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农(肥料)罚[2018]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名称: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当事人:海门市合展农资经营部(经营者:姜丽春)
违法事实:2018年9月28日,本局在农资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甲壳素膨果钾肥料,该肥料外包装上标明生产企业为山东龙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肥料登记证为农肥(2014)准字3797号、主要技术指标为甲壳素≥0.2,黄腐植酸钾≥35%,总养分(N+P2O5+K2O)≥20%。通过查询中国种植业信息网,发现标签标注的内容与该肥料登记证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1168元。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门市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8年11月21日
2、海农(餐厨废弃物)罚[2018]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名称: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生猪案
姓名:陈健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80.11 住址:海门市三厂镇丰顺村二十九组*号
违法事实:2018年10月26日,本局对当事人位于海门市四甲镇合兴村48组承租的生猪养殖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生猪;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和普通谷物饲料按比例混合的饲料100公斤。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根据《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元。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门市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8年11月20日
3、海农(农药)罚[2018]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名称:经营假农药案
当事人:海门市起农农资经营部、经营者:刘双龙、性别:男、年龄:31岁、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何巷社区*组*号
违法事实:2018年7月10日,本局在执法检查中对当事人经营的标签上标注由河北欣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登记证号为PD20121361、注册商标为吊丝尽、生产日期为2018-05-08、规格为每瓶30克、有效成分含量0.3%、剂型为可溶液剂的苦参碱农药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测,该批苦参碱农药属假农药。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罚款人民币7648元。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门市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8年11月20日
4、海农(农药)罚[2018]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名称:经营劣质农药案
当事人:海门市久鑫农资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18年7月10日,本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经营的标签上标注由山东慧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52186、注册商标为朝农、生产日期为2018-05-16、有效成分含量200克/升、剂型为水剂、规格为200ml/瓶的敌草快农药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测,该批敌草快农药属劣质农药。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3399元。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门市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8年11月20日
5、海农(农药)罚[2018]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名称:经营假农药案
当事人:海门市伟中化肥经营部
违法事实:2018年9月13日,本局在执法检查中对当事人经营的标签上标注由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农得丰有限公司生产、登记证号为PD20140457、注册商标为神丹861、无生产日期、规格为每袋800克、有效成分含量5%、剂型为颗粒剂的毒死蜱农药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测,该批毒死蜱农药属假农药。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该批毒死蜱农药9袋(每袋800克);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104元;3、罚款人民币7648元。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门市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