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稻城县2024年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建设项目施工的招标文件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4/04/0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311-513300-04-01-174748
预算金额1205.98万元
招标公司稻城县自然资源局
招标联系人黄博文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德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刘女士028-83995998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四川省甘孜州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增发国债项目)施工标准招标文件(试行)
2024 年 4 月
1 / 194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8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1. 总则......................................................................................................................................35 1.1 项目概况....................................................................................................................... 35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35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35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35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6 1.5 费用承担....................................................................................................................... 38 1.6 保密............................................................................................................................... 38 1.7 语言文字....................................................................................................................... 39 1.8 计量单位....................................................................................................................... 39 1.9 踏勘现场....................................................................................................................... 39 1.10 投标预备会.................................................................................................................39 1.11 分包............................................................................................................................. 40 1.12 响应和偏差.................................................................................................................40 2. 招标文件..............................................................................................................................41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41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41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42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42 3. 投标文件..............................................................................................................................43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43 3.2 投标报价....................................................................................................................... 44 3.3
投标有效期...................................................................................................................44 3.4 投标保证金...................................................................................................................44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45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45 3.6
备选投标方案...............................................................................................................46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47 4. 投标......................................................................................................................................47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8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8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8 5. 开标......................................................................................................................................49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49 5.2
开标程序....................................................................................................................... 49 5.3 开标补救措施..................................................................................................................48 5.4 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招标人将拒绝其开标。.....................................................50 6. 评标......................................................................................................................................50
2 / 194
6.1 评标委员会...................................................................................................................50 6.2 评标原则....................................................................................................................... 51 6.3 评标............................................................................................................................... 51 7. 合同授予..............................................................................................................................51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51 7.2 评标结果异议.................................................................................................................51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52 7.4 定标方式....................................................................................................................... 52 7.5 中标通知....................................................................................................................... 52 7.6
履约担保....................................................................................................................... 52 7.7 签订合同....................................................................................................................... 53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53 8.1 重新招标....................................................................................................................... 53 8.2
不再招标....................................................................................................................... 54 9. 纪律和监督..........................................................................................................................54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54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54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54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55 9.5 投诉............................................................................................................................... 55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55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56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58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60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61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62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63 1. 评标方法....................................................................................................................... 70 2. 评审标准....................................................................................................................... 70 3. 评标程序....................................................................................................................... 7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75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75 1. 一般约定......................................................................................................................... 75 2. 发包人义务..................................................................................................................... 83 3. 监理人............................................................................................................................. 85 4. 承包人............................................................................................................................. 87 5. 材料和工程设备.............................................................................................................94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96 7. 交通运输......................................................................................................................... 97 8. 测量放线......................................................................................................................... 99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0 10. 进度计划.....................................................................................................................104 11. 开工和竣工.................................................................................................................105
3 / 194
12. 暂停施工.....................................................................................................................107 13. 工程质量.....................................................................................................................109 14. 试验和检验.................................................................................................................112 15. 变更............................................................................................................................. 114 16. 价格调整.....................................................................................................................119 17. 计量与支付.................................................................................................................122 18. 竣工验收.....................................................................................................................129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34 20. 保险............................................................................................................................. 136 21. 不可抗力.....................................................................................................................139 22. 违约............................................................................................................................. 141 23. 索赔............................................................................................................................. 146 24. 争议的解决.................................................................................................................148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151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152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56 第六章 图 纸.............................................................................................................. 164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66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67 目
录......................................................................................................................................170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71(一)投标函....................................................................................................................... 171(二)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173(三)投标函附录...............................................................................................................174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75 二、授权委托书........................................................................................................................176 三、联合体协议书....................................................................................................................177 四、投 标 保 证 金................................................................................................................179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80 六、施工组织设计....................................................................................................................180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180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182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183 附表四: 计划开工 、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184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184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184 七、 项目管理机构..................................................................................................................185(一)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185(二)主要人员简历表.......................................................................................................186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187 九、资格审查资料....................................................................................................................188(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189(二)近 3 个年度财务状况表.........................................................................................190
4 / 194
(三)近 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190(四)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191(五)近 3 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192 十、其他材料............................................................................................................................194
5 / 194
稻城县 2024 年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建设项目(项目
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 稻城县自然资源局
2024 年 04 月 03 日
6 / 193
招标编号:2311-513300-04-01-174748
稻城县 2024 年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建设项目 (项目
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项目招标负责人:黄博文
招标文件编制人员(按章节):刘洋、吴衡
招标人: 稻城县自然资源局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四川德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及证书编号:/
2024 年 04 月 03 日
第 一 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稻城县 2024 年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 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稻城县 2024 年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建设项目 (项 目名称)已由甘孜藏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 案机关名称)以甘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稻城县 2024 年地质灾 害综合治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甘发改〔2023〕581 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稻城县自然资源局 ,建 设资金来自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 为 100%,招标人为稻城县自然资源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甘孜藏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 核准文号为甘发改〔2023〕581 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 招 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德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标段划分:施工 1 个标段 。
2.2 建设地点:稻城县各卡、桑堆、省母等乡(镇) 。
2.3 建设内容及规模:对已完成前期勘查(施工图)设计的 11 处地质灾
8 / 194
害隐患点,采取抗滑桩、护坡墙、挡土墙等措施进行工程 治理。新建 拦石墙 500 米,被动防护网 2000 米,拦挡坝 420 米,防 护提 780 米,排导槽 650 米,停淤场 1 座等。项目建成后将保护 518 人生命和 4405 万元财产安全。
2.4 计划工期:120 日历天。
2.5 招标范围:本项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示范围内全部内容 。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 分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 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省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 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防治单位)施工 甲 级资质。并在人员、设 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1.2 业绩要求:近 5 年已完成不少于 5 个类似项目。类 似项目是指:2019 年 03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时间以中标公示时 间为准),已完成单项合同金额且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施工业绩(不含矿山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
(注:类似业绩材料需附以下1或2中的所有材料。1.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 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信用平台(http://zxpt.scdzfz.cn:17085/credit /index)业绩录入项目业绩信息打印截图;2.省级及以上指定媒介发布的 中标候选人公示网络截图打印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报 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
9 / 194
