应商或投标产品提出的特殊要求:
二、特别提请注意(五)《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确定的本次投标承诺函(即第十三章附件3);(三)授权代表身份证扫描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时,不必提供);(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一)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扫描件)
一、项目概述第六章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三)供应商须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成功获取采购文件,否则不能参加该项目采购。若是代理人参与现场报价的,在报价时须将授权委托书原件与报价单一并递交,否则报价无效。以上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一)本章所有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需扫描添加到“政府采购投标工具(2021)”中编制响应文件。
1.2结合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目标,以学校信息化发展规划的制订与落实为主线,开展面向所有学校管理团队的专项培训,提升信息化领导力。1.1紧紧围绕多媒体教学、混合学习、智慧学习3种环境下的学情分析、教学设计、学法指导、学业评价4个维度30项信息技术应用微能力。1.培训内容:包括线上学习和线下应用测评(整校推进、校本研修、考核评测指导等)。(一)服务内容二、项目服务内容及要求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此次我局采购的服务类项目(培训)限价为530678元。需完成我县中小学校、幼儿园、中职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教研教研室、进修校等在职教师和学校行政管理干部约3200人(以实际培训人数为准),50学时的应用能力认证课程学习,其中:在线学习20学时,线下教学应用和校本研修30学时;掌握在学校现有信息技术环境下进行学情分析、教学设计、学法指导和学业评价的信息化教学能力;通过3个微能力点(至少2个维度)的认证考核。
4.培训目标:通过专家引领、案例分享、整校推进、研讨交流等形式,提高长宁县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2.0观念,围绕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提供覆盖多技术融合应用模式(多媒体教学环境、混合学习环境〉和智慧教育应用模式(智慧学习环境)下的学情分析、教学设计、学法指导、学业评价四个维度的三十个应用能力点,促进长宁县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全面提升。3.培训人员数目:约3200人(以实际培训人数为准)。展中心等在职教师和学校行政管理干部。2.培训对象:中小学校、幼儿园、中职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教育研究与教师发1.4案例收集、成果汇集与经验总结:开展优秀案例征集与评选活动,利用平台征集各校优秀案例,组织专家在线开展案例评选,发布展示最终入选的优秀案例成果。总结培训的实施情况和经验,进一步反思和提高,提出全员培训的实施建设。1.3推动培训指导团队开展应用信息技术促进学科教育教学研究,探索基于“互联网+”的教研组织形式,提高指导学科教师信息化教学的能力,以及应用信息技术进行培训设计、管理、评价等的能力。
①功能条件:研修平台采用互联网主流技术框架进行整体和底层设计,功能可扩展、接口可开放、数据可共享、应用可管理、安全可保障。平台需按照统一标准,将整校推进的相关数据,教师研修过程性数据、能力测评数据、校本研修数据等全部数据对接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管理系统。平台并发应用具备相应的保障技术设计,如文件缓存和上下行流量控制技术或策略等。平台并发承载能力应根据区域用户峰值的110%或更多来计算。课程资源符合国家课程标准和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2.0研修内容要求,体现较强的学科引领性、思想性和实用性,无政治性、科学性错误。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具体为以下要求:(2)供应商须提供比较完善的教师研修平台与课程资源类。(1)供应商提供培训期间所需要的教学实践环境。5.1线上研修部分5.培训具体要求:
④资源条件:项目完成后需提供至少3年平台服务,供参培学校(单位)常态化学习研修使用。③平台服务时间: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保证完成和省能力提升工程2.0平台的数据对接,并提供承诺函。②平台数据对接:提供符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2.0需要的支持并且必须具有学校设置测评范畴、上传考核材料、考核评价反馈、教师选学、上传测评材料、互测、专家测评、学时显示、测评结果显示及下载等功能的网络学习与服务平台。同时该平台支持教师使用移动终端开展线上学习。
(6)负责组建项目管理员服务团队,团队通过平台对培训情况进行实施监控;定期发布、分析培训数据,对学员学习进行督促;协助专家做好在线学习支持服务工作;做好培训项目的学员分班、远程培训学员的账号发放、督促注册、专家答疑、线上研讨、学情统计、校本研修线上线下管理、简报制作、评优总结等工作。(5)根据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培训各角色周工作计划表,规范远程培训实施和管理流程,明确各角色工作职责与任务。(4)负责线上研修项目实施方案研制、网络研修课程设置和研修平台搭建,为网络研修学员提供网络研修教学支持与服务。线上学习课程必须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政治性、科学性错误。紧紧依据30个能力点考核标准进行设置,且完整覆盖30项能力点,课程设置合理,资源形式丰富,内容权威,画质清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版权争议等。(3)课程设置线上资源必须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政治性、科学性错误。提供但不限于以下基本的课程学习资源: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2.0有关政策及解读课程;为《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发展测评规范》测评能力体系中的30个微能力提供网络培训课程,包括讲座、工具推荐和制作、应用案例、案例剖析等学习资源﹔提供学校信息化诊断与规划制定所需的课程学习资源﹔教师信息素养课程﹔“互联网+教育”等有关课程。
开展县校两级信息化领导力提升集中培训(县级管理团队、信息化主管、学校校长)、县校两级信息化指导力提升集中培训(县级专家团队、信息化主管、学校教导主任、教研主任、教研组组长、骨干教师),至少达一次以上现场培训,每次不少于4天。在培训期间开展对管理员的相关工作部署,进行培训需求调研,形成项目需求报告。负责培训项目开展线下研修期间指导专家团队的聘请,包括省市级专家团队和本地化专家团队的聘请,组建县级专家指导团队。县级专家指导团队主要负责培训期间各种线下培训活动指导与考核测评应用指导,并适当参与线上的研修指导活动。完成与项目所在学校线下研修的沟通、协调等工作;并针对本培训项目组建培训项目组,委派联络人员在项目执行期间与采购人开展培训实施相关对接工作。完成所有学员的线下集中研修任务。任务要求以本次培训项目所涉及到的学校培训要求为准。进校指导次数不少于5次。5.2线下研修部分(7)负责制定远程培训考核方案,对各培训阶段的学员进行学习情况实时考核,过程性考核和结果性考核。培训结束后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总结工作,提交培训总结报告。
6.3培训完成后进行考核以及满意度调查。6.2采用线上网络研修、线下集中培训、整校推进三种研修形式。6.1培训时间不少于50学时,其中线上集中培训不少于20学时,线下研修不少于30学时。(如因疫情等特殊原因需调整培训形式,经双方商议确定培训内容和形式)6.培训形式支持学校进行校本研修管理、校本应用考核的相关材料上传和数据收集;支持移动听评课;支持学校团队结果测评认定,各级专家抽检;学时等数据实时显示功能。制定详细的线下研修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好线下研修期间的组织、管理、实施等工作。完成线下研修的总结工作,及时对收集培训材料(视频、文本)进行整理,撰写线下研修工作简报等工作,并根据长宁县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2.0相关要求,协同组织实施校本应用测评,完成相关成果收集。完成项目终期评估线下研修部分培训总结工作。
