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218万元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GK-20230105005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266台环卫作业车辆保险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20230105005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折扣率(%)
1 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266台环卫作业车辆保险 机动车保险服务 对266台环卫作业车辆购买车辆保险服务 1 90
 合计金额小写: 218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壹拾捌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投保作业车辆情况(266台车辆)
序号
投保作业车辆情况
1
清洗车77台洗扫车42台抑尘车5台 养护车104台
皮卡车24台 餐厨车9台 除雪车3台
2
福特1台 垃圾勾臂车1台
备注:1、以上作业车辆、设备台数为暂定台数,如甲方作业车辆、设备台数增加或减少,将按本次中标结果予以采购及分配。
2、具体作业车辆、设备按照甲方实际投运及使用的为准。

2.投标人投保险种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见下表:
保险险种
保险金额
赔偿限额
交强险
按实际作业车辆、设备定价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商业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根据国家费改政策,本项目的自主定价系数范围为[0.65-1.35]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万元。
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协商确定,以三责保额为限,在保单中列明。
机动车损失保险
按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按被保险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司机和乘客)
按核定座位投保,每座赔偿限额2万元。
以上保险险种及赔偿责任限额参照各保险投保单原件及特别约定。
备注:1、根据国家费改政策,本项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司机和乘客)自主定价系数0.9。
2、如有最新费改政策或其他优惠政策,应及时告知采购人,并按新政策的费率规定执行。

3. 本项目不超过218万元;大写金额:贰佰壹拾捌万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3-01 —— 2024-02-29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招投标文件执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按实结算,以当年实际参保作业车辆、设备为准。甲方按月预付保费,乙方应在车辆保险到期前,提前30天提供缴费通知书,由于保险行业见费出单的规定,先付款后提供保单、发票。乙方出单并依据保险协议、确认后的投保数据,在核实保费到账后1个工作日内将保单和保费发票送达甲方。保费计算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商业险基础费率表为基准,商业险保费=基准费率*NCD系数(无赔款优待因子)*投标折扣率。
4.2 收款账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1901452608600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一)组织实施
乙方应成立甲方所属作业车辆、设备保险工作小组,负责对作业车辆、设备保险的承保沟通和协调、所有赔案的处理、跟踪和协调等服务进行组织和管理。保险工作小组成员需包括组长、项目经理、承保服务专员、理赔服务专员、查勘定损服务专员、医疗鉴定跟踪专员等。工作小组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具有承保权限及服务资格的独享性;乙方需在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统一的《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服务指南》发至甲方及乙方相关服务团队及成员。在保险服务有效期内,工作小组成员发生变动,须立即通知甲方。
(二)承保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费率及优惠幅度
(1)保险费率:采用乙方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复的对应费率执行。
(2)车辆保险险种:
交强险:乙方根据银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费率浮动,对于连续多年未出险的车辆,可以最低享受30%的费率优惠。
商业险:根据国家费改政策,商业险险种的自主定价系数0.9,[含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司机和乘客)。
2.特别约定
(1)入院前伤者抢救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核减。
(2)入院后门诊急诊治疗费用,索赔时可不提供该急诊门诊医药费收据相对应的用药清单,对于用于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治疗费用不进行核减。
(3)人伤事故的医疗费,医保内的自付与统筹部分乙方均不再核减。重大伤人案件(指急诊抢救伤者和进入重症室抢救伤者)医疗费用,不受医保范围限制,按实际发生费用核定,不得核减,在得到被保险人通知后,由乙方派遣医勘人员到医院确定抢救起始、终止时间。涉及人伤事故的第二次手术费、后期治疗费用以及误工费的计算期限,乙方依据合法有效的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据实进行核定;交强险范围内的人伤医疗费在责任限额18000元内不能核减。
(4)关于司法鉴定的约定:按鉴定标准和鉴定结论赔偿。做伤残鉴定时乙方要进行全程跟踪,应提前对伤者的伤情进行评估并告知被保险人。对鉴定结果如有异议,双方可协商进行重新鉴定,并按重新鉴定结论赔偿,重新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视为认同。
