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汕头市汕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开征集24辆报废大型普通客车回收拆解服务项目供应商
金额
23.6万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4/12/0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hyszs2024037
预算金额23.6万元
招标公司汕头市汕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0754-88894028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HYSZS2024037
发布时间:2024-12-04
挂牌截止日期:2024-12-10
汕头市汕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开征集24辆报废大型普通客车回收拆解服务项目供应商
挂牌价格:
22辆大型普通客车(公交车辆)以209000.00元作为挂牌底价、2辆大型普通客车(道路客运)以27088.00元作为挂牌底价,即本项目挂牌底价为236088元。
品目:服务
合同履行期限:要求供应商在接到交车通知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完成交接并将报废汽车全部移出清场。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全部报废车辆拆解完成并办理完成车辆回收拆解、报废注销等有关的所有手续,并向车辆权属方提供完整的报废汽车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等),送达至征集方。
项目地点:汕头市
交易保证金(元):47000.00汕头市汕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开征集24辆报废大型普通客车回收拆解服务项目供应商招商公告(网络版本)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集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对征集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网站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供应商不应纯粹依赖于征集方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应自行对本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供应汕头市汕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及汕头市汕运客运有限公司24辆报废大型普通客车回收拆解服务项目招商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供应商如对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招商标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招商标的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订的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4、本次招商活动不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本招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委托方所有。
发布时间:2024-12-04
挂牌截止日期:2024-12-10
汕头市汕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开征集24辆报废大型普通客车回收拆解服务项目供应商
挂牌价格:
22辆大型普通客车(公交车辆)以209000.00元作为挂牌底价、2辆大型普通客车(道路客运)以27088.00元作为挂牌底价,即本项目挂牌底价为236088元。
品目:服务
合同履行期限:要求供应商在接到交车通知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完成交接并将报废汽车全部移出清场。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全部报废车辆拆解完成并办理完成车辆回收拆解、报废注销等有关的所有手续,并向车辆权属方提供完整的报废汽车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等),送达至征集方。
项目地点:汕头市
交易保证金(元):47000.00汕头市汕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开征集24辆报废大型普通客车回收拆解服务项目供应商招商公告(网络版本)
一、招商项目基本情况 | ||||
项目编号: | HYSZS2024037 | |||
招商单位(征集方) | 汕头市汕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 |||
单位地址 | 汕头市金平区西堤路2号104、201、303号房复式 | |||
法定代表人 | 罗跃江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500090186063N | |||
联系人 | 何先生 | |||
电话 | 13068985501 | |||
招商项目名称 | 汕头市汕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开征集24辆报废大型普通客车回收拆解服务项目供应商 | |||
回收处置期限 | 要求供应商在接到交车通知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完成交接并将报废汽车全部移出清场。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全部报废车辆拆解完成并办理完成车辆回收拆解、报废注销等有关的所有手续,并向车辆权属方提供完整的报废汽车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等),送达至征集方。 | |||
招商委托事项 | 征集方委托恒益顺公司公开征集报废大型普通客车回收拆解服务供应商,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有关规定,为征集方处置24辆大型普通客车。 | |||
招商行为内部决策情况 | “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决策会议及党政联席会议决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 |||
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一、意向供应商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工具、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二、本项目报废车辆共24辆,其中22辆大型普通客车(公交车辆)系汕头市汕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所有,其余2辆大型普通客车(道路客运车辆)系汕头市汕运客运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一致同意本次由汕头市汕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作为征集方进行公开挂牌征集供应商,届时成交后由两家公司分别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报废车辆回收合同》,就各自拥有的车辆履行合同相关权利义务。 三、报废车辆概况: 1、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共计24辆(详见附件《24辆大型普通客车清单》),经全面评估,该批车辆外观状态差,发动机及动力系统、刹车系统、电气系统和车内设施存在严重的老化和损坏情况,需进行较大范围维修和更改,费用高且零配件供货缺失,车辆无法维修完好。结合报废标准进行评估,该批车辆维修后仍不符合机动车辆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其中22辆行驶里程也均远远高于40万公里,已无维修价值,进行报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另外2辆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也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规定标准规定》的强制报废条件。