7.2教学管理(3)制定学员培训手册(指南)、及学员安全及应急预案(含集中培训期间疫情防护措施的要求)。(2)相应的项目管理制度;(1)必须有项目负责人1人、联系人1人,服务管理团队10人以上;7.1项目管理7.管理要求
7.4学员管理班主任需熟悉培训各类注意事项;具有较强组织沟通协调能力和信息化教学管理应用能力;能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具备班级管理、后勤服务等基本能力。需全程跟班。集中培训至少有5人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组织管理。7.3班级管理(3)采用信息化的管理手段和数字化学习共享平台,实现班级管理和培训前、培训中和培训后的网络空间研修学习和资源共享等。(2)培训方案必须经过采购方认可,方可实施;(1)严格按照采购文件执行;
7.6过程评估及成果固化要求成立县校两级平台管理员团队,根据培训要求制订县校两级平台管理员职能职责并纳入项目统一管理、指导、考核体系,平台管理员按要求高效开展平台技术支持服务工作。7.5县校两级平台管理员要求:(3)学员培训结束,学员缺勤达30%或者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发放证书。(2)学员出勤情况必须统计上报采购人;(1)严格考勤管理,学员请假必须经过送培单位同意;
④完成培训总结和测评报告相关工作。③完成案例收集、成果汇集工作。②文本汇编资料、授课教师的课件,须提交电子版等。①过程性资料收集:文本汇编资料(一式三套):包括培训实施方案、培训手册(培训指南)、项目总结、学员花名册、集体照片、课程安排表、学员考勤表、授课教师讲义、学员培训成果、满意度调查结果反馈等。(2)培训结束一个月内向采购人提交汇编成册的培训资料,具体要求如下:(1)接受采购人的评估;
12.平台网络安全要求:平台系统需兼容各大主流浏览器内核,支持多用户同时操作,支持系统高并发、高访问量,平台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完善,网络安全保障到位。11.线下校本研修应用:支持学校进行校本研修管理、校本应用考核的相关材料上传和数据收集;支持移动听评课;支持学校团队结果测评认定,各级专家抽检;学时等数据实时显示功能。10.线上学习课程和资源:要紧紧依据30个能力点考核标准设置课程,注重必修课程和通识性课程,要做到板块完整,内容丰富多元,各板块间要有内在逻辑关系,结构要清晰清楚。9.提供平台服务:供应商负责搭建研修平台,界面友好、方便使用,符合2.0基本业务功能和流程要求;开放数据接口,实现各级数据共建共享。8.供应商应该具备专职的培训管理团队和技术服务人员,培训流程标准规范,管理制度科学健全;机构应组建具有一支经验丰富、专兼结合、结构合理、课程研发的专家团队和管理团队,项目团队人员应具备教学、信息技术、远程教育等专业背景;负责培训相关人员掌握平台操作,熟悉学习与管理要求,指派专人推进项目工作,与采购人保持良好沟通,定期通报项目进度,协调项目过程中各类资源的整合。(二)服务质量及保障要求
1.合同签订时间及履约时间:中标通知书发放后60日内同采购人签订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该项目原则上于2023年2月底前完成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中职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教育研究与教师发展中心等在职教师和学校行政管理干部约3200人(以实际培训人数为准)的培训工作。若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时完成,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适当延期。三、商务要求:14.2提供培训专家团队:不低于8人。设置专家组组长,组长在全国、省市或本专业领域中有较大影响力和较高声誉,具有高级职称,且主持或全程参与市级以上相关项目。专家组应包括高校专家、一线优秀校园长、骨干学科教师、教科研机构专家等。成员需熟悉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2.0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能够为整校推进、校本应用、能力测评等提供指导服务。14.1提供指导服务: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能力提升工程2.0专家指导服务,培训、指导和协助学校完成整校推进任务。为学校提供电话、网络咨询等多种服务指导方式,解答教师疑难问题和技术支持,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14.其他重要保障要求13.供应商具有可满足教师线上培训和线下研修所需的场所,还要具有开展远程培训、网络研修和信息化管理的能力,所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人承担。
教育部《关于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2.0的意见》;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2.0实施方案》;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执行办公室《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2.0整校推进实施指南(试行)》。5.1验收依据5.验收要求:4.售后服务:开通提供电话、网络咨询服务,积极响应培训项目各类人员的服务需求与技术支持需求,保证工作日9:00-21:00、非工作日9:00-18:00受理服务需求与技术支持需求,并保证工作日响应时间不超过1小时,非工作日响应时间不超过2小时。3.项目团队人员应具备教育学、信息技术、远程教育等专业背景,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指派专人推进项目工作,与采购人保持良好沟通,定期通报项目进度,协调项目过程中各类资源的配合。2.履约地点:宜宾市长宁县。
6.1供应商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办理相关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川发改信用规[2019]405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6.验收方式:5.4参培学员合格情况统计98%以上。(以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2.0管理省级平台查询结果为准)5.3参培学员满意度测评情况统计99%以上;培训结束一个月内向采购人提交汇编成册的培训资料:文本汇编资料(一式三套):包括培训实施方案、简报(不少于6期)、项目总结、培训分析报告、学员花名册、到校指导照片、到校指导安排表、专家培训资料、学员培训成果、满意度调查结果反馈等。以上资料,须交电子版存档。5.2验收材料
第八章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详见第六章。采购项目最低要求第七章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7.付款方式:本项目验收合格后。实施终结并经省级评估达标,参培学员满意度测评情况统计99%以上、合格情况统计98%以上,且乙方履行完毕了合同所约定所有义务、职责(包括支付了县域内专家团队的相关费用),按本项目最终通过省级认定培训合格人数进行按实结算,并在90日内无息支付全部款项。6.2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二)其他特殊资格性文件。(一)第四、五章要求的供应商的资质资格证明文件;一、资质资格部分投标需要提供的附件材料,如磋商文件中提供了统一格式,应按格式要求准备文件并扫描添加到“政府采购投标工具(2021)”中(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全部采用电子文档,由资质资格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组成,相关要求按第二章“一、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办理。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筑龙招标采购助手”➜“软件管家”➜“投标软件”➜“政府采购投标工具(2021)”编制响应文件,下载地址: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资料下载——软件下载。
