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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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一、负责打击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成品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润滑油添加剂、车用尿素及假冒铅蓄电池等行为。按职责组织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工作。加强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环保标准落实,严把市场准入关。

二、负责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三、负责制定节能、低碳、节水、节地、节材、节矿和能耗、水耗、地耗等地方标准,推动制定化肥农药、燃煤、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会同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地方标准。对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撤销相关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四、负责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依法打击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及发布广告的行为。

六、加强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在内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负责将有关部门推送的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七、依法开展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销售和经营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含磷洗涤用品监督检查,查处违规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等行为。

八、指导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加强餐厨废弃物存放容器、设施管理,分类放置、及时清理。

九、指导督促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加工、回收销毁过程中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防止环境污染。指导药品流通领域企业规范处置过期失效药品。

十、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干洗、广告业等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的行业经营性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十一、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等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十二、负责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废物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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