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须尽快对这些车辆进行报废处置。 2、报废车辆存放及提取地点位于:22辆大型普通客车(公交车辆)停放于中信停车场,2辆大型普通客车(道路客运车辆)停放于南山湾充电站停车场。 3、其他车辆披露事项详见广东昊华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昊华资评报字〔2024〕82号、昊华资评报字〔2024〕84号); 四、本项目报废车辆以现场存放、现状为准。签订《报废车辆回收合同》后移交的车辆以招商公告期间现场勘验的车辆为准。《报废车辆回收合同》不因报废车辆部件数量、材质、重量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价款不因报废车辆部件数量、材质、重量等误差作调整。 五、提货及付款方式: 1、成交供应商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车辆权属方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按合同总价款的20%)。 2、经查核资金到账后,车辆权属方向供应商开具收据凭证,并通知供应商进行车辆交付,供应商凭付款凭据及身份证明文件到指定地点办理车辆交接手续。 3、合同双方签订移交确认书后开始清运,要求在接到交车通知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完成交接并将报废汽车全部移出清场。 六、提车及拆解要求: 1、车辆权属方按规定为供应商提供报废车辆相关证件及车辆注销所需的相关手续资料,由供应商到征集方指定地点交接资料。报废车辆所有相关资料完整交付供应商后,如若发生证件资料缺失,责任由供应商负责,补办证件漏检补检的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如造成车辆无法完成报废注销手续的,按供应商违约论处并赔偿车辆权属方损失。 2、供应商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全部报废车辆拆解完成并办理完成车辆回收拆解、报废注销等有关的所有手续,并向车辆权属方提供完整的报废汽车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等)送达至车辆权属方单位。 3、办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等所有与回收拆解、报废注销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如涉及异地拆解,车辆所属地车管部门的有关手续也均一律由供应商负责办理。 4、供应商须自行承担所有报废车辆转移及拆解过程中的所有责任和费用,清运过程中所发生的但不限于拆解费、吊装费、清运费及人工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5、本项目标的为报废车辆,不允许上路行驶和交易,车辆交接后的交通安全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供应商负责。 6、本项目报废车辆的成本、质量及瑕疵征集方不作保证,以本项目挂牌期间实物现状为准,供应商须自行承担本项目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服务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 7、供应商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作业条款及环保要求,清运车辆过程中不得造成污染,不得破坏车辆存放场地周边生态环境及发生扰民等行为。要负责所有报废车辆装运及后续拆解的一切安全责任,在对报废车辆搬运或残余物处置或后续拆解工作过程中如果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8、供应商不得在车辆存放场地进行任何拆解工作,必须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存放回收报废车辆及予以拆解,车辆权属方有权对供应商进行监督。 9、供应商拆解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符合《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文件要求,合法合规环保拆解作业。 | |||
二、招商交易条件 | ||||
费用挂牌底价(人民币) | 22辆大型普通客车(公交车辆)以209000.00元作为挂牌底价、2辆大型普通客车(道路客运)以27088.00元作为挂牌底价,即本项目挂牌底价为236088元。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4年12月4日 | |||
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12月10日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挂牌规则 | 如征集到的意向供应商不足一家,则项目自动延牌,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10个周期 | |||
是否允许 联合体报名 | 否 | |||
招商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供应商 | 按不低于挂牌底价以协议成交方式确定供应商。 | ||
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供应商 | 则采用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最高报价者被确认为供应商。 | |||
交易保证金设置及处置方法 | 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 47000.00元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期满之日17时前(以收款方银行到账的时间为准)。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 通过银行汇款、转账方式转入恒益顺公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交易保证金”,例如:HYSZS2024037交易保证金。 | |||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 (恒益顺公司交易资金结算户) | 账户名称: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汕头龙湖支行 账 号:445006030013000176567 | |||
交易保证金保证内容 | 为保护征集方和有真实意向供应商的合法利益,征集方在此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供应商一旦登记招商项目意向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为对此要约的承诺。非征集方原因,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行为时,即为意向供应商或经确定的供应商违约,恒益顺公司有权处置交易保证金: 1.意向供应商提出供应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又单方撤回供应商申请的; 2.意向供应商在被确定为供应商后,未按本公告约定的时限与恒益顺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及一次性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3.意向供应商在被确定为供应商后,未按恒益顺公司通知的时间、地点按在本公告提供的《报废车辆回收合同》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可从发布本公告的网页下方下载附件《报废车辆回收合同》)与汕头市汕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及汕头市汕运客运有限公司签署《报废车辆回收合同》; 4.意向供应商其他违反本公告行为、违反恒益顺公司交易规则或交易相关法规政策的情形。 | |||
交易保证金处置方法 | 1.意向供应商或经确定的合格供应商出现上述保证金保证内容所述任一行为时,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归征集方所有;征集方和恒益顺公司有权终止交易,并可继续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2.供应商资格被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恒益顺公司向未出现上述保证金保证内容所述任一行为的其他意向供应商,原额无息退回交易保证金。 3.交易各方签订《报废车辆回收合同》后,将供应商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原额无息退回供应商。 | |||
