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红山新世纪25层整体对外租赁
金额
112.05万元
项目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10/1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41016257
预算金额112.05万元
招标联系人刘峰13899898792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 20241016257
项目名称 红山新世纪25层整体对外租赁
资产类别 房产
转让方名称 新疆诚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 1,120,508.32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13
挂牌日期 2024-10-17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转让说明事项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红山新世纪25层整体对外租赁 项目编号 20241016257
挂牌开始时间 2024-10-17 11:00 挂牌截止时间 2024-10-30 17:30
项目交易分类 实物交易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是否首次发布
联系人 刘峰 联系电话 13899898792
主管单位
转让方信息
出租方名称 新疆诚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经济类型 其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法定代表人 李卓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91650100MA77563E31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标的信息
标的名称 红山新世纪25层整体对外租赁 标的编号 20241016257001
租赁价格 1120508.32元 评估结果 1032871.00元
转让底价 1120508.32元 建筑面积 1715.02平方米
保证金 200000.0元 保证金到账截止日期 2024-10-30 17:30
评估机构 兆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 2023-12-19
核准(备案)机构 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 核准备案日期 2017-12-07
出租期限 三年
资产来源 规格型号
数量 0.0 购置时间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名称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号 乌鲁木齐银行2024年第十八次行长办公会纪要
国资监管机构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集团或监管部门名称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
重要信息披露 1、标的情况: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8号新世纪小区1-25-C1-B5,面积1715.02㎡;类型为办公写字楼;配套及环境(水、电、暖等)齐全、正常。 2、整层起租底价1.79元/㎡/天,年租金1120508.32元,租赁期三年;免租装修期1个月,免租装修期内的水、电、暖、物业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金支付方式为按年支付,每年租金固定不变。 3、项目竞租成交后1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和产权方、受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安全责任书,并一次性缴纳一年的租金及年租金的10%的履约保证金。 4、保证金处置:若竞租成功,承租方按约定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若竞租不成功,交易中心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各意向承租方;成交后承租方悔拍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竞价产生的费用、弥补重新竞价价款低于原竞价价款的差价及相关损失。 5、意向承租方需亲自勘验标的,并持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至交易中心报名并缴纳保证金,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地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申请资料并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与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勘验标的时间:工作日均可。联系人:刘峰,电话:0991-4500690,13899898792。 6、公告信息发布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则不变更公告内容条件,延长30个工作日,直到有意向承租方报名或房产评估报告到期;公告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承租方,则以转让底价协议成交;公告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承租方,则采用电子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和租赁价格,每次竞价加价增幅为3000元。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承租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承租后的水、电、物业、装修等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标的不得经营餐饮、KTV等娱乐行业和存放危险品、化学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及活动,合同期内变更营业项目时,需要提前和出租方沟通。 2、出租方不承担承租人对所承租标的合同到期后或解除合同后装修部分的任何补偿,承租人有责任和义务对交还出租方的标的恢复原状,否则出租方有权将清理所需费用从租房合同保证金(押金)中扣除或通过司法途径追缴。 3、最终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若因以上原因造成出租方损失,则由承租方承担。 4、租赁押金在《租赁合同》履约期满后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则出租方予以退还;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 5.对承租标的的使用(经营)要求:承租方应按照标的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标的及其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标的及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承租标的的维修要求: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负责标的的修缮。 7、承租标的的改善要求: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标的的结构、设施,如需改变该标的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该标的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时,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资由承租方承担。 8、转租的要求: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租、转包、转借,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押金并无条件收回标的。 9、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 10、其他未尽事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进行详实约定。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交易机构信息
交易机构名称 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电话 0991-4184482、0991-4184164
联系地址 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中心)5楼5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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