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SZHR2024-ND-G01-1]宁都县第三人民医院购置相关医疗设备项目合同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西省
发布时间
2024/09/1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zhr2024-nd-g01-1
预算金额79.2万元
招标联系人-15387912139
招标代理机构深圳市华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合同 甲方(需方):宁都县第三人民医院 乙方(供方):江西九州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根据 2024 年 08 月 26 日由深圳市华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宁都县第三人民医院的 委托,对宁都县第三人民医院购置相关医疗设备项目(项目编号:SZHR2024-ND-G01-1)进行公开招标,现甲乙双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通过协商一致达成 的书面协议,同意按下述条件签订本合同。 一、采购内容
序号 产品名称 生产厂家 产地 品牌、规格 /型号 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总价 (元)
1 除颤仪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 市 迈瑞生物 uMED10 1 台 45000 45000
2 电子生物 反馈治疗 仪 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南京 市 伟思 FM-G100 1G20 1 台 792000 792000
3 脑电治疗 仪 常州思雅医疗器械有 限公司 常州 市 思雅 A620-4 5 台 134500 672500
4 重复经颅 磁刺激治 疗仪 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南京 市 伟思 MagNeuro T230 1 台 394000 394000
合计:(大写)壹佰玖拾万叁仟伍佰元整 (小写¥)1903500 元
备注:合同价格包括合同服务、技术资料、合同服务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及 与服务有关的供方应纳的税费,所有税费由乙方负担。 二、技术规范、质保期 2.1 提供全新设备、未使用过的,品牌原装设备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 和性能的要求。 2.2 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 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 或故障负责。 2.3 产品的包装是产品原包装符合有关标准,包装箱内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1 产品说明书、保修卡等一系列保证产品质量和正常使用的资料。 2.4 提供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 要求。 2.5 产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2.6 质量保证期:壹年质保。 三、知识产权 乙方保护甲方在使用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 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起诉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与第三方 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四、付款方式: 4.1 本合同使用货币币制如未作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 4.2 付款方法:合同签订,货物送达,经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款 的 90%,剩余金额一个月后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 五、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5.1 履行期限:乙方应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和甲方签订合同,并按业 主要求完成本项目。 5.2 履行地点:业主指定地点。 5.3 履行方式:甲方为乙方完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外,其余工作由乙方自行完成。 5.4 甲方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进度向乙方支付款项。 六、安装、调试 乙方负责派厂家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免费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乙方在设备运 抵现场一周前,向甲方提供设备安装调试及运行的进度计划表。 七、检查验收 7.1 乙方随服务提供证明文件。 7.2 验收 乙方所交服务要求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执行。如验收不合格,乙方负责 赔偿需方一切损失。 7.3 服务验收报告应由需方、乙方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以此作为支付凭 据。 八、验收方式 2 8.1 服务技术参数与采购合同一致,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 8.2 服务技术资料等资料齐全。 8.3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验收,并经甲方确认。 8.4 服务经符合要求后,才作为最终验收。 8.5 乙方提供的服务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且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8.6 甲方需要乙方对交付的服务 (包括技术参数等) 进行确认的,乙方应予以配 合,并出具书面意见。 8.7 验收时,将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进行 确认,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中列明各项标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 (第三方) 共同签署。 8.8 甲方、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 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 九、延期交货 9.1 乙方交付日期每延误一天赔偿金额 500 元/日历天,赔偿费限额为合同价格的 3%;。 9.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进行 分析,如果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9.3 如果乙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违约 损失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十、违约赔偿 除合同第 12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 可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每迟交一周,按合同总价的 1%计收。但违约 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 10%。一周按 7 天计算,不足 7 天按一周计算。如果乙 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十一、不可抗力 11.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 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 长,延长 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3 11.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寄给或送给另 一方。如果 不可抗力影响时间持延续 12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 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十二、履约保证金 12.1 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甲方的要求,成交金额的 5%缴纳履约保 证金,履约保证金由乙方自主选择银行转账、电子响应保函、纸质响应保函(包括银行 保函、保险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由甲方收取。 12.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因乙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12.3 履约保证金在验收合格后,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及有关凭证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十三、仲裁 13.1 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端,如果协商在 60 天内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规定提交调解和仲裁。 13.2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3.3 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3.4 仲裁机构为合同履行地经济仲裁机构。 13.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十四、违约终止合同 14.1 甲方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 14.1.1 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全部或部分服 务; 14.1.2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 后 30 天内,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 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提 出的索赔。 14.2 在甲方根据上述第 14.1 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 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的服务,乙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 的费用负责。而且乙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五、破产终止合同 4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 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该 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十六、合同修改 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十七、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 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十八、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十九、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 19.1 除了乙方为执行合同所雇人员外,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将合 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规格、计划、图纸、式样、样本或甲方为上述内容向乙方提供 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乙方须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对其雇用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所提 供的情况仅限于执行合同必不可少的范围内。 19.2 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使用第 09.1 款中所列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19.3 除合同本身以外,19.1 款列明的所有资料始终为甲方的财产,若甲方要求,乙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 (包括所有副本) 退还甲方。 二十、合同生效及其它 20.1 合同 20.1.1 合同生效及其效力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 20.1.2 合同应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或公 章。 20.1.3 合同所包括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法律效力。 20.1.4 本合同条件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供需双方共同协商 确定。 20.2 本合同一式 3 份,以中文书写。甲方、乙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3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 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5 20.4 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问题,乙方应按本项目采购项目需求中售后服务的要求 处理。 20.5 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服务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 费用。 二十一、索赔 供方对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需方已于规定履约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 出索赔,供方应按需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21.1 供方同意需方拒收服务并把拒收服务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付给需 方,供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 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服务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21.2 根据服务的疵劣程度以及需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服务价格。 二十二、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 87 号令》有关条款,或由供需双方约定。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 园 B-06 号二期工业检测大楼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15387912139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2024 年 9 月 18 日 日期:2024 年 9 月 18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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