供应商须接受的主要条件 | 一、风险和所有权 1.供应商在车辆交付前应对本项目涉及车辆状态进行审查,并确认车辆与合同约定的相符,否则供应商有权要求征集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有权终止合同。 2.自报废车辆交付之日起,报废车辆的所有权转移至供应商。 3.如报废车辆交付给供应商后被查获存在违法行为,如套牌、盗窃等问题,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违约责任 1、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用、差旅费等。 2、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合同条款规定履行义务,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其已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供应商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价款或交接清运所有车辆的,每逾期一日需按成交价的 1% 向征集方支付违约金,逾期5日仍无法完成的,征集方有权解除合同,供应商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收归征集方所有。 4、供应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拆解期限内拆解全部车辆及完成注销手续的,每逾期一日需按成交价的 1% 向征集方支付违约金,逾期 20 日仍无法完成拆解的,未拆解完成的车辆视为供应商放弃所有权,征集方有权另行处置,供应商已缴纳的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收归征集方所有。 5、合同签订后,若发生供应商以不了解合同回收拆解车辆现状及瑕疵或者非征集方原因引发的风险因素为由发生逾期或者拒付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放弃或退出本次交易等情形的,供应商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并需按成交价的 20% 向征集方支付违约金。 6、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征集方有权解除合同,供应商已缴纳的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收归征集方所有,未提清、拆解的车辆征集方有权另行处置,且不给予供应商任何补偿;供应商构成违法的,送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在所承诺的拆解场地进行存放拆解的; (2)供应商违规拆解或违法违规处置拆解车辆的; (3)其他供应商在拆解过程中存在重大违法违约行为的。 三、供应商必须按照征集方提供的《报废车辆回收合同》文本签署《报废车辆回收合同》(文本可从发布本招商公告的网页下方下载附件《报废车辆回收合同》)。 四、上述条件与征集方提供的《报废车辆回收合同》文本不一致的地方,以征集方提交的《报废车辆回收合同》文本内容为准。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或交易的特别约定) | 特别约定 | 1.意向供应商参加本次招商交易活动,必须书面承诺认可、遵守本公告约定,同意接受恒益顺公司相关交易规则,实施组织本次招商交易活动并接受恒益顺公司该交易规则的约束。 2.意向供应商应在报名登记前,须仔细审阅招商项目资料的全部内容,有责任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详细查勘招商标的,清楚招商标的现状,对招商标的的状况、存在的或潜在的所有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作充分了解后决定是否愿意供应,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供应后因招商标的产生的一切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征集方对招商标的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和详尽的描述,但这种描述以及征集方、恒益顺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招商标的以任何方式(包括:文字、图片、新闻载体等)所做的介绍、评价并不构成对供应商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供应商了解招商标的现状的提示和简介,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招商标的的任何担保。意向供应商应自行判断招商标的是否符合招商文件资料的描述,而不应仅仅基于征集方、恒益顺公司对招商标的的介绍和说明而作出供应决定,亦不得以此为由向征集方、恒益顺公司主张任何抗辩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 4.意向供应商一旦向恒益顺公司提交《供应商申请书》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供应商已完全知悉招商标的在恒益顺公司网站上的挂牌公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招商标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招商标的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对招商标的存在的瑕疵及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了认真审查,愿意接受招商标的一切现状(包括存在的,或有的瑕疵),愿意自行承担本次招商项目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且全部了解、认可并愿意接受本公告、《报废车辆回收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全部内容,无任何异议,并承诺被确定为供应商后,同意按照征集方提供的《合同》文本签署合同并履行相关义务,不以任何理由(包括所谓“不可抗力”或“政策”等原因)予以反悔或拒付交易服务费。 5.恒益顺公司对意向供应商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形式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供应商提供补充资料。 6.本公告未约定的内容以《合同》约定为准,与《合同》不一致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7.通过任何方式确定供应商的,将在恒益顺公司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供应商选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恒益顺公司提出,恒益顺公司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公示期间若无异议或者异议被认定为不成立的,供应商必须在公示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恒益顺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 8.供应商应在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恒益顺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成交金额✖服务费率),服务费率根据《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招标、采购、招商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中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单个项目费率计算后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交易服务费”,例如:HYSZS2024037交易服务费;供应商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支付期限向恒益顺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供应商须将交易服务费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恒益顺公司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汕头龙湖支行 账 号:445006030013000176318 9.本次服务招商交易的交易资金不得由经确定的供应商以外的第三人代付,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恒益顺公司同意后方能办理)。 10.意向供应商因招商项目交易撤销等情形致使其无法供应招商标的时,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得向恒益顺公司主张除退还交易保证金(不计息)之外的任何权利。 11.意向供应商对确认“合格意向供应商”有异议的,可向征集方提出,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 ||