(四)培训计划、验收方案;(三)售后服务方案;(二)项目方案(或承诺函等)技术、服务应答表;证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工程是合格的,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二、技术部分
(三)报价表;(二)报价函;(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三、商务部分(六)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五)本项目管理、服务、其他人员情况表;
第九章磋商程序和成交标准以上要求资料必须据实提供,不得有实质性遗漏,如磋商文件中提供了统一格式,应按格式要求准备文件,否则被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四、按照磋商文件“附件”格式要求提供的其他价格、技术和商务响应文件。(六)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五)近年服务业绩一览表;(四)商务应答表;
(3)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开标环节中设置投标文件解密时间(解密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并下达“网上解密”指令。供应商须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加密本项目采购文件的数字证书远程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操作。具体解密操作时间和相关通知内容,请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陆“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政府采购)”,并及时关注“网上开标室”内本项目的“即时通知”栏相关信息。(2)采购代理机构导入采购文件,并在采购文件导入完成后,查看并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1)宣布开标纪律;主持人通过在线开标系统选择本项目进入本项目网上开标室,并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未参加开标会的供应商,视为其认可开标程序和结果。二、采购代理机构在线开启响应文件。一、供应商网上递交响应文件。
三、磋商小组对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应在开标系统规定时间内在网上开标室提出异议,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开标系统中进行查看及回复。(7)其他约定。(6)采购代理机构下达开标结束指令。(5)监督人(如有)、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4)供应商在规定解密时间内完成本单位所有投标文件解密操作后,导入其电子投标文件。供应商的电子投标文件导入完成后,公布供应商名称、包件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若供应商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操作或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致使其投标文件未被成功解密,其本次投标视为无效投标。(网上解密服务仅适用于远程在线开标)。
八、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的投标报价,仅为供应商的首轮报价,且该报价不能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磋商小组根据情况,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多轮次报价,进行两轮及以上报价的(含响应文件中的首轮报价),在供应商未提高其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每轮次的报价均不能高于自身上一轮次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由磋商小组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第二轮报价),密封递交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长宁县分中心工作人员,并由其收齐后集中递交。供应商报价单应当填写报价单位名称、金额大小写并签字、按手印或公章确认,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若是代理人参与现场报价的,在报价时须将授权委托书原件与报价单一并递交,否则报价无效。七、磋商小组确定磋商轮次及报价要求。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第二章第十二条情形除外)。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六、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对产品和服务等情况作简要陈述(不作为固定评审程序,根据项目情况设定)。五、磋商小组按响应文件提交时间的先后顺序分别与各供应商磋商。四、当场宣布资格审查结果。
十一、磋商结果公告和发出成交通知书。(二)磋商文件明确由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2个的,按照评审报告中的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直接确定排序第一位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一)磋商文件明确由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十、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磋商文件第二章第十二条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九、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六)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在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限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履约保证金和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五)成交结果公告发出后,成交供应商应及时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政府采购-->“查询成交通知书”模块中自行打印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旦通过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推送给成交供应商,交易平台推送之日则视为成交供应商已领取成交通知书之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通过传真或邮寄方式向其发出成交通知书。若因成交供应商未及时自行打印的,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四)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本应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应当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也应当交回),再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三)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一)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依法依规公告成交结果,同时通过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向成交供应商推送成交通知书。
