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ZZCG2022Q-GK-157
二、项目名称:浙江省航空应急救援飞机租赁及常态化备勤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青岛直升机航空有限公司
地 址:青岛崂山区深圳路230号(檀香湾大厦)1号楼1201室
被投诉人:浙江省航空护林管理站(浙江省林火监测中心)
地 址:浙江省上城区凯旋路226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无 | 无 | 无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 杭州市西湖区宝石一路3号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青岛直升机航空有限公司对浙江省航空应急救援飞机租赁及常态化备勤服务项目(编号:ZZCG2022Q-GK-157 标项3,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1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青岛直升机航空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三、评标内容及标准 标项3的评分方法:1.直升机选择(4)续航能力。投标直升机标准油箱(不考虑副油箱)最大航程1000公里以上每架得0.2分,500-1000公里每架得0.1分,500公里以下不得分。本项最高得分1分。”严重涉嫌定向招标及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方对此问题的回答与质疑内容不符,答非所问,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事实依据:根据采购人在《质疑答复函》中提到的实际需求,质疑人完全认同采购方结合自身需求,在保证一定空间和载量需求下,需要续航时间长、航程距离远的直升机的观点。但在 MI -171等大型直升机合法合规外挂副油箱情况下航程可超1000公里,且完全不影响舱内空间情况下,采购方排除副油箱航程进行打分的标准,致使国内大型直升机仅有EC225一种机型符合要求。在《质疑答复函》中,采购方答非所问,并未正面回答为何要排除副油箱航程,设定评分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三、评标内容及标准 标项3的评分方法:3.投标直升机配套应急救援装备。(1)绞车设备。配备执行空中救援任务的绞车(额定载荷227公斤及以上)3套及以下不得分,4套得1分,5套得2分。投标人须提供采购或租赁合同,机载设备还须提供装机记录、适航证明、设备履历卡、设备装机清晰照片或实际使用上述相关设备的案例照片等证明材料。”在《质疑答复函》中,采购方并未正面回答为何对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救援设备,设定不予以评分的评分标准。对此问题的回答与质疑内容不符,答非所问,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事实依据:在国内现有的航空应急救援领域,应急救援救生吊篮被应用后广受各大航站好评,应急救援救生吊篮可以替代绞车执行援任务。俄制米﹣171直升机载人吊篮一次最大可装载25人,装载效率是绞车的20倍之多。采购方对如此优于绞车的设备条件视而不见,强行设定"227公斤"的评分标准,致使国内现有参与应急救援的大型直升机仅有身为欧美机型的EC225符合要求,人为的排除了俄制机型的得分机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三、评标内容及标准 标项3的评分方法:3.投标直升机配套应急救援装备。(2)海上救援装备。5架直升机中有3架配备执行海上救援任务的救生筏(按载人量配备)或浮筒不得分;4架同时配备的得2分,配备1项的得0.5;5架同时配备的得3分,配备1项的得1分。本项最高得分3分。投标人须提供采购或租赁合同,机载设备还须提供装机记录、适航证明、设备履历卡、设备装机清晰照片或实际使用上述相关设备的案例照片等证明材料。”的要求,违背民航法规及中国民用航空监管局要求,采购方对此问题的回答与质疑内容不符,答非所问,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事实依据:根据民航规定"直升机海上飞行超过10分钟必须配备水上救生系统,水上救生系统包括浮筒和救生筏"。即表示两者须同时配备使用方能保证直升机及人员安全。一套机载浮筒价格50万美金以上,而一套救生筏价格仅几千美金,两者功能不同、价值不同,但在评分中具备其中一项得分相同,对具有同时配备救生筏和浮筒的投标人来说极不公平。且该条款的设置也完全无法应对采购方对海上救援的需要。在《质疑答复函》中,采购方多次说明本次招标需要"高于需求,优中选优"。但却在此项质疑中违背前述说法,答非所问,未正面回答为何要违背长期实践及民航局要求,将本应并列存在的"浮筒和救生符"改为"浮筒或救生筏",来设定评分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三、评标内容及标准 标项3的评分方法:3.投标直升机配套应急救援装备。(7)其他救援设备。提供其他适用应急救援装备的,每项加0.1分(需配备3架以上直升机),本项最高得分1分。”的规定,给分比例明显不合理,采购人在《质疑答复函》中的答复与其声明的招标原则背道而驰。事实依据:航空救援设备的多少体现了通航企业的救援能力。每增加一项救援设备仅得0.1分,总分最高1分的限制,在评分中占比过低,评分标准明显倾向于救援实力一般的特定投标人。与采购方在《质疑答复函》中多次说明的本次招标需要"高于需求,优中选优"说法背道而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三、评标内容及标准 标项3的评分方法:商务资信中的运行资质:供应商具有CCAR-135部运行资质,符合国家民航局相关运行规定的,得2分。”的要求与本次招标实际需要不相适应。