(5)索赔时可不提供住院病案首页,如遇特殊情况,根据具体事故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6)人伤事故中交通费没有票据凭证的根据情况按800-1000元的标准或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外地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护理费无固定收入者按长沙市标准进行核定,有固定收入者参照收入标准进行核定。人伤事故中误工费问题:相关误工费证明手续齐全、真实,则一律按提供的资料进行误工费的核定。
(7)在发生伤人事故后,接到报案时乙方电话客服中心应了解人员救治及处理情况,向被保险人提出处理建议,并随时接受相关问题的咨询。在第一时间派遣医疗调查人员前往事发地或医院进行调查,取得相关资料,并告知索赔所需资料。重大人伤案件伤者进行住院治疗,每隔约4-8个工作日派遣医疗调查人员前往医院,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用药方面的指导,协助制止不当用药。未向被保险人指导的,医疗费如超出医保范围的部分,乙方承诺赔偿。
(8)事故作业车辆、设备的检测费、测速费、痕迹鉴定费以及伤者的司法鉴定费、法律费用等,如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乙方按责据实予以赔偿。
(9)当双方对保险事故作业车辆、设备损失及财产损失有争议且协商意见不一致时,引入物价评估作为定损标准,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
(10)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要据实赔付,不需要提供任何发票。
(11)所有代位追偿的事故要全额赔付。
(12)在第三者责任险内伤者医疗费用的核减最高不能超过10%。
(13)正常产生的施救拖车费、停车费不论几次都不能核减。
(14)护理费要根据最新的政策法规,按实际标准予以足额赔付。
(15)乙方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处理相关疑难、复杂案件,按每投保100台车,给予三个通融赔付指标(在保险限额内通融赔付)。
(16)事故中第三者如涉及到同一被保险人车辆或物体,非蓄意损坏则不受“同一被保险人不互为第三者”的责任免除限制,应视其为第三者,应予以赔偿。
(17)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司机和乘客):无论涉及伤、残、死亡,赔偿项目均参照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目并且包括但不限于司法鉴定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执行,如事故属于保险责任,按责据实予以赔偿;财产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通知后,由保险公司派遣查勘员定损并按责据实予以赔偿。被保险人索赔时需提供相关发票。如被保险人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发票的,由双方协商处理。
3.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情况统计服务
乙方应为甲方各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并每月向甲方报送《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情况统计表》、《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作业车辆、设备出险理赔情况统计表》,并保证承保和理赔情况数据资料准确、完整、无隐瞒。
4.保密服务
对于涉及本项目的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往来书面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对其中的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要求,乙方决不能向第三人泄露商业秘密,如有泄密行为,其将被列入不诚信名单,甲方在下一轮招标时不再接受乙方投标行为。
5.安全培训服务
(1)在服务期限内,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对甲方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线上和线下的安全管理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知识培训、危险源辨识、隐患排查、风险评估、风险防控等内容,所有安全管理培训会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定期安排专人上门进行险种、条款、理赔等相关的保险知识交流,协助甲方不断完善管理,降低安全事故率。
(三)理赔服务方案
1.乙方需制定标准化理赔服务流程:规范的远程定损、移动理赔服务,乙方应在设有全市查勘定损网点,负责出险后的查勘定损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为了提供快捷的理赔服务,甲方和乙方双方与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公估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共同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的专业人员作为服务力量的补充,共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查勘定损服务,同时严格遵守以下理赔服务内容。
2.理赔服务条款
(1)报案服务条款
乙方提供统一客服电话服务中心实行365天/24小时全年无间断服务,专线人员应及时接线并于3分钟内完成报案登记;报案核查后5分钟内完成查勘调度或给出处理办法。
(2)特殊情况报案处理
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报案(无通讯设备及信号等原因),乙方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3)查勘时效规定
①甲方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在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无特殊情况,市城区在20分钟内、郊区和地市40分钟内到达。如因乙方查勘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将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②5000元以下的人伤或物损事故,如责任清楚且事故双方同意现场处理,乙方现场查勘人员在上报公司负责领导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被保险人的意见在事故现场当场处理,无需通过交警部门处理。