3.1.3 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要求:建造师 (注册专业不限) 二级及以上(级别),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同时,应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相关专业 高(中/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至少具有 / 个相关项目业绩证明。(注:大 型及以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需具有高级及以上上述技术职 称)
3.1.4 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要求:应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专业 高 (中/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至少具有 / 个 相关项目业绩证明。(注: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需 具有高级及以上上述技术职称)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 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中的 中标的标段数量不超过 1 个。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1 (具体数量)标段投标,可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 年 04 月 04 日 00 时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至 2024 年 04 月 24 日 10 时 30 分,登录全国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网址 http://ggzyjy.sc.gov.cn/),凭注册账号和密码登陆“其它类别项目系统”下载招标文件及其他招 标资料电子版。具体操作方法详见《投标人操作手册》(《投标人操 作手册》可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办事指南”栏目下载)。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技术支持电话:028-86955567。
10 / 194
4.2 招标人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 年 04 月 24 日 10 时 30 分;开标地点为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 源交易服务中心本项目开标室(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 101 丰德成达 中心 7 层)。
5.2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四川建 设网(公告发布的其他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稻城县自然资源局
地址:稻城县金珠镇波瓦街 90 号
邮编:/
联系人: 铎灯先生
电话:0836-5728439
传真: 0836-5728439
电子邮件:/
网址:/
/ 开户银行:
账号:/
11 / 194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德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兴乐北路 88 号 1 幢 16 层 2 号
邮编: 610000
联系人: 刘女士、吴先生
电话: 028-83995998
传真: 028-83995998
电子邮件:2070370570@qq.com
网址:http://www.scdxzb.com/
开户银行:/
账号:/
2024 年 04 月 03 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 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 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 语准确无歧义。
12 / 19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 194
14 / 194
15 / 194
16 / 194
17 / 194
18 / 194
19 / 194
20 / 194
21 / 194
22 / 194
23 / 194
24 / 194
25 / 194
26 / 194
27 / 194
28 / 194
29 / 194
30 / 194
31 / 194
32 / 194
33 / 194
34 / 194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35 / 194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 1.4.2
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 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 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 标段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 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36 / 194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 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 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 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 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 3 年(限 定在 1 至 3 年)内不接 受其投标;
(14)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 5 年(限定 在 3 至 5 年)内不接受其 投标;
(15)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 督部门行政 处罚的;
(16)近 3 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 为并被司法
37 / 194
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17)近 3 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 股权或隶属 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 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 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 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18)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投标:①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②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
③母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 30%);④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⑤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9)根据《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信用为失信或严重失信 并处于限制活动期内的市场主体,以及处于黑名单的市场主体。
(20)投标人隐瞒诉讼或仲裁的相关情况。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 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8 / 194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
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可自行进行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
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
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
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39 / 194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 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 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 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 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 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 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监理大纲等内容以 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40 / 194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澄 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 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 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 41 / 194
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 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 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 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 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 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 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 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 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2 / 194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 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 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 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 括本章第 3.1.1(4)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43 / 194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 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 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 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 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 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金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 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 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 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 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44 / 194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 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 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 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 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 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 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 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扫描件(或 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 45 / 194
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扫描件(或 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 竣工验 收证明材料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或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 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 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或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 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 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46 / 194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
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
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
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
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格式中 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由相关人 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明确 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章。其中,投标函、调价 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 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 权委托书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 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代替。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须提交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 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 出具。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
47 / 194
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人
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
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 纸幅),编制
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
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
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
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
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48 / 194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 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 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公开开 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 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 结果。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顺序和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 件的密封情况;并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 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49 / 194
(5)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 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 在记录上签字确认。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 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 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0 / 194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 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 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 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 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 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 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51 / 194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 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 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 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 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 通知书。
7.6 履约担保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 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
52 / 194
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 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 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 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 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 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 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53 / 194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
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
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
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
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
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
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54 / 194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
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
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
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5 / 194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 项 目名 称 )_______ 标 段施工 开标记
录 表
开标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_______
56 / 194
记录人:监标人:_______
年 月 日
注:(1)开标记录表供招标人参考。但至少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
的密封情况,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及投标文件的其
他主要内容,其他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删减。
(2)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在开标现场必须向监督人员出示其
注册于该代理机构的从业证书。
57 / 194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 澄 清 通知
(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发出)编号:
_______ (投标人名称):
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 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 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 交至 _______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_______ _______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 _______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_______ _______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_______ (签字)
58 / 194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_______ (盖单位章或负责人签字)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
注:(1)“问题澄清通知”由评标委员会拟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代为发出(自行招标的,由招标人发出;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出)。
(2)发给投标人的“问题澄清通知”,应删除“评标委员会负责人:_______(签字)”一栏,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_______ (盖单位章或负责人 签字)”代替。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的“问题澄清通知”,应编入评标报告 并存档备查。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的,招标人的负责人为单位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是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制定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规范文本)》(CH 01 0501)中所指的项目负责人。
59 / 194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 的澄 清
编号:
_______ (项目名称)
_______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_______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个人电子签名章):_____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
注:投标人应按本“问题的澄清”格式澄清回复。
60 / 194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 标 通知 书
_______ (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_______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_______ (项目名称)
_______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_______ _______ 元。
工期:_______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_______ _______ 标准。
项目经理:_______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_______ 日内到 _______ (指定地
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应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第 7.3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_______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_______ (盖单位章)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
61 / 194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 标结 果通知 书
_______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_______ (中标人名称)于 _______ (投标日期)
所递交的 _____________ (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标段施工投
标文件,确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
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_______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_______ (盖单位章)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
62 / 194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
评标办法前附表
63 / 194
续表
64 / 194
续表
65 / 194
66 / 194
67 / 194
注:(1)评审标准中,列举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某条、款、项、目的 规定和要求, 既包括“投标人须知”规定和要求,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 附表中补充和细化的规定和要求,下同。
如 2.12 “合格的投标人”的“资格评审标准”为“没有第二章‘投标 人须知’第 1.4.3 项限制投标的情形”, 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0 条“需 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其具体内容在“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第 10.1 款。
