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55.5万元
招标联系人刘修华
公告正文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YLCG-JZ-20200519007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岳麓区民政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购买特困人员住院医疗期间照料护理保险   
(3)采购计划编号: YLCG-20200519007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购买特困人员住院医疗期间照料护理保险 其他服务 为因急慢性疾病或意外伤害确需住院治疗且生活不能自理者(无法独立完成两项或以上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购买住院医疗期间照料护理保险 1 555000
 合计金额小写: 555000
 合计金额大写:伍拾伍万伍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项目总预算为555000元/3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0-07-01 —— 2023-06-30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岳麓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保险合同期限三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保费一次性支付。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潇湘支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43001792061050002882)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一、住院照料护理保险

(一)保险对象和投保人

(1)保险对象(即被保险人):凡户籍在岳麓区行政区域内在册的特困供养人员投保特困人员。

(2)投保人:岳麓区民政局作为投保人,为全区特困人员住院医疗期间照料护理保险统一投保。

(二)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急慢性疾病或意外伤害确需住院治疗且生活不能自理者(无法独立完成两项或以上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将其照料护理费用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限下列病症和情形:

内科:(1)高烧;(2)昏迷或昏厥;(3)哮喘持续状态;(4)各种原因的休克;(5)呼吸衰竭;(6)急性肺栓塞;(7)肺性脑病;(8)急性肺水肿;(9)心力衰竭3度;(10)严重心律失常;(11)急性心肌梗塞;(12)脑血管意外及脑疝;(13)重症肌无力危象;(14)严重出血性疾病;(15)急性肝衰、肝性脑病;(16)急性肾功能衰竭;(17)多器官功能衰竭;(18)急性中毒;(19)严重免疫性疾病;(20)严重的传染病。

外科:(1)外科急腹症伴有严重脱水、电解质紊乱、弥漫性腹膜炎、麻痹性肠梗阻;(2)大面积烧伤、严重电击伤或其他严重创伤;(3)较大手术、术后发生较严重的并发症或合并症。

其他:有严重症状的肿瘤病人、其他专科病人、八十岁以上的高龄老人等由保险公司现场根据病情确认可以支付护理津贴的病人。

序号

基本生活活动

说明

1

进食

指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2

更衣

指自己穿脱、扣紧或解开所穿衣物,以及脱戴假肢或其他医疗辅助器具。

3

移动

指自己从床上移动至座椅、轮椅或其他替代器械上。

4

步行

指自己在室内从房间到房间之间的平地行走。

5

如厕

指自己使用厕所和控制大小便,包括入厕和床上的大小便始末(擦拭、冲洗和衣裤整理)。

6

洗澡

指自己沐浴或淋浴(包括自行出入浴缸或冲淋房)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清洗身体

(三)承保期限

保险期限三年。所有被保险人享受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与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的服务合同中的服务期限一致。被保险人凡在服务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符合理赔条件的理赔案件,属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保险理赔范围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理赔责任

(四)保险方案

(1)赔付等级
在保险期间内,特困供养对象因急慢性疾病或意外伤害确需住院治疗且生活不能自理者,将其生活护理费用纳入护理保险的支付范围,保险公司给付住院期间生活护理津贴。

护理等级

护理情形

二级及以下

三级医院

备注

一级

半失能

120/

140/

无法独立完成两项及两项以上基本日常活动的

二级

全失能

140/

160/

无法独立完成五项及五项以上基本日常活动的

(2)赔付天数
在一个保单内,每名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照料理赔累计赔付天数不超过45,每位被保险人单次住院期间生活护理费从住院第2天开始给付。
(五)不予赔付情形

(1) 违规就医。特困供养对象违反诊疗常规,过度医疗、虚报病情、挂床住院的,不予赔付。

(2)有自理能力。特困供养对象有生活自理能力无需专人护理,或虽丧失部分生活自理能力但无人照护的,不予赔付。

(3) 精神疾病。特困供养对象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的,不予赔付。

(4) 体检、疗养等。特困供养对象因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单纯的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住院的,不予赔付。

(5) 第三方责任。特困供养对象因第三方责任住院治疗的,其生活护理津贴由责任方支付。

(6) 未及时报案。特困供养对象未在48小时之内报案,延迟报案或出院后报案,造成保险公司无法进行前期查勘的,对无法核实部分不予赔付。

二、服务承诺

(一)为保障该协议的顺利实施,乙方成立保险服务工作小组:

职责

姓名

职务

手机

组长

负责项目承保理赔协调

吴碧桃

支公司经理

18108439171

组员

负责项目理赔事物对接人

吴建军

理赔部经理

18073104888

组员

本项目专职客户经理

何祎

客户经理

18507314091

组员

本项目专职客户经理

谢彬

客户经理

18507378038

备注:太平洋保险全国24小时服务热线95500.

(二)理赔时限:乙方必须在赔案资料收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保险金额赔付到位。

三、理赔流程

(一)被保险人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或疾病需住院治疗,并达到赔付范围的条件,需要请人照料,原则上在24小时内向乙方报案。

(二)理赔申请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亲属、被保险人所在村(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或其他委托代理人。

(三)理赔所需资料:被保险人身份证、疾病证明书、入出院记录、医保一站式结算单、护理人员身份证、银行卡(提供复印件)。

(四)理赔时效:乙方在接到保险理赔事项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受理并完成审核结算,于完成审核结算后15个工作日内,由乙方直接打卡支付至第三方机构账户。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风险调节机制。为确保投保资金安全有效,承保公司应对保险服务合同赔付率进行风险管理。

2、甲方对乙方承办的被保险人照料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定期实施量化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评估。

3、甲方对乙方有损害被保险人、受益人行为的,有弄虚作假行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甲方视情况给予处理。

4、甲方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为被保险人统一投保的相关工作,建立系统内考核体系。及时协调解决特困人员住院医疗期间照料护理保险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营造良好工作环境。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取保费,获取保险服务必要的被保险人资料。

2、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保险合同约定,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不受第三方非法干预。

3、被保险人照料护理保险专职服务队伍健全,服务网络完善,服务流程优化,开辟特困人员住院医疗期间照料护理保险服务标准,完善服务考评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设立24小时服务咨询电话,全天候接受报案咨询。

6、严格保守在保险业务活动中获得的特困人员身份信息、个人隐私、不得将被保险人信息用于任何商业用途,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7.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一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从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生效

11.其他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生效

23.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附则

24.1本合同未尽事宜,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金星北路一段517号 地址: 芙蓉中路二段 106号湘豪大厦27楼
法定代理人: 李思远 法定代理人: 刘修华
委托代理人: 周波 委托代理人: 何祎
电话: 0731-88999278 电话: 0731-89954547
传真: 0731-88999223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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