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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3个水泵房及2个再生水处理站内设备维修保养工程竞争性谈判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云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4/0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关于3个水泵房及2个再生水处理站内设备维修保养工程竞争性谈判公告
因我校3个水泵房及2个再生水处理站内设备维修保养工程需要,现对该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3个水泵房及2个再生水处理站内设备维修保养工程
2、项目概况:3个水泵房及2个再生水处理站内设备维修保养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
3、合同履行期限(工期):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
4、项目实施地点:云南省昆明市西南林业大学校区。
5、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工程建设相关质量标准及规范要求,符合设计要求,并满足本工程应当具备的全部使用功能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6、质保要求:质保期限1年,质保期从发包人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投资预算
预算金额:46500.00元(大写:肆万陆仟伍佰元整)
最高限价:458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捌佰伍拾元整)
三、报价资料要求
1、本次报价采用现场报价方式;文件内容包含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报价函和售后服务承诺函,所有资料加盖鲜章;如有内容缺失或未盖章则视为无效。
2、参与报价的单位按以下清单进行报价:
四、报价要求
1、参选单位应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分析,提供一次性报价;提供完善的设计方案及投标报价,对后续完善方案不做变更,禁止在中标后以设计变更为由追加工程造价;
2、参选单位编制报价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3、此表需按照技术要求的内容逐项进行报价,报价需包含但不限于现场协调、现场配合验收、抢工措施、材料二次搬运、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利润、规费和税金等完成本项目的一切费用。
五、合同书样式及主要条款
合同条款前附表
合同协议书
甲方(建设单位): 西南林业大学
乙方(成交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3个水泵房及2个再生水处理站内设备维修保养工程
2.工程地点:云南省昆明市白龙寺300号
3.工程内容:3个水泵房及2个再生水处理站内设备维修保养工程( 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最后报价附合同后)。
4.工程承包范围:3个水泵房及2个再生水处理站内设备维修保养工程(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 /月/ 日前竣工。
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年月 日前竣工)。自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工程建设相关质量标准及规范要求,符合设计要求,并满足本工程应当具备的全部使用功能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四、质保要求
质保期限1年,质保期从发包人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
五、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签约合同价为:
2、合同价格形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本合同固定单价是指中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合同形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
3、审计结算价以相关审计部门的审核结果为准,且审核结算价不超过合同价。若审计结算价低于合同价,发包人按审计结算价支付工程款;若审计结算价超过合同价,发包人按合同价款支付工程款,超出合同价款部分发包人不予认可。
4、付款方式:
本项目无预付款,甲方根据财政拨款到账情况或学校资金安排情况,在验收合格,甲方收到乙方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正规增值税发票后及时拨付。(中小企业按《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在验收合格,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60日内支付合同款)。
若因乙方未提交或提交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正规增值税发票导致无法正常付款的,相关责任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定,甲方付款至乙方基本账户。
乙方提供基本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保证提供的基本账户信息准确无误。如乙方提供的基本账户信息有问题导致付款出错由乙方对产生的后果负责。
六、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场地。
2、甲方应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劳动安全保护条件。
3、甲方应向乙方工作人员如实告知相关情况。甲方应根据乙方工作人员的要求提供乙方所需要了解的信息,并向乙方提供合理要求及协助,确保及时有效的解答。
4、 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5、有权针对乙方提供材料进行验收,监督乙方安全、文明施工。
6、负责对项目完成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提出返工,直至验收合格;
七、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招标工程量清单内所有项目(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若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2、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对其他施工单位已施工完成的工程要采取保护措施,如造成损坏,需完整修复或照价赔偿;若拒不修复或赔偿,则发包人将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其费用。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内容后,7天内撤除全部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工程收尾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工程清理干净,如承包人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清理,造成的费用均在承包人的结算款中扣除。
3、由于乙方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因甲方人员操作不当引起的事故由甲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
1、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外,乙方所交付的材料、设施设备与甲方要求不相符,甲方有权拒收。
2、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协议,违约方必须向另外一方支付协议总金额的5%的违约金。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除合同约定的免责工期延误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工期延误的,每逾期1天完工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5000.00元/天,以逾期天数累计计算。工期延误达到3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赔偿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本合同总金额的30%,超过30%的,以司法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为准。
九、保修责任
质保期限1年,质保期从发包人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质保期内因产品质量或安装调整原因造成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或导致其他相关部件损坏,由乙方负责处理;
十、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由于本合同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昆明市 签订。
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陆份,设计人执贰份。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西南林业大学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以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或工作为准。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1)质量要求为:达到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本工程其他工程为24个月;
