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屏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屏财采〔2024〕71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4/09/2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赛冠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万富金街1号楼1118号
被投诉人1:宜宾中科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城北新区仁和路鼎仁国际商贸城A2栋2楼2号
二、基本情况
四川赛冠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宜宾中科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日就屏山县金沙江幼儿园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和平街幼儿园校园文化及功能室采购)(项目编号N5115292024000085)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8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于2024年8月12日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8月13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2024年8月15日向屏山县金沙江幼儿园(以下简称:采购人)、宜宾中科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四川库勒克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采购人于2024年8月19日予以答复,代理机构于2024年8月20日予以答复,相关供应商于2024年8月18日予以答复,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二、技术参数及配置要求、(一)采购清单1阅读室设备定制利用指定特定标准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让办理了QB / T 3827-1999标准的产品无法参与;限制市场竞争,对我公司及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及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二:★二、技术参数及配置要求、(一)采购清单多项产品利用非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实际性要求,具有排斥限制行为,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控标条款,以其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屏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屏山县财政局
2024年9月24日
投诉人:四川赛冠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万富金街1号楼1118号
被投诉人1:宜宾中科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城北新区仁和路鼎仁国际商贸城A2栋2楼2号
二、基本情况
四川赛冠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宜宾中科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日就屏山县金沙江幼儿园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和平街幼儿园校园文化及功能室采购)(项目编号N5115292024000085)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8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于2024年8月12日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8月13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2024年8月15日向屏山县金沙江幼儿园(以下简称:采购人)、宜宾中科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四川库勒克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采购人于2024年8月19日予以答复,代理机构于2024年8月20日予以答复,相关供应商于2024年8月18日予以答复,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二、技术参数及配置要求、(一)采购清单1阅读室设备定制利用指定特定标准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让办理了QB / T 3827-1999标准的产品无法参与;限制市场竞争,对我公司及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及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二:★二、技术参数及配置要求、(一)采购清单多项产品利用非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实际性要求,具有排斥限制行为,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控标条款,以其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屏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屏山县财政局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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