又如 2.1.1“编页码”的“形式评审标准”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 10.1 款规定”, 既包括“投标人须知”1.4.3 项规定的 12 种情形,也 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中对第 1.4.3 项补充和细化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2)评标委员会如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 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的, 应向投标人发出书面 通知,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 间不得少于 90 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投标人没有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 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 (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提交的有关证明和 证件不符合要求),认定该项不符合相应的评审标准,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 评标 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 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90 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 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 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60 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 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4)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 标过程中发现,证据确凿的, 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投标作 废标处理;证据不够确凿的,其投标不能作废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 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时,应予说明。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 属实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 在前附表中补 充的限制投标的违法违规情形。
(5)评审“不存在第 3.1.2 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评审委员会没有 发现申请人存在本章第 3.1.2 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 为“符合”,发现投标人存在本章第 3.1.2 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为“不符合”。
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要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 要详细、具体说明“不符合”的理由,附上相关的证据。
(6)在综合评估法中,经投标人签字接受的算术修正价格为该投标人
68 / 194
的评标价。
(7)关于 2.2.1“分值构成”。《四川省计委 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的紧急通知》(川计政策<2003>444 号)规定: 实行综合评估法的,投标报价(商务标) 分的权重不得低于 60%,报价分的计算为经评审的最低报价(低于成 本的除外)得满分,其余经评审的 报价按比例折减计算得分。 因技术 复杂、专业性强等原因需采用其他评标标准 或改变计分办法的,必须得到审批部门的批准。
69 / 194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 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 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 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 1 )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70 / 194
( 3 )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4 )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 1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 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 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 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 71 / 194
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 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的;
( 2 )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 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 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 为准;
(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 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 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 1 )按本章第 2.2.4 ( 1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 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 ;
( 2 )按本章第
2.2.4 ( 2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
72 / 194
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B ;
( 3 )按本章第 2.2.4 ( 3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 报价计算出得分 C ;
( 4 )按本章第 2.2.4 ( 4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 部分计算出得分 D 。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 3.2.2
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 =A+B+C+D 。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 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 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 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 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 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 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73 / 194
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74 / 19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 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 签署的投标函。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 1.1.1.5
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 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做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 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75 / 194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 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 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 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 1.1.2.4
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 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 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 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1.1.3.2
包括工程设备。
76 / 194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 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 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 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 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8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 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 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 永久占 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 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 函件。
77 / 194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 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 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做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 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 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 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 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 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 1.1.5.2
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 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 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78 / 194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 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 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 1.1.5.6
中的计日工子项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 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 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其他 1.1.6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 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 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79 / 194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 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 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
80 / 194
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 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图纸的修改 1.6.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 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 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 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 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
81 / 194
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 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 权利全 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 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 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 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 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 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 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 1.10.2
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2 / 194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 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 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 1.11.3
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 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 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 包人违 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83 / 194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
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84 / 194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 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 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 3.1.3
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 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 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 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 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 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 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 85 / 194
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 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 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 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 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 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 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 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 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 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 示。
86 / 194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 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 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 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 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 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 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 执行。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 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87 / 194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 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 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 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 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 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 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
88 / 194
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 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 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 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 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 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
89 / 194
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 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 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 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 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 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 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 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 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
90 / 194
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 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 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 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 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 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 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 报 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 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 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 4.6.4
91 / 194
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 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 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 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 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 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地防止粉 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 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 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 4.8.5
保险。
92 / 194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 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 所作出的解释 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 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 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 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 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 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 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 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 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93 / 194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 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 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 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 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 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 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 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 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
94 / 194
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 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 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 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 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 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 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 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 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 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 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
95 / 194
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 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 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 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 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 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 发包人承担。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 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 用。承包人更换 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 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
96 / 194
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
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
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
工设备。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
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
97 / 194
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 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 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 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 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 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 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 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98 / 194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 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 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 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 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 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 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 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99 / 194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
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
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
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
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
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
不再为此支付费用。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
100 / 194
