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岳麓区博才咸嘉小学人工智能评价及课程体验中心和人工智能创课教室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01/1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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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YLCG-JZ-20211025005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岳麓区博才咸嘉小学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威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人工智能评价及课程体验中心和人工智能创课教室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YLCG-20211025005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1.1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交货完工。 1.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1.3交货方式:送货上门直至甲方验收合格。 2.结算方法 2.1付款人:长沙市岳麓区博才咸嘉小学 2.2付款方式:国库集中支付 2.3付款条件:成交供应商按合同要求提交全部货物并完成安装调试完成,经甲方确认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95%合同款;项目整体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采购人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5%合同款。 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成交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管、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保险、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7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6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验收合格一年后无质量争议一次性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暮云支行(湖南威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8100001663890000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手续合法完整,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整体项目质保两年(质保期自项目验收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成交供应商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3)在产品质保期内发生的质量故障,乙方将无偿地提供技术服务和零配件。 (4)对质保期外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成交供应商提供周到的技术咨询,并根据采购人需要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根据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要求,本项目按照简易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成交供应商应在交货后30日内完成安装调试并通过验收。 3.以政府采购合同、招投标(采购)及补充文件、国家或行业标准为验收的主要依据。 4.验收工作小组到合同标的交付现场进行审查验收。根据标的清单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及备品备件,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对标的进行检测试验或演试,检查安装调试运行情况以及了解人员培训情况。验收的情况在验收报告单上进行记录,有偏差的须提出处理意见。验收小组对验收结果作出结论性的意见,并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验收记录、检测报告、专家意见、第三方出具的测评报告等作为验收报告单附件。验收不采取抽查形式。验收专家费用由中标方支付。 5.验收报告单与合同、发票是支付合同款项的必备依据。 6.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采购人原因造成的,由采购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7.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知识产权保护 (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清单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4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 11.其他条款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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