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雨花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市政车行道日常维护劳务外包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572.3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8/0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YHCG-GK-20230420003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雨花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湘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市政车行道日常维护劳务外包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YHCG-20230420003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三年总价:壹仟柒佰壹拾陆万玖仟元整,人民币17169000.00元 每年总价:伍佰柒拾贰万叁仟元整,人民币5723000.00元 本项目采用费用总价包干方式,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承担项目所需的人员工资、五险、食宿、水电气、加班、高/低温费、意外保险、管理巡查用车、小型设备及耗材、临时堆放场地租赁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7-11 —— 2026-07-10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雨花区范围内,甲方所指定的施工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4 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在第一年度和第二年度服务期满前一个月内,经甲方督查和考核,乙方无严重违反采购需求的相关规定、服务要求和标准的行为,无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无违反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等,双方续签下年度服务合同。具体时间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合同期内,如遇政府政策性调整造成甲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3.5 乙方履约方式:参与雨花区范围内市政道路车行道市政日常维护工作,按甲方确定的总价包干的方式承包劳务施工。 3.6 乙方服务范围:雨花区辖区范围内,已移交(移交形式包括不限于正式移交、历史形成的移交、“特事特办”的移交、移交手续正在办理与完善、事实形成的移交等)给甲方的市政道路车行道沥青路面(包括不限于水泥砼等其它材质路面)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维护内容包括道路基础、道路面层病害处理、路面大修等;维护类别包括不限于文明创建、集中整治行动、数字化案卷、巡查来单、督查通报、领导信箱、信访件、重要线路保障、以及12345、城管110热线任务等处置工作;辖区内市政道路车行道上市政类排水井座井盖日常调修、维护更换等;负责市政道路日常巡查并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根据甲方需要与任务调配,参与雨花区城区防涝排渍处置工作,服从工作安排与调度。在履约过程中,如甲方新增移交(移交形式包括不限于正式移交、历史形成的移交、“特事特办”的移交、移交手续正在办理与完善、事实形成的移交等)道路,一并纳入该项目市政维护劳务范围,费用不予调整与增加。在履约过程中,如甲方有临时交办(包括不限于应急外置等)的市政道路路面维护及其相关工作,一并纳入该项目市政维护劳务范围,费用不予调整与增加。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723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甲方按本项目年度合同总价80%,按全年4个季度进行平均分配,计算出每季度应付的劳务费用,根据甲方季度考核结果,扣除人员缺勤缺岗、施工质量、安全作业、完成时间、材料使用等缺陷等违约费用,经双方签证确认后,做为实际劳务费用支付依据;年终综合考核费用按本项目年度合同总价的20%,在甲方完成综合考核后,一次性支付。支付时由乙方提供符合雨花区相关规定的等额增值税发票,甲方按季度申请国库集中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含浦支行(湖南湘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4300158806105250289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乙方的维护施工质量和完工时间要符合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等有关规定及要求,严格按市政维护作业施工标准与考核要求组织施工。合同期内如出台新的规范标准,乙方须无条件按新标准执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 (2)、本项目考核方式分为季度考核与年终综合考核。 (3)、季度考核:全年季度考核费用占本年度合同劳务费用的80%。由甲方对乙方市政维护作业情况,进行施工质量、任务完成时效、人员出勤考勤等方面考核。甲方严格按照雨花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劳务外包队伍管理办法与雨花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市政道路“路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等制度,进行日常管理与监督考核,如乙方履约过程中,达不到考核要求,甲方有权进行经济处罚。每季度的考核结果,作为支付劳务费用的重要依据。 (4)、年终综合考核:年终综合考核费用占本年度合同劳务费用的20%。由甲方根据季度考核情况,结合上级及区直相关部门单位的考核排名、通报等进行一次综合考评。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与责任 (1)、甲方为乙方作业班组提供双排座作为维护用车,并提供沥青拖料车、中型货车,数量由甲方确定,其中双排座总数量不超过12台。 (2)、甲方对其提供的维护车辆的油修费实行总价控制,其中沥青拖料运输车辆每年度油修费总价按12万元/台,中型货车和双排座每年度油修费总价按2.8万元/台,由甲方与定点维修单位或加油点,按实际发生结算与支付。如甲方提供车辆油修费超出年度总价,超出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支付乙方合同劳务费用时直接扣除乙方超出甲方提供车辆的油修费用部分。 (3)、甲方提供的维护车辆出现故障需要维修,在维修总价范围内由甲方负责维护车辆确保工作正常运行。 (4)、甲方负责所提供车辆的年检。 (5)、甲方为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施工材料(包括沥青摊铺料、热沥青、乳化沥青、冷补料、混凝土、井座、井盖等)、劳保用品(包括反光背心、手套、雨衣雨鞋等)以及必要的安全设施(安全锥、安全带、安全警示牌、C类围挡)。 6.2乙方的权利与责任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与地方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员工劳动保障或福利政策,同时承诺遵守甲方的包括安全生产、劳动卫生等各项制度。 (2)、乙方应对所派员工进行内部审查工作,具体如下: ① 提供无犯罪记录与前科证明。 ② 提供员工在 18 岁至 60岁及身体健康证明,未患有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的职业病、精神病等,满足市政维护作业的业务技能。 ③ 承诺不派出或使用童工。 (3)、乙方应教育其所聘用员工遵守法律法规,并学习、掌握市政维护作业标准以及甲方制定的雨花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劳务队伍相关管理办法与制度等相关工作规章制度;所有员工在上岗前,乙方要进行安全和操作规程方面的培训。乙方应教导其员工严格按照甲方的工作描述、生产操作规程等质量标准进行工作。 (4)、乙方根据甲方需要与任务调配,参与雨花区城区防涝排渍处置工作,服从《雨花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防涝排渍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的工作安排与调度,熟悉城区防涝排渍业务工作,具备操作防涝排渍设备的技能,满足甲方的工作需要。 (5)、乙方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按月支付其员工的劳务工资,为其员工购买不低于50万元赔偿额度的意外伤害保险及支付其他国家规定相关费用,并将相关资料提交甲方备案,乙方支付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最低工资规定。乙方与其员工发生任何拖欠工资、劳务、工伤等纠纷,甲方概不负责。 (6)、由乙方承担派遣64名劳务人员的整套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工作(包括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管理、绩效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具体人员岗位分配详见劳务人员构成分配表,并承担所有的人事风险责任(包括法律、经济赔偿、安全生产等责任)。 劳务人员构成分配表
(7)、乙方派至本项目所有人员必须与乙方签定劳动合同,有合法劳动关系并购买五险等相关社保,保证所有人员的素质及思想稳定,由乙方进行人事管理;负责所有人员的工资、五险、食宿、水电气、加班、高/低温、意外保险等所有费用,并按劳动合同支付,确保和谐、稳妥的处理劳动纠纷。 (8)、乙方派至本项目所有人员必须报甲方备案。因乙方员工所造成本合同乙方外包工作岗位的空缺,乙方应自接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补齐。除非征得甲方许可,乙方不能随意调换备案员工。 (9)、乙方人员在履约期间发生工伤、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意外事故产生的经济补偿、劳动争议等均由乙方承担。 (10)、乙方应每月上旬将上月度完成的市政作业任务、范围、地点、工作量、人员出勤考勤、施工作业图片等施工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交由甲方检查、认可、存档。施工资料的整理应符合雨花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相关考核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的要求。 (11)、履约过程中,乙方须接受甲方的现场检查、督查考核、业务指导、人员考勤、质量验收、材料使用等,服从甲方业务需要与考核要求。 (12)、因市政维护工作需要使用的其它小设备(如发电机、切割机、线圈、夯机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配备,并承担维修、保养、保管等产生的一切费用,数量不限,由乙方合理配备,但必须满足市政维护工作的业务需要。 (13)、乙方自行负责配备管理巡查用车与小设备、生产工具,并承担购置或租赁及使用的全部费用(包括不限于车辆用油、保险、年检维修,小设备加油用油、维修保养耗材等) (14)、乙方须自行就近选择租赁维护物资储存、机械设备、车辆停放的临时场地,场地大小、面积、位置等须满足维护工作需要,租赁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预算内,临时场地车辆出入道路、改造、日常管理、安全管理等,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并自行承担费用。临时场地发生一切事故与纠纷等,均由乙方负责处理。临时租赁场地合同送交甲方备案。 (15)、乙方接受甲方对车辆的检查与指导,乙方自行配备管理巡查用车,须配合甲方加强日常巡查与管理,按督查考核要求开展对市政道路的日常巡查等。乙方不得随意要求甲方增加或调换维护车辆。 (16)、乙方应爱惜使用车辆,严格遵守甲方报修送修与加油管理制度,乙方承担使用甲方提供车辆造成油修费用超出的年度总价部分。乙方负责购买由甲方所提供全部车辆的保险费用(包括交强险、车船税以及商业险<含车损险、100万元以上的三责险、座位责任险>)。 (17)、乙方自行负责管理巡查用车的年检、保险等,并承担其费用。 (18)、甲方提供的维护车辆,乙方必须严格遵照甲方的车辆管理制度执行,所造成的车辆违章、交通事故、故意损坏、安全事故以及车辆保险以外的赔偿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甲方在车辆维修期间,出现短期空档时,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自行合理调整作业班组与人员分配,不得以无维护车辆为由影响正常维护工作开展。 (19)、乙方根据甲方日常维护需要与考核要求,科学合理划分作业班组,合理配备技术人员力量,作业班组的组合与搭配须满足甲方业务工作需要。作业标准及劳务考核严格按照雨花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劳务队伍相关管理办法与制度,进行日常管理与监督考核,具体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制定。 (20)、乙方须按甲方相关制度领用发放施工材料、劳保用品和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损坏或丢弃。乙方所派员工在甲方工作场所发生偷盗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需负连带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5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5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 合同的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2 合同中止与终止 (1)、合同的中止 ①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的终止 ①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②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③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④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⑤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3 合同转让和分包 (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2)、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1.4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5 法律适用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1.6 通知 (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11.7 合同生效 (1)、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1.8 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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