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 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 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 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 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 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 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 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 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 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 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01 / 194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 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 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 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 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 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 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 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 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 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
102 / 194
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 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 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 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 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 9.4.3
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 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 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 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 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 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
103 / 194
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 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 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 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 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 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 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 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 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 准的施工进度计划 称 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 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4 / 194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 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 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 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 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的期限内批复。 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 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 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 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 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 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 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05 / 194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
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
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款的约定办理。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 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 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106 / 194
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 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 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 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 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 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
107 / 194
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 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 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 复,逾期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 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 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 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 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 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 108 / 194
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 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 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 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 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 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 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约定办理。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 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9 / 194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 质量检 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 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 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 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 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做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 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 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 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查看和查阅 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 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 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 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10 / 194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 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 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 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13.5.2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 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 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 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 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 重新检验,承 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 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 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 111 / 194
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 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 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 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 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 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 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 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 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 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 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12 / 194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 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 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 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 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 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 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 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13 / 194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 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 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 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 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 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 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 114 / 194
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 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 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 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 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 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 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 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 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 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变更估价 15.3.2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 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 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 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
115 / 194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 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 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 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 程量及其 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 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 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 子目的单价。以财评单价和投标报价单价较低的作为估价标准。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 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以财评单价和投标报价 单价较低的作为估价标准,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 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项目的单价,以参照
116 / 194
《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概(预)算标准》计算单价和按照成本加利 润的原则计算单价较低的作为估价标准,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 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有变更财评结果的,以财评单价作为估价标准。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 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 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 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 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 出变更指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 15.5.2
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 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 子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17 / 194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 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 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 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 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 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 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 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18 / 194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 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 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 同价格。
15.9 项目变更
15.9.1 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变更
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变更应严格按照《四川省地质灾害 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执行。
15.9.2 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变更
(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以外项目,根据当地自然 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 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119 / 194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 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 格。
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 0--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 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 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 1 ;B 2 ;B 3…… B 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 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 t1 ;F t2 ;F t3…… F 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 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 0 1 ;F 0 2 ;F o3…… F 0 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 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 , 以及基本 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 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 , 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 120 / 194
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 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 按第 15.1
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 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 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 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 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 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 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 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 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21 / 194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 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 价款。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 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计量周期 17.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 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项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 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 程量。
122 / 194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 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 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 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 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 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 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 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 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 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 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项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 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 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 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
123 / 194
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 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 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 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 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 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 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 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 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 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24 / 194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 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 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 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 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
125 / 194
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 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除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 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 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 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 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 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 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 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 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
126 / 194
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 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 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 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
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 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 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 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 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 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 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
127 / 194
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 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 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 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 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 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 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 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的约定办 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 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 单。
