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上海艾力斯生物医药有限公司100%股权
金额
95165万元
项目地址
上海市
发布时间
2024/11/1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32024sh1000307
预算金额95165万元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G32024SH1000307
项目名称上海艾力斯生物医药有限公司100%股权
转让方名称上海国际医学园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比例100
挂牌价格95,165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20
挂牌日期2024-11-11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1、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上海市浦东新区及相关机构对于本项目所处区域内产业用地的相关规划和政策,以及产业项目的准入要求等。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方式举牌。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交易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8549万元到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 - 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项目接受分期付款。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不低于交易价款总额的3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80天内将剩余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剩余价款需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同时支付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计息期限为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第6个工作日,至支付日的前一天。受让方须就除首期价款以外的剩余价款提供经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如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之外的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并收到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本项目公告期即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上海市浦东新区及相关机构对于本项目所处区域内产业用地的相关规划和政策,以及产业项目的准入要求等,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本项目,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意向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受让申请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章程等文件及该等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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