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SZC-320500-JZCG-G2024-019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数智公安技术研发用房(弱电智能化)
首次公告日期: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1. 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内容中的序号70、147、184、907、971、1032、1033、1138、1139、1178、1179、1180、1251、1252、1253、1289、1290、1376、1437、1476、1526、1530、1532、1536、1538、1541、1628、1730、1801、1884、1886、1954、2000、2075、2115产品的内容进行了修正。
原为:
序号 | 清单分类 | 清单名称 | 清单特征 | 单位 | 工程量 | 备注 |
70 | 中心设备 | 打印机 | 采用串行通讯方式,实时打印报警主机状态信息;采用针式打印装置,打印信息不褪色;支持实时时钟,提供打印时的实时时间(年/月/日/时/分/秒);支持报警主机软件校时。 | 台 | 1 | ◆● |
147 | 中心设备 | 打印机 | 采用串行通讯方式,实时打印报警主机状态信息;打印信息不褪色;支持实时时钟,提供打印时的实时时间(年/月/日/时/分/秒);打印纸规格,44*33普通白纸,色带规格:ERC-09G;支持报警主机软件校时 | 台 | 1 | ◆● |
184 | 中心设备 | 打印机 | 用串行通讯方式,实时打印报警主机状态信息;打印信息不褪色;支持实时时钟,提供打印时的实时时间(年/月/日/时/分/秒);打印纸规格,44*33普通白纸,色带规格:ERC-09G;支持报警主机软件校时。 | 台 | 1 | ◆● |
907 | 桌面显示设备 | 高清操控显示设备 | 高清操控显示设备:1.不低于:48.9英寸,最佳分辨率不低于3840×1080,色数10.7亿,屏幕比例32:9,亮度350cd/m2,对比度3000:1;刷新率不低于144HZ。 | 台 | 36.00 | ◆ |
971 | 操作台系统 | 操作椅 | 1.网面,人体工学椅;2.气压升降,带滚轮;3.铝合金五星脚,85mm气压棒,静音电镀滑轮; | 把 | 36.00 | ● |
1032 | 操作台系统 | 操作椅 | 1.网面,人体工学椅;2.气压升降,带滚轮;3.铝合金五星脚,85mm气压棒,静音电镀滑轮; | 把 | 30.00 | ● |
1033 | 桌面显示设备 | 显示器 | 显示器(曲面屏):1.≥34英寸窄边框,护眼低蓝光不闪屏;2.屏幕比例:21:9,分辨率:3440*1440,曲面屏响应时间≤1ms;3.屏幕刷新率:≥165Hz。 | 台 | 10.00 | ◆ |
1138 | 操作台系统 | 操作椅 | 1.网面,人体工学椅;2.气压升降,带滚轮;3.铝合金五星脚,85mm气压棒,静音电镀滑轮; | 把 | 40.00 | ● |
1139 | 桌面显示设备 | 高清操控显示设备 | 高清操控显示设备:1.不低于:48.9英寸,最佳分辨率不低于3840×1080,色数10.7亿,屏幕比例32:9,亮度350cd/m2,对比度3000:1;刷新率不低于144HZ。 | 台 | 40.00 | ◆ |
1178 | 操作台系统 | 操作椅 | 1.网面,人体工学椅;2.气压升降,带滚轮;3.铝合金五星脚,85mm气压棒,静音电镀滑轮; | 把 | 16.00 | ◆ |
1179 | 桌面显示设备 | 显示器 | 显示器(曲面屏):1.≥34英寸窄边框,护眼低蓝光不闪屏;2.屏幕比例:21:9,分辨率:3440*1440,曲面屏响应时间不大于1ms;3.屏幕刷新率≥165Hz。 | 台 | 6.00 | ◆ |
1180 | 桌面显示设备 | 显示器 | 1.显示器尺寸≥23.8英寸;2.低蓝光,满足高清分辨率的视频信号传输,体验优质的视觉体验;3.屏幕分辨率≥1920*1080,屏幕比例16:9;4.IPS显示器,屏幕刷新率≥120HZ; | 台 | 12.00 | ◆ |
1251 | 操作台系统 | 操作椅 | 1.网面,人体工学椅;2.气压升降,带滚轮;3.铝合金五星脚,85mm气压棒,静音电镀滑轮; | 把 | 18.00 | ● |
1252 | 桌面显示设备 | 显示器 | 显示器(曲面屏):1.≥34英寸窄边框,护眼低蓝光不闪屏;2.屏幕比例:21:9,分辨率:3440*1440,曲面屏响应时间不大于1ms;3.屏幕刷新率≥165Hz。 | 台 | 6.00 | ◆ |
1253 | 桌面显示设备 | 显示器 | 1.显示器尺寸≥23.8英寸;2.低蓝光,满足高清分辨率的视频信号传输,体验优质的视觉体验;3.屏幕分辨率≥1920*1080,屏幕比例16:9;4.IPS显示器,屏幕刷新率≥120HZ; | 台 | 12.00 | ◆ |
1289 | 桌面显示设备 | 显示器 | 显示器(曲面屏):1.≥34英寸窄边框,护眼低蓝光不闪屏;2.屏幕比例:21:9,分辨率:3440*1440,曲面屏响应时间不大于1ms;3.屏幕刷新率≥65Hz。 | 台 | 7.00 | ◆ |
1290 | 桌面显示设备 | 显示器 | 1.显示器尺寸≥23.8英寸;2.低蓝光,满足高清分辨率的视频信号传输,体验优质的视觉体验;3.屏幕分辨率≥1920*1080,屏幕比例16:9;4.IPS显示器,屏幕刷新率≥120HZ; | 台 | 2.00 | ◆ |
1376 | 显示器 | 显示器 | 1.显示器尺寸≥23.8英寸;2.低蓝光,满足高清分辨率的视频信号传输,体验优质的视觉体验;3.屏幕分辨率≥1920*1080,屏幕比例16:9;4.IPS显示器,屏幕刷新率≥120HZ; | 个 | 11 | ◆ |
1437 | 显示器和监视器 | 显示器 | 1.显示器尺寸23.8英寸; | 个 | 6 | ◆ |
1476 | 显示器 | 显示器 | 1.显示器尺寸23.8英寸; | 个 | 10 | ◆ |
1526 | 其他音视频设备 | 高清显示屏 | 98英寸高清显示屏:1.显示屏尺寸:≥98英寸16:9 | 台 | 3 | ◆ |
1530 | 其他音视频设备 | 显示器 | 98英寸专业显示器:1.显示屏尺寸:≥98英寸16:9 | 台 | 4 | ◆ |
1532 | 其他音视频设备 | 高清显示屏 | 98英寸高清显示屏:1.显示屏尺寸:≥98英寸16:9 | 台 | 4 | ◆ |
1536 | 其他音视频设备 | 显示器 | 98英寸专业显示器:1.显示屏尺寸:≥98英寸16:9 | 台 | 3 | ◆ |
1538 | 其他音视频设备 | 显示器 | 98英寸专业显示器:1.显示屏尺寸:≥98英寸16:9 | 台 | 1 | ◆ |
1541 | 其他音视频设备 | 显示器 | 98英寸专业显示器:1.显示屏尺寸:≥98英寸16:9 | 台 | 1 | ◆ |
1628 | 投影仪 | 短焦投影仪 | 1.安装方式:支持吊装正投,桌上正投,桌上背投,吊装背投;2.支持投影尺寸范围:80~150英寸;3.亮度:≥4000lm;4.支持光学变焦,支持梯形校正,八角校正;5.显示比例:支持16:9;6.最大兼容分辨率:≥3840*2160dpi;7.内置智能电视系统。 | 台 | 1 | ▲● |
1730 | 投影仪 | 短焦投影仪 | 1.安装方式:支持吊装正投,桌上正投,桌上背投,吊装背投;2.支持投影尺寸范围:80~150英寸;3.亮度:≥4000lm;4.支持光学变焦,支持梯形校正,八角校正;5.显示比例:支持16:9;6.最大兼容分辨率:≥3840*2160dpi;7.内置智能电视系统; | 台 | 1 | ▲● |
1801 | 投影仪 | 短焦投影仪 | 1.安装方式:支持吊装正投;桌上正投;桌上背投;吊装背投;2.支持投影尺寸范围:80~150英寸;3.亮度:≥4000lm;4.支持光学变焦,支持梯形校正,八角校正;5.显示比例:支持16:9;6.最大兼容分辨率:≥3840*2160dpi;7.内置智能电视系统; | 台 | 10 | ▲● |
1884 | 投影仪 | 短焦投影仪 | 1.安装方式:支持吊装正投;桌上正投;桌上背投;吊装背投;2.支持投影尺寸范围:80~150英寸;3.亮度:≥4000lm;4.支持光学变焦,支持梯形校正,八角校正;5.显示比例:支持16:9;6.最大兼容分辨率:≥3840*2160dpi;7.内置智能电视系统; | 台 | 1 | ▲● |
1886 | 显示器 | 高清操控显示设备 | 高清操控显示设备:不低于:48.9英寸,最佳分辨率不低于3840×1080,色数≥10.7亿,屏幕比例32:9,亮度350cd/m2,对比度3000:1;刷新率不低于144HZ。 | 台 | 16 | ◆ |
1954 | 投影仪 | 短焦投影仪 | 1.安装方式:支持吊装正投;桌上正投;桌上背投;吊装背投;2.支持投影尺寸范围:80~150英寸;3.亮度:≥4000lm;4.支持光学变焦,支持梯形校正,八角校正;5.显示比例:支持16:9;6.最大兼容分辨率:≥3840*2160dpi;7.内置智能电视系统; | 台 | 3 | ▲● |
2000 | 投影仪 | 短焦投影仪 | 1.安装方式:支持吊装正投;桌上正投;桌上背投;吊装背投;2.支持投影尺寸范围:80~150英寸;3.亮度:≥4000lm;4.支持光学变焦,支持梯形校正,八角校正;5.显示比例:支持16:9;6.最大兼容分辨率:≥3840*2160dpi;7.内置智能电视系统; | 台 | 1 | ▲● |
2075 | 投影仪 | 短焦投影仪 | 1.安装方式:支持吊装正投;桌上正投;桌上背投;吊装背投;2.支持投影尺寸范围:80~150英寸;3.亮度:≥4000lm;4.支持光学变焦,支持梯形校正,八角校正;5.显示比例:支持16:9;6.最大兼容分辨率:≥3840*2160dpi;7.内置智能电视系统; | 台 | 1 | ▲● |
2115 | 投影仪 | 短焦投影仪 | 1.安装方式:支持吊装正投;桌上正投;桌上背投;吊装背投;2.支持投影尺寸范围:80~150英寸;3.亮度:≥4000lm;4.支持光学变焦,支持梯形校正,八角校正;5.显示比例:支持16:9;6.最大兼容分辨率:≥3840*2160dpi;7.内置智能电视系统; | 台 | 2 | ▲● |
更正为:
序号 | 清单分类 | 清单名称 | 清单特征 | 单位 | 工程量 | 备注 |
70 | 中心设备 | 打印机 | 采用串行通讯方式,打印信息不褪色。 | 台 | 1 | ◆● |
147 | 中心设备 | 打印机 | 采用串行通讯方式,打印信息不褪色。 | 台 | 1 | ◆● |
184 | 中心设备 | 打印机 | 采用串行通讯方式,打印信息不褪色。 | 台 | 1 | ◆● |
907 | 桌面显示设备 | 高清操控显示设备 | 高清操控显示设备:1.不低于:48.9英寸,最佳分辨率不低于3840×1080,屏幕比例32:9,亮度≥350cd/m2。 | 台 | 36 | ◆● |
971 | 操作台系统 | 操作椅 | 1.网面,人体工学椅;2.气压升降,带滚轮;3.铝合金五星脚,≥80mm气压棒,静音电镀滑轮; | 把 | 36 | ● |
1032 | 操作台系统 | 操作椅 | 1.网面,人体工学椅;2.气压升降,带滚轮;3.铝合金五星脚,≥80mm气压棒,静音电镀滑轮; | 把 | 30 | ● |
1033 | 桌面显示设备 | 显示器 | 显示器(曲面屏):1.≥34英寸窄边框,护眼低蓝光不闪屏;2.屏幕比例:21:9,分辨率:不少于3440*1440。 | 台 | 10 | ◆ |
1138 | 操作台系统 | 操作椅 | 1.网面,人体工学椅;2.气压升降,带滚轮;3.铝合金五星脚,≥80mm气压棒,静音电镀滑轮; | 把 | 40 | ● |
1139 | 桌面显示设备 | 高清操控显示设备 | 高清操控显示设备:1.不低于:48.9英寸,最佳分辨率不低于3840×1080,屏幕比例32:9,亮度≥350cd/m2。 | 台 | 40 | ◆ |
1178 | 操作台系统 | 操作椅 | 1.网面,人体工学椅;2.气压升降,带滚轮;3.铝合金五星脚,≥80mm气压棒,静音电镀滑轮; | 把 | 16 | ● |
1179 | 桌面显示设备 | 显示器 | 显示器(曲面屏):1.≥34英寸窄边框,护眼低蓝光不闪屏;2.屏幕比例:21:9,分辨率:不少于3440*1440。 | 台 | 6 | ◆ |
1180 | 桌面显示设备 | 显示器 | 1.显示器尺寸≥23.8英寸; 2.低蓝光 3.屏幕分辨率不少于1920*1080,屏幕比例16:9; | 台 | 12 | ◆ |
1251 | 操作台系统 | 操作椅 | 1.网面,人体工学椅;2.气压升降,带滚轮;3.铝合金五星脚,≥80mm气压棒,静音电镀滑轮; | 把 | 18 | ● |
1252 | 桌面显示设备 | 显示器 | 显示器(曲面屏):1.≥34英寸窄边框,护眼低蓝光不闪屏;2.屏幕比例:21:9,分辨率:不少于3440*1440。 | 台 | 6 | ◆ |
1253 | 桌面显示设备 | 显示器 | 1.显示器尺寸≥23.8英寸; 2.低蓝光 3.屏幕分辨率不少于1920*1080,屏幕比例16:9; | 台 | 12 | ◆ |
1289 | 桌面显示设备 | 显示器 | 显示器(曲面屏):1.≥34英寸窄边框,护眼低蓝光不闪屏;2.屏幕比例:21:9,分辨率:不少于3440*1440。 | 台 | 7 | ◆ |
1290 | 桌面显示设备 | 显示器 | 1.显示器尺寸≥23.8英寸; 2.低蓝光 3.屏幕分辨率不少于1920*1080,屏幕比例16:9; | 台 | 2 | ◆ |
1376 | 显示器 | 显示器 | 1.显示器尺寸≥23.8英寸; 2.低蓝光 3.屏幕分辨率不少于1920*1080,屏幕比例16:9; | 个 | 11 | ◆ |
1437 | 显示器和监视器 | 显示器 | 1.显示器尺寸≥23.8英寸; 2.低蓝光 3.屏幕分辨率不少于1920*1080,屏幕比例支持16:9; | 个 | 6 | ◆ |
1476 | 显示器 | 显示器 | 1.显示器尺寸≥23.8英寸; 2.低蓝光 3.屏幕分辨率不少于1920*1080,屏幕比例16:9; | 个 | 10 | ◆ |
1526 | 其他音视频设备 | 高清显示屏 | 98英寸高清显示屏:1.显示屏尺寸:≥98英寸16:9; 2.显示类型:OLED/DLED液晶显示屏 3.物理分辨率:≥3840x2156 4.可视角度:≥178° | 台 | 3 | ◆ |
1530 | 其他音视频设备 | 显示器 | 98英寸高清显示屏:1.显示屏尺寸:≥98英寸16:9; 2.显示类型:OLED/DLED液晶显示屏 3.物理分辨率:≥3840x2156 4.可视角度:≥178° | 台 | 4 | ◆ |