采购方在《质疑答复函》中对此问题的回答与质疑内容不符,答非所问,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事实依据:CCAR -135部:135部规章为《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行合格审定规则》,适用于小型航空器实施的不定期搭载旅客包机飞行等运营项目(如:空中游览、商业旅游包机等)。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111家具有135部资质的通航企业可从事包机飞行服务。该资质最低申请标准仅需一架小型直升机及配套机组即可。CCAR -91部:适用于所有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和运行,允许包括但不限于吊挂、空投、索降、医疗救护、人员转移、物资转运等。以上两部民航法规适用于不同业务类型,并无上下高低之分。应急救援任务理应不包括空中游览、商业旅游包机相关项目。采购方将该条件强行纳入评分项,并在《质疑答复函》中说明该条件为"高于需求,优中选优"让人难以理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请贵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定采购人修改公示的招标文件第三章中;直升机选择(4)续航能力评分标准、投标直升机配套应急救援设备(绞车)评分标准、(浮筒、救生符)评分标准、其他救援设备评分标准,商务资信的运行资质 CCAR -135部评分标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青岛直升机航空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飞机截图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省航空护林管理站(浙江省林火监测中心)辩称:投诉事项1答复:招标文件中的航程是在常态化备勤和执行紧急救援任务时,不影响直升机发动机功率、载荷能力等性能的基础上设立的。如果考虑加上外挂副油箱,则会出现有效功率和有效载荷能力降低的现象,从而影响到救援效率和救援能力。投诉事项2答复:绞车属于应急救援直升机的加装设备,中大型直升机都具备根据标书提出的最低标准配备绞车,不能加装227公斤及以上绞车和能加装但没加装227公斤以上绞车是不同概念,通航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提升自身装备等方面来满足我省航空应急救援。此外针对吊篮设备,鉴于该设备未曾在浙江应急救援中有过实际应用,也未开展过吊篮的安全性、适用性、实用性、效率性等相关调查研究,故在本次评分项中未设置,且各评分项已经过专家和省厅多次研究制定,在本次评分标准中暂不增加其他评分项。投诉事项3答复:CCAR-91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第91.205条 应急和救生设备(h)任何航空器实施跨水运行时都应当至少按照如下要求配备救生衣或者等效漂浮装置:(3)对于直升机,应当为每个乘员配备一件救生衣或者等效漂浮装置,并存放在使用该装置者的座椅或者卧铺处等易于取用的位置。(i)除按CCAR-121部规章实施运行的运营人外,任何陆上飞机实施延伸跨水运行时,还应当配备下列应急救生设备:(1)可供机上人员乘坐的足够数量的符合规定要求的救生筏,存放在紧急时便于取用的地方”“第91.211条 其他设备 对于审定为水上飞机、水陆两用飞机或者在水面上起降的直升机,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d)对于在水面上起降的直升机,装有浮筒装置。”“CCAR-135部《《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135.55条 应急和救生设备 (g)实施跨水运行时,按照合格证持有人要求:(2)对于直升机,应当为每个乘员配备一件救生衣或者等效漂浮装置,并存放在使用该装置者的座位或者铺位处等易于取用的位置。(h)实施延伸跨水运行时,还应当配备下列应急救生设备:(1)可供机上人员乘坐的足够数量的符合局方要求的救生筏,并存放在紧急时便于取用的地方”“第135.61条 其他设备(a)对于审定为水上飞机、水陆两用飞机或者水上使用的直升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4)对于水上使用的直升机,装有浮筒装置。”上述两部法规对救生装备均作出相应要求,救生筏和浮筒均属于救生设备,并没有强制任何类型的直升机都要同时配备救生筏和浮筒。我省航空应急救援直升机救援飞行主要为陆上运行、跨水运行和延伸跨水运行,而非长期水上使用和水面上起降,也未审定为水上使用的直升机,在评分标准中也设有两项设备同时具备时的得分项,且比只配备一项设备的分值要高。投诉事项4答复:评分标准中已对主要的救援装备单独设置评分项,如机载通讯设备最高得分为1分、绞车4套得分为1分,其他救援装备作为加分项,设置1分无不合理性问题。投诉事项5答复:CCAR-91部为运行基础性规章,涵盖一般飞行和运行条款。CAR-135部在CCAR-91部的基础上对航空器、人员、运行规章、性能限制和维修等设定更高标准。载人运输作为航空应急救援时伤员、救援队伍、专家、群众等人员运送的主要手段,所以在评分项中设置CCAR-135部的评分项是必要和可行的。该公司连续多年参与浙江航空应急救援招投标,对我省历年来对CCAR-135部的需求应该早就有所了解,应从自身能力提升上下功夫以满足采购方的需求。被投诉人浙江省航空护林管理站(浙江省林火监测中心)提供了采购需求调查材料、采购需求审查会会议纪要、采购需求重点审查意见等证据。