(3)洁具、水笼头材料终身质保,人为因素除外。
本项目质量保修期为2年、防水5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承包人在接到维修指令后,须在3小时内反馈信息,24小时内派人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进行处理,费用从保修金内扣除。 并且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实际支付维修费用的一倍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并保修金经扣减后不足以支付发包人相关维修费用或违约金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本合同工程总价款的3%予以补足。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此合同签订的份数与经济合同签订的份数相同,以随档审批和备查。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项目职能组:
安全、环境生产管理合同
甲方(建设单位): 西南林业大学
乙方(成交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要求,就 安全、环境管理,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甲方安全、环境职责
第一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负责向乙方介绍学校规章、制度,并进行安全、环境技术交底,明确安全、环境管理要求。
第二条 协同乙方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落实安全、环境措施。
第三条 不得对乙方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当包含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乙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章 乙方安全、环境职责
第五条 发生以下情况停工整顿,因停工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1)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告的;
(5)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等。
第六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并具备有效的、符合要求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合法的施工合同。
第七条 在施工前,必须向甲方安全职能部门提供以下资料备案:1)全体施工人员名单;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备案登记表;3)项目成交通知书(复印件);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交纳证明(复印件);5)项目承包合同(复印件);6)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施工方案(含施工过程中危险性分析及具体防控措施);7)项目承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8)工程项目主要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等资格证书(查原件,留复印件);9)所用特种设备清单及检测记录和其它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接受甲方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管理介绍。遵守有关环境保护、预防污染、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治安安全、交通安全的各种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各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并服从项目负责部门、项目所在区域的相关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乙方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乙方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非特殊工种人员严禁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十三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乙方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必须建立安全保障体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报甲方安全职能部门备案,以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人员。乙方项目经理负责本项目安全工作的落实和执行,对现场的安全工作负全责。
第十五条 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 应当向作业人员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应当把合同附件的甲方重要环境因素及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环境因素告知施工人员。
第十七条 要在施工现场、仓库、定居点、食堂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经常检查。乙方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第十八条 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十九条 乙方要严格履行甲方的临时设施、动火、动土、用火、用电等审批要求,严格遵守甲方的有关入场、安全及工作许可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必须采取可靠有效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在所有时间内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进行监管,如果出现违反甲方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必须及时纠正。如果出现安全问题,甲方有权随时停工,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一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条 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穿戴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严禁穿拖鞋或光膀子进入现场。
第二十三条 负责教育本单位员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甲方的工作程序,不得损坏生产设施和危害双方的健康与安全。在作业中,不安全行为一经发现必须立即纠正。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四条 必须教育所有职工消防和紧急事故(件)的处理步骤,出现突发事故,应执行甲方应急计划,并向甲方安全职能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施工期间,乙方应在工作地点周围,设置安全围挡,挂上红旗,夜间设置警示灯,并在现场适当地点设置明显安全标志。乙方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乙方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乙方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不得在工作中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交通工具。乙方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场地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必须向甲方提出安全保护措施并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乙方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禁止在水体中排放建筑垃圾,造成水道堵塞,乙方必须进行疏通维护。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及时清理和维护好作业环境卫生,保持作业场所的清洁、整齐和道路畅通,作到文明施工。做不到上述要求,而又没有在甲方规定时间完成,甲方有权雇佣人工或机械进行清理,其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条 乙方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于施工区域内及工地附近的人员及公私财产的安全,乙方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若因乙方疏忽而发生的任何的意外事故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不得发生因打架斗殴、偷盗抢劫等影响甲方安全生产与治安安全的刑事案件。如发生,甲方有权报公安机关追究违法犯罪人员法律责任,并追究乙方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在项目合同总价中,乙方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及时购置和更新施工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