128 / 194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 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 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 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 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 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 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 付款支付 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 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根据《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四 川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交由相关部门开展 竣工决算审核,并以决算审核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 要求进行的验收。
129 / 194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 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 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 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 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 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30 / 194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 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 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 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 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 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 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做或进行补救 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做或 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 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 18.3.6
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 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 除外。
131 / 194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 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 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
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 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 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 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
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4 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
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
132 / 194
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 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 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 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 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 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 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 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 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 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33 / 194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 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 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 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 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 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 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 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 19.2.3
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 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利润。
134 / 194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 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 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 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 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 应遵守 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 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 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35 / 194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 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 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 前。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 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 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 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 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 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136 / 194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 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 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 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 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137 / 194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 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 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 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 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 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 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 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 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138 / 194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 保险人报告。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 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 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 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 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 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 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 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39 / 194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 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 照管工程 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 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 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 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 失承担责任。
140 / 194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 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 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 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 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 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 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 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 141 / 194
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 单的内容 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 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 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22.1.2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项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 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 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 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 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 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 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 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
142 / 194
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 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 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 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 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 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 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 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 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 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 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
143 / 194
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 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 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 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 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 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 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 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
144 / 194
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 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 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 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 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 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 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 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
145 / 194
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 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 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 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 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 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 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 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 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 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
146 / 194
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 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 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 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 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 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 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 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 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 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
147 / 194
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 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 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 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 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 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 包人。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 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 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 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8 / 194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 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 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 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 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 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 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 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 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 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 师的确定执行。
149 / 194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 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 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 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 定执行。
150 / 194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通用合同条款修改表
根据“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通用 合同条款”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的规定,对“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的修改(即另有约定)如下:
2.通用合同条款细化表
151 / 194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注:(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 87-89 页“附件一:合同协议
书”“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的内容供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参考。
(2)招标人编制专用附件格式内容时,应注意与本招标文件其他
章节的衔接。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 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 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 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4.承包人项目经理:
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52 / 194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
9.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153 / 194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 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 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 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 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 付。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 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154 / 194
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 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 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 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 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 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 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 书中扣除的金额。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 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155 / 194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 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 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 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 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 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 规定。
1.4 补充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子目工作内容说明: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 分等)。
2.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 个报价。
156 / 194
2.2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除填入单价或价格外,不 得对工程量清单中的编号、子目、单位、数量等进行任何修改。
2.3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施工 机械使用费、材料费、其他(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管理费、利润等。
2.4 规费和税金等不可竞争的费用不包括在子目单价中。
2.5 措施项目与其他项目的费用,()分摊到分部分 项工程的子项目单价中。
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由投标人自主报价( 国家明文规定 2.6
不能竞争的价格除外)。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目投标人没有报价的,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免费,或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 他相关子项目的单价(价格)之中。如中标,中标人应完成工程量清单 中的工程量,但招标人不再支付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的费用。
2.7 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1) 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项目表
157 / 194
(2) 除计日工外(计日工已包括在暂列金额中,不应重复计入投 标报价),投标人应直接将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纳入投标总价,并且不需要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以外再考虑任何其他费用。
(3) 暂列金额在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并且只能 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
(4) 尽管暂列金额列入合同价格,但并不属于承包人所有,也不 必然发生。只有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发生后,才成为承包人的应得金额,纳入合同结算价款中。扣除实际发生金额后的暂列金额仍属于发包人所 有。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 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1)暂估价总额为 元。其中材料暂估价为 元,工程设备暂估价为 元,专业工程暂估价为 元。(2)材料、工程设备的暂估价已包括在清单小计中,不应重复计 入投标报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计入投标报价。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9 暂列金额中实际发生的子项和暂估价中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 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项目业
158 / 194
主)和中标的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
和责任承担在合同中约定。
注:(1)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合同段)最高限价的 5%。
(2)除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外,招标文件中不得设定预留金。
(3)2.5 中的选择为单项选择。
(4)2.7(1)“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项目表”的内容供招标人编制 招标文件时参考。
3.其他说明
4.工程量清单
注:(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4.1 工程量清单表”、“4.2 计日工表”、“4.3 暂估价表”、“4.4 投标报价汇总表”、“4.5 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的内容供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参考。
(2)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工程量清单”有具体规定的,应参照 其规定,其中强制性的规定应从其规定。
4.1 工程量清单表
(项目名称)标段
159 / 194
4.2 计日工表
4.2.1 劳务
4.2.2 材料
4.2.3 施工机械
160 / 194
4.2.4 计日工汇总表
4.3 暂估价表
4.3.1 材料暂估价表
4.3.2 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4.3.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61 / 194
4.4 投标报价汇总表
(项目名称)标段
162 / 194
4.5 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
163 / 194
第二卷
第六章 图 纸
1.图纸目录
注:“图纸目录”的格式供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参考。
2. 图纸
