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
乙方:福建科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1]TH[GK]2019010的渔塘溪流域水体达标治理工程(设备及运营服务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2 | 2-1 | C169999 | 其他环境治理服务 | 渔塘溪(翰仙镇)治理设备及运营服务采购 | 1 | 项 | 国内 | 1450000 | 1450000 | 详见报价部分投标分项报价表 | 详见报价部分投标分项报价表 | 无 | ||||
合计: | 145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伍万元整(¥145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中标合同签订后,甲方通知乙方开始供货之日起50天内交付;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各乡镇;
4.3交付条件:按合同约定。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生活污水进水水质如下表: 污染因子 COD (mg/L) BOD5 (mg/L) SS (mg/L) NH3-N (mg/L) pH 设计数据 ≤250 ≤120 ≤200 ≤25 6-9 5.2处理后出水采用水质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B标准,如下表所示: 污染因子 COD (mg/L) BOD5 (mg/L) SS (mg/L) NH3-N (mg/L) pH 排放标准 ≤60 ≤20 ≤20 ≤8(15)* 6-9 *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5.3村庄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管理考核办法 5.3.1村庄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由甲方于每季度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按季度支付运营费用,考核及费用支付时间为下季度10号前完成,考核结果抄送至县生态环境局备案。运营服务方案及考核细则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 5.3.2与考核成绩挂钩的支付方式: 5.3.2.1季度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为优秀,全额核拨当季度运维管理费用; 5.3.2.2季度考核得分在80~90分(包括80分)之间为良好,低于90分,每一分扣季度运维管理费用的0.5%。 5.3.2.3季度考核分在60~80分(包括60分)之间为合格,在扣除季度运维管理费用5%的基础上再以80分为基数,每低1分再扣当月运维管理费用的1%; 5.3.2.4季度考核分在60分以下,即不合格,当季度运维管理费用的降至50%,连续两个季度考核成绩不合格,甲方可终止合同。 5.4售后服务 5.4.1质保期:2年,若厂家有更高服务承诺的按更高标准执行。如在质保期内,由于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上的问题而引发事故,采购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质保期内如出现故障乙方应免费提供咨询、维修服务,包括免费更换零部件。 5.4.2设备在运行使用中发生故障,乙方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派工程师到达现场。 5.4.3质量保证期满后,乙方提供终身免费咨询、免费升级软件。产品一旦出现故障,乙方响应时间不超过2小时,应提供维修所需的零配件,并派出检修人员在48小时内到货物安装现场对设备进行维修,只收取更换的零配件成本费和检修人员差旅费。 5.4.4其他商务及售 后服务要求: 如乙方被兼并或者不再代理该产品,乙方须做好相关移交手续,原合同及协议一切条款继续有效。应能提供每周7×24小时的全天候售后服务,并确保有专人受理。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设备按国家相关的最新标准和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内容共同验收。 6.1.1、验收程序:货物验收分乙方出厂检验、安装调试检验及最终验收三个阶段。 6.1.1.1.出厂检验: a.乙方在货物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和测试。乙方应随同货物提供原始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有效的可靠性试验报告。 b.乙方交付货物前2日应先用书面、电传等方式通知甲方。 6.1.1.2.安装调试检验: a.货物到达后在安装调试(包括整机性能测试)过程中,由甲方协同乙方根据采购合同进行货物品牌、外观、数量、技术标准等基本检测项目的点验。乙方应作详细检验的记录,若发现有货物破损、丢失和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拒收。按责任承担费用。安装调试检验结果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检验记录须真实可靠,其原件必须提供给甲方。 b. 如检测结果不合格,甲方有权进行退货处理,由此造成的各种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累计检测不合格达2次,甲方也可选择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1.1.3.最终验收:由甲方组织专家最终验收:首先进行现场设备验收,经验收的所有货物安装调试后的各项技术参数、性能指标配置及其质量等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其结果由双方确认。 6.2验收费用:货物运输和安装调试过程中因事故造成货物短缺、损坏,乙方应及时安排换货,以保证合同设备安装调试的成功完成,换货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货物整个验收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6.3验收合格后,乙方需提供验收合格报告一式二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1、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 。2、到货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 。3、验收合格后支付金额为合同价款的35%扣除2年运营费用后的金额。运营费用根据考核结果按季度支付。(实际支付小于35%) 。4、质保期到期后无质量问题后支付合同价款的5%。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 说明:乙方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之前,以银行转账方式或银行保函形式向采购单位帐户提交中标金额的5%做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双方验收合格并将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以原缴交方式无息返还乙方。(银行保函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银行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有效期至本项目质保期结束。
10、违约责任
非因采购人原因,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如期完成交付采购人使用,需支付给采购人逾期违约金;延期超过7天,按合同总额的1%支付给采购人逾期违约金;超过15天,按合同总额的3%付给采购人逾期违约金;超过30天,按合同总额的5%支付给采购人逾期违约金并解除合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4.1.1有权对该项目的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14.1.2在施工期间指定专人配合乙方现场工作。 14.1.3施工期间做好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以确保该项目施工顺利进行。 14.1.4按本合同规定及时支付乙方合同款。 14.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4.2.1乙方根据合同要求,安排设备订购及安装,按期、按质量要求完成设备安装及调试。 14.2.2乙方应确保工程质量,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竣工监测验收未达到合同约定出水要求,乙方应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14.2.3本项目只对现有进入处理设施的农村生活污水负责。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 | 乙方: | 福建科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明溪县雪峰镇河滨北路76号 | 住所: | 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闽江大道260号福州红星国际1号写字楼22层05室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林远根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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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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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8-2882108 | 联系方法: | 15005976552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山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00 025 239 980 010 001 |
签订地点: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