1532 | 其他音视频设备 | 高清显示屏 | 98英寸高清显示屏:1.显示屏尺寸:≥98英寸16:9; 2.显示类型:OLED/DLED液晶显示屏 3.物理分辨率:≥3840x2156 4.可视角度:≥178° | 台 | 4 | ◆ |
1536 | 其他音视频设备 | 显示器 | 98英寸高清显示屏:1.显示屏尺寸:≥98英寸16:9; 2.显示类型:OLED/DLED液晶显示屏 3.物理分辨率:≥3840x2156 4.可视角度:≥178° | 台 | 3 | ◆ |
1538 | 其他音视频设备 | 显示器 | 98英寸高清显示屏:1.显示屏尺寸:≥98英寸16:9; 2.显示类型:OLED/DLED液晶显示屏 3.物理分辨率:≥3840x2156 4.可视角度:≥178° | 台 | 1 | ◆ |
1541 | 其他音视频设备 | 显示器 | 98英寸高清显示屏:1.显示屏尺寸:≥98英寸16:9; 2.显示类型:OLED/DLED液晶显示屏 3.物理分辨率:≥3840x2156 4.可视角度:≥178° | 台 | 1 | ◆ |
1628 | 投影仪 | 短焦投影仪 | 1. 安装方式:支持吊装正投,桌上正投,桌上背投,吊装背投; 2. 支持最小投影尺寸≤85英寸,支持最大投影尺寸≥130英寸; 3. 亮度:≥3000lm; 4. 显示比例:支持 16:9;5.支持3840*2160dpi 。 | 台 | 1 | ▲● |
1730 | 投影仪 | 短焦投影仪 | 1. 安装方式:支持吊装正投,桌上正投,桌上背投,吊装背投; 2. 支持最小投影尺寸≤85英寸,支持最大投影尺寸≥130英寸; 3. 亮度: ≥3000lm; 4. 显示比例:支持 16:9;5. 支持3840*2160dpi 。 | 台 | 1 | ▲● |
1801 | 投影仪 | 短焦投影仪 | 1. 安装方式:支持吊装正投,桌上正投,桌上背投,吊装背投; 2. 支持最小投影尺寸≤85英寸,支持最大投影尺寸≥130英寸; 3. 亮度: ≥3000lm; 4. 显示比例:支持 16:9;5.支持3840*2160dpi 。 | 台 | 10 | ▲● |
1884 | 投影仪 | 短焦投影仪 | 1. 安装方式:支持吊装正投,桌上正投,桌上背投,吊装背投; 2. 支持最小投影尺寸≤85英寸,支持最大投影尺寸≥130英寸;3. 亮度: ≥3000lm; 4. 显示比例:支持 16:9;5. 支持3840*2160dpi 。 | 台 | 1 | ▲● |
1886 | 显示器 | 高清操控显示设备 | 高清操控显示设备:1.不低于:48.9英寸,最佳分辨率不低于3840×1080,屏幕比例32:9,亮度≥350cd/m2。 | 台 | 16 | ◆ |
1954 | 投影仪 | 短焦投影仪 | 1. 安装方式:支持吊装正投,桌上正投,桌上背投,吊装背投; 2. 支持最小投影尺寸≤85英寸,支持最大投影尺寸≥130英寸; 3. 亮度: ≥3000lm; 4. 显示比例:支持 16:9;5.支持3840*2160dpi 。 | 台 | 3 | ▲● |
2000 | 投影仪 | 短焦投影仪 | 1. 安装方式:支持吊装正投,桌上正投,桌上背投,吊装背投; 2. 支持最小投影尺寸≤85英寸,支持最大投影尺寸≥130英寸;3. 亮度: ≥3000lm; 4. 显示比例:支持 16:9;5.支持3840*2160dpi 。 | 台 | 1 | ▲● |
2075 | 投影仪 | 短焦投影仪 | 1. 安装方式:支持吊装正投,桌上正投,桌上背投,吊装背投;2. 支持最小投影尺寸≤85英寸,支持最大投影尺寸≥130英寸;3. 亮度: ≥3000lm; 4. 显示比例:支持 16:9;5. 支持3840*2160dpi 。 | 台 | 1 | ▲● |
2115 | 投影仪 | 短焦投影仪 | 1. 安装方式:支持吊装正投,桌上正投,桌上背投,吊装背投; 2. 支持最小投影尺寸≤85英寸,支持最大投影尺寸≥130英寸;3. 亮度: ≥3000lm; 4. 显示比例:支持 16:9;5.支持3840*2160dpi 。 | 台 | 2 | ▲● |
2. 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内容中的(十一)其他需求中的“所投产品”进行了修正。
原为:
“所投产品不接受ODM和OEM产品。”
更正为:
“序号84、91、473、474、475、477、478、513、514、515、516、518、519、520、552、553、554、556、557、604、605、606、608、609、641、642、644、645、666、667、669、670、696、697、698、699、700、702、703、704、725、726、728、729、730、748、753、777、778、779、780、781、782、783、784、785、786、787、788、808、810、816、841、842、843、844、845、846、847、848、867、908、910、916、919、925、928、940、972、1103、1264、1406、1407、1411、1418、1419的所投产品不接受ODM和OEM产品。”
3. 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及主要条款的内容进行了修正。
原为: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数智公安技术研发用房(弱电智能化)
项目编号:JSZC-320500-JZCG-G2024-0195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此次成交的【数智公安技术研发用房(弱电智能化)】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书,以兹共同遵守。
一、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本合同书及本合同书签署后各方以书面形式确认的补充协议等;
(2)中标通知书;
(3)采购文件;
(4)投标文件;
(5)乙方在招标过程中所作的其它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
以上文件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上述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或不一致的,以排列序位在前的文件为准,同一序位的文件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二、合同内容
(一)项目内容:乙方负责完成甲方的“数智公安技术研发用房(弱电智能化)”,具体内容见下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品牌、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1 |
|
|
|
|
|
|
|
2 |
|
|
|
|
|
|
|
总价(含税): ¥ |
(二)交付期限: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日内,乙方应完成本项目全部采购内容的安装、调试并交付甲方正常使用。
(三)交付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四)质保期:不少于【 】个月,清单中另有约定更长质保期的情形除外,自本项目设备经甲方最终验收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价格与支付
(一)本合同金额按此次中标(成交)价格执行,本合同总金额(含税)为人民币(大写)(¥: )。上述合同总金额已包括响应产品、安装辅材及其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费用、税费、包装、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现场安装调试、检测验收、甲方指定部门的检测费、技术支持与培训、质保和售后服务及相关劳务支出等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乙方的企业利润、税金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不得再要求追加任何其他费用。同时,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价格在本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二)合同价款的支付及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甲方向中标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进度支付一次进度款,该笔支付额度,经甲方及监理方共同确认后最高可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60%;完成安装调试并经甲方初步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甲方向中标方支付至本合同总金额的70%;再经不少于6个月试运行,项目运行稳定,并通过甲方最终验收后,经审计,甲方向中标方支付至审计金额的100% 。
2.乙方提请甲方付款前,应提供以下资料:
(1)合法有效且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
(2)随设备附带的所有有关资料(如质量保证书等);
(3)由甲乙双方签章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报告》(《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报告》于本项目经甲方验收后提供)。
若乙方未按要求提供上述资料导致甲方迟延付款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付款方式: 数字人民币支付或银行转账。
(1)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开户行:
数字人民币账号(数币钱包ID):
(2)账户信息
乙方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4.未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收款账户信息,也不得转让债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债权转让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甲方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账户支付费用。若乙方将对甲方的债权擅自转让给第三人,则乙方同意向甲方承担转让的债权金额【1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第三人因债权转让起诉的,甲方因此次诉讼而产生的案件诉讼费、第三人主张的违约金、利息损失、律师费、保全费、保函费、鉴定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5. 履约保证金:中标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甲方提交本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中标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中标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中标方应赔偿甲方一切直接、间接损失。在服务期满、服务缺陷全部更正完毕,且甲方收到中标方提供的经双方签章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报告》后,甲方凭中标方的收款收据在3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中标方。如中标方在服务过程中有缺陷不予更正,或更正后不符合本采购合同要求,甲方有权另请其他单位更正,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甲方有权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中标方违约,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6.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7.如本合同项目需经过审计的,则本合同最终结算金额以甲方审计金额为准。审计过程中,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甲方认为乙方提交的材料缺失、不合理或有误的,乙方应限期补正,且乙方补正并符合甲方要求前,甲方有权迟延付款,并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双方对审计标准、程序有争议的,则优先适用甲方所在地的地方标准(包括甲方主管机关、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通行的审计标准、程序),如无地方标准的,适用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四、保密条款
1.乙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一切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合同甲方的内部资料、业务信息、技术资料及本合同项下的服务价格、合作条件等书面或口头信息,乙方承诺严格遵守对上述信息的保密约定。乙方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泄露、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若乙方违反本合同保密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全额赔偿。
