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湘BE9712江铃全顺牌JX5047XJHMB
金额
2750.00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5/01/0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株国资〔2025〕007号
预算金额2750.00元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株洲拍卖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拍卖竞价湘BE9712江铃全顺牌 JX5047XJHMB
正在竞价
当前价:0.275万元
标的类型:
资产属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里程: 161200公里
品牌型号: 江铃全顺牌 JX5047XJHMB
注册日期:
挂牌价:0.275万元
保证金:0.05万元
报名开始时间:2025年01月07日 10时00分00秒
报名截止时间:2025年01月16日 17时00分00秒
- 交通工具基本概况
- 重大事项披露
- 交易信息
- 交易公告
- 出价信息
交通工具基本概况
重大事项披露
竞买须知
本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715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而制定。拍卖人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价高者得”的原则,维护国家和拍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竞买人在参与竞拍前应认真仔细阅读本场拍卖会的拍卖资料(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介绍、拍卖规则、拍卖会纪律、特别说明等)。如有疑问,竞买人须在拍卖前及时与拍卖人进行沟通,竞买人一旦参与网上竞价则视为竞买人完全同意并接受所有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标的基本情况:
1、拍卖标的:
8台公务用车,车型有红旗、丰田、三菱、别克、大众、斯柯达、江铃全顺等,详见《拍卖清单》。
2、标的展示:
拍卖标的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日前在标的所在地展示,有意者请提前预约,并根据安排的时间看样。
意向竞买人在约定时间内务必进行实地看样、现场状况勘查,标的物的瑕疵等一切状况以现场实物实际情况为准,竞买人自行评估并承担投资风险,委托人及拍卖人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看车预约:13873324859吴先生(微信同号)
3、拍卖咨询:0731-28417878、13873324859吴先生(微信同号)
拍卖人办公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61号
4、拍卖时间:2025年1月17日上午10:00
5、网拍平台:湖南省(株洲市)国有资产资源交易平台
111.22.74.39:9091/portal/index
6、拍卖方式:有保留价增价式网络拍卖,价高者得;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二、竞买登记:
(一)竞买资格: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凡参与委托人、拍卖人项目中有拖欠款项、相互串通及其他违约行为的不得参加本次拍卖。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参加竞买的除外。
(二)报名时应提供的资料:
1、自然人(复印件,原件备查):
(1)竞买人身份证;
(2)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时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2、法人或其他组织(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1)竞买人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时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4)其他证明资料。
(三)竞买保证金:
向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竞买保证金0.05万元/台,缴款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16 日17时。保证金交纳账号由交易系统随机生成,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竞买人负责。
(四)竞买保证金:
向拍卖公司缴纳竞买保证金2万元,缴款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16 日17时。
缴款账户:
户名:株洲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设银行株洲电力支行
账号:4300 1502 3620 5000 0520
备注:参加拍卖会的意向竞买人必须同时缴纳竞买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最高报价人资格审查实行后置审查的方式。最高报价人未按竞买要求条件参与拍卖,导致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视为最高报价人违约,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其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标的重新组织网络拍卖。
请意向竞买人务必满足报名资质条件、获取并了解《竞买须知》、《特别声明》等相关拍卖文件后参与拍卖!
(五)保证金的应用:
1、每个标的均应单独申请,单独缴纳竞买保证金。
2、申请人应当使用绑定的账户按时、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方可参加竞买。
3、申请人应打印“申购回执单”留底,避免忘记竞买保证金账号等相关信息;应使用具有收款功能的账户缴纳竞买保证金,便于未竞得时退还竞买保证金。
4、竞买人应在竞买开始前登录本人账号并确认自己具备竞买资格。竞买人可同时在不同的终端设备上登录同一账号参加不同标的的竞买,也可以在同一时间、同一个终端设备上使用一个账号参加不同标的竞买。
5、买受人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后转作受让标的定金,由转让人提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划入出售(租)人账户,抵作成交价款。
6、买受人保证金处置,按以下方式任选一种处理:
①买受人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转作受让标的定金,由转让人提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划入出售(租)人账户,抵作成交价款。
②买受人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成交确认、合同签订、标的交接完成后,由转让人提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路退回买受人账户。
7、未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拍卖未成交且无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者)自拍卖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额无息退回至原汇出账户。
(六)违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非委托人原因,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委托人有权扣除竞买人所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意向竞买人或买受人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委托人和交易相关方损失的;
2、意向竞买人或买受人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委托人和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委托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竞买人或买受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采取串通、合谋、操纵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竞买人被确认买受人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竞买人被确认买受人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竞买人或买受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委托人和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
7、意向竞买人被确认买受人后,未按须知规定时限办理过户、报废、销户手续及履行相关条约等;
8、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竞买人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9、意向竞买人对委托人和交易机构或任何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影响本项目拍卖程序公正性的;
10、其他依据交易规则、《竞买须知》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七)报名登记:
1、报名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16日17时。
2、获取相关文件:
请进入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登录湖南省(株洲市)国有资产资源交易平台的国有资产交易系统(111.22.74.39:9091/portal/index,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下载交易文件,查看交易状态和相关数据。
3、办理CA数字证书与绑定
竞买申请人登录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点击“网上办事大厅”进入“注册登记”,进行在线注册、