164 / 194
注:(1)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图纸”有具体规定的,应参照其规定,其中强制性的规定应从其规定。(2)“图纸”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施工图审查意见不得 指定品牌。
165 / 194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注:(1)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技术标准和 要求”有具体规定的,应参照其规定,其中强制性的规定应从其规定。(2)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 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 实信用原则编写。
(3)“技术标准和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抵触 内容无效。
(4)“技术标准和要求”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不得根据特定 投标人的技术规格、标准或参数提出,不得指定品牌。
(5)招标人编制技术标准和要求时,应注意与本招标文件其他章节的 衔接。
166 / 194
第 四 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注:(1)“_______ (盖单位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 名称),在单位全称上加盖单位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章一致。“盖章”按第二 章“投标人须知”3.7.3“签字、盖章要求”办理。
下划线后括号内的填写说明,如盖单位章、签字、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姓名等,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可以删除。
(2)投标人参加投标,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进行,也可由其授权的委托 代理人进行。
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按“二、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的格式和要求由投标人单位出具证明
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按“二、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要求由法定代表人 签署授权委托书并附有关证明
(3)本章中与投标人有关的“注”,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都应保留(已删除内容除外)。
167 / 194
( 项 目名 称 )_______ 标 段施工
招 标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_______ (法定名 称 )
年 月 日
168 / 194
( 项 目名 称 )标 段施工招
标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_______ (盖 单 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 签 字)
年 月 日
169 / 194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授权委托书…………………………………………()三、联合体协议书………………………………………()四、投标保证金…………………………………………()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六、施工组织设计………………………………………()七、项目管理机构………………………………………()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九、资格审查资料………………………………………()十、其他材料……………………………………………()
注:(1)()内应标注每部分的起始页码。
(2)如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删除“三、联合体协议书”,以下章节的序号依次递补。如“四、投标保证金”变为“三、投标保证金”,其 他的依次类推。
170 / 194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_______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拾(亿)亿 仟(万)佰(万)拾(万)万 仟 佰 拾 元
_______ 日( ¥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工 程质量达到 _______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 元( ¥_______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我方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其他补充说明)。
171 / 194
投 标 人:_______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 (签字)
地 址:_______
网 址:_______
电 话:_______
传 真:_______
邮 政 编 码:_______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
投标人填写“投标总报价”的解释:
(一)投标人在每一空格(下划线)处都必须分别填写大写数字壹、贰、叁、肆、伍、
陆、柒、捌、玖、零,不得空格不填或用其他数字、符号等代替。例如某投标人报价为:
......,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零 拾(亿) 零 亿壹仟(万) 贰 佰(万) 叁 拾
(万) 零 万 肆 仟 伍 佰 陆 拾 零 元(¥ 12304560 )的投标报价,......
(二)投标总报价的大写和小写,应是对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四舍五入取整数精
确到元(人民币)。大写不按规定格式书写的,违反了“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
容进行删减或修改”的规定,不符合“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不能通过形式评审。
172 / 194
(二)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_______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
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我方承诺,如存在以上两种虚假投标行为,我方自愿按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10.16 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投 标 人:_______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 (签字)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
注:(1)只要有被限制投标情形之一的,就不能参加投标。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的解释见第三章“评标办法”注(1)。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9)-(12)项规定的情形, 应以有关 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2)的“近三年”从已生效的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上的时间起算。
(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2)中投标人存在“严重违约”和“重 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包括投标人作为承包人(分包人)负有责任的所有工 程建设项目(包括 招标的和不招标的项目)。
173 / 194
(三)投标函附录
174 / 194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
地址:_______
成立时间: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
经营期限:_______
姓名: _______ 系 _______ (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职
务:_______ 电话:_______ )。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复印件)
投标人:_______ ( 盖单位章)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175 / 194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_______ (姓名)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 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本单位人员 _______ (姓名)
为 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
正、递交、撤回、修改 _____________________ ( 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行授权),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 3.3.1 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复
印件)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复印件)、投标人为其缴纳的
社保(提供最近 6 个月连续缴费证明)扫描件(复印件)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签字)
委托代理人:_______ (签字)
联系电话:_______ (固定电话)_______ (移动电话)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 员。
(3)最近 6 个月(企业设立不足 6 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 费的社保证明是指从投标截止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 6 个月的 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
(4)委托代理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最近连续 6 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 的养老保险凭证原件或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在该投标人单位最近 连续 6 个月养老保险的证明原件备查。
(5)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 接收。
176 / 194
三、联合体协议书
_______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_______ (联合体名 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_______ (项目名称) _______ 标段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_______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_______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 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 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 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 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_________________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 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_______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 (签字)
177 / 194
成员一名称:_______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 (签字)
成员二名称:_______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 (签字)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
178 / 194
四、投 标 保 证 金
_______ (招标人名称):
本投标人自愿参加 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 标段 施工的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 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 元( ¥_______ )。
本投标人承诺所交纳投标保证金是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3.4.1 项要求交纳的,若有虚假,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我 公司承担。
附:(1)银行给投标人的转账回单复印件
(2)人民银行颁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3)保函扫描件
注:采用转账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仅需提供第(1)、(2)项资料。采用保函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仅需提供第(3)项资料,并在开标现场递交保函 原件。
投 标 人: _______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 (签字)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
179 / 194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 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 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 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 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 施等。
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 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四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180 / 194
181 / 194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182 / 194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183 / 194
附表四: 计划开工 、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 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 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184 / 194
七、 项目管理机构
(一)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185 / 194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注:(1)“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证、身份证、职称 证、学历证、社保缴纳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 议书扫描件(或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社保缴纳 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 管理过的项目业绩 须附证明其所任技术职务的企业 文件或用户证明;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社保缴纳证 明扫描件(或复印件)。 如不实,属于弄虚作假,取消中标资格。资格条件和 评标办法中未要求的证明和证件,可不提供。
(2)社保缴费证明是指,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最近 6 个月连续缴费证明的扫描件(注: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或事业单位下属 公司的在编人员提供相关在职证明材料,涉及调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 明或说明材料)。
186 / 194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187 / 194
九、资格审查资料
注:(1)如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规定的表格和资 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联合体的每一成员都应提供。
(3)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 的资料。
188 / 194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1。
189 / 194
(二)近 3 个年度财务状况表
注:(1)投标人应提供近 3 年的财务状况表。
“近 3 个年度财务状况表”分两种情况。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在 5 月 1 日 以前的,“近 3 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 3 个年度或当年的上 一年之前的 3 个 年度,如某项目招标,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是 2008 年 4 月 1 日,“近 3 个 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 2005 年、2006 年、2007 年的财务状况,或 2004 年、2005 年、2006 年的财务状况,采用哪 3 个年度,由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发 售之日在 5 月 1 日以后的,“近 3 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 3 个年度,如某 项目招标,发售招标文件 的时间是 2008 年 5 月 5 日,“近 3 个年度财务状 况表”是指 2005 年、2006 年、2007 年的财务状况。
(2)财务状况表应附材料见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3.5.2。
(三)近 5 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190 / 194
注:(1)招标人填写的具体年限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 一致。(2)已完成的类似项目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3。
其中,类似项目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同时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 书、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非依法必须招 标的项目,可只附合同协议书、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扫描件(或 复印件)。
(四)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191 / 194
注: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4。其 中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同时附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复印件)和合同协议书扫 描件(复印件);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只附合同协议书扫描件(复印件)。
(五)近 3 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192 / 194
注:(1)本表为调查表。不得因投标人发生过诉讼及仲裁事项作为否决投 标处理或作为量化因素或评分因素,除非其中的内容涉及其他规定的评标标准,或导致中标后合同不能履行。
(2)诉讼及仲裁情况是指发生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 中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事项,以及投标人认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事项”,是指:
(一)既包括投标人作为原告(申请人),也包括投标人作为被告(被申 请人)或作为第三人。
(二)既包括投标人与项目业主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也包括工程建设项目 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投标人与其他人(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发生的 诉讼及仲裁。
(三)既包括因外部纠纷引起的诉讼及仲裁,也包括投标人在招投标和中 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转包、分包、设备和材料采购、劳动合同等内部纠纷 引起的诉讼及仲裁。
(四)不管判决和裁定、仲裁裁决的结果如何,或在诉讼及仲裁过程中和 解(调解)结案或撤诉(撤回仲裁申请)等,只要是被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受 理的诉讼及仲裁事项都应申报。
(五)投标人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近 3 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拒不申报或不全部申报诉讼及仲裁信息,或者提供“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 标人近 3 年没有发生诉讼及仲裁纠纷”的虚假、引人误解的声明信息,属于《招 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3)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仲裁是指争议双方的当事人自愿将他 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进行裁决。
(4)“案由”是事情的原由、名称、由来,当事人争议法律关系的类别,或诉讼仲裁情况的内容提要。如“工程款结算纠纷”。
(5)“双方当事人名称”是指投标人在诉讼、仲裁中原告(申请人)、被 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单位名称。
(6)诉讼、仲裁的起算时间为:提起诉讼、仲裁被受理的时间,或收到法 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时间。
(7)诉讼、仲裁已有处理结果的,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5;还没有处理结果,应说明进展情况,如某某人民法院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受理。
193 / 194
十、其他材料
注:(1)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除以上九项外,招标人还可以要求投 标人提供其他材料。但不得与以上九项的内容及本招标文件列出的选择项中招标 人没有选择的项重复和抵触。
(2)招标人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应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中列出。
(3)招标人不得要求与本项目招投标和履行合同无关的材料。
(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的材料,投标人不需要提供。投标文件 不得夹带宣传性材料。
194 / 19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稻城县自然资源局 地 址:稻城县金珠镇波瓦街 90 号 联系人:铎灯先生 电 话:0836-5728439 |
1.1.3 | 招标代理 机构 | 名 称:四川德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兴乐北路 88 号 1 幢 16 层 2 号 联系人:刘女士、吴先生 电 话:028-83995998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人: / 电 话: / |
1.1.4 | 项目名称 | 稻城县 2024 年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建设项目 |
1.1.5 | 建设地点 | 稻城县各卡、桑堆、省母等乡(镇) |
1.2.1 | 资金来源 | 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地方配套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 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本项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示范围内全部内 |
容 ,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 和要求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12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4 年 05 月 01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4 年 08 月 28 日 服务周期:自合同签订起,至项目通过竣工最终验 收后 1 年内(不低于 1 年)。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 有关工期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 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以及委托人的要求。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 求 |
1.4.1 | 投标人资 质条件、能 力和信誉 | 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省级及以上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防治单位)施 工 甲 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 相应的施工能力。 业绩要求:近 5 年已完成不少于 5 个类似项 目。类似项目是指: 2019 年 03 月 01 日至投标截 止时间(时间以中标公示时间为准),已完成单项合 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业 绩(不含矿山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 。(注:类似业绩材料需附以下 1 或 2 中的所有材料。 1.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信用 平台 (http://zxpt.scdzfz.cn:17085/credit/index)业绩录入项目业绩信息打印截图;2.省级及以上指 定媒介发布的中标候选人公示网络截图打印件、中 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等证 明材料。) 财务要求:近 3 年(限定在 3 年以内)无亏损。 |
信誉要求:不存在限制投标的情形。 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建造师(注册专业 不限) 二级及以上(级别),具有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B 证)。同时,应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相关专业 高 (中/高)级及以上技术 / 个相关项目业绩证明。(注:职称,并至少具有 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需具有高级 及以上上述技术职称) 拟任项目经理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 工项目担任项目经理,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 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资格:应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 高(中/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境地质等专业 并至少具有 / 个相关项目业绩证明。(注:大型 及以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需具有高级及以 上上述技术职称)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 标,须为联合体牵头单位人员)。 其他人员要求:2 名施工人员、 2 名安全人员、 2 名资料人员。其中,安全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C 级证书)。人员资格、配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 定。施工人员、安全人员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 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任职,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 在其他项目任职。 其他要求: 1.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 人员)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并按第八章“投标 文件格式”的“主要人员简历表”要求填写和提供 相应的证明、证件的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原件备 查)。就本项目多个标段投标的,主要人员应分别 配置。 2.主要人员应附近 6 个月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或医 疗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最近 6 个月指投标截 止日起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退 6 个月 |