2.无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双方都应继续承担保密条款约定的保密义务。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永久。
五、质量保证
(一)乙方应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设备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良好的性能。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质保期内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应负责包修、包退、包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合格的设备,如未约定质量标准的,应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三)根据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的结果或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如果设备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本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设备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
(四)乙方应保证对其提供的设备享有合法的权利和其他必要的授权,在其提供的设备、系统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书面披露的担保物权或权利负担,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查封、转让限制等,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设备、系统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诉讼。如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设备构成上述侵权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间接损失。
六、包装
(一)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设备。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包装,或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补充协议或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设备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因乙方未采取合理包装方式致使设备损毁、灭失或无法正常使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一切直接、间接损失。
(二)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设备是原包装未拆封的商品,在交付甲方验收前不得拆箱。
七、设备的交付
(一)本项目设备的所有权自设备由乙方交付甲方时转移。
(二)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设备。
(三)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甲方交付提取设备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四)本合同中所称“交付”,除根据上下文明显指设备到货时的交货外,均指完成安装调试后的交付。
八、伴随服务
(一)乙方除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甲方的要求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设备的义务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设备的现场安装、集成、调试、监督等(如须安装、集成、调试的);
2.提供设备组装和一般维修所必需的工具;
3.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的设备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的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4.对甲方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或培训服务。
(二)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九、设备的检验和验收
(一)交付本合同设备前,乙方应对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外观、随机备件备品、装箱单、随机资料、包装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检验合格证明,检验合格证明仅作为甲方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本合同项下设备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
(二)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同时比较乙方出具的检验证明,经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进行返工、调整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直至甲方再次验收合格。因返工、调整等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一切直接、间接损失。
(三)甲方应自本项目所有设备交付甲方,并完成安装、调试之日起15日内进行项目初验;试运行期间,项目平稳运行,未有自项目试运行半年之日起30日内,甲方应组织项目终验。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四)如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分歧,则以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具有法定资质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检验费由过错方承担。
(五)由于甲方自身能力、检验方法和检验手段的限制,对于设备部分质量瑕疵尤其是潜在的或隐蔽的质量瑕疵,在短时间内可能无法发现。因此,验收单的签署仅作为设备质保期起算的依据,不代表甲方对质量异议权利的放弃,也不代表乙方对设备质量保证责任的免除。甲方验收通过,并不免除乙方对设备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的义务,如验收通过后,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影响甲方使用的,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采取维修、退货换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方式处理。
(六)项目验收以甲方要求的方式、程序、标准为准,乙方应当配合甲方的验收要求,因乙方不配合甲方验收要求导致验收无法进行或验收不通过的,乙方自行承担后果。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认可甲方审计部门的审计程序和结果。
(七)项目终验方案
项目验收分为外观检查、功能检验、资料审查三部分。
外观检查根据各系统的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为依据,以现场查看、复核安装记录及隐蔽施工记录的方式进行;
功能检验根据各系统的设计文件、用户需求及相关规范为依据,以现场测试、询问、复核调试记录的方式进行;
资料审查以现场查阅项目资料的方式进行;
若项目验收过程中产生争议项,可选择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争议项进行检测,如果检测结果证明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要求,检测认定为中标方责任,解决争议项问题产生的费用由中标方承担。
1.外观检查
(1)设备型号、数量与合同相关文件相符;
(2)安装位置与设计文件相符;
(3)安装规范、牢固、整洁、美观,便于维修维护;
(4)设备接地保护应牢固,接地电阻应符合设备要求;
(5)设备连接线应清晰明确,接触良好,无松脱状态;
(6)线缆应绑扎整齐,有明显编号、标识规范、易查看并牢靠;
(7)设备通电可正常启动;
(8)显示设备:
1)显示屏的整体外观应符合要求,无划痕、损坏、裂痕等
2)显示屏的边框、固定螺丝、插头等应紧固,无松动、松脱情况;
3)显示屏平整度是否符合要求,箱体与箱体间、模组与模组间缝隙是否符合产品安装规范;
4)开关电源处应有警告标识;
(9)音频设备:
1)整体外观应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划痕、损坏等;
2)安装位置应与墙壁或吊顶保持距离,应尽量远离空调和灯具等辐射源,以免影响音响正常工作;
(10)操作台:
1)操作台形状应与设计图一致,并按要求排放整齐;
2)操作台颜色应与要求相符,相同颜色无明显色差,无褪色、掉色现象;
3)外露边角应做倒角处理,倒角大小、圆角圆线应均匀一致;
4)操作台金属构件应做除锈、防锈、打磨处理,表层按技术要求静电喷塑、金属氟碳漆、氧化或电镀处理,表面平整,无裂缝、叠缝、结疤、焊瘤、焊丝头、露底、凹凸、色差、明显流挂和图案缺损,不允许有生锈痕迹、毛刺、刃口或棱角。
5)操作台若有木制构件(如台面板等)应采用防火等级达到要求的耐火板进行饰面,表面应无裂痕、破损,无明显色差。
6)油漆面,应平整光滑,无明显脱落、皱皮、粒子、划痕、鼓泡、流挂、杂渣、漏漆现象,分色处色线应整齐。
7)封边条应干净整洁,与板材应没有明显缝隙,没有开胶和鼓泡现象;
8)安装应稳定牢固,检查固定件、连接件,确保合理可靠;
(11)机柜及机柜内设备:
1)机柜、配线箱等设备的规格、容量、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2)机柜安装垂直偏差度不应大于3mm;
3)机柜上的各种零件不得脱落或碰坏,漆面不应有脱落及划痕,各种标志应完整、清晰;
4)机柜门锁的启闭应灵活、可靠;
5)机柜、配线箱及桥架等设备的安装应牢固,无松动、松脱;
6)安装螺丝应拧紧,面板应保持在一个平面上。
7)机柜内的设备、部件应牢固;
8)机柜防雷接地应符合要求;
(12)监控摄像机:
1)尽量避免强光直射、逆光安装;
2)在光源不足的场景应有辅助光源等;
3)安装在室外环境的设备应做好符合要求的防雷、防水措施;
(13)电子围栏:
1)电子围栏非金属表面应无裂纹、褪色及永久性污渍,亦无明显变形和划痕;
2)电子围栏金属表面涂覆不应露出底层金属,并无起泡、腐蚀、划痕、涂层脱落和沙孔等。
3)张力探测模块和张力控制模块均应有外壳保护;
4)测控杆应有防拆探测装置;
5)安装设备的箱体应有防拆探测及锁定装置。
6)电子围栏的接线端应有防止压线板转动和松动的措施,压线牢固可靠;
(14)网络综合布线
1)项目使用的电缆和光缆的型式、规格及缆线的阻燃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2)缆线的出厂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等各种随盘资料应齐全,所附标志、标签内容应齐全、清晰,外包装应注明型号和规格。
3)电缆外包装和外护套需完整无损。
4)配线模块、信息插座模块及其他连接器件的部件应完整,电气和机械性能等指标应符合相应产品的质量标准。塑料材质应具有阻燃性能,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5)光纤连接器件及适配器的型式、数量、端口位置应与设计相符。光纤连接器件应外观平滑、洁净,并不应有油污、毛刺、伤痕及裂纹等缺陷,各零部件组合应严密、平整;
6)缆线在各种环境中的敷设方式、布放间距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7)缆线的布放应自然平直,不得产生扭绞等现象,不应受外力的挤压和损伤。
8)缆线的布放路由中不得出现缆线接头。
9)缆线两端应贴有标签,应标明编号,标签书写应清晰、端正和正确。标签应选用不易损坏的材料。
10)缆线应有余量以适应成端、终接、检测和变更,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设计要求预留长度。
11)电力电缆与网络综合布线系统缆线应分隔布放。
12)屏蔽电缆的屏蔽层端到端应保持完好的导通性,屏蔽层不应承载拉力。
13)槽盒和暗管的两端宜用标志表示出编号等内容。
14)密封槽盒内缆线布放应顺直,不宜交叉,在缆线进出槽盒部位、转弯处应绑扎固定。
15)梯架或托盘内垂直敷设缆线时,在缆线的上端和每间隔约1.5m处应固定在梯架或托盘的支架上;水平敷设时,在缆线的首、尾、转弯及每间隔5m~10m处应进行固定。
16)在水平、垂直梯架或托盘中敷设缆线时,应对缆线进行绑扎。对绞电缆、光缆及其他信号电缆应根据缆线的类别、数量、缆径、缆线芯数分束绑扎。绑扎间距不宜大于1.5m,间距应均匀,不宜绑扎过紧或使缆线受到挤压。
17)室内光缆在梯架或托盘中敞开敷设时应在绑扎固定段加装垫套。
18)缆线在终接前,应核对缆线标识内容是否正确;
19)缆线终接处应牢固、接触良好;
20)对绞电缆与连接器件连接应认准线号、线位色标,不得颠倒和错接。
