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塘县村戈乡查卡村发展集体经济产业项目比选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24 11:25:18 来源: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浏览次数:   原文链接
理塘县村戈乡查卡村发展集体经济产业项目理塘县村戈乡查卡村发展集体经济产业项目 (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
本比选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理塘县发展和改革局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理发改【2023】137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比选文件在 理塘县发展和改革局 (投资主管部门名称)的备案号(若有)为 / 。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业主: 理塘县村戈乡人民政府
2.2 建设地点: 理塘县村戈乡查卡村
2.3 项目规模: 改建路线全长8.324公里,路基宽4.5-6.5米,路面宽3.5-6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等及其他工程。
2.4 计划工期: 9个月 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 2023年07月
2.5 项目总投资: 1499.56 万元
2.6 项目资金来源: 乡村振兴衔接资金
2.7 代理项目估算金额: 1499.56 万元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申请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申请人至少已完成 3 个(0-10 公路桥梁类 类似分类项目业绩。
3.2 拟任本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拟任项目负责人至少已完成3个(0-10)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2.7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 30 %(0-100)。
3.3 拟任本项目人员要求: 拟任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四川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方章资格,主要专职技术人员3人:具有四川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印章资格。 以上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至少1人须具有工程建设招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须附职称证、任职资格文件、人力资源部门官方网站职称查询截图)。注:以上人员须为申请人本单位人员,人员证件原件备查;提供申请人为其缴纳的最近连续6个月养老保险证明。 。
3.4 没有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
3.5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6 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1、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3、从事本项目的企业、人员、业绩、资格严格按照四川省相关条例和操作规程执行,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4、提供比选公告发布之日起的《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招标代理登记证截图; 5、申请人在接到比选人电话通知中选后,2日内委派项目负责人到本项目所在地从事招标文件编制及日常对接,直至项目结束(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6、资料有1项内容不符合要求或超范围上传资料,资格审查时均不予通过。。
4. 申请人参加比选
4.1 凡有意参加比选竞争、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的,并同意本项目按固定价 万元或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动 20 %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代理机构,请自 2023年05月25日09时00分 至 2023年05月30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下载比选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2 申请人自 2023年05月25日09时00分至 2023年05月30日09时00分 (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上传比选申请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3 不收取比选服务费。
5. 随机抽取中选人
5.1 比选人在上传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5.2比选人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在代理机构比选系统中,从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名单中按规定随机抽取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比 选 人: 理塘县村戈乡人民政府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央中杜基
电 话: 15183625306
传 真:
2023年05月25日 (上网时间)
注:(1)比选人应对本比选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比选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外,比选人不得有比选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增减或改动。
(2)近三年,是指比选公告发布之日(含当日)起前36个月。
(3)第3.1款、第3.2款对申请人和拟任本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限定为0个的,并不代表申请人没有招标代理业绩,只是申请人的业绩不作为强制性条件。第3.3款对申请人的本项目人员要求应符合项目特点。
(4)要求“加盖申请人单位章”的,是指加盖申请人单位(法定名称)章(电子签章)。
(5)比选文件上网后,比选人不得修改比选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若有),发布变更公告,如需终止的发布终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