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中交三公局总承包公司石家庄地铁项目汽车起重机平板车租赁招标公告
金额
565.52万元
项目地址
河北省
发布时间
2024/09/3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565.52万元
招标联系人胡海超18740774988
标书截止时间2024/10/10
投标截止时间2024/10/20
公告正文
招标公告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五工区项目经理部 设备 备租 租赁 (汽车起重机、平板车 汽车起重机、平板车) 招标编号: 总 总-汽车起重机、平板车租赁 汽车起重机、平板车租赁-2024-05 1.招标条件 本项目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五工区项目经理部已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省 交通运输厅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石家庄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本项目汽车起重机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 行公开招标,并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方式。招标 招标组织单位 组织单位为 为中交三公局工程总承包分公司,招标人 招标人为 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五工区项目经理部。 2.项目概况与招标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为西南~东北走向,线路西起西岗头,北至十里铺,线路全长约24.4km,全线设车站20 座,全部为地下车站,其中换乘站6座,全线设置西岗头车辆段、十里铺停车场。 图1.1-1 线路示意图 土建五工区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和裕华区,施工内容包括3站4区间,分别为省广电总台站、北宋站、和平路站及建华南大街站 (不含)~省广电总台站区间、省广电总台站~北宋站区间、北宋站~和平路站区间、和平路站~光华路站(不含)区间。 2.2招标内容 汽车起重机、平板车(详细规格型号及交货地等见附表《设备需求一览表》)。 本次招标设置最高限价为不含税总价 5655295.00元(大写:伍佰陆拾伍万伍仟贰佰玖拾伍元整)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符合项目经营范围,能够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3)具有履行申请设备保障供应合同的能力和良好履约记录; (4)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5)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件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被否决。 (7)参与本项目竞标的投标人须为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内的注册合格供应商,近三年内在中国交通建设集团内无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恶意竞标、围标、低价中标拒绝履约、与中国交建各级公司或项目发生法律诉讼、诉前保全等情况。 (8)各投标单位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重复的,平台所留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相同的,投标文件相同或相似的,涉嫌围标串标,直 接作废标处理,并列入黑名单,两年内禁止投标;涉嫌围标造成招标人严重经济损失的,招标人将没收投标人投标保证金。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人于2024年 9 月 30 日 18 时在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如果贵单 位愿意参与竞标,请于2024年 9 月 30 日 18 时至2024年 10 月 10 日 18 时(北京时间,下同),通过远程登录电子化平台 ()注册成为合格供应商,审核通过后,登陆采购平台选择有意向投标的包件点击参与并下载电子版招标文 件。 4.2 不邮寄招标文件。 4.3 招标文件购买:每包件200元。采用银行转账或汇款的形式,于2024年 10 月 10 日 18 时前,将标书款足额汇入招标人指定账 户(银行账户详见招标人信息)。招标人出具收款收据,售后不退。 4.4在汇款单据或附言上注明“招标编号+包件号标书款”。(应先在平台上点击“参与”,参与成功后,再组织汇款购买标书,必须 以投标人公司账户进行汇款、且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发至招标联系人邮箱,留言明确内容:拟参与的招标编号及包件号、汇款方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并与招标联系人电话进行确认后,方可获取标书下载权限。 4.5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即在评标时对投标人资格进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按废标处理.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5.1 本次招标采用线上开标的方式,投标人通过远程登录电子化平台()上传投标文件,请上传(1)PDF 版投标文件(请将投标文件扫描后插入word文档,再转换成为PDF)详细可以参照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供应商注意事项。 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 10 月 20 日 18 时。递交时间即为上传成功时间,逾期未上传成功的投标文 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 10 月 20 日 18 时止,2024年 10 月 20 日 18 开标。 5.2 逾期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投标保证金(人民币):整标10000 元。 