21)复核光纤、网线的福禄克测试记录。
22)同一网络环境的线缆颜色和标识标签编写规则应当统一。
(15)综合管路
1)各种型材的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得变形、断裂;
2)金属导管、桥架及过线盒、接线盒等表面涂覆或镀层应均匀、完整,不得变形、损坏;
3)室内管材采用金属导管或塑料导管时,其管身应光滑、无伤痕,管孔无变形,孔径、壁厚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4)金属管槽应根据项目环境要求作镀锌或其他防腐处理。塑料管槽应采用阻燃型管槽,外壁应具有阻燃标记;
5)各种金属件的材质、规格均应符合质量要求,不得有歪斜、扭曲、飞刺、断裂或破损;
6)金属件的表面处理和镀层应均匀、完整,表面光洁,无脱落、气泡等缺陷。
7)安装位置应符合施工图要求,左右偏差不应超过50mm;
8)安装水平度每米偏差不应超过2mm;
9)垂直安装应与地面保持垂直,垂直度偏差不应超过3mm;
10)桥架截断处及拼接处应平滑、无毛刺;
11)吊架和支架安装应保持垂直,整齐牢固,无歪斜现象;
12)金属桥架及金属导管各段之间应保持连接良好,安装牢固;
13)采用垂直槽盒布放缆线时,支撑点宜避开地面沟槽和槽盒位置,支撑应牢固。
14)安装机柜、配线箱、配线设备屏蔽层及金属导管、桥架使用的接地体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就近接地,并应保持良好的电气连接。
15)线缆布放后,敷设在竖井内和穿越不同防火分区墙体与楼板的穿管管路孔洞及线缆的空隙处必须进行防火封堵。
2.功能检验
(1)显示设备:
1)检查显示屏的显示效果是否正常,显示内容应清晰、鲜艳,无死点、亮点或暗点,显示画面应无闪烁、抖动或残影,色彩饱和度应均匀一致,无色差或色偏。
2)在不同亮度、颜色模式下,对LED显示屏进行显示测试,确保各项显示参数正常。
3)显示屏的输入电压应在规定的范围内。
4)显示屏的功耗应满足规定的能效要求。
5)显示屏的响应时间应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6)显示屏的视角应在规定的范围内。
(2)音频设备:
1)音质应清晰,具有清晰的高音、浑厚的中音和深沉的低音,无明显失真和杂音。
2)按设计要求进行试音,试音应清晰、响亮,无啸叫、噪声。
(3)电子桌牌:
1)应具备双面显示;
2)可通过NFC标签或小程序连接,智能终端直接控制显示内容和样式;
(4)监控摄像机及监控系统:
1)图像质量清晰、稳定,无“雪花干扰”、波浪状条纹、上下移动的水平横条、不规则闪烁等;
2)网络信号正常,能实时回传视频监控画面,不出现延时,如画面卡、闪烁等;
3)调阅录像回放,抽查夜间录像资料;
4)可按设定程序自动工作,始终或轮巡需监测的地点;
5)断网时,有内置SD卡的摄像机可将采集的视频信息存储与内置SD卡中,待网络恢复后将SD卡中视频信息回传至中心机房存储;
6)在物业网设备用房可进行远程维护、校对等;
7)可通过报警联动,实现自动录像;
8)智能侦测分析反应灵敏,响应快速;
9)控制平台应操作流畅。
(5)电子围栏:
1)当张力索受到外力作用被拉紧,张力变化量达到或超过拉紧报警阈值,且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设定值时,应发出报警信号。
2)当张力索受到外力作用被松弛,张力变化量达到或超过松弛报警阈值时,应发出报警信号。
3)当张力索被断开时,应发出报警信号。
4)当测控杆和/或箱体被打开时,应不受所处的状态和主电源断电的影响,发出防拆报警信号。
5)当电子围栏主电源失电时,应发出失(断)电报警信号。
6)电子围栏应具有上电自检和自诊断能力。
7)电子围栏应能根据外界环境、气候等变化自动调整警戒张力值。
8)电子围栏应能够准确指示被入侵防区及报警张力索的位置
(6)门禁与门锁:
1)通电后,门锁正常上锁;
2)刷卡式使用合法卡刷卡时,锁打开;
3)按动开门按钮时,锁打开;
4)支持人脸识别的门禁人脸识别快速、准确,合法人员能够通过人脸识别开锁;
5)可完成门禁权限管理、门禁信息下发、门禁事件查询等功能;
7、软件平台及配套硬件系统
1)软件系统应符合设计的全部功能和非功能需求;
2)软件系统应在设计负载下稳定运行;
3)软件系统应符合数据加密、访问控制、身份验证等多方面的安全要求;
4)软件系统应进行培训,确保操作人员能熟练操作;
5)通过模拟场景应用,验证软、硬件及网络的运行状态。
3.资料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资料清单
(2)项目合同书
(3)项目设备/材料报审表
(4)项目变更资料(或项目洽商资料)
(5)系统调试报告(含各子系统调试及系统联调记录)
(6)项目质量检验、验收资料
(7)系统试运行报告(含试运行记录)
(8)项目初验报告
(9)使用/维护手册
(10)技术培训文件
(11)竣工图纸
(12)项目竣工报告
(四)实施变更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现场基础环境原因导致无法按照设计方案、实施工艺、技术指标要求进行实施,需要对相应设计方案、实施工艺、技术指标进行修改的,应当向甲方提交书面的变更请求,并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应变更,项目验收时,以甲方签字确认的书面变更请求作为验收标准变更依据。
十、设备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一)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验收期间内将设备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及处理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若设备存在甲方无法检验的质量问题,则对该设备的检验不受验收期间的限制,但甲方应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及时提出。
(二)如果甲方在验收期满后【30】日内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乙方可在上述期满后【15】日内对甲方进行催告,经乙方催告后甲方在【30】日内仍未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或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所交付的设备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三)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向乙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的,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通知后24小时内将处理意见与办法书面答复甲方,并于3日内负责解决问题,否则将视为乙方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十一、安全责任
1.在项目实施期间,乙方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项目实施人员强化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如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风险的,乙方应当为实施人员购买必要的人身安全保险。
2.乙方项目实施人员在实施现场受到的一切人身伤害,一律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对乙方项目实施人员负任何安全责任。
十二、售后服务
1.在质保期内,如发生故障,应在()小时内响应,()小时内赶到故障现场进行维护服务;从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故障处理开始到甲方正常应用系统恢复正常所需时间不大于()小时;从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故障处理开始,到全部故障排除,整个设备、系统完全恢复到故障前的正常状态所需时间不大于()小时。
2.乙方未能按前述约定提供售后服务的,甲方有权自行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未支付的费用中扣除。未支付的费用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实际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补足。
十三、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正当理由要求退货的,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甲方因国资监管要求、国资支付审批流程等原因履行必要手续的,不视为逾期付款,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1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额万分之四的违约金,但甲方支付的该项违约金总额以逾期付款金额的5%为限。
3.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乙方交付的合格设备的,应当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设备的,甲方有权选择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每逾期一日,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四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交付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设备。
(2)若乙方逾期交付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设备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当立即退回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3)甲方有权另行采购本合同约定的设备,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因此额外支付的采购费用,除乙方按照上述约定支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外(交付时间以设备实际交付日期为准),乙方还应当按照甲方要求配合退货并支付所产生的运输、存储等费用。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当立即退回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以外,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且经甲方催告后【10】日内仍未改正的或该违约情形无法改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退回本合同项下已收取的全部款项。
4.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需向甲方支付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赔偿、退款等),甲方有权直接自未付款项中予以抵扣,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5.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付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乙方应当足额赔偿。
(三)本项目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
如需分包,乙方应事先就分包的内容、分包的对象、分包的必要性等主要事项向甲方说明,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经甲方同意而分包的,不影响乙方的义务,乙方就分包的部分仍然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工期、保证通过验收、质保等义务)。甲方会同监理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如出现上述违反上述约定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应当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消除影响,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足额赔偿;即便甲方事后同意乙方未经事先许可的分包行为,也不影响乙方违约责任的承担,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不可抗力
(一)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3日内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不可抗力通知发出后的7日内提供书面证明文件。
(三)不可抗力事由消除后,合同继续履行或解除等相关事宜,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
十五、索赔
