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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区中医院项目资金采购纤维胆道镜设备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4/10/1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黔江区中医院项目资金采购纤维胆道镜设备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黔财采〔2024〕86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黔江区中医院项目资金采购纤维胆道镜设备”(项目号:QIJ24A00196)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QIJ24A00196采购时间:2024年09月10日
二、项目名称:黔江区中医院项目资金采购纤维胆道镜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匿名投诉人
地 址:无
被投诉人1:重庆市黔江区中医院
通讯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石城路165号
四、基本情况
匿名投诉人对重庆市黔江区中医院“黔江区中医院项目资金采购纤维胆道镜设备”采购项目(编号:QIJ24A00196)的《投诉函》我局于2024年9月18日收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相关规定,请投诉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进行质疑和投诉。
二、经审查,投诉人《投诉函》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五)法律依据;(六)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相关规定。
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相关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该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2024年9月18日
黔财采〔2024〕86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黔江区中医院项目资金采购纤维胆道镜设备”(项目号:QIJ24A00196)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QIJ24A00196采购时间:2024年09月10日
二、项目名称:黔江区中医院项目资金采购纤维胆道镜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匿名投诉人
地 址:无
被投诉人1:重庆市黔江区中医院
通讯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石城路165号
四、基本情况
匿名投诉人对重庆市黔江区中医院“黔江区中医院项目资金采购纤维胆道镜设备”采购项目(编号:QIJ24A00196)的《投诉函》我局于2024年9月18日收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相关规定,请投诉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进行质疑和投诉。
二、经审查,投诉人《投诉函》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五)法律依据;(六)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相关规定。
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相关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该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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