第三十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乙方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或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否则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 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 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人生伤亡、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乙方应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及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各级地方政府关于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上报事故,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应将事故调查报告及乙方事故处理意见提交甲方备案。对政府委托甲方进行调查的事故或政府不予调查处理的一般事故,甲方有权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甲方发现乙方未履行施工单位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有权酌情按2000元/次-4000元/次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若乙方在施工前未将相关资料报送甲方安全职能部门审核备案的按2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乙方现场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甲方有权酌情按200元/人次-500元/人次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乙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不健全;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按500元/人次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第四十三条 乙方人员无故到其他生产区域或擅自动用甲方的设施设备等,乙方按200元至500元/人次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乙方对甲方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安全、环境隐患不及时整改的,按4000元/次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按8000元/次承担违约责任。拒绝整改的,按20000元/次承担违约责任并勒令停工整顿,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五条 若施工过程中发生乙方责任导致的安全事故,乙方除应按相关规定承担事故损失赔偿、接受政府处罚外,还应按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1)轻伤事故或一般性设备事故、一般性环境污染事故,按5000元至20000元承担违约责任;
(2)重伤事故或一般性火灾事故、较大设备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按20000元至200000元承担违约责任;
(3)死亡事故或较大以上火灾事故、重大以上设备事故、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按200000元至500000元承担违约责任;
(4)发生事故瞒报、延报的,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外,承担100000元至500000元/次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乙方在施工中,未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发生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和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 乙方在施工中对可能造成严重污染或已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及受到周围居民投诉的行为整改不符或拒绝整改,将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关责任和损失。
第四十八条 因乙方违章导致甲方的安全、环境罚款,一律由乙方承担,在此基础上,甲方还将追究乙方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予以停工整顿处理,经安全、环境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对于安全失控,有章不循、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的,甲方有权予以停工直至清退出现场,并终止合同履行。
第四十九条 发生上述需承担违约责任事项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应缴金额,逾期不缴纳的,甲方有权追加处罚或责令停工,由此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拒不缴纳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
第四章 其它事项
第五十条 合同条款如需增加或修改,需由双方协商确定,以书面形式进行增加。增加的条款应视作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用。
第五十一条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合同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终止合同,或因一方违约守约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施工项目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完毕后即自动失效。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签订的份数与采购合同签订的份数相同,以随档审批和备查。
建 设 工 程 廉 政 合 同
根据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争优创优、干部廉洁,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承发包双方必须签订工程廉政合同。
一、发包人不得接受承包人宴请、娱乐;不得接受承包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不得接受承包人任何好处费及工程回扣;不得向承包人报销任何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借用、租用承包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不得参加承包人举行的任何祝贺庆典活动。
二、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承包或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工程监理、工程装璜和装修、组织提供劳务等活动;不得向施工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施工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三、发包人人员禁止向承包人索贿,承包人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发包人及监理、跟踪审计、设计、检测等相关参建单位人员行贿。任何人发现问题、线索,可以向纪检监察机构检举控告。对于实名举报查证属实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实名举报人一定奖励。
四、承包人禁止以任何形式对发包人及监理、跟踪审计、设计、检测等相关参建单位人员进行宴请、娱乐或赠送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或物品等利益输送活动。如有违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人给予扣减应付工程款的3%—5%,或者中止工程建设合同,并视情节轻重,对承包人决策人和经办人以及发包人、相关参建单位接受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五、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发包人人员、相关参建单位、中介方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可在工程款中扣除。
