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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海漕冲雅居商业用房经营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
瑶海漕冲雅居商业用房经营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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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4AYYCJ0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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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
合肥海创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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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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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 5 月 22 日9:00始至2024年 6 月 11 日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 5 月 22 日9:00始至2024年 6 月 12 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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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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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转让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转让期限(年) |
转让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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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海漕冲雅居商业用房 |
1F |
钢混 |
192.7387 |
3 |
11.5644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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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基本情况说明: 1.标的坐落位置: 瑶海区漕冲路与乐水路交口西北角漕冲雅居 ;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土地证,无房产证,房产面积为经测绘单位测绘面积。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其他相关材料,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以现状移交。标的有关瑕疵需由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时自行向转让方了解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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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
转让价款支付:每 3 个月支付一次, 运营费用递增比例每年3%,先支付后使用 。 本项目给予免运营费装修期 15天(不包含在运营期内) 。 履约保证金为 成交后首年三个月运营费用之和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合同终止且无受让方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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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 用途要求 |
1.经营权转让用途为 商业 。受让方使用房屋不得从事幼儿园、托幼、汽修、废品回收及产生噪音和刺激性气味的业态项目,不得经营或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害品或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存在安全隐患、污染扰民,不得从事违法项目; 2.受让方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运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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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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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登记及竞价: 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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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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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期要求 |
1.经营房产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经营房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房产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运营期内,受让方对标的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转让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标的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费用按照实际运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经营权转让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转让方所有和使用,并将标的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转让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5.运营期间,标的房屋发生的税、水、电、燃气、通讯、垃圾清运费、物业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运营期内,受让方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用电、防盗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动用明火作业,不得挤占消防通道。运营期内标的房屋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运营期内,受让方招商运营面积应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70%。 8.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9.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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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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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用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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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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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初次通过CA登录电子服务系统的交易主体进入首页后选择“CA登录”。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跳转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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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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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因使用错误缴款方式造成的竞价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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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3.如转让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4.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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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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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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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一)《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二)《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瑶海区芜湖路2号坝上街环球中心综合楼7楼,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一部727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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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一)按公告要求确定受让方及成交公告结束后,受让方在领取《成交确认书》前须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足额交易服务费,可以转账(同城)、电汇(异地)方式;受让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至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原额原途径返还。 (二)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竞价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确认书》的及未足额缴纳交易服务费的; 2.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4.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5.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6.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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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瑶海区芜湖路2号坝上街环球中心综合楼7楼,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一部727室),联系电话:0551-6469026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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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运营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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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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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www.ahggzyjt.com/),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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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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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许工;联系电话:0551-644805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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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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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佘工,联系电话:0551-64690265 0551-64498363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街道坝上街环球中心综合楼7层,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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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所在建筑物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产提供给乙方从事商业经营等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房屋及其附件的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1. 标的: 坐落于: ,结构为: ,建筑面积: ,该标的房屋用途为 。
2.房产使用用途:
第二条 标的房屋使用期限
房产使用期限共 年,自 年 月 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到期。其中包含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免费用装潢期 个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转让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1. 首年转让费用转让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递增情况 : 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2.转让费用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缴清首期转让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以后每期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运营费用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3.乙方须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足额缴纳运营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费用。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大写: ,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单位: ,账号: )。
2.如乙方转让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若乙方单方面违约且拒不整改的或违约金累计达到履约保证金的 及以上时,且乙方接到甲方的通知后不能立即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担一切责任。
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使用期间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 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转让费用后,应于 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经营期终止时间进行顺延,实际转让期限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房屋时为现状交付。乙方确认参与项目时已对房屋现状进行了全面的现场查勘并认可现状交付,乙方不得以任何房屋的使用状况及质量问题为理由拖欠转让费用。《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确认签字视为交付完成。甲方交付乙方经营房屋之前的水、电等相关费用已结清。
第六条 房屋收回
1.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将全部房屋清场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使用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不得破坏,并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乙方同时应结清房屋使用期间的水、电、通讯、宽带网络费、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5.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 房屋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1.房屋使用期间,乙方为开展经营活动,对房屋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合肥市相关规定施工,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房屋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一切责任。乙方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坏甲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乙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书面申请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经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交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时主体结构处于安全适用状态。经营权转让期内,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造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屋顶渗水)的维修除外。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 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房屋维修为理由,要求减免和转让费用。
5.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转让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房屋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负责对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屋顶渗水的维修。房屋交付乙方之后,室内的房屋的使用状况甲方均无法知晓,属于甲方维修范围内需维修的,乙方须书面及时向甲方报修。如无乙方书面报修记录的,视为问题不存在,如因此产生安全问题及乙方延迟报修而过免费维修质保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按现状提供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监管等义务,转让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转让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屋的产权,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转让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经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但与房屋经营使用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消防主管部门等对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转让期内,如乙方擅自改变房屋规划用途导致安全事故的应由乙方承担所有及法律责任。同时,转让期内,全部经营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项目上的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7. 为便于小区物业管理,转让期内乙方必须服从小区物业统一管理,与该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报甲方和属地物业管理部门备案。相关物业费标准以物业服务合同价格为准。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居住人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室外广场不可从事摆设摊点等经营性行为。乙方在转让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8.转让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租出借经营房屋,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房屋,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对经营的房屋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不得发生二手以上(含)出租或转包转租行为,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经营的房屋有关的合同,内容必须真实,且必须定期将每份承租合同于签约 日内递交甲方备案。如乙方递交甲方备案的与第三方签署合同的内容不符及签订的期限超出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均为严重违约行为,视为履约不诚信企业行为,甲方可解除本合同。招商面积的转让费用及其他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转让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及履约不诚信企业,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房屋,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竞价时的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必须将全部房屋清场并保持状态良好交还甲方,同时乙方转让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转让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转让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乙方投入后的房屋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 因甲方原因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经鉴定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公告及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应当由其承担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费用)达 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或不按照市容整体布局规划要求的;
8. 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约定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按延迟的时间对转让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转让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该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大写: 。
4.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1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大写: );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2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大写: 。
5.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六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 ,大写: 。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转让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将全部房屋清场交还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大写: 。
4.转让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转让费用,除须补交转让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5.经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 日内)将全部房屋清场并返还甲方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转让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转让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第十三条 合同期满
1.合同期满,乙方应在合同期满 日内将全部房屋清场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2.合同提前终止或乙方违反上述约定致使合同终止的,甲方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资产,乙方应在 日内将全部房屋清场交还甲方。乙方投入的所有改造装修、装潢无偿归甲方所有,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3.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约。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一、乙方承诺:
(一)在签订合同时不向甲方提出附加条件;
(二)按照转让公告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二、其他要求
(一)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所有的经营业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乙方在使用房屋时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如特种经营的须向甲方及项目所在地的管理部门报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乙方已现场踏勘经营资产,确认了房产范围、面积、现状及房屋质量并已认可。如经营房产实际移交面积与转让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中标总价。
(五)转让期内,乙方负责经营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如发生政府需征收与商业综合体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单方面不履行合同、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终止的或者合同期满后,甲方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房屋资产,乙方应在 日内将全部房屋清场后交还甲方,逾期未归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逾期交还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转让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转让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乙方投入的所有改造装修、装潢无偿归甲方所有和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七)乙方在合同约定期间里不得私自变更签订合同履约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案1份。
备注:本合同的签订内容如还有未明确的约定,以最终的规划测绘、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附件:1.转让标的房屋房屋测绘明细表及平面图
2.经甲、乙双方确认签订的房屋现场交接清单
转让方(章): 受让方(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