的连续、不间断(企业设立不足 6 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每个月都缴纳了社保。离退休人员等依法 不需缴纳养老保险的应提供相关凭证。 注:(1)招标人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 信誉”要求中,除 1.4.1 已列入的外,招标人不得 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企业 人员数量、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和评 分条件,否则视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 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取得的类似 项目业绩,视为无效类似项目业绩。 (3)招标人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 源部令第 8 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对投标人的资质等 级要求。 (4)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专业包括:①水工环,②水工环地质,③水文、工程、环境地 质,④水文、环境、工程地质,⑤水文地质、工程 地质、环境地质,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与环境地 质,⑦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⑧水文地质工 程地质与环境地质,⑨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⑩环 境地质, ⑪水文地质,⑫工程地质,○13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环境地质,○14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环境 地质,○15 包含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中任 意一种。 包含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中任意一种。(5)针对涉及地勘单位改革的单位,人员、资质、设备、社保缴纳等相关情况,可由上级主管部门出 具相应文字材料予以证明或说明。 | ||
1.4.2 |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 标 |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联 |
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进行认定。 (2)联合体投标,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获取招标文 件和缴纳投标保证金,在制作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 件时,投标人名称应填写联合体牵头单位名称。如 未按要求进行投标,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读取,由投 标人自行负责。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 ||
1.4.3 | 限制投标 的情形 |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 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 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 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 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 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 工程质量问题的; (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 资 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 3 年(限 定在 1 至 3 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4)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 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 5 年(限定 在 3 至 5 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5)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 |
监 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16)近 3 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 行 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17)近 3 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 有 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 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 行合同、项 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 的; (18)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其中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 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 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9)投标人隐瞒诉讼或仲裁的相关情况。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
1.10.1 | 投标预备 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
1.11 | 分包 | ☑ 不允许 □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
1.12 | 偏差 | ☑ 不允许 □ 允许,偏差范围: 偏差幅度: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
2.1 | 构成招标 文件的其 他材料 | 修改、澄清或补遗书、通知等(若有) |
2.2.1 | 投标人要 求澄清招 标文件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形式: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向招标人提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 省)》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 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
2.2.2 | 招标文件 澄清发出 的形式 | 招标文件的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全 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发布。若澄清发 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则应延长投标 截止时间(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投 标人应实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上查询澄清文件,投标人未下载澄清文件的,其后 果由投标人承担。 |
2.2.3 | 投标人确 认收到招 标文件澄 清 | 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
2.3.1 | 招标文件 修改发出 的形式 | 投标人应实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上查询澄清文件,投标人未下载澄清文件的,其后 果由投标人承担。 |
2.3.2 | 投标人确 定收到招 标文件修 改 | 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
3.1.1 | 构成投标 文件的其 他材料 | (1)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2)近 3 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 况 (3)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3.2.4 | 最高投标 限价 | ¥12059877.67 元(大写:壹仟贰佰零伍万玖仟捌佰 柒拾柒元陆角柒分 ) 其中,暂列金额 312575.72 元 |
3.3.1 | 投标有效 期 |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计算) 注:在投标有效期内未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 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 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没有拒绝延 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自动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 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 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 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
3.4.1 | 投标保证 金 | □ 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 额:¥ 100000.00 元(小写),壹拾万元(大写)。 投标人可以选择下列两种形式之一提交: 一、1. 招标人委托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 源交易服务中心统一收退投标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通过投标人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帐、电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交纳或银行保函; 3.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 户:账户信息请在业务管理栏“投标保证金”模 块中获取。 注意:(1)不同标段不同单位,单独获取保证金子账 户,子账户信息不一致,投标人在交纳投标保证金 时,请务必认真、准确填写相关保证金账号,以确 保保证金的安全、有效、准确; (2)相关项目保证金账户信息,只有通过系统领取 文件后,才能进行查看。 二、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 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如投标人开立 基本账户的银行不能出具银行保函,则由该银行系 统内其他支行及以上银行出具,并由投标人开立基 本账户的银行提供不能出具银行保函的书面说明, |
并加盖投标人基本账户银行的公章。采用保函递交 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需将保函扫描件附入投标文 件中,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保函原件递交给招标 人。 三、若采用电子保函形式提交 以银行电子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保函或电子保 险合同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其他类别交易 系统申办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电子保函或电 子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最迟不晚于投标截止时间, 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延长了投标 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注:若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投标,投标保证金应分标段 提交,并注明所投标段。 | ||
3.4.3 | 投标保证 金的退还 | 未在候选人排名内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在公 示期结束之后退还;候选人排名内的投标人递交的 投标保证金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3 日内退还投标人的 投标保证金。 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函,超过投标有效期(包括 延长期)的,自动失效。 |
3.4.4 | 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 还的情形 | “ 拒签合同 ” 是指: (1)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投标 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
3.5 | 资格审查 资料的特 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3.5.2 | 近年财务 状况的年 份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2020 年至 2022 年 注:应与 1.4.1 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衔接。 |
3.5.3 | 近年完成 | □无 |
的类似项 目的年份 要求 | ☑有,具体要求:2019 年至投标截止时间 注:应与 1.4.1 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衔接。 | |
3.5.5 | 近年发生 的诉讼及 仲裁情况 的年份要 求 | □无 ☑有,具体要求:2021 年至投标截止时间 |
3.6 | 是否允许 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 ☑ 不允许 □ 允许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
3.7.1 | 投标文件 格式 | (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进 行删减或修改。(注解除外)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后另行说明和增加相 关的内容。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 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 抵触。 (3)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 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 得互相矛盾。 (4)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字迹模 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 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应否决其投标。 (5)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 辨。所附证明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字迹模糊的,评标 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 |
3.7.3 | 投标文件 签字、盖章 要求 |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 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 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 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 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 |
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 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 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 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 ||
3.7.4 | 投标文件 副本份数 及其他要 求 |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档一份(若中标,须 按照招标人要求增加的副本份数提供给招标人)。投标文件副本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 明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人 自行承担。 配套电子文档 1 套,应以 U 盘或光盘形式提交(投 标文件电子版全套,含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excel 格 式及报价软件版本)。 |
3.7.5 | 装订的其 他要求 |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律用 A4 复印纸(图、表及 证件可以除外)编制和复制。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 零散页。 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 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 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 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 的顺序相对应。 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
4.1.1 | 投标文件 的密封 |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U 盘或光盘)可以统一密 封包装,也可以分开密封包装。每一个包装都应在 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 投标人单位章(鲜章)。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将银行保 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银行保函原件单独密 |
封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交给招标人查验。 | ||
4.1.2 | 封套上应 载明的信 息 | 投标文件封套: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标段 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 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银行保函封套: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标段投标保证 金(银行保函原件)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
4.2.1 | 投标截止 时间 | 2024 年 04 月 24 日 10 时 30 分 |
4.2.2 | 投标文件 递交地点 | 递交地点: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 务中心本项目开标室(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 101 丰德成达中心 7 层) |
4.2.3 | 是否退还 投标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 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 务中心本项目开标室(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 101 丰德成达中心 7 层) 投标人自行决定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参加开 标 |
5.2 | 开标程序 | 1、密封情况检查:由监督部门人员或投标人代表检 查投标文件是否存在提前开启情况,当投标文件外包 封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时,将当场确认,不予开标,原封退还。 |
2、开标顺序:随机。 3、核验投标人代表身份: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前,将由监督人员核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原件。未提供核验资料或证 件的投标人代表视为默认开标过程及开标结果。 | ||
6.1.1 | 评标委员 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共 7 人。其中招标代表 2 人(1-2 名)。 专家 5 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 式按川办发 <2003>13 号第九条、川办规〔2022〕8 号 等文件规定执行。 注:评标委员会组建的相关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四川省 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 的通知》(川办发 <2003>13 号) “ 第九条在四川省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 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 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 定。 国务院部委直接管理招投标的项目,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 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经管委办批准,也可以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其他 省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确定评标专家。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 号)(三) 规范评标委员会组建。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评标 专家从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 取。 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专家不 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 标专家库管理部门确认, 招标人在行政监督部门的 |
监督下,可从国务院有关部委或外省(区、市)评 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国务院有关部委审批的 项目对抽取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拟派进入评标 委员会的代表,应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招 标项目经济、技术要求, 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 任。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 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被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 或招标人评标代表参与评标。招标人代表选派按照《甘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规范招标人 代表选派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2023〕514 号)的要求执行。 | ||
6.3 | 评标办法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 注:增发国债项目不推荐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法开展招标工作。 |
7.1 | 是否授权 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 标人 | □ 是 ☑ 否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 人 注:(1)本项为单项选择。 (2)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限定在 1 至 3 人。当符合 要求的投标人少于需推荐的人数,评标委员会推荐 的人数可少于需推荐的人数。 |
7.3.1 | 履约担保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价(扣除招标人 暂定部分)的 10% ;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人可以选用下列 形式之一提交履约保证金。 投标人可以选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履约保证金:(1)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 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 缴纳。 (2)以银行保函或保险合同(保险单)形式全额提 |
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中标人基本账 户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保 险单)原件。 (3)以现金或者支票、银行保函或保险合同(保险 单)形式组合提交。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的履约 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 纳;采用银行保函或保险合同(保险单)形式的履 约担保必须提供中标人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保函或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保险单)原件。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编页码 | 投标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位 置:页面底端(正文以下空白处)。 注:页码不作为评审不通过条件。 |
10.2 | 招标代理 服务费 | □ 无。 ☑ 招标人支付。 □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计入投标 报价,中标后,按“计价格<2002>1980 号”规定的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 构签订并已备案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文本)中确定的 上(下)浮动幅度(/ %),计算出招标代理服 务费,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
10.3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 (1)单价和总价都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 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开标记录表中记录的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投 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大写)和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 金额,三者应完全一致(按要求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的除外)。 |
10.4 | 低于成本 |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修 |
报价 | 正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 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 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 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某投标人的报价(总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 量化评审方法 (1)对低于该项目(标段)最高限价 85%并且低于 所有(该项目或标段)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 95% 的投标报价作为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评审对象。 (2)评标委员会对该投标人报价的单价等进行分 析,对明显偏低的单项(不包括没有报价的单项)应当向其发出澄清函,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 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认 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 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 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 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4)“评标价算术平均值”是指在招标控制价相应 价格 85%-100% (均含本数)的所有投标人评标价 的算术平均值,评标价低于其 85%或高于其 100%的 不得纳入“评标价算术平均值”计算。评标价低于 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 85%的不因此直接废标,投标报 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直接作废标处理。 (5)投标报价进行算术修正的,四舍五入取整数精 确至元;评标价四舍五入精确至分。 | |