六、双方及第三方人员间发生赠送、贿赂、接受或索要钱物的行为,相关当事人应立即主动报告本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应报告而不报告情况的人员,一经查出,必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七、凡是未按规定签订《工程廉政合同》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同意或者进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违者将由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进行追责,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八、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领导、有关人员要严格履行《工程廉政合同》。履行《工程廉政合同》中的相互监督、自查自纠等情况,双方分别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期要向本单位的纪检部门和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作出报告。纪检机关、部门可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如有违反,对法定代表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从严追究责任。
九、工程竣工验收同期,双方要总结《工程廉政合同》执行情况并相互鉴定,并将执行情况和鉴定情况分别书面报告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未按规定做出报告或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不同意验收的工程,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十、本合同一式捌份,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贰份。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经纪检监察机关、部门监证后即生效,并由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监督执行。
发包人(公章): 西南林业大学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 地址:
办事处白龙寺300号
电话:0871-63863035 电话:
纪检处:(公章)
电话:
六、评标方法
根据各单位的报价资料进行比较,以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排名第一单位为中标单位。
七、现场踏勘及报价资料提交时间、地点
1、此项目需现场踏勘,现场踏勘时间:2023年4月11日;
2、报价资料递交时间为2023年4月14日上午09:00~09:30,开标时间为:2023年4月14日上午 。开标地点:西南林业大学校园设施维护中心党建活动室。
3、逾期发送或者未发送至指定邮箱的报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八、联系方式
李老师:13908847391
校园设施维护中心
2023年 4月7 日
因我校3个水泵房及2个再生水处理站内设备维修保养工程需要,现对该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3个水泵房及2个再生水处理站内设备维修保养工程
2、项目概况:3个水泵房及2个再生水处理站内设备维修保养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
3、合同履行期限(工期):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
4、项目实施地点:云南省昆明市西南林业大学校区。
5、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工程建设相关质量标准及规范要求,符合设计要求,并满足本工程应当具备的全部使用功能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6、质保要求:质保期限1年,质保期从发包人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投资预算
预算金额:46500.00元(大写:肆万陆仟伍佰元整)
最高限价:458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捌佰伍拾元整)
三、报价资料要求
1、本次报价采用现场报价方式;文件内容包含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报价函和售后服务承诺函,所有资料加盖鲜章;如有内容缺失或未盖章则视为无效。
2、参与报价的单位按以下清单进行报价:
序号 | 位置 | 名称 | 型号 | 技术要求 | 单位 | 数量 | 全费用综合单价(含税,元) | 合价(元) |
1 | 1号水泵房 | 供水泵 | 离心式清水泵150S-100 | 更换轴套.轴承.轴.盘根 | 台 | 2 | | |
供水泵电机 | Y2X280S-2-75KW | 更换轴承.梅花垫,保养绕组 | 台 | 2 | | | ||
2 | 2号水泵房 | 立式多级泵 | 800L X 7 | 更换轴承、修复轴,轴套,更换盘根,油漆水泵。 | 台 | 2 | | |
电机 | Y2X225S-4-37 | 更换轴承.端盖.梅花垫,保养油漆电机 | 台 | 2 | | | ||
3 | 新区水泵房 | DL型立式多级泵 | DL50-20X3 | 更换轴承、修复轴,轴套,更换盘根,油漆水泵。 | 台 | 3 | | |
水泵电机 | Y160L-2-15KW | 更换轴承.端盖.梅花垫,保养油漆电机 | 台 | 3 | | | ||
4 | 再生水处理站(1号站) | 管道离心泵 | 3KW | 更换轴承、修复轴,轴套,软连接,油漆水泵。 | 台 | 2 | | |
中水供水多级泵 | CDL64-20-2F | 更换轴承、修复轴,轴套,更换盘根,油漆水泵。 | 台 | 2 | | | ||
多级泵电机及罗茨风机电机 | 7.5KW | 更换轴承.端盖,保养油漆电机 | 台 | 6 | | | ||
污水泵 | 2.2KW | 更换漆包线、轴承、合金机封。 | 台 | 2 | | | ||
罗茨风机 | CCR-100 | 更换轴承.端盖.梅花垫,保养油漆电机 | 台 | 4 | | | ||
再生水处理站(2号站) | 中水供水泵 | CDL80-400-2F | 更换轴承、修复轴,轴套,更换机封,油漆水泵。 | 台 | 2 | | | |
供水泵电机 | 18.5KW | 更换轴承、修复轴,轴套,更换盘根,油漆水泵。 | 台 | 2 | | | ||
回转风机 | CCR-100 | 更换轴承、风机专用机油、皮带 | 台 | 3 | | | ||
回转风机电机 | 7.5KW | 更换轴承.端盖.梅花垫,保养油漆电机 | 台 | 2 | | | ||
污水泵 | 7.5KW | 更换漆包线、轴承、合金机封、电源线 | 台 | 2 | | | ||
5 | | 威乐循环泵 | 750W | 更换漆包线、轴承、合金机封 | 台 | 1 | | |
总价(元) | | | | |
四、报价要求
1、参选单位应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分析,提供一次性报价;提供完善的设计方案及投标报价,对后续完善方案不做变更,禁止在中标后以设计变更为由追加工程造价;
2、参选单位编制报价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3、此表需按照技术要求的内容逐项进行报价,报价需包含但不限于现场协调、现场配合验收、抢工措施、材料二次搬运、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利润、规费和税金等完成本项目的一切费用。
五、合同书样式及主要条款
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 项目 | 内 容 | | |||||||||||||||||||||||||||||
一 | 合同期限 | 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内完成 | | |||||||||||||||||||||||||||||
服务地点 | 西南林业大学指定地点 | | ||||||||||||||||||||||||||||||
二 | 付款方式 | 本项目无预付款,甲方根据财政拨款到账情况或学校资金安排情况,在验收合格,甲方收到乙方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正规增值税发票后及时拨付。(中小企业按《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在验收合格,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60日内支付合同款)。 若因乙方未提交或提交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正规增值税发票导致无法正常付款的,相关责任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定,甲方付款至乙方基本账户。 乙方提供基本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保证提供的基本账户信息准确无误。如乙方提供的基本账户信息有问题导致付款出错由乙方对产生的后果负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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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合同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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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 |||||||||||||||||||||||||||||||
| 同 | |||||||||||||||||||||||||||||||
| 书 | |||||||||||||||||||||||||||||||
| 签订地点:云南省昆明市 日 期: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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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
甲方(建设单位): 西南林业大学
乙方(成交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3个水泵房及2个再生水处理站内设备维修保养工程
2.工程地点:云南省昆明市白龙寺300号
3.工程内容:3个水泵房及2个再生水处理站内设备维修保养工程( 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最后报价附合同后)。