四、磋商的主要内容三、以磋商文件的要求为基础,对有利于采购人的改进方案(包括技术指标和配置、提前交货期、提高售后服务质量等),在不提高报价的前提下可以接受。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二、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获得采购人同意后,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变更磋商文件内容,将变更的内容书面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并做好书面记录。一、磋商小组对所有参加磋商供应商的评定,以相同的程序和方法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第十章磋商内容及相关规定
(二)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响应性,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偏离及其影响。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其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3.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2.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件,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一)价格(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按第二章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执行。五、供应商的报价应低于市场平均价。对高于市场平均价的报价,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六)其他磋商文件要求的内容。(五)供应商执行合同的能力、业绩和信誉等。(四)其他因素(如工艺、技术、安全、节能、环保等)。(三)易耗品、备品备件的供应和售后服务承诺。
十一、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须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十、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九、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八、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作出,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七、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磋商小组要求的澄清事项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得实质性改变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六、磋商达到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磋商小组应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供应商响应文件满足或者高于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时,即视同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
2.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要求进行两轮及以上报价的(含响应文件中的首轮报价),在未提高其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每轮次的报价均不能高于上一轮次报价,其中,第一次现场报价不能自身高于在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1.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第二轮报价),密封递交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长宁县分中心工作人员,并由其收齐后集中递交。供应商报价单应当填写报价单位名称、金额大小写并签字、按手印或公章确认,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十五、最后报价。十四、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第二章第十二条情形除外)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十三、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第二章第十二条情形除外)。十二、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澄清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材料,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2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1.总则第十一章评审办法十六、复核。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被淘汰的进行重点复核。3.若是代理人参与报价的,在报价时须将授权委托书原件与报价单一并递交,否则报价无效。
2.3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2.2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1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2.评分方法:综合评分法1.4评审过程严格保密。供应商对磋商小组的评审过程或合同授予决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响应被拒绝。1.3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发现磋商文件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事项,可提请招标采购单位书面解释说明。
3.1.2.1属于禁止参加响应的供应商的;3.1.2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审查时按照无效响应处理。无论磋商文件是否作出明确规定,磋商小组均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和与采购项目有关的行业强制性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性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电子采购文件资格评审标准页签。3.1.1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响应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响应资格。3.1响应文件初审。响应文件初审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共同进行,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3.评审程序
3.1.4.1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3.1.4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响应处理。3.1.3符合性审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磋商小组符合性审查的依据仅限于磋商文件的规定。符合性审查标准详见电子采购文件符合性评审标准页签。3.1.2.4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3.1.2.3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3.1.2.2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