代理机构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述称:本项目采购文件于2022年10月24日经采购人确认,关于质疑的表述为“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对采购文件需求和评分标准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招标方提出质疑”,投标人对本项目采购文件需求和评分标准的质疑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作出质疑答复。本项目于2022年11月16日开评标,采购人在现场对本项目质疑及质疑答复情况进行了说明。青岛直升机航空有限公司因对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的投诉以采购人的答复为准。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ZCG2022Q-GK-157),2022年10月24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2年11月4日,被投诉人浙江省航空护林管理站收到青岛直升机航空有限公司关于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函,2022年11月8日,浙江省航空护林管理站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本项目开标时间为11月16日 09:00 ,共有3家供应商投标,因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按废标处理。11月21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二、投诉事项涉及的采购文件内容情况
招标文件(10月24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评标内容及标准 标项3的评分方法:
评分类型 | 评分标准 | 分值 |
技术 | 直升机选择: 直升机选型。 (4)续航能力。投标直升机标准油箱(不考虑副油箱)最大航程1000公里以上每架得0.2分,500-1000公里每架得0.1分,500公里以下不得分。本项最高得分1分。 投标直升机配套应急救援装备。 绞车设备。配备执行空中救援任务的绞车(额定载荷227公斤及以上)3套及以下不得分,4套得1分,5套得2 分。投标人须提供采购或租赁合同,机载设备还须提供装机记录、适航证明、设备履历卡、设备装机清晰照片或实际使用上述相关设备的案例照片等证明材料。 海上救援装备。5架直升机中有3架配备执行海上救援任务的救生筏(按载人量配备)或浮筒不得分;4架同时配备的得2分,配备1项的得0.5;5架同时配备的得3分,配备1项的得1分。本项最高得分3分。投标人须提供采购或租赁合同,机载设备还须提供装机记录、适航证明、设备履历卡、设备装机清晰照片或实际使用上述相关设备的案例照片等证明材料。 (7)其他救援设备。提供其他适用应急救援装备的,每项加0.1分(需配备3架以上直升机),本项最高得分1分。投标人须提供采购或租赁合同,机载设备还须提供装机记录、适航证明、设备履历卡、设备装机清晰照片或实际使用上述相关设备的案例照片等证明材料。 | |
商务资信 | 运行资质:供应商具有CCAR-135部运行资质,符合国家民航局相关运行规定的,得2分。 | 2分 |
三、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省航空护林管理站提供了本项目采购需求审查会议纪要、重点审查意见、国内直升机机源调查汇总表、航空应急救援直升机调查表等材料。其中,国内直升机机源调查汇总表、航空应急救援直升机调查表显示,其向国内10家通航公司开展了机源调查,结果为:拥有EC225LP机型的通航公司,只有两家;拥有Ka32机型的通航公司,有四家;拥有Mi-171机型的通航公司,有五家;配备绞车,且额定载荷227公斤及以上的,有EC225LP、Ka32、Mi-171等机型;最大航程1000公里以上的,有EC225LP。
四、招标文件(10月24日)第四章招标需求 特别说明:2.需求中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号标明,如投标人未响应的,将被视为无效。二、采购需求 标项三 一、采购内容及预算:......租用5架中型直升机,租期448天,总飞行目标时间1225小时。一、采购要求(五)航空应急救援直升机作为应急救援实施的载体,要求投标人具有CCAR-91部运行资质,具备旋翼机B级和D级外载荷作业飞行运行合格资质,应符合民航局相关运行规定。
五、更正公告(10月31日)
4 | 标项三的采购要求 | (五)航空应急救援直升机作为应急救援实施的载体,要求投标人具有CCAR-91部运行资质,具备旋翼机B级和D级外载荷作业飞行运行合格资质,应符合民航局相关运行规定。 | ▲(五)航空应急救援直升机作为应急救援实施的载体,要求投标人具有CCAR-91部运行资质,具备旋翼机B级和D级外载荷作业飞行运行合格资质,应符合民航局相关运行规定。 |
六、《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号)第 135.7 条 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的基本要求(a)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应当经局方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获得局方颁发的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证(以下简称运行合格证)和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规范(以下简称运行规范)后,方可按照运行规范的要求实施本规则规定的运行。(b)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取得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后,即成为本规则规定的运行合格证持有人(以下简称合格证持有人)。(c)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违反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要求实施运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标的为航空应急救援飞机租赁及常态化备勤服务,涉及租用5架中型直升机。评审因素“续航能力。投标直升机标准油箱(不考虑副油箱)最大航程1000公里以上每架得0.2分,500-1000公里每架得0.1分,500公里以下不得分”。