报名须知 | 1. 意向供应商须在挂牌期满之日17时前(法定工作时间内)到恒益顺公司(地址:汕头市珠池路中段珠华工业区3幢东侧附楼)向恒益顺公司提交《形式审查文件》(一式两份及《电子档(已签字盖章的扫描件)》一份)及该招商公告附件材料(一式一份),办理意向供应意向登记。 2.挂牌期满之日17时前未按第1点要求提供报名材料(逾期送达或资料缺失等情况)且未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供应商,恒益顺公司有权拒收报名材料,并视其为无效报名。 3.报名阶段文件递交要求: (1)须按招商公告第三大点“供应商资格条件及相关要求”中“形式审查条件”提交对应材料作为《形式审查文件》,按顺序递交(无须封装),并提供《电子档(已签字盖章的扫描件)》一份,《电子档》可采用U盘的形式; (2)招商公告附件材料(含公告)须签署确认并加盖公章,每份材料首页右上角及签名处加盖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4.意向供应商如需委托代理人办理与招商交易有关事项的,应向恒益顺公司提交委托方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明确委托权限,并提供被授权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 5.征集方不统一组织现场查勘、答疑和书面答疑。意向供应商若需现场查勘,可向征集方衔接查勘事宜;意向供应商若有疑问,可以向征集方或者恒益顺公司咨询。 6.本招商公告所称“意向供应商”是指:有供应汕头市汕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及汕头市汕运客运有限公司24辆报废大型普通客车回收拆解服务项目的意向,按本公告要求向恒益顺公司提交《形式审查文件》及招商公告附件材料,办理意向供应登记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有效存续法人;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供应商”是指经恒益顺公司初步的审查及征集方审核确定符合招商条件并取得恒益顺公司出具的《供应商资格确认书》的意向供应商。 | |||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及相关要求 | 一、形式审查条件 1.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意向供应商必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由法人授权则同时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模板可在公告下方下载)如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报名的,需由独立法人出具《授权书》,对应以上格式提供分支机构负责人证明文件、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2)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证书【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且意向供应商租赁拆解场地的须提供截至挂牌期满日仍在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自有产权的拆解场地须提供权属证明【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具备自2023年1月1日以来已成功处置报废营运车辆的业绩经验【提供合同关键页及报废手续顺利完成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参加本次招商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网站查询信息截图为准,并加盖公章】。 (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需要提供的材料为2023年财务状况审计报告或报名截止日期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表(至少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或基本户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资信证明(若新成立的,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状况报告)】. (6)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报名截止日期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报名参加该项目(仅限一个单位);与征集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商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报名参加该项目;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报名均无效。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成交后不允许分包、转包。 4.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二、网络竞价会时间: 恒益顺公司在出具《供应商资格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网络竞价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 |||
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林先生、李小姐 | ||
联系电话 | 0754-88894028 | |||
邮编 | 515041 | |||
联系地址 | 汕头市珠池路中段珠华工业区3幢东侧附楼 |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集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对征集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网站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供应商不应纯粹依赖于征集方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应自行对本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供应汕头市汕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及汕头市汕运客运有限公司24辆报废大型普通客车回收拆解服务项目招商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供应商如对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招商标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招商标的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订的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4、本次招商活动不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本招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委托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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