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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分局关于江苏春江润田农化有限公司高效氯氟氰菊酯产品部分(粉变膏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3-07-31 来源: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淮环工分表复〔2023〕7号

江苏春江润田农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春江润田农化有限公司高效氯氟氰菊酯产品部分(粉变膏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江苏春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3〕45号),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施工期、运营期各项环保要求,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做到: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并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污水管网应明管化。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工艺废水、设备清洗水,工艺废水依托现有“气提+活性炭吸附+混凝沉淀+酸化+UASB”处置后与设备清洗水一起经现有“水解酸化+A/O生化+二沉”处理后,依托现有污水排口达接管标准后排入淮安同方盐化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2、本次技改项目产生的溶解废气、水洗废气、静置分层废气、脱溶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后依托现有“一级水喷淋+一级碱喷淋+RTO焚烧+一级碱喷淋”处理达标后经现有3#排气筒(35m)排放。
项目有组织工艺废气非甲烷总烃从严执行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表1限值,RTO焚烧废气中SO2、NOx、二噁英类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中表2限值。
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执行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
3、优化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4、本次技改项目不产生固体废物。
5、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550m³、1400m³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6、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以厂界为起点设置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应确保在上述范围内无居民点和其它环境敏感目标。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识,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等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8、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及各项风险防范要求。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三、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COD≤91.2774吨、SS≤43.2479吨、氨氮≤4.36497吨、TN≤7.5232吨、TP≤0.948吨、总氰化物≤0.1454吨、甲苯≤0.4602吨、氟化物≤3.059吨、氯苯类≤0.318吨、全盐量≤868.5226吨、甲醇≤3.918吨、二氯乙烷≤0.02吨、苯胺类≤0.067吨、吡啶≤0.13吨、乙酸≤0.67吨、乙酸乙酯≤0.0483吨、环己烷≤1.55吨、锡≤0.00986吨。
2、废气(有组织):VOCs≤24.8451吨(三氟三氯乙烷≤0.407吨、叔丁醇≤1.237吨、贲亭酸甲酯≤0.048吨、DMF≤0.305吨、甲醇≤9.165吨、环化物≤0.047吨、异丙醇≤0.8493吨、二异丙胺≤0.1025吨、二甲胺≤0.006吨、四氢呋喃≤0.753吨、联苯醇≤0.011吨、酰化物≤0.025吨、2,6-二氯甲苯≤0.009吨、2-甲基-3-氯联苯≤0.034吨、2,6-二苯基甲苯≤0.639吨、溴苯≤0.001吨、邻氯甲苯≤0.026吨、甲苯≤1.1343吨、环己烷≤1.7809吨、乙醇≤2.506吨、乙腈≤0.592吨、乙酸≤1.22吨、氯甲烷≤0.626吨、氯乙醇≤0.093吨、二氯乙烷≤0.4吨、环氧乙烷≤0.001吨、丙酮≤0.58吨、丙烯醛≤0.023吨、苯胺类≤0.006吨、硫酸二甲酯≤0.009吨、吡啶≤0.005吨、乙酸乙酯≤0.001吨、其他有机废气≤2.206吨)、粉尘≤4.2612吨、SO2≤10.21吨、NOx≤27.281吨、HCl≤4.138吨、氨气≤0.231吨、硫化氢≤0.01吨、氯气≤0.167吨、氰化氢≤0.04吨、氟化氢≤1.158吨、溴化氢≤0.54吨、溴化氰≤0.012吨、溴≤1.145吨、CO≤2.16吨、三氯化磷≤0.15吨、三氯氧磷≤0.007吨、二噁英类≤106.402TEQmg。
废气(无组织):VOCs≤4.4337吨(三氟三氯乙烷≤0.126吨、叔丁醇≤0.33吨、DMF≤0.115吨、甲醇≤1.356吨、氯化亚砜≤0.06吨、异丙醇≤0.295吨、甲苯≤0.428吨、四氢呋喃≤0.262吨、二氯甲苯≤0.014吨、溴苯≤0.028吨、二异丙胺≤0.002吨、环己烷≤0.3987吨、非甲烷总烃≤0.498吨、乙酸≤0.024吨、丙酮≤0.009吨、乙腈≤0.023吨、氯甲烷≤0.124吨、乙醇≤0.073吨、丙烯醛≤0.121吨、环氧乙烷≤0.132吨、二氯乙烷≤0.009吨、苯胺类≤0.002吨、吡啶类≤0.003吨、乙酸乙酯≤0.001吨)、NH3≤0.001吨、粉尘≤0.376吨、HCl≤0.3吨。
以上污染物具体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总量审批表批复方案执行。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业园区分局(以下简称“执法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RTO焚烧炉、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2023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212-320852-04-02-205177)
(备案证号:淮工经发备〔2022〕86号)
抄送:淮安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业园区分局,江苏淮安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局,江苏淮安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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