被投诉人浙江省航空护林管理站对投诉人主张“排除副油箱航程进行打分的标准,致使国内大型直升机仅有EC225一种机型符合要求”,未能进行合理解释以及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且本项目开展需求调查的相关材料,也不能证明有三家以上供应商能够响应该评审因素。据此,投诉人关于“......标项3的评分方法:1.直升机选择(4)续航能力......采购方对此问题的回答与质疑内容不符,答非所问,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二、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开展需求调查的相关材料显示,有不少于三种直升机机型可以满足条款“额定载荷227公斤及以上”,投诉人主张“设定‘227公斤’的评分标准,致使国内现有参与应急救援的大型直升机仅有身为欧美机型的EC225符合要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因素“绞车设备。配备执行空中救援任务的绞车(额定载荷227公斤及以上)3套及以下不得分,4套得1分,5套得2 分”,投诉人主张“应急救援救生吊篮可以替代绞车执行援任务”“采购方对如此优于绞车的设备条件视而不见”,但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被投诉人浙江省航空护林管理站对该条款设置合理性进行了解释说明,且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也未发现该评审因素的设定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不当情形,故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人关于“...... 标项3的评分方法:3.投标直升机配套应急救援装备。(1)绞车设备......对此问题的回答与质疑内容不符,答非所问,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因素“海上救援装备。5架直升机中有3架配备执行海上救援任务的救生筏(按载人量配备)或浮筒不得分;4架同时配备的得2分,配备1项的得0.5;5架同时配备的得3分,配备1项的得1分”,投诉人主张“两者须同时配备”“一套机载浮筒价格50万美金以上,而一套救生筏价格仅几千美金,两者功能不同、价值不同,但在评分中具备其中一项得分相同,对具有同时配备救生筏和浮筒的投标人来说极不公平”“无法应对采购方对海上救援的需要”,但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被投诉人浙江省航空护林管理站对该条款设置合理性进行了解释说明,且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也未发现该评审因素的设定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不当情形,故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人关于“...... 标项3的评分方法:3.投标直升机配套应急救援装备。(2)海上救援装备......采购方对此问题的回答与质疑内容不符,答非所问,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因素“其他救援设备。提供其他适用应急救援装备的,每项加0.1分(需配备3架以上直升机),本项最高得分1分”,投诉人主张“在评分中占比过低,评分标准明显倾向于救援实力一般的特定投标人”,但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或者明确线索指向,被投诉人浙江省航空护林管理站对该条款设置合理性进行了解释说明,且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也未发现该评审因素的设定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人关于“...... 标项3的评分方法:3.投标直升机配套应急救援装备。(7)其他救援设备......采购人在《质疑答复函》中的答复与其声明的招标原则背道而驰”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根据《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号)等相关规定,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证,为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按照运行规范的要求实施该规则规定的运行所必须,不宜作为评审因素。且采购需求“▲(五)航空应急救援直升机作为应急救援实施的载体,要求投标人具有CCAR-91部运行资质,具备旋翼机B级和D级外载荷作业飞行运行合格资质,应符合民航局相关运行规定”,已明确为实质性要求,也不应再行设置评审因素“运行资质:供应商具有CCAR-135部运行资质,符合国家民航局相关运行规定的,得2分”。故,对被投诉人浙江省航空护林管理站主张“必要和可行的”,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人关于“...... 标项3的评分方法:商务资信中的运行资质......采购方在《质疑答复函》中对此问题的回答与质疑内容不符,答非所问,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省航空应急救援飞机租赁及常态化备勤服务项目(编号:ZZCG2022Q-GK-157 标项3)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因本项目已经废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2年12月23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2、联 系 人:吴聪瑜
3、联系电话:0571-87058489
附件信息:
行政处理决定书(青岛直升机航空有限公司).pdf
5.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