③要提供上门协助办理理赔的一切手续,在保险法规定的时限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1)如未按期支付赔款,逾期每案每天向被保险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元;
(2)有关通过诉讼判决执行的事故案件,如乙方未在规定时效内给予支付,除正常的法律维权外,乙方还须向被保险人支付每案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④赔款预付。如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范围内的损失,对于交强险损失保险,乙方按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不超过50%预付。对于商业险损失,且预计损失超过人民币10万元,在确定属于乙方赔偿责任范围内以及在被保险人提交了必要的索赔单证的情况下乙方可在核定损失的范围内预付不超过80%的赔款。
⑤当甲方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且涉及到第三方承担责任时,第三方无赔偿能力的,乙方根据甲方作业车辆、设备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先予赔偿。
⑥ 乙方应指定至少3人为理赔专门对接人。负责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事故现场处理,定、核损对接,上门收集索赔资料,督促案件流转工作。做到有专人服务,有专人跟踪,确保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的落实,其中必须安排一人长期驻守甲方处即时处理相关事宜。
(4)维修定损服务
①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内的损失,乙方应本着“科学、合理、协商”的原则在受损作业车辆、设备拆检完毕后与被保险人、第三者车主、修理厂共同协商确定。
定损时限如下:
A.10000元以下,当场定损;
B.10000元至20000元,一个日历日内定损;
C.20000元至50000元,二个日历日内定损;
D.50000元以上,三个日历日内定损;
E.特殊、稀有、老旧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原则上七个工作日内定损。
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失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否则视同认可。
②为确保受损作业车辆、设备修复后的安全行驶,当作业车辆、设备部分损失时,乙方应做到:
A.所有换件材料均按正厂材料价格认定;
B.更换材料扣减残值或回收车辆、设备旧件,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杜绝骗保维修的漏洞;
C.对车辆前后部位损坏变形面积超30%的,给予换新赔付;
D.对车辆外壳配件损坏面积超40%的,给予换新赔付;
E.对损坏的制动、转向、悬挂等影响行车安全的零部件作更换处理;
F. 勘损有遗漏或不到位的的情况时,应提供复勘服务。
(5)作业车辆、设备修理服务
①乙方应与甲方提供的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进行密切协作,依托该厂进行车辆施救、保险事故维修、保险索赔代办。作业车辆、设备的修理遵循以下规定:
受损作业车辆、设备在甲方提供的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定损和修理,由乙方派专人上门定损,定损时将与车辆驾驶员、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以及第三者共同协商完成;
②受损作业车辆、设备本着以修复为原则,涉及作业车辆、设备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系统)受损后一律同意予以更换;
③所有送修作业车辆、设备配件价格、工时价格等应按照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要求制定;
④定损单据及时性:为保障被保险人及时结算,在核定损失后,应先告知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同时,须指定专人负责事故维修价格核对以及单据的查阅和上传打印;
⑤所有报案信息需第一时间统一联系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
(6)赔款支付
① 赔款支付方式
对于甲方投保作业车辆、设备发生的保险事故赔案,乙方应指定专人直接上门收取赔案资料。赔款支付方式可通过银行直接划付(以非现金方式)到甲方指定专用账户。
② 赔款时限
1万元以内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当日赔付;
5万元以内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3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5-10万元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5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10万元以上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7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50万元以上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10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预付赔款
对涉及人伤或重大交通事故的案件,在确定属于乙方保险责任并能够明确损失金额的情况下,可预先支付赔款金额的80%。
(7)特约免赔
因事故或外力原因且非人为改装引起的自燃或爆炸应当理赔。
(四)其他服务
1.车辆紧急救援服务
保险车辆发生缺油、缺电、爆胎、发动机无法启动等情况无法行驶,需要紧急救援的,应被保险人要求,乙方服务小组人员协助联系安排对甲方的车辆和人员进行免费紧急救援。
2.车险快赔服务
对于被保险人负全责、定损金额在5000元以下且不涉及人伤或其他重大案件,无须资料齐全,实行24小时赔付到账。
3.车险理赔双调度制度