4.工程承包范围:3个水泵房及2个再生水处理站内设备维修保养工程(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 /月/ 日前竣工。
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年月 日前竣工)。自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工程建设相关质量标准及规范要求,符合设计要求,并满足本工程应当具备的全部使用功能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四、质保要求
质保期限1年,质保期从发包人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
五、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签约合同价为:
2、合同价格形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本合同固定单价是指中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合同形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
3、审计结算价以相关审计部门的审核结果为准,且审核结算价不超过合同价。若审计结算价低于合同价,发包人按审计结算价支付工程款;若审计结算价超过合同价,发包人按合同价款支付工程款,超出合同价款部分发包人不予认可。
4、付款方式:
本项目无预付款,甲方根据财政拨款到账情况或学校资金安排情况,在验收合格,甲方收到乙方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正规增值税发票后及时拨付。(中小企业按《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在验收合格,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60日内支付合同款)。
若因乙方未提交或提交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正规增值税发票导致无法正常付款的,相关责任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定,甲方付款至乙方基本账户。
乙方提供基本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保证提供的基本账户信息准确无误。如乙方提供的基本账户信息有问题导致付款出错由乙方对产生的后果负责。
六、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场地。
2、甲方应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劳动安全保护条件。
3、甲方应向乙方工作人员如实告知相关情况。甲方应根据乙方工作人员的要求提供乙方所需要了解的信息,并向乙方提供合理要求及协助,确保及时有效的解答。
4、 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5、有权针对乙方提供材料进行验收,监督乙方安全、文明施工。
6、负责对项目完成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提出返工,直至验收合格;
七、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招标工程量清单内所有项目(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若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2、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对其他施工单位已施工完成的工程要采取保护措施,如造成损坏,需完整修复或照价赔偿;若拒不修复或赔偿,则发包人将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其费用。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内容后,7天内撤除全部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工程收尾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工程清理干净,如承包人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清理,造成的费用均在承包人的结算款中扣除。
3、由于乙方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因甲方人员操作不当引起的事故由甲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
1、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外,乙方所交付的材料、设施设备与甲方要求不相符,甲方有权拒收。
2、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协议,违约方必须向另外一方支付协议总金额的5%的违约金。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除合同约定的免责工期延误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工期延误的,每逾期1天完工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5000.00元/天,以逾期天数累计计算。工期延误达到3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赔偿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本合同总金额的30%,超过30%的,以司法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为准。
九、保修责任
质保期限1年,质保期从发包人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质保期内因产品质量或安装调整原因造成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或导致其他相关部件损坏,由乙方负责处理;
十、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由于本合同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昆明市 签订。
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陆份,设计人执贰份。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西南林业大学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以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或工作为准。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1)质量要求为:达到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本工程其他工程为24个月;
(3)洁具、水笼头材料终身质保,人为因素除外。
本项目质量保修期为2年、防水5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承包人在接到维修指令后,须在3小时内反馈信息,24小时内派人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进行处理,费用从保修金内扣除。 并且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实际支付维修费用的一倍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并保修金经扣减后不足以支付发包人相关维修费用或违约金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本合同工程总价款的3%予以补足。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此合同签订的份数与经济合同签订的份数相同,以随档审批和备查。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项目职能组:
安全、环境生产管理合同
甲方(建设单位): 西南林业大学
乙方(成交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要求,就 安全、环境管理,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甲方安全、环境职责
第一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负责向乙方介绍学校规章、制度,并进行安全、环境技术交底,明确安全、环境管理要求。
第二条 协同乙方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落实安全、环境措施。
第三条 不得对乙方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当包含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乙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章 乙方安全、环境职责
第五条 发生以下情况停工整顿,因停工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1)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告的;
(5)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等。
第六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并具备有效的、符合要求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合法的施工合同。
