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印刷服务定点采购合同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19/09/1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序号 送货地址 印刷品名称
现场检查笔录(正面)、现场检查笔录(反面)各10本(各10000份),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两联无碳复写纸)、先行登记保存处理通知书(两联无碳复写纸)各200本(各10000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三联无碳复写纸)300本(9900份),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两联无碳复写纸)、协助调查通知书(两联无碳复写纸)各400本(各20000份)(件)
1 广东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大道中88号 1

1.2.3 送货要求:


1.3 付款方式

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且甲方收齐乙方送印单(出版物类印刷品)和验收单、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100%合同款项。

1.4 乙方保证按照甲方在广东省政府采购印刷服务综合交易系统提出的印刷品名称、规格、印刷要求、数量、送货要求等其他需求向甲方提供印刷服务。

1.5 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的质量不能低于采购需求及本合同的要求。

第二条 送印手续(适用于出版物类印刷品)

2.1 甲方需到乙方办理送印手续,并填写“广东省政府采购定点印刷送印单”(以下简称送印单)。送印单上应注明对印刷品的名称、材质或规格、印刷要求、数量、印刷内容的具体要求,经甲方单位领导审核和加盖甲方单位公章,乙方方可按照送印单的要求提供印刷服务。

2.2 乙方应对送印单进行详细审核,确认送印单的印刷品的名称、材质或规格、印刷要求、数量、印刷内容的具体要求与甲方在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所提出的采购需求一致后,以议价或竞价成交的金额收取印刷费用。在审核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审批单中内容不清楚或有遗漏的,应及时告知甲方。

2.3 甲方自带纸张委托印刷的,须在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提出的采购需求中明确列明。

2.4 乙方必须在送印单上注明完成印刷的时间。

2.5 送印单一式三份,需由甲方、乙方双方经办人签字认可;一份由甲方留存,一份用于乙方与甲方的结帐依据,一份乙方应妥善保存,与送货单、发票复印件、印刷样本一起存档备查。

第三条 校对事项(适用于出版物类印刷品)

3.1 乙方应对甲方交印原稿进行录入排版、校对、出样,校对差错率不得高于万分之二。

3.2 乙方应将出样送交甲方校对,甲方应对出样认真校对,如对原稿的改动率小于百分之三十,乙方应免费重新录入排版、校对、出样;如对原稿的改动率达到百分之三十,乙方可以加收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录入排版费,重新录入排版、校对、出样;乙方必须于甲方在校对无误的样稿上签字确认后,方可安排正式印刷,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印刷费用。

3.3 送校过程中乙方应提供至少三次的免费上门送校,超过三次以后的费用由甲方和乙方协商解决。

第四条 印刷成品的交接手续

4.1 在本合同规定的印刷时间内,乙方在对印刷成品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合格后,应提前通知甲方做好交货准备,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将印刷成品交到甲方指定地点。

4.2 甲方应仔细检查印刷成品,如果印刷成品的质量(包括纸张质量和印刷质量)、内容、数量都符合印刷要求、印刷费用计算准确,甲方应立即在“验收单”上签字认可;如果印刷成品的质量(包括纸张质量和印刷质量)、内容、数量不符合印刷要求或印刷费用计算不准确,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可拒绝在“验收单”上签字,并可报请法定机构对印刷成品质量进行鉴定。

第五条 基本服务要求

5.1 乙方应保证用户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并按甲方的交货期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交货后按合同要求统一由甲方验收。

5.2 乙方的印刷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产品质量,不得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在甲方使用过程中如有质量问题包调换或退货,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除合同价外的费用。

5.3 因质量和售后服务原因引起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处理,承担相应的责任,情况特别严重的可取消其以后的定点印刷服务资格。

5.4 验收要求:

1)由乙方进行印刷品的供货,验收合格后交付甲方使用,其费用应包括在货物价格之内。

2)在甲方现场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技术资料:乙方应提供货物的货物相关技术资料。

5.5 售后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政策规定的售后服务要求。

第六条 费用结算

6.1 甲方应按本合同的付款方式进行付款。付款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单据:

(1) 填写正式、全面、清楚的印刷服务发票;

(2) 每次印刷的送印单(出版物类印刷品)和验收单(必须有甲方验收人签字)。

6.2 甲方应对有关单据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以转帐或支票方式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七条 质量保证

7.1 乙方提供印刷服务时,制版、印刷、装订要求应按不低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执行。

7.2 乙方对承印的物品,必须严格按报价时所承诺的内容进行服务,纸张品质应符合甲方的要求;所有印刷成品要字迹清楚、墨迹饱满、颜色无偏差、规格尺寸准确。

7.3 乙方应保证印刷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合同承诺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对由于印刷技术、工艺或印刷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如果证明印刷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印刷材料等,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7.4 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7.5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完成印刷项目或不能按时送货的情况,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完成印刷项目或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印刷项目、酌情延长印刷时间或终止印刷。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服务进行改进,规定时间内改进结果无法得到甲方满意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8.2 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百分之五。

8.3 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提供服务部分费用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逾期提供的服务部分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逾期提供服务超过十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九条 争议处理

9.1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争议,则由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仲裁或起诉任选一种)。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10.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0.2 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一式3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1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大道中88号

地址:广东清远市清新区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大道中82号三楼之五

电话:0763-5810568

电话:0763-5309035


开户银行: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洞分理处


账号:80020000012571358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