3.1.4.7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3.1.4.6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与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的;3.1.4.5技术应答内容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复制磋商文件规定要求,且无相关证明材料的(主要适用于专用设备和电子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供应商采购、政府采购的货物属于规格标准统一或者订制产品的除外);3.1.4.4响应报价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3.1.4.3响应文件的格式、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投标有效期等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影响磋商小组评判的;3.1.4.2响应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磋商小组评判的;
(1)开标时未宣读的响应价格、价格折扣和磋商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响应方案等实质内容;3.2.3澄清应当具备响应文件基本符合磋商文件要求、不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实质改变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影响供应商公平竞争、不导致响应文件从不响应磋商文件变为响应磋商文件的条件。下列内容不得澄清: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澄清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材料,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2.2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3.2.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磋商文件有关事项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可以提请采购执行机构书面解释。采购执行机构应当给予书面解释。采购执行机构的解释不得改变磋商文件的原义或者影响公平、公正,解释事项如果涉及供应商权益的,应当以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解释。3.2解释、澄清有关问题。
(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是单价金额出现计算错误、明显人为工作失误的除外。(1)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出现文字错误,导致金额无法判断的除外。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且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但未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应以单价汇总金额作为价格评分依据。3.2.4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的,不需要供应商澄清,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3)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未提供的证明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资格性、符合性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2)供应商响应文件中不响应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指标和商务应答;
3.5复核。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3.4比较与评价。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响应文件初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响应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采购执行机构书面反映。3.3磋商小组在响应文件初审过程中,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4)对不同语言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7.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采购人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3.7出具评审报告。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磋商文件第二章第十二条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3.6推荐成交候选人。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
3.8磋商小组出具评审报告后,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及时组织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政策制度和采购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情况要求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3.7.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3.7.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3.7.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3.7.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4.评审细则及标准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组织单位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组织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评审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组织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组织单位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组织单位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3.8.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3.8.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3.8.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3.8.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5.定标4.4本项目具体评分项目因素、权重及分值如下:4.3采购单位原则上按照下表相关评分因素、权重及分值,结合具体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综合评分明细表。4.2本项目综合评分采用百分制,总分100分。评分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小数点后2位。供应商评标综合得分为磋商小组各成员评审后得分之和的平均分。4.1磋商小组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磋商小组综合考评的因素包括报价因素、技术部分、商务部分三个方面,按本磋商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与标准对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