第七条 在施工前,必须向甲方安全职能部门提供以下资料备案:1)全体施工人员名单;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备案登记表;3)项目成交通知书(复印件);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交纳证明(复印件);5)项目承包合同(复印件);6)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施工方案(含施工过程中危险性分析及具体防控措施);7)项目承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8)工程项目主要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等资格证书(查原件,留复印件);9)所用特种设备清单及检测记录和其它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接受甲方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管理介绍。遵守有关环境保护、预防污染、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治安安全、交通安全的各种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各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并服从项目负责部门、项目所在区域的相关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乙方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乙方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非特殊工种人员严禁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十三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乙方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必须建立安全保障体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报甲方安全职能部门备案,以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人员。乙方项目经理负责本项目安全工作的落实和执行,对现场的安全工作负全责。
第十五条 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 应当向作业人员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应当把合同附件的甲方重要环境因素及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环境因素告知施工人员。
第十七条 要在施工现场、仓库、定居点、食堂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经常检查。乙方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第十八条 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十九条 乙方要严格履行甲方的临时设施、动火、动土、用火、用电等审批要求,严格遵守甲方的有关入场、安全及工作许可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必须采取可靠有效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在所有时间内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进行监管,如果出现违反甲方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必须及时纠正。如果出现安全问题,甲方有权随时停工,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一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条 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穿戴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严禁穿拖鞋或光膀子进入现场。
第二十三条 负责教育本单位员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甲方的工作程序,不得损坏生产设施和危害双方的健康与安全。在作业中,不安全行为一经发现必须立即纠正。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四条 必须教育所有职工消防和紧急事故(件)的处理步骤,出现突发事故,应执行甲方应急计划,并向甲方安全职能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施工期间,乙方应在工作地点周围,设置安全围挡,挂上红旗,夜间设置警示灯,并在现场适当地点设置明显安全标志。乙方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乙方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乙方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不得在工作中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交通工具。乙方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场地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必须向甲方提出安全保护措施并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乙方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禁止在水体中排放建筑垃圾,造成水道堵塞,乙方必须进行疏通维护。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及时清理和维护好作业环境卫生,保持作业场所的清洁、整齐和道路畅通,作到文明施工。做不到上述要求,而又没有在甲方规定时间完成,甲方有权雇佣人工或机械进行清理,其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条 乙方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于施工区域内及工地附近的人员及公私财产的安全,乙方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若因乙方疏忽而发生的任何的意外事故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不得发生因打架斗殴、偷盗抢劫等影响甲方安全生产与治安安全的刑事案件。如发生,甲方有权报公安机关追究违法犯罪人员法律责任,并追究乙方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在项目合同总价中,乙方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及时购置和更新施工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
第三十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乙方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或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否则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 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 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人生伤亡、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乙方应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及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各级地方政府关于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上报事故,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应将事故调查报告及乙方事故处理意见提交甲方备案。对政府委托甲方进行调查的事故或政府不予调查处理的一般事故,甲方有权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甲方发现乙方未履行施工单位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有权酌情按2000元/次-4000元/次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若乙方在施工前未将相关资料报送甲方安全职能部门审核备案的按2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乙方现场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甲方有权酌情按200元/人次-500元/人次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乙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不健全;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按500元/人次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第四十三条 乙方人员无故到其他生产区域或擅自动用甲方的设施设备等,乙方按200元至500元/人次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乙方对甲方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安全、环境隐患不及时整改的,按4000元/次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按8000元/次承担违约责任。拒绝整改的,按20000元/次承担违约责任并勒令停工整顿,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五条 若施工过程中发生乙方责任导致的安全事故,乙方除应按相关规定承担事故损失赔偿、接受政府处罚外,还应按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1)轻伤事故或一般性设备事故、一般性环境污染事故,按5000元至20000元承担违约责任;