(一)乙方交付的本项目设备的质量、数量、规格、性能等经检验、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根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验收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二)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限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或异议有责任,则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按本合同规定的货币形式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直接、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总包配合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设备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2.根据设备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降低设备的价格。
3.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索赔通知后7日内,负责采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一切直接、间接损失。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设备的质量保证期。
(三)如果在甲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后7日内,乙方未能答复的,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在甲方提出书面索赔通知后7日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的,甲方有权从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果此金额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十六、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一)除《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3.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后30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本合同项目运行受到任何不利影响持续超过【48】小时的,甲方有权立即与乙方解除合同,有权向第三方采购设备及服务以保证项目正常运行且采购费用由乙方无异议接受、承担。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十七、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生效合同须进行公告备案。
十八、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乙方违约或乙方追究甲方违约但不成立,导致甲方为处理此纠纷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十九、其他附则
(一)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拾】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伍】份,,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之规定解释,在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在不违背本合同和采购文件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盖章记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须提交采购代理机构壹份备存。
(三)本合同首部所载明的双方地址为甲乙双方认可的相关文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任何一方如更换通信地址应于3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未通知的自行承担送达不能等不利后果。
(四)其他约定:(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更正为: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数智公安技术研发用房(弱电智能化)
甲方:苏州市公安局
地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路3998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此次成交的【数智公安技术研发用房(弱电智能化)】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书,以兹共同遵守。
一、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本合同书及本合同书签署后各方以书面形式确认的补充协议等;
(2)中标通知书;
(3)采购文件;
(4)投标文件;
(5)乙方在招标过程中所作的其它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
以上文件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上述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或不一致的,以排列序位在前的文件为准,同一序位的文件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二、合同内容
(一)项目内容:乙方负责完成甲方的“数智公安技术研发用房(弱电智能化)”,具体内容见下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品牌、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1 |
|
|
|
|
|
|
|
2 |
|
|
|
|
|
|
|
总价(含税): ¥ |
(二)交付期限: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日内,乙方应完成本项目全部采购内容的安装、调试并交付甲方正常使用。
(三)交付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四)质保期:不少于【 】个月,清单中约定的设备质保期长于本条约定的,以质保期较长者为准。所有设备质保期均自甲方最终验收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价格与支付
(一)本合同金额按此次中标(成交)价格执行,本合同总金额(含税)为人民币(大写)(¥: )。上述合同总金额已包括设备、安装辅材及其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费用、税费、包装、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现场安装调试、检测验收、甲方指定部门的检测费、技术支持与培训、质保和售后服务及相关劳务支出等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乙方的企业利润、税金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不得再要求追加任何其他费用。同时,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价格在本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二)合同价款的支付及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进度由甲方决定是否支付一次进度款,该笔支付额度经甲方及监理方共同确认后,最高可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60%;乙方完成全部设备的安装调试并经甲方初步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本合同总金额的70%;初验合格后实施不少于6个月的试运行,项目运行稳定,并通过甲方最终验收,且项目审计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审计金额的100%。
2.乙方提请甲方付款前,应提供以下资料:
(1)合法有效且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
(2)随设备附带的所有有关资料(如质量保证书等);
(3)由甲乙双方签章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报告》(《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报告》于本项目经甲方终验后提供)。
若乙方未按要求提供上述资料导致甲方迟延付款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付款方式:本次货款以数字人民币形式或银行转账支付。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数字人民币钱包ID:
4.未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收款账户信息,也不得转让债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债权转让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甲方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账户支付费用。若乙方将对甲方的债权擅自转让给第三人,则乙方同意向甲方承担转让的债权金额【1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第三人因债权转让起诉的,甲方因此次诉讼而产生的案件诉讼费、第三人主张的违约金、利息损失、律师费、保全费、保函费、鉴定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5. 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甲方提交本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一切直接、间接损失。在服务期满、服务缺陷全部更正完毕,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经双方签章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报告》后,甲方凭乙方的收款收据在3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如乙方在服务过程中有缺陷不予更正,或更正后不符合本采购合同要求,甲方有权另请其他单位更正,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甲方有权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6.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7.本合同最终结算金额以甲方审计金额为准。审计过程中,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甲方认为乙方提交的材料缺失、不合理或有误的,乙方应限期补正,且乙方补正并符合甲方要求前,甲方有权迟延付款,并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双方对审计标准、程序有争议的,则优先适用甲方所在地的地方标准(包括甲方主管机关、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通行的审计标准、程序),如无地方标准的,适用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四、保密条款
1.乙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一切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合同甲方的内部资料、业务信息、技术资料及本合同项下的服务价格、合作条件等书面或口头信息,乙方承诺严格遵守对上述信息的保密约定。乙方承诺对保密信息之使用仅限于本合同签订与履行的,未经甲方明确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其它任何范围或场合,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2.本合同履行终止后,乙方应当归还由甲方向其披露的一切保密信息的原始资料及其相关副本或复制品(包括书面的或电子的),乙方返还保密信息资料后,应继续承担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3.乙方服务人员等凡是有机会接触到保密信息的主体,均负有前述保密义务,乙方应当采取充足措施保障前述主体履行保密义务,否则视为乙方违反保密义务。