序号 | 评分因素及权重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备注 |
1 | 报价10% | 10分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价格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基准价/报价)×10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进行评审。(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 |
2 | 实施方案39% | 培训方案17分 | 1.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培训需求调研资料的得2分,在此基础上:采用多种需求调研方式完整且完善、贴合本次采购需求的加2分,最多得4分。2.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培训课程设计得1分,在此基础上:以图示化方式说明课程设计逻辑加1分;培训课程设置紧扣《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2.0实施方案》中的目标任务,且目标任务明确、课程设计合理加1分;课程设计以培训主题为主线加1分;最多得4分。3.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培训内容包含:①培训概述;②培训流程;③具体培训内容阐述得6分,每有一项内容提供不全或未提供的扣2分;在提供齐全的基础上:培训概述结合培训目标、充分考虑培训对象(阐述培训团队、管理团队和教师团队)的不同需求加1分;培训流程清晰完整、有具体的阶段设置节点加1分;具体培训内容阐述结合培训对象且针对性强加1分,最多得9分。 | |
2 | 实施方案39% | 项目实施具体方案16分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项目实施具体方案进行评审,方案内容至少包含:①专题讲座;②案例分析;③互动研讨;④课题研究。其方案内容全面、可行性强、完全符合本项目需求的得16分,每有一项内容不提供的扣4分,每有一处内容不符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的扣2分,扣完为止。 | |
2 | 实施方案39% | 教学管理和后勤服务方案6分 | 1.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方案,其方案内容全面、可行性强、完全符合本项目需求,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2.提供教育教学管理方案,其方案包含对线上、线下教师培训的监管,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 3.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完善的后勤服务管理方案,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 | |
3 | 履约能力14% | 14分 | 1.供应商承担过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2.0类似培训(含线下和线上培训)项目的案例,每提供一个业绩得2分,本项最高得6分。不提供不得分。(提供合同复印件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平台具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三级及以上)的,得4分。说明:提供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复印件(加盖公章)。3.供应商需承诺能提供满足本次线下培训容纳量、多媒体设备的场地,提供承诺函得2分;供应商培训资源丰富,能提供培训所在地的场地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的得2分,本项最多加2分。(提供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 |
4 | 服务团队24% | 24分 | 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团队成员: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专家团队资质和成员构架进行评审:1.本项目项目负责人:本项最高得4分。①拟投入本项目项目负责人/项目联系人具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高级职称证书的得2分;②项目负责人/项目联系人参与过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证明文件的落款时间为准)2个及以上的教师培训项目的得2分,工作经历证明以合同载有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联系人的名字为准; 注:1.提供该人员职称证书及本单位在职证明材料、项目经验证明材料,其中在职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等复印件;2.时间确认应以证明文件的落款时间为准;3.工作经历证明以合同中载有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联系人的名字为准;以上材料均加盖投标人公章。2.本项目专家团队:本项最高得18分 。①专家组长为省级及以上提升工程2.0专家得6分;团队成员为市级及以上能力提升工程专家每1人得1.5分,最多可得6分;本项最多得12分;②专家团队成员构成合理,其中每具有一名高级职称成员得1分,最多可得3分;每具有一名中小学一线专家得1分,最多可得3分;本项最多得6分。同一人既是高级职称成员,又是中小学一线专家只得1分。注:提供人员名单及相关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予以佐证。3.本项目其它成员:本项最多得2分。供应商承诺拥有现场管理团队或服务支持人员提供本项目的服务保障,有1人得1分,每增加1人得0.5分,本项最高可得2分。(提供项目执行服务人员名单、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并加盖供应商鲜章,未提供的不得分。)注:以上人员不重复计分。 | |
5 | 课程资源12% | 12分 | 供应商提供的课程资源包含了各学科各学段的得6分;课程资源覆盖了30个微能力点的得6分。本项最高得12分。课程资源无法完全满足培训要求的此项不得分。供应商需列出线上研修课程资源。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 |
6 | 政策扶持1% | 1分 | 供应商注册地为少数民族或不发达地区的得1分。注:供应商提供为不发达地区或注册地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鲜章。 |
5.2.4根据采购人确定的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成交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5.2.3磋商文件明确由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2个的,按照评审报告中的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直接确定排序第一位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5.2.2磋商文件明确由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由采购中心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5.2.1磋商小组将评审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按照综合得分高低标明排列顺序。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5.2.定标程序5.1.定标原则:按本磋商文件第二章须知前附表相关内容和第九章相关规定执行。