10.5 | 中标价 | 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为准。 按 第三章“评标办法”3.1.3 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 评标价不作为中标价;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都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 |
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 ||
10.6 | 确定中标 人 | 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 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 投标人应 在所投标的每个标段中配备不同的项目经理和技术 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 如投标人被推荐为中标候 选人的多个合同段配置了相同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 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则按如下方式选择其中一个 标段作为中标人: □ 由投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 ☑ 由招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招标人选择该投标 人中标的合同段的原则是:该投标人在该合同段的 中标价在中标候选人中最低。 注:(1)本项为单项选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 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 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 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 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 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 招标。 (3)根据七部委 2013 年 4 月修订的 30 号令《工 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国有资 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 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 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 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 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 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 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 |
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 ||
10.7 | 建设资金 拨付 | 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 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 业法人账户。 招标人支付给中标人的预付款一般不少于建设项目 当年投资额的 30%;进度款按合同约定支付,额度一 般不少于已完工程造价的 85%。如招标人不按要求支 付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具体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
10.8 | 合同履行 过程中物 价波动引 起的价格 调整 | □ 可以调整。按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6.1 款处理。 ☑ 不可以调整。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 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即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 单价和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因 物价波动而调整,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 注:(1)本项为单项选择。 (2)价格调整相关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 2013 年 4 月修订的 30 号令)“ 第三十条施工招标项 目工期较长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 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 (3)即使是价格可以调整的合同,中标人也应 自己承担在 投标文件中自主报价低于市场价格所 带来的风险。 (4)即使是价格不可以调整的合同,招标人因 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造成工期延误的,招标 人也应承担停工、窝工等损失以及原材料由此上涨 所带来的损失。双方都有责任的,应当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5)招标人和投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价 |
格调整的具体办法。 | ||
10.9 | 纳入信用 监管 | 中标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相关 信息录入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 场信用平台,并进行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10.10 | 严禁转包 和违法分 包 |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 责人。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 , 中标人不得 进 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 、 项目总监 、 主 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
10.11 | 增加工程 量的管理 | 工程量清单的增加、工程量变更 严格按照《四川省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川自然资规〔2020〕7 号)、《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资环〔2023〕94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按照《四川省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川自然资规〔2020〕7 号)、《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资环〔2023〕94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
10.12 | 合同备案 | 承包合同按有关规定备案。 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产生纠纷时,以备案的中标合同 作为根据。 |
10.13 | 招标文件 内容冲突 的解决及 优先适用 次序 | 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 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 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 原则进行处理。 对招标文件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招标人按照招 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 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 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 方的解释。 |
10.16 | 投标文件 的真实性 |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
要求 |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 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 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 的,招标人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 |
10.17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 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用于非招标项目所需 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 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 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10.18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 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 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10.19 | 民工工资 支付担保 | 民工工资保证金:合同总价的 5%。在中标人收到中 标通知书后 7 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采 用现金交纳担保。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 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以现金方式交纳的,在 工程主体完成后,经 7 日公示、业主确认无农民工 工资拖欠行为的,退还保证金的 80%;在工程交工验 收后,经 7 日公示、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或业主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退还保证 金余额。 |
10.20 | 中标通知 书的发出 | 中标通知书只能由招标人发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代替,或者以审批等形式干预,招标人不得以发 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而提出任何背离招标文件和投 标文件内容的要求。 |
10.21 | 中标人放 弃中标的 处理 | 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 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 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按规定依法重新招标;排名 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放弃中标 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 |
人。但没收第一中标候选人和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投 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三中标候选人与第一中标候选 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没收投标保 证金能弥补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可以确定经公 示的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重新招标的中标价 和放弃中标人的中标价的差额、延误工期及重新招 标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全部由放弃中标人承担,并根据省政府<2007> 14 号文件的规定,由招标人将 放弃中标人的不良信用记录上报有关部门记入不良 信用档案,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上曝光,禁止其在 3 年内参加甘孜州招标投标活动。 | ||
10.22 | 其他要求 | 工程量清单中项目名称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以招 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项目名称为准。拟任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及技术负责人类似 业绩均需提供对应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省级及 以上指定媒介发布的评标结果公示或中标候选人公 示网络截图打印件(需载明中标金额和中标公示截 图上面公示的项目经理作为项目经理身份、技术负 责人作为技术负责人身份相对应职务的业绩证明)、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等证明材料。且投标人提供的所有业绩均符合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 1.4.1 条款要求.针对涉及地勘单位改革的单位,人员社保缴纳等 相关情况,可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应文字材料予 以证明或说明。工程量清单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项目名称除 外) 以工程量单内容为准。投标人应对本项目所提供的业绩、人员职称等证 件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无条件配合业主进行真实 性核查,如提供虚假资料,招标人将没收投标保证 金并给予相关处罚。此条应提供单独的承诺。6.投标清单汇总各投标人格式自拟。 |
本招标文件的内容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一致的,一律以《投标人须 |
知前附表》为准。 |
序 号 | 投标人 | 是否缴 纳投标 保证金 | 投标保 证金 | 投标报 价(元) | 质量 目标 | 工 期 | 备 注 | 签 名 |
最高限价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要求 | ||
副本份数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要求 | ||
装订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5 项要求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合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1 项要求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 有)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第 10.3 款要求 |
2.1.2 |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 定 |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 定 | ||
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 定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 定 | ||
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 要人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 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 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 |
定(如有) | |||
投标要求 | 不存在第 3.1.2 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3 |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 规定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 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 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 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 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 数量以及“说明”中对投标人的要求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成本 | 低于成本报价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0.4 款规定进行认定 | ||
最高限价 | 投标报价(修正价)不得超过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 7.3.1 项规定的最高限价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施工组织设计:20 分 项目管理机构:12 分 投标报价:60 分 其他评分因素: 8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 方法 | 采用有效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低于 成本的投标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 后的价格为准)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 价,计算公式为: |
S(评标基准价)=(a1 +……+an)/n,a 为有效的投标报价。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 -评标基 准价)︱/评标基准价 注: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低于成本的投标 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格为 准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1) | 施工 组织 设计 评分 标准(20 分) |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 平(3 分) | 优:内容完整,考虑周全,针对性强;(3 分) 良:内容较完整,考虑较周全,针对性 较强; (2 分) 一般:内容基本完整,编制水平一般。 (1 分) 差:内容不完整,编制水平差。(0 分)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3 分) | 优:方案先进,施工措施明确、详尽、合理;(3 分) 良:方案较先进,施工措施较明确、合 理;(2 分) 一般:方案一般,施工措施基本明确、合理 (1 分) 差:方案差,施工措施不明确、不合理(0 分) |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4 分) | 优:质量管理体系好,控制措施明确,保证措施合理;(4 分) 良:质量管理体系较好,控制措施较明 确,保证措施较合理;(3 分) 一般:质量管理体系一般,控制措施基 本明确,保证措施基本合理。(2 分)差:质量管理体系差,控制措施不明确,保证措施不合理。(1 分)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4 分) | 优:安全文明控制措施明确,保证措施 合理(4 分) 良:安全文明控制措施较明确,保证措 施较合理(3 分) 一般:安全文明控制措施基本明确,保 证措施基本合理(2 分) |
差:安全文明控制措施不明确,保证措 施不合理(1 分) |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 措施(2 分) | 优: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好,控制措施明 确,保证措施合理;(2 分) 良: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较好,控制措施 较明确,保证措施较合理;(1 分)一般: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一般,控制措 施基本明确,保证措施基本合理。(0 分) |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2 分) | 优:工期进度计划科学,控制措施明确,保证措施合理;(2 分) 良:工期进度计划较科学,控制措施较 明确,保证措施较合理;(1 分) 一般:工期进度计划一般,控制措施基 本明确,保证措施基本合理。(0 分) | ||
资源配备计划(2 分) | 优:施工机械配备和劳动力安排计划满 足施工要求,经济合理;(2 分) 良:施工机械配备和劳动力安排计划满 足施工要求,较经济合理;(1 分)一般:施工机械配备和劳动力安排计划 基本满足施工要求。(0 分) | ||
2.2.4(2) | 项目 管理 机构 评分 标准(12 分) |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 业绩(4 分)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要求 的得基础分 1 分;在此基础上,职称提 高一个同类职称等级加 1 分。此项最多 得 2 分; 2. 每增加 1 个项目类似业绩加 1 分,最 多得 2 分。 |
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 与业绩(3 分)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要求 的得基础分 1 分;在此基础上,职称提 高一个同类职称等级加 1 分。此项最多 得 2 分; 2. 每增加 1 个项目类似业绩加 0.5 分,最多得 1 分。 | ||
其他主要人员(2 分) | 在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的要求 的基础上,每具有一个初级职称得 0.5 分、中级及以上职称得 1 分,最高得 2 分。 | ||
资质实力(3 分) | 1.类似业绩每增加 1 个加 0.5 分。此项 最多得 1 分。 2.投标人入选省级及以上地质灾害防 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储备库 加 2 分。(以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 |
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或签订的合同、协议 或省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官方 网站公示入库名单打印截图为准)。 | |||
2.2.4(3) | 投标 报价 评分 标准(60 分) | 偏差率(60 分) | 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满分;与评标基准价相比,其评标价每增加 1%,扣 0.4 分,每减少 1%,扣 0.3 分,(每增加或减少 1%扣除分值应不高 于 0.5 分 ;不足 1%的按 1%算)。 |
2.2.4(4) | 其他 因素 评分 标准(8 分) | 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信 用评价(8 分) | 投标人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信用评 价为 AAA 级、AA 级、A 的,分别得 8 分、7 分、6 分,信用评价为 BB 级、B 级、C 级、D 级的,分别得 4 分、3 分、2 分、0 分。尚未在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 防治项目市场信用数据库平台建立信 用档案的市场主体,其信用等级为 BBB 级,得 5 分。 注:需附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 项目建设市场信用平台 (http://zxpt.scdzfz.cn:17085 /credit/index)信用评价等级打印截 图(尚未在信用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市 场主体,其信用等级确定为 BBB 级,也 需提供单位在系统中查询结果的打印 截图)。查询时间截图,应在招标截止 日前 10 日历天内。若四川省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或四川省人民政府有新规定 的,从其规定。 |
条款号 | 编列内容 | |
3 | 评标程序 | 详见本章 3.评标程序 |
3.2.4 | 判断投标报价 是否低于其成 本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0.4 项规定 |
说明 | 条款号 3 及相应内容,不得与《省进一步要求》相抵触(本条为 |
示范性内容,提倡招标人直接引用,但招标人如果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的,应引用“补 1: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 |
条款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条款号 | 原条款 | 细化后的条款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量 单位 | 暂列金额(元) | 备注 |
1 | ||||
2 | ||||
…… | ||||
暂列金额合计 |
序 号 | 编码 | 子目名 称 | 内容描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 价 |
本页报价合计: |
编 号 | 子目名称 | 单位 | 暂定数量 | 单价 | 合价 |
劳务小计金额: (计入“计日工汇总表”) |
编 号 | 子目名称 | 单位 | 暂定数量 | 单价 | 合价 |
材料小计金额: (计入“计日工汇总表”) |
编 号 | 子目名称 | 单位 | 暂定数量 | 单价 | 合价 |
施工机械小计金额: (计入“计日工汇总表”) |
名称 | 金额 | 备注 |
劳务 | ||
材料 | ||
施工机械 | ||
计日工总计: (计入“投标报价汇总表”)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备注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备注 |
序号 | 专业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金额 |
小计: |
汇总内容金额 | 备注 |
…… …… …… …… …… …… …… …… …… 清单小计 A | |
包含在清单小计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 B 专业工程暂估价 C 暂列金额 E 包含在暂列金额中的计日工 D 暂估价 F=B+C 规费 G 税金 H 投标报价 P=A+C+E+G+H |
序 号 | 编 码 | 子 目 名 称 | 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 械 使 用 费 | 其 他 | 管 理 费 | 利 润 | 单 价 | |||||||
工 日 | 单 价 | 金 额 | 主材 | 辅 材 费 | 金 额 | |||||||||||
主 材 耗 量 | 单 位 | 单 价 | 主 材 费 | |||||||||||||
序号 | 图名 | 图号 | 版本 | 出图日期 | 备注 |
序 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 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序 号 | 设备 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 量 | 国别 产地 | 制 造 年 份 | 额定功率( KW ) | 生 产 能 力 | 用于 施 工部 位 | 备 注 |
序号 | 仪器设 备名称 | 型 号 规 格 | 数 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已使用 台时数 | 用途 | 备 注 |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用途 | 面积(平方米) | 位置 | 需用时间 |
职务 | 姓 名 | 职 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 注 | ||||
证书名 称 | 级 别 | 证 号 | 专 业 | 社保编号及 缴纳时间 (附缴纳证明) | ||||
姓名 | 年龄 | 学历 | ||||||
职称 | 职务 | 拟在本合同任 职 | ||||||
毕业学 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拟分包的工 程项目 | 主要内容 | 预计造价(万元) | 资质等级 |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 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 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 职称 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 职称 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 职称 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完工/竣工日期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计划竣工日期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 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序 号 | 案由 | 双方当事人名称 | 处理结果或 进展情况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