4.乙方对保密信息未经甲方许可进行披露(包括且不限于故意,过失或疏忽)或有其他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应当按本合同总金额3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泄密违约金,并向甲方及其关联主体赔偿因此受到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此外,甲方还有权寻求停止侵害的禁令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救济。
5.无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乙方都应继续承担保密条款约定的保密义务。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永久。
五、质量保证
(一)乙方应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不是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设备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良好的性能。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随服务等非甲方原因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质保期内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应负责包修、包退、包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合格的设备,如未约定质量标准的,应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同时存在不同标准的,以最高标准为准。
(三)根据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的结果或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如果设备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本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设备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
(四)乙方应保证对其提供的设备享有合法的权利和其他必要的授权,在其提供的设备、系统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书面披露的担保物权或其他权利负担,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查封、转让限制等,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设备、系统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主张。如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设备构成上述侵权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间接损失。
六、包装
(一)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设备。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包装,或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补充协议或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设备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因乙方未采取合理包装方式致使设备损毁、灭失或无法正常使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一切直接、间接损失。
(二)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设备是原包装未拆封的商品,在交付甲方验收前不得拆箱。
七、设备的交付
(一)本项目设备的所有权自设备由乙方交付甲方时转移。
(二)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设备。
(三)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甲方交付提取设备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四)本合同中所称“交付”,除根据上下文明显指设备到货时的交货外,均指完成安装调试后的交付。
八、伴随服务
(一)乙方除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甲方的要求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设备的义务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设备的现场安装、集成、调试、监督等(如须安装、集成、调试的);
2.提供设备组装和一般维修所必需的工具;
3.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的设备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的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4.对甲方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或培训服务。
(二)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九、设备的检验和验收
(一)交付本合同设备前,乙方应对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外观、随机备件备品、装箱单、随机资料、包装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检验合格证明,检验合格证明仅作为甲方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本合同项下设备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
(二)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同时比较乙方出具的检验证明,经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验收不合格的(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验收不合格均属于验收不合格),乙方应进行退换、返工、调整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直至甲方再次验收合格,因退换、返工、调整等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交付期限不予顺延,构成延期交付的,乙方承担延期交付的责任;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赔偿一切直接、间接损失。
(三)甲方应自本项目所有设备交付甲方,并完成安装、调试之日起15日内进行项目初验。初验合格后项目进入试运行期间,试运行期不少于6个月,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平稳运行,未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的,甲方自试运行期满后30日内组织项目终验。如试运行期间项目出现问题的,乙方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因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延长试运行期限。
(四)项目到货至项目最终验收之前,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产品抽取一定比例送甲方指定的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验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检验检测结果若质量不合格或达不到采购文件要求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或达不到投标产品标称性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其提供的同品类产品更换为满足甲方要求的产品,更换产品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拒不更换的,由甲方自行购买并更换,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乙方拒不承担的,甲方有权从项目合同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五) 如双方对最终验收结果有分歧,则以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具有法定资质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检验费由过错方承担。
(六)由于甲方自身能力、检验方法和检验手段的限制,对于设备部分质量瑕疵尤其是潜在的或隐蔽的质量瑕疵,在短时间内可能无法发现。因此,验收单的签署仅作为设备质保期起算的依据,不代表甲方对质量异议权利的放弃,也不代表乙方对设备质量保证责任的免除。甲方验收通过,并不免除乙方对设备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的义务,如验收通过后,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影响甲方使用的,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采取维修、退货换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方式处理。
(七)项目验收以甲方要求的方式、程序、标准为准,乙方应当配合甲方的验收要求,因乙方不配合甲方验收要求导致验收无法进行或验收不通过的,乙方自行承担后果。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认可甲方的验收结果及审计部门的审计程序和结果。
(八)项目终验方案
项目验收分为外观检查、功能检验、资料审查三部分,任何一部分的验收不通过均属于验收不合格。
外观检查根据各系统的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为依据,以现场查看、复核安装记录及隐蔽施工记录的方式进行;
功能检验根据各系统的设计文件、用户需求及相关规范为依据,以现场测试、询问、复核调试记录的方式进行;
资料审查以现场查阅项目资料的方式进行;
若项目验收过程中产生争议项,可选择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争议项进行检测,如果检测结果证明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要求,检测认定为乙方责任,解决争议项问题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外观检查
(1)设备型号、数量与合同相关文件相符;
(2)安装位置与设计文件相符;
(3)安装规范、牢固、整洁、美观,便于维修维护;
(4)设备接地保护应牢固,接地电阻应符合设备要求;
(5)设备连接线应清晰明确,接触良好,无松脱状态;
(6)线缆应绑扎整齐,有明显编号、标识规范、易查看并牢靠;
(7)设备通电可正常启动;
(8)显示设备:
1) 显示屏的整体外观应符合要求,无划痕、损坏、裂痕等
2) 显示屏的边框、固定螺丝、插头等应紧固,无松动、松脱情况;
3) 显示屏平整度是否符合要求,箱体与箱体间、模组与模组间缝隙是否符合产品安装规范;
4) 开关电源处应有警告标识;
(9)音频设备:
1) 整体外观应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划痕、损坏等;
2) 安装位置应与墙壁或吊顶保持距离,应尽量远离空调和灯具等辐射源,以免影响音响正常工作;
(10)操作台:
1) 操作台形状应与设计图一致,并按要求排放整齐;
2) 操作台颜色应与要求相符,相同颜色无明显色差,无褪色、掉色现象;
3) 外露边角应做倒角处理,倒角大小、圆角圆线应均匀一致;
4) 操作台金属构件应做除锈、防锈、打磨处理,表层按技术要求静电喷塑、金属氟碳漆、氧化或电镀处理,表面平整,无裂缝、叠缝、结疤、焊瘤、焊丝头、露底、凹凸、色差、明显流挂和图案缺损,不允许有生锈痕迹、毛刺、刃口或棱角。
5) 操作台若有木制构件(如台面板等)应采用防火等级达到要求的耐火板进行饰面,表面应无裂痕、破损,无明显色差。
6) 油漆面,应平整光滑,无明显脱落、皱皮、粒子、划痕、鼓泡、流挂、杂渣、漏漆现象,分色处色线应整齐。
7) 封边条应干净整洁,与板材应没有明显缝隙,没有开胶和鼓泡现象;
8) 安装应稳定牢固,检查固定件、连接件,确保合理可靠;
(11)机柜及机柜内设备:
1) 机柜、配线箱等设备的规格、容量、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2) 机柜安装垂直偏差度不应大于3mm;
3) 机柜上的各种零件不得脱落或碰坏,漆面不应有脱落及划痕,各种标志应完整、清晰;
4) 机柜门锁的启闭应灵活、可靠;
5) 机柜、配线箱及桥架等设备的安装应牢固,无松动、松脱;
6) 安装螺丝应拧紧,面板应保持在一个平面上。
7) 机柜内的设备、部件应牢固;
8) 机柜防雷接地应符合要求;
(12)监控摄像机:
1) 尽量避免强光直射、逆光安装;
2) 在光源不足的场景应有辅助光源等;
3) 安装在室外环境的设备应做好符合要求的防雷、防水措施;
(13)电子围栏:
1) 电子围栏非金属表面应无裂纹、褪色及永久性污渍,亦无明显变形和划痕;
2) 电子围栏金属表面涂覆不应露出底层金属,并无起泡、腐蚀、划痕、涂层脱落和沙孔等。
3) 张力探测模块和张力控制模块均应有外壳保护;
4) 测控杆应有防拆探测装置;
5) 安装设备的箱体应有防拆探测及锁定装置。
6) 电子围栏的接线端应有防止压线板转动和松动的措施,压线牢固可靠;
(14)网络综合布线
1) 项目使用的电缆和光缆的型式、规格及缆线的阻燃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2) 缆线的出厂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等各种随盘资料应齐全,所附标志、标签内容应齐全、清晰,外包装应注明型号和规格。
3) 电缆外包装和外护套需完整无损。
4) 配线模块、信息插座模块及其他连接器件的部件应完整,电气和机械性能等指标应符合相应产品的质量标准。塑料材质应具有阻燃性能,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5) 光纤连接器件及适配器的型式、数量、端口位置应与设计相符。光纤连接器件应外观平滑、洁净,并不应有油污、毛刺、伤痕及裂纹等缺陷,各零部件组合应严密、平整;
6) 缆线在各种环境中的敷设方式、布放间距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7) 缆线的布放应自然平直,不得产生扭绞等现象,不应受外力的挤压和损伤。
8) 缆线的布放路由中不得出现缆线接头。
9) 缆线两端应贴有标签,应标明编号,标签书写应清晰、端正和正确。标签应选用不易损坏的材料。
10) 缆线应有余量以适应成端、终接、检测和变更,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设计要求预留长度。
11) 电力电缆与网络综合布线系统缆线应分隔布放。
12) 屏蔽电缆的屏蔽层端到端应保持完好的导通性,屏蔽层不应承载拉力。
13) 槽盒和暗管的两端宜用标志表示出编号等内容。
14) 密封槽盒内缆线布放应顺直,不宜交叉,在缆线进出槽盒部位、转弯处应绑扎固定。
15) 梯架或托盘内垂直敷设缆线时,在缆线的上端和每间隔约1.5m处应固定在梯架或托盘的支架上;水平敷设时,在缆线的首、尾、转弯及每间隔5m~10m处应进行固定。
16) 在水平、垂直梯架或托盘中敷设缆线时,应对缆线进行绑扎。对绞电缆、光缆及其他信号电缆应根据缆线的类别、数量、缆径、缆线芯数分束绑扎。绑扎间距不宜大于1.5m,间距应均匀,不宜绑扎过紧或使缆线受到挤压。
17) 室内光缆在梯架或托盘中敞开敷设时应在绑扎固定段加装垫套。
18) 缆线在终接前,应核对缆线标识内容是否正确;
19) 缆线终接处应牢固、接触良好;
20) 对绞电缆与连接器件连接应认准线号、线位色标,不得颠倒和错接。
21) 复核光纤、网线的福禄克测试记录。
22)同一网络环境的线缆颜色和标识标签编写规则应当统一。
(15)综合管路
1) 各种型材的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得变形、断裂;
2) 金属导管、桥架及过线盒、接线盒等表面涂覆或镀层应均匀、完整,不得变形、损坏;
3) 室内管材采用金属导管或塑料导管时,其管身应光滑、无伤痕,管孔无变形,孔径、壁厚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4) 金属管槽应根据项目环境要求作镀锌或其他防腐处理。塑料管槽应采用阻燃型管槽,外壁应具有阻燃标记;
5) 各种金属件的材质、规格均应符合质量要求,不得有歪斜、扭曲、飞刺、断裂或破损;
6) 金属件的表面处理和镀层应均匀、完整,表面光洁,无脱落、气泡等缺陷。
7) 安装位置应符合施工图要求,左右偏差不应超过50mm;
8) 安装水平度每米偏差不应超过2mm;
9) 垂直安装应与地面保持垂直,垂直度偏差不应超过3mm;
10)桥架截断处及拼接处应平滑、无毛刺;
11)吊架和支架安装应保持垂直,整齐牢固,无歪斜现象;
12)金属桥架及金属导管各段之间应保持连接良好,安装牢固;
13)采用垂直槽盒布放缆线时,支撑点宜避开地面沟槽和槽盒位置,支撑应牢固。
14)安装机柜、配线箱、配线设备屏蔽层及金属导管、桥架使用的接地体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就近接地,并应保持良好的电气连接。
15)线缆布放后,敷设在竖井内和穿越不同防火分区墙体与楼板的穿管管路孔洞及线缆的空隙处必须进行防火封堵。
2.功能检验
(1)显示设备:
1) 检查显示屏的显示效果是否正常,显示内容应清晰、鲜艳,无死点、亮点或暗点,显示画面应无闪烁、抖动或残影,色彩饱和度应均匀一致,无色差或色偏。
2) 在不同亮度、颜色模式下,对LED显示屏进行显示测试,确保各项显示参数正常。
3) 显示屏的输入电压应在规定的范围内。
4) 显示屏的功耗应满足规定的能效要求。
5) 显示屏的响应时间应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6) 显示屏的视角应在规定的范围内。
(2)音频设备:
1) 音质应清晰,具有清晰的高音、浑厚的中音和深沉的低音,无明显失真和杂音。
2) 按设计要求进行试音,试音应清晰、响亮,无啸叫、噪声。
(3) 电子桌牌:
1) 应具备双面显示;
2)可通过NFC标签或小程序连接,智能终端直接控制显示内容和样式;
(4)监控摄像机及监控系统:
1) 图像质量清晰、稳定,无“雪花干扰”、波浪状条纹、上下移动的水平横条、不规则闪烁等;
2) 网络信号正常,能实时回传视频监控画面,不出现延时,如画面卡、闪烁等;
3) 调阅录像回放,抽查夜间录像资料;
4) 可按设定程序自动工作,始终或轮巡需监测的地点;
5) 断网时,有内置SD卡的摄像机可将采集的视频信息存储与内置SD卡中,待网络恢复后将SD卡中视频信息回传至中心机房存储;
6) 在物业网设备用房可进行远程维护、校对等;
7) 可通过报警联动,实现自动录像;
8) 智能侦测分析反应灵敏,响应快速;
9) 控制平台应操作流畅。
(5)电子围栏:
1) 当张力索受到外力作用被拉紧,张力变化量达到或超过拉紧报警阈值,且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设定值时,应发出报警信号。
2) 当张力索受到外力作用被松弛,张力变化量达到或超过松弛报警阈值时,应发出报警信号。
3) 当张力索被断开时,应发出报警信号。
4) 当测控杆和/或箱体被打开时,应不受所处的状态和主电源断电的影响,发出防拆报警信号。
5) 当电子围栏主电源失电时,应发出失(断)电报警信号。
6) 电子围栏应具有上电自检和自诊断能力。
7) 电子围栏应能根据外界环境、气候等变化自动调整警戒张力值。
8) 电子围栏应能够准确指示被入侵防区及报警张力索的位置
(6)门禁与门锁:
1) 通电后,门锁正常上锁;
2) 刷卡式使用合法卡刷卡时,锁打开;
3) 按动开门按钮时,锁打开;
4) 支持人脸识别的门禁人脸识别快速、准确,合法人员能够通过人脸识别开锁;
5) 可完成门禁权限管理、门禁信息下发、门禁事件查询等功能;
7、软件平台及配套硬件系统
1) 软件系统应符合设计的全部功能和非功能需求;
2) 软件系统应在设计负载下稳定运行;
3) 软件系统应符合数据加密、访问控制、身份验证等多方面的安全要求;
4) 软件系统应进行培训,确保操作人员能熟练操作;
5) 通过模拟场景应用,验证软、硬件及网络的运行状态。
3.资料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资料清单
(2)项目合同书
(3)项目设备/材料报审表
(4)项目变更资料(或项目洽商资料)
(5)系统调试报告(含各子系统调试及系统联调记录)
(6)项目质量检验、验收资料
(7)系统试运行报告(含试运行记录)
(8)项目初验报告
(9)使用/维护手册
(10)技术培训文件
(11)竣工图纸
(12)项目竣工报告
4. 实施变更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现场基础环境原因导致无法按照设计方案、实施工艺、技术指标要求进行实施,需要对相应设计方案、实施工艺、技术指标进行修改的,应当向甲方提交书面的变更请求,并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应变更,项目验收时,以甲方签字确认的书面变更请求作为验收标准变更依据。
十、设备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一)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验收期间内将设备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及处理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若设备存在甲方无法检验的质量问题,则对该设备的检验不受验收期间的限制,但甲方应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及时提出。
(二)如果甲方在终验完成后【30】日内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乙方可在上述期满后【15】日内对甲方进行催告,经乙方催告后甲方在【30】日内仍未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或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
(三)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的,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通知后24小时内将处理意见与办法书面答复甲方,并于3日内负责解决问题,否则将视为乙方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十一、安全责任
1.在项目实施期间,乙方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对项目实施人员强化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如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风险的,乙方应当为实施人员购买必要的人身安全保险。
2.乙方项目实施人员在实施现场受到的一切人身伤害,一律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对乙方项目实施人员负任何安全责任。乙方项目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猝死、疾病等均由乙方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应负责办理相关工伤或保险理赔等手续,所需金额如理赔不足的,剩余部分则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需支付任何补偿金、赔偿金、人道主义慰问金等。
十二、售后服务
1.在质保期内,如发生故障,乙方应在【 】小时内响应,【 】小时内赶到故障现场进行维护服务;从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故障处理开始到设备、系统恢复正常使用所需时间不大于【 】小时;从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故障处理开始,到全部故障排除,整个设备、系统完全恢复到故障前的正常状态所需时间不大于【 】小时。
2.乙方未能按前述约定提供售后服务的,甲方有权自行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未支付的费用中扣除。未支付的费用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实际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补足。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十三、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正当理由要求退货的,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2.甲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1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额万分之四的违约金,但甲方支付的该项违约金总额以逾期付款金额的5%为限。甲方因国资监管要求、国资支付审批流程等原因履行必要手续的,不视为逾期付款,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乙方交付的合格设备的,应当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设备的,甲方有权选择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每逾期一日,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四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交付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设备。
(2)若乙方逾期交付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设备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当立即退回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3)甲方有权另行采购本合同约定的设备,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因此额外支付的采购费用,除乙方按照上述约定支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外(交付时间以设备实际交付日期为准),乙方还应当按照甲方要求配合退货并支付所产生的运输、存储等费用。