四、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三、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二、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一、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响应供应商或与其有关的单位或个人透露。第十二章工作纪律和注意事项5.2.5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解释成交或未成交原因,不退回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资料。
(响应文件须按以下附件文本格式编制)第十三章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八、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七、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六、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五、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二、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一、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总投标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我单位全面研究了你单位“”项目磋商文件(〔〕号),决定参加贵中心组织的本项目磋商报价。我方授权(姓名、职务)代表我方(磋商报价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磋商报价的有关事宜。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长宁县分中心:报价函附件1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姓名:供应商(盖电子签章):六、本次磋商,我方报价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届满后90日历天。五、我方完全理解贵中心不一定将合同授予最低报价的供应商的行为。四、我方同意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三、我方愿意提供贵中心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长宁县分中心: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2日期:年月日联系电话:传真: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授权代表姓名:职务:法定代表人姓名:供应商名称(盖电子签章):特此声明本授权声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与“〔〕号(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磋商报价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我方作为参加本次磋商活动的供应商,现郑重承诺如下: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长宁县分中心:承诺函附件3日期:年月日职务: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一、我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二、我方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在该项目磋商文件第二章“一、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3.至本项目响应文件开启之日,我单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我单位、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公告发布之日的最近36个月内未具有行贿犯罪记录。1.我单位、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未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公告发布之日,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情形,认定为未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七)根据本项目第四章提出的明确以承诺的形式响应的特殊条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我方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方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关单位按本项目磋商文件相关条款规定对我方作出的其他处理。七、如本项目评标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方提供的样品即为中标后将要提供的中标产品,我方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中标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六、我方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方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五、我方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四、我方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三、我方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报价表附件4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姓名:供应商名称(盖电子签章):
2.“报价表”以包为单位填写,表格中各细项须完整填写,否则,经评审委员会认定后,作无效投标处理;注:1.报价应包括服务所有费用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费用;包件号:第包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序号 | 项目 | 报价 |
1 | ||
总报价: 元 (大写: )。 |
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姓名:供应商名称(盖电子签章):5.响应文件中其他部分与“报价表”中表述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4.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的投标报价仅为供应商的首轮报价,该报价不能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否则,其响应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3.制作电子响应文件时,“报价表”必须上传至“政府采购投标工具(2021)”投标文件目录-商务部分“报价表”对应顺序和位置;同时,须导入报价部分对应位置,否则,可能导致投标无效。
包件号:第包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技术、服务应答表附件5
序号 | 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符合/正偏离/负偏离 |
项目方案(或承诺函等)附件6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姓名:供应商(盖电子签章):注意:供应商必须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据实逐条填写,不得虚假响应。