乙方对被保险人所有作业车辆、设备出险后,实行“理赔双调度”,即接报案后,系统通知理赔查勘员赶赴现场的同时,自动告知所在地的服务专员,由服务专员提供理赔管家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指导现场理赔操作,上门取赔款材料,跟踪赔案进程,督促理赔人员加快解案速度等等)。
4.便捷投保
对于多台作业车辆、设备同时投保续保,乙方提供便捷的投保方式,可以采用一张投保单附加作业车辆、设备清单的方式进行投保。
5.取消验车
乙方需承诺,对于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直接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作业车辆、设备清单进行承保,无需验车。
6.特殊情况日比例退保服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所有权到期、转移,对于交强险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对于商业险等其他所有险种,乙方同意根据未到期天数按日比例退保;报废作业车辆、设备,在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后,乙方同意根据未到期天数按日比例退保。
7.咨询帮助服务
乙方应专设客户服务监督经理并开通服务监督投诉专线进行投诉,所有投诉须在1个工作日内得到圆满解决;被保险人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遇到难题,乙方理赔服务专员,理赔中心要组织法律专家给予事故处理咨询。
8.法律救援服务
被保险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事故后,如产生与第三方的诉讼,甲方可通过项目小组客户服务经理向乙方提出法律援助的要求,乙方应根据案情为被保险人聘请具有专长的律师负责诉讼工作,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9.增值服务
相对于招标文件提供的保险服务要求,乙方可提供超出服务要求的优惠条件。
10.乙方在服务期限内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保护甲方权益。
11.服务期限内如遇甲方需新增其他服务需求,由双方协商处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甲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3.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甲方有权对乙方本项目范围内车辆的承保和理赔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对乙方有关本项目履约情况、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及处理,对于违反服务承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2.对于乙方违反了相关行业法规的情况,甲方有权将相关情况报送至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督管理局协同处理;
1.3.甲方对本项目范围内的投保车辆有协助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如需要:提供车辆相关信息资料。)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乙方应严格遵照投标时提交的全部服务方案开展业务,全面履行各项服务承诺;
2.2.承保的车辆在本地发生车辆损失险理赔范围内事故时,乙方有义务严格遵守按照甲方要求将保险赔款项赔付至指定定点维修厂向甲方报备的账户的规定;
2.3.乙方对本项目业务范围内的出险车辆有协助甲方索赔的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因乙方或其代表、代理人、雇员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任何义务、陈述或保证的,根据违约程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20%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处理事故的费用、鉴定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住宿费等)。
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违约金壹万元,甲方有权在应付保费金额中扣除。在合同有效期内累计达到三次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且三年内甲方不接受其投标行为),且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甲方的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等所有费用:
(1)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2)合同有效期内被有效投诉的;
(3)不按规定要求出单或不及时报送定点保险业务报表的;
(4)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事故、交警部门已作出结论,乙方不能及时理赔的;
(5)投保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事故后不在甲方提供的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维修(不含三责或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无法维修情况)支付赔偿的;
(6)保险业务的承揽过程中,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7)不按投标服务承诺执行的;
(8)通知单信息与车辆实际情况不一致,或信息不正确的达到三次的;
(9)乙方违反采购合同规定的保密服务;
(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中青路1118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3号栋14-19楼

法定代理人: 何世林 法定代理人: 孙朝

委托代理人: 胡海浪 委托代理人: 曾晖

电话: 0731-82528568 电话: 13549669898

传真: 0731-82528561 传真: 0731-84638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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