(2)重伤事故或一般性火灾事故、较大设备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按20000元至200000元承担违约责任;
(3)死亡事故或较大以上火灾事故、重大以上设备事故、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按200000元至500000元承担违约责任;
(4)发生事故瞒报、延报的,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外,承担100000元至500000元/次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乙方在施工中,未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发生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和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 乙方在施工中对可能造成严重污染或已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及受到周围居民投诉的行为整改不符或拒绝整改,将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关责任和损失。
第四十八条 因乙方违章导致甲方的安全、环境罚款,一律由乙方承担,在此基础上,甲方还将追究乙方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予以停工整顿处理,经安全、环境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对于安全失控,有章不循、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的,甲方有权予以停工直至清退出现场,并终止合同履行。
第四十九条 发生上述需承担违约责任事项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应缴金额,逾期不缴纳的,甲方有权追加处罚或责令停工,由此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拒不缴纳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
第四章 其它事项
第五十条 合同条款如需增加或修改,需由双方协商确定,以书面形式进行增加。增加的条款应视作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用。
第五十一条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合同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终止合同,或因一方违约守约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施工项目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完毕后即自动失效。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签订的份数与采购合同签订的份数相同,以随档审批和备查。
甲 方:西南林业大学 | 乙 方: |
(签章) | (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项目职能组: | |
建 设 工 程 廉 政 合 同
建设单位(发包人): 西南林业大学 |
施工单位(承包人): |
工程名称: |
投资计划批准机关及文号: |
投资来源:财政资金 |
投标形式:公开□ 邀请□ 直接发包□ 未招标□ |
磋商报价: 元 建设单位招标控制价: 元 中标价: 元 |
建设工期 |
建设地点:西南林业大学 |
评标形式:综合评分□ 量化评分□ 合理最佳低价□ |
定标形式:当场□ 隔日□ |
根据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争优创优、干部廉洁,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承发包双方必须签订工程廉政合同。
一、发包人不得接受承包人宴请、娱乐;不得接受承包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不得接受承包人任何好处费及工程回扣;不得向承包人报销任何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借用、租用承包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不得参加承包人举行的任何祝贺庆典活动。
二、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承包或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工程监理、工程装璜和装修、组织提供劳务等活动;不得向施工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施工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三、发包人人员禁止向承包人索贿,承包人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发包人及监理、跟踪审计、设计、检测等相关参建单位人员行贿。任何人发现问题、线索,可以向纪检监察机构检举控告。对于实名举报查证属实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实名举报人一定奖励。
四、承包人禁止以任何形式对发包人及监理、跟踪审计、设计、检测等相关参建单位人员进行宴请、娱乐或赠送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或物品等利益输送活动。如有违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人给予扣减应付工程款的3%—5%,或者中止工程建设合同,并视情节轻重,对承包人决策人和经办人以及发包人、相关参建单位接受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五、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发包人人员、相关参建单位、中介方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可在工程款中扣除。
六、双方及第三方人员间发生赠送、贿赂、接受或索要钱物的行为,相关当事人应立即主动报告本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应报告而不报告情况的人员,一经查出,必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七、凡是未按规定签订《工程廉政合同》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同意或者进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违者将由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进行追责,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八、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领导、有关人员要严格履行《工程廉政合同》。履行《工程廉政合同》中的相互监督、自查自纠等情况,双方分别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期要向本单位的纪检部门和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作出报告。纪检机关、部门可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如有违反,对法定代表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从严追究责任。
九、工程竣工验收同期,双方要总结《工程廉政合同》执行情况并相互鉴定,并将执行情况和鉴定情况分别书面报告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未按规定做出报告或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不同意验收的工程,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十、本合同一式捌份,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贰份。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经纪检监察机关、部门监证后即生效,并由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监督执行。
发包人(公章): 西南林业大学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 地址:
办事处白龙寺300号
电话:0871-63863035 电话:
纪检处:(公章)
电话:
六、评标方法
根据各单位的报价资料进行比较,以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排名第一单位为中标单位。
七、现场踏勘及报价资料提交时间、地点
1、此项目需现场踏勘,现场踏勘时间:2023年4月11日;
2、报价资料递交时间为2023年4月14日上午09:00~09:30,开标时间为:2023年4月14日上午 。开标地点:西南林业大学校园设施维护中心党建活动室。
3、逾期发送或者未发送至指定邮箱的报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八、联系方式
李老师:13908847391
校园设施维护中心
2023年 4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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