商务应答表附件7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姓名:供应商(盖电子签章):格式自拟
供应商(盖电子签章):注意:供应商必须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据实逐条填写,不得虚假响应。包件号:第包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序号 | 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符合/正偏离/负偏离 |
招标编号:﹝﹞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基本情况表附件8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姓名:
附件9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姓名:供应商(盖电子签章):第包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联系方式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人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其中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其中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其中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供应商(盖电子签章):第包招标编号:﹝﹞号项目名称:本项目管理、服务、其他人员情况表
类别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常住地 | 资格证明(附扫描件) | |||
类别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常住地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管理人员 | ||||||||
管理人员 | ||||||||
管理人员 | ||||||||
服务人员 | ||||||||
服务人员 | ||||||||
服务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项目名称:(年月——年月)近年服务业绩一览表附件10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姓名:供应商(盖电子签章):注:以上业绩需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扫描件)。第包招标编号:﹝﹞号
年 份 | 用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完成时间 | 合同金额 | 备 注 | |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附件11日期:年月日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供应商务必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准确判定企业类型(中型或小型或微型)。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3.中小企业除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不需要提供其他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小微企业名录库),若提供,作无效处理。日期:年月日供应商(盖电子签章):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供应商(盖电子签章):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被批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文件名称和文号为:;同时,为本单位本项目提供货物的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批准文件和文号分别是: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2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仅供现场报价时使用)第2轮报价表附件13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姓名:供应商名称:2、若是代理人参与现场报价的,在报价时须将授权委托书原件与报价单一并递交,否则报价无效。注:1.供应商根据评审委员会要求进行两轮及以上报价的(含响应文件中的首轮报价),在未提高其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每轮次的报价均不能高于上一轮次报价(第一次现场报价不能高于在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包件号:第包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报价(元/年) |
1 | ||
2 | ||
3 | ||
… | … | … |
报价合计(大写): 元/年(小写: 元/年)。 |
合同编号:。2.合同主要条款1.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应在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草案,仅供参考)第十四章合同主要条款日期:年月日
项目基本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目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项目(项目编号:)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供应商(乙方):采购人(甲方):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2.;1.;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合同期限
2.元;1.元;(一)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第四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3..
无产权瑕疵条款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第五条知识产权(二)服务费支付方式:……3.元。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1.乙方交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违约责任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附件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乙方、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各份。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及其他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4.。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5.其他4.成交通知书3.项目投标文件2.项目修改澄清文件1.项目招标文件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电话:电话: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项目履约标准验收标准和要求为:磋商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合同条款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定。第十五章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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