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32023bj1000391-2
预算金额4136.09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殷辰飞010-66295673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益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14.40%股权)
项目名称 益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14.40%股权) 项目编号 G32023BJ1000391-2
转让底价 4136.09万元 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3-09-26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3-10-27
所在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所属行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委托会员 机构名称: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579334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殷辰飞 / 联系电话:010-66295673 | 部门负责人:陈列 / 联系电话:010-66295582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综合交易服务管理平台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信息披露期
  • 竞价方式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益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城南环东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 苏辉 成立日期 2004-08-04
注册资本 10413.708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10413.708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0765176470Q
经营规模 小型
经营范围 环保材料、环保设备、空气净化器、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环境工程的设计、施工、监测、运营;建筑工程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自营和代理本企业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有比例(%)
苏辉 35.07
欠发达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14.4
其他股东 11.94
许震震 8.31
管明平 7.65
赵二军 7.59
尹昆 7.33
孙金保 2.58
栗文清 1.89
刘志国 1.81
姜敏 1.43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5931.99 -1438.18 -1156.59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27013.84 9090.73 17923.12
审计机构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3年03月31日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50.25 -219.51 -219.51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26734.42 9087.54 17646.88
其他披露的内容 1、标的企业为新三板挂牌企业,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北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
2、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欠发达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建威大厦15层16、17、18号)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法定代表人 董妍 成立日期 2014-06-06
注册资本(万元) 2800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2800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商务服务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717842950M 经营规模 小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14.4%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4.4%
持有股份数(万股) 1500 拟转让股份数(万股) 15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100017643K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单位名称 国投创益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 2023-06-05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其他
决议文件名称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纪要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益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14.40%股权)
转让底价 4136.09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本项目接受分期付款,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的,首期付款不低于总价款的30%,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首期付款支付后12个月。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21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本项目设立交易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秩序,避免转让方因意向受让方的不正当行为而遭受损失。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全部不予退还(在扣除北京产权交易所组织本项目的交易服务费后,其余作为对转让方的损失补偿),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⑤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⑥未在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以货币资金的形式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的;⑦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3、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公告及所有披露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2)已自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认自身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3)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如采用分期付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价款即不低于总价款的30%(含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首期付款支付后12个月;如采用一次性付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4)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纳的交易价款(含保证金)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21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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