5.4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或汇款的形式,2024年 10 月 20 日 18 时前,将投标保证金足额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银行账户详 见招标人信息)。 5.5在汇款单据上注明“(石家庄地铁项目汽车式起重机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以投标人公司账户进行汇款、且汇款后 将汇款凭证发至招标人指定邮箱并与招标联系人进行确认,投标保证金汇至标书款汇至招标人信息中的指定账户)。 6. 发布 发布公告 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在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进行。 7.招标人信息 招标组织单位:中交三公局工程总承包分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深沟村2-1凌科商务花园主楼四惠国际。 招标人名称:名称: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4号 线一期工程五工区项目经理部 项目联系人:胡海超联系电话:联系电话:18740774988 公司联系人:曾先生联系电话:13136531199 购买标书款汇款账户: 账户名称: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五工区项目经理部 账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马甸支行 账号:01-10-004879-01 接收标书费凭证电子邮箱:475089679@qq.com 投标保证金汇款账号: 账户名称: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马甸支行 账号:01-10-000494-01 接收投标保证金电子邮箱:3431463055@qq.com 备注:汇款后首先将凭证发送至相关邮箱。汇款后首先将凭证发送至相关邮箱。标书款和投标保证金汇至不同的账户,且 且只能 只能由 由投标单位 投标单位公户 公户转款,不能 转款,不能以 以个 人账户打款及借用其他账户打款。 供应商注册、添加合作意向联系人: 项目联系人:胡海超联系电话:18740774988 招标公告附表 设备需求一览表
项目名称: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五工区项目经理部
招标编号:总 总-汽车起重机、平板车租赁 汽车起重机、平板车租赁-2024 -05
序号 设备名 称规格型号计量 单位数量(工程 量)分项名称预计使用期间交货地点收货人交货条件交货期备注
1汽车起 重机25-80T28999混凝土2024.10.01用于北宋站主体及 其附属工程模板、 架子管、钢筋等材 详见第六章 料垂直运输、及装 石家庄地铁项《技术规格 待项目通 卸车。 目施工各站点 胡海超18740774988 书》、合同条 款“验收”部分 知 用于广电北主体及 具体要求 其附属工程模板、 架子管、钢筋等材 料垂直运输、及装 卸车。
2平板车13米5320钢筋2024.10.01
3汽车起 重机25-80T3084钢支撑2024.10.01
4汽车起 重机25-80T26843混凝土2024.10.01
5平板车13米4920钢筋2024.10.01
6汽车起 重机25-80T1703钢支撑2024.10.01
合计
有效报价的不含税最低价作为评标价。
备注: 1.本合同下交付的设备均为出厂3年内设备。本次招标数量、预计使用期间依据最新施工方案确定,具体进场时间需甲方通知根据 施工需求分批次进场,结算依据甲乙双方签认的数量签认单为准; 2.租赁含税单价:设备明细及价款中单价均为设备达到甲方正常使用条件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其中包含以及在此期间发生的所有 风险和其它费用的到工地价格,在达到甲方正常使用条件前未列明的,甲方认为已包括在单价内。 3.汽车起重机、平板车尾气排放标准必须为国六,年检报告、购买保险等。 4.租赁形式:以工程量结算。 结算支付方式: 1.结算方式,结算时必须由甲方现场人员开具设备运转记录,按项目结算程序制度每月15日进行一次结算,3个月内支付乙方租赁 款70%,办理最终结算后,1个月内支付尾款。甲方在支付乙方租赁款前,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 2.甲方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汇、支票、保理、银行承兑汇票及银行电子金融类产品等方式,乙方不得拒绝。任何支付方式均 视同现金支付,且由乙方承担贴息等相关费用,甲方不承担除合同价款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在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先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和要求以甲方通知为准,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乙 方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发票申请记录供甲方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 时间。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及时、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赔 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违约金及相关损失等。如甲方丢失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或抵扣联,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加盖发票专 用章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4.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由乙方作废原发票并重新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 用发票。 5.若国家调整相关税率,则根据国家相应政策通过“不含税价款不变,调整适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的方式,签订税率调整协议来 调整含税单价或含税合同总价。 履约保证金: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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