2.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提供服务,或提供服务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下列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在【10】日内完成整改,因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以外,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且经甲方催告后【10】日内仍未改正的或该违约情形无法改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退回本合同项下已收取的全部款项。
4.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需向甲方支付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赔偿、退款等),甲方有权直接自未付款项中予以抵扣,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5.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付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乙方应当足额赔偿。
(三)本项目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如需分包,乙方应事先就分包的内容、分包的对象、分包的必要性等主要事项向甲方说明,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经甲方同意而分包的,不影响乙方的义务,乙方就分包的部分仍然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工期、保证通过验收、质保等义务)。甲方会同监理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如出现上述违反上述约定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应当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消除影响,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足额赔偿;即便甲方事后同意乙方未经事先许可的分包行为,也不影响乙方违约责任的承担,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不可抗力
(一)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3日内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不可抗力通知发出后的7日内提供书面证明文件。
(三)不可抗力事由消除后,合同继续履行或解除等相关事宜,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
十五、索赔
(一)乙方交付的本项目设备的质量、数量、规格、性能等经检验、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根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验收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二)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限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或异议有责任,则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按本合同规定的货币形式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直接、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总包配合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设备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2.根据设备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降低设备的价格。
3.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索赔通知后7日内,负责采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一切直接、间接损失。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设备的质量保证期。
(三)如果在甲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后7日内,乙方未能答复的,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在甲方提出书面索赔通知后7日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的,甲方有权从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果此金额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十六、合同的解除
(一)除《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3.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后30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本合同项目运行受到任何不利影响持续超过【48】小时的,甲方有权立即与乙方解除合同,且有权向第三方采购设备及服务以保证项目正常运行,因此产生的采购费用由乙方无异议接受、承担。
(四)如乙方出现破产或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拒不配合验收与审计或其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等情形的,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要求乙方返还合同款。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利。
(五)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有权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送达本合同首部填写的乙方地址后生效;若乙方拒绝签收或显示查无此人而导致解除合同的通知未能被乙方实际签收的,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退回之日视为送达。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十七、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生效合同须进行公告备案。
十八、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乙方违约或乙方追究甲方违约但不成立,导致甲方为处理此纠纷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十九、其他附则
(一)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拾】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伍】份,,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之规定解释,在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在不违背本合同和采购文件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盖章记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须提交采购代理机构壹份备存。
(三)本合同首部所载明的双方地址为甲乙双方认可的相关文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任何一方如更换通信地址应于3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未通知的自行承担送达不能等不利后果。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苏州市公安局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4.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中(二)所投设备的响应情况比较(10分)中的描述进行了修正。
原为:
“6.(序号2118)158台电视机,显示尺寸≥65吋且支持4K 120HZ显示,其他参数不低于招标需求以上的,得0.5分。”
更正为:
“6.(序号2118)158台电视机,显示尺寸≥65英寸且支持4K显示,其他参数不低于招标需求以上的,得0.5分。”
5.投标文件网上提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评标时间进行了修改。
原为:
“2024年6月7日09点30分”
更正为
“2024年6月24日09点30分”
更正日期:
2024-06-06
公告期限: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CA证书办理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需办理江苏省电子政务证书认证中心CA证书和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电子签章。CA证书及电子签章的办理方法详见苏州市政府采购网—法规政策--《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更换全省政府采购交易系统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通知》或者“苏采云”系统登录界面中的“新CA办理指南”。“苏采云”系统目前仅支持“苏采云”系统下的政务CA证书,江苏省内各地区办理的“苏采云”系统下的政务CA证书全省通用。苏州现场办理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公共交易中心窗口,咨询电话:0512-69820834。
2、参与采购活动
供应商插入CA证书登陆“苏采云”系统后选择具体项目,点击“我要参与”并签章提交《投标供应商确认函》,提交《投标供应商确认函》日期视同为依法获取招标文件日期。供应商须打印、保留《投标供应商确认函》,质疑时《投标供应商确认函》与质疑函一并提交;未依照招标公告要求提交《投标供应商确认函》的供应商,视为未参与该项政府采购活动,不具备对该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质疑的法定权利,但因供应商资格条件或获取招标文件时间设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原因使供应商权益受损的除外。
3、电子投标准备
供应商在“苏采云”系统中操作成功参与项目后,必须在“已参与项目”界面中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后缀名为“.kedt”)并导入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后方可进行投标文件制作和提交(具体详见《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网址链接https://czju.suzhou.gov.cn/zfcg/html/content/20231220161910031.shtml)。
在系统操作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注册咨询:0512-69820854;
CA技术咨询电话:400-608-6099;
签章使用问题:025-83633811、025-83633812、15380932027、15371015030;
系统使用指导与咨询:联系电话:0512-69820854;智能客服:登录苏采云系统后,联系系统右下方智能客服图标进行咨询。
4、根据苏州市财政局《关于深入开展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通知》相关要求,本项目支持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苏州市公安局
单位地址: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3998号
联系人:吴杰
联系电话:0512-6522566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单位地址:苏州市平泷路251号
联系人:丁晓华
联系电话:0512-6982088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丁晓华
电话:0512-69820887
五、附件(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1.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