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常益长高铁长沙市文旅宣传展示专列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4/1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DY-20230215004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广东铁青国际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2)项目名称: 常益长高铁长沙市文旅宣传展示专列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0215004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车身贴300000元/组/年 2.头枕巾200000元/组/年 3.小桌贴200000元/组/年 4.行李架贴150000元/组/年 5.车内海报100000元/组/年 6.车门贴50000元/组/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4-26 —— 2024-04-25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全列冠名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0,说明: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8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剩余合同金额20% ,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广州铁路支行(广东铁青国际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4400140070505300009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按采购文件要求执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项目验收按长财采购[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3.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有自主行使本协议项下媒体使用的权力; 6.2按照本协议约定如期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 6.3甲方不得未经乙方同意将本协议媒体资源转租、承包与第三方或其他任何公司; 6.4本协议期满或因甲方单方面原因导致提前解除,乙方从协议期满或提前解除日起回收该媒体使用权。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双方确认,除非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一方自行修改或变更本协议、任何一方拒绝履行本协议义务和责任均是为违约,违约方要支付守约方违约金,违约赔偿金额以广告费经营年度标的额100%为最高限额。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各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情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告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约或部分不能履约或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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