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计金额898300.00元
按照采购需求提交成果文件和服务。
(一)一本共同缔造工作总结报告
按照湖南省住建厅《美丽宜居共同缔造试点示范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以“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市主统筹、属地实施”的原则,按照人居环境、村容村貌、配套设施等内容提出建设目标和分类分级“共同缔造”行动规划指引,提出共同缔造行动开展的方式方法,逐步建立“共同缔造”长效工作机制。共同缔造工作报告主要包括《浏阳市美丽宜居共同缔造示范创建实施方案》、《浏阳市美丽宜居共同缔造案例示范材料》、《浏阳市美丽宜居共同缔造宣传册及资料集》、《浏阳市乡村建筑风貌塑造与管控导则与图集》等。
1、编写《浏阳市美丽宜居共同缔造示范创建实施方案》。
对浏阳市美丽宜居共同缔造示范创建战略目标、发展定位进行把控,统筹安排重点建设项目与年度计划。
2、编写《浏阳市美丽宜居共同缔造案例示范材料》
针对浏阳市共同缔造突出的亮点特色进行总结提炼,宣传推广,组织编写共同缔造案例材料,包括国家及省内案例资料,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组织的城乡乡村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案例材料。
3、编写《浏阳市美丽宜居共同缔造宣传册及资料集》
对浏阳市目前已完成的共同缔造活动相关工作进行梳理,总结成功经验评估成效,包括已出台的相应政策法规通知,已经建立的组织机制以及缔造模式,已获得的品牌成就,已开展较好的村镇点等进行宣传和展示,在全省起到先行先试示范作用。同时,对现有工作的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4、编写《浏阳市乡村建筑风貌塑造与管控导则与图集》
编制并出版《浏阳市乡村建筑风貌塑造与管控导则与图集》。为乡镇村庄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村镇农民建房、特色景观等风貌设计以及村镇居民住房修建、危房改造施工等提供技术指导。
(二)一套规划设计文本
因地制宜确定乡村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的重点,提出村镇改造、生活垃圾分类、改善人居环境和道路基础设施、房前屋后整治、公共活动空间规划、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详细分类指引。提出共同缔造建设整治行动计划的总体要求,包括总则、总体控制原则、建设目标、控制要素、控制方法等的一套规划设计指引文件,对后期其他同类项目的规划整治具有指导性,同时对后期实施、运维提出指导性建议。提出共同缔造工作框架要求,包括现状条件分析、规划目标与原则、发展定位与策划、土地功能统筹优化、总平面设计、交通设施控制、公共开放空间控制、建筑形态控制、街道景观设计以及实施建议等内容。
(三)三年技术服务计划
按照国家、湖南省对“共同缔造”的相关要求,为保障项目服务的质量,本次规划任务需提供村镇建设实施的跟踪服务。服务期限为 3年,至 2023 年12月31日为止。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组建服务浏阳市美丽宜居共同缔造技术服务团队,全方位全过程为浏阳市美丽宜居共同缔造活动提供指导服务与技术支持。解决创建过程中的问题,提高浏阳市共同缔造创建活动的品质与质量,指导“共同缔造”行动实施、实行“共同缔造”行动年度滚动机制,参与“共同缔造” 过程中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改造项目入库申报核准、抽查和验收,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支撑。
派驻至少3名(规划师、工程师、技术人员各 1 名)在驻场办公场所工作,食宿等驻点费用由住建局承担解决。技术人员提供“共同缔造”行动实施过程中的策划、咨询、改造项目管理、会议组织、材料整理汇总、项目汇报等的工作服务。
乙方提交正式成果后,由甲方组织专家与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验收评审,乙方根据评审要求对成果进行修改后进行成果审批,乙方对成果进行绩效考核,项目绩效根据《项目绩效目标表》进行打分,项目总体绩效指标达到百分之七十后即判断为通过验收,项目完成。
1.甲方责任:
①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料及相关文件,提交时间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单位按合同第四条规定顺延交付设计文件时间;超规定15天以上时,设计单位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时间。
②甲方有义务协助规划设计单位征询有关方面意见,并在规划方案编制过程中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不得要求规划设计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③甲方变更设计范围、内容和深度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时以造成设计单位设计需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
2.乙方责任
①设计单位承接规划设计业务时,不得超越其《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否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②设计单位应按相关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地方相关规定和发包方提供的设计要点进行规划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规划设计成果,并对其负责。
③设计单位需对设计资料和文件中存在的遗漏或错误进行修改或补充,发包方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料和文件。
①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单位未开始设计工作时,不退还发包方已付的设计费;已开始设计工作时,发包方应根据设计单位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
②发包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单位支付设计费,逾期超过30天的,设计单位有权暂停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方,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③由于设计单位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1‰。
④本合同生效后设计单位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单位应返已支付的设计费。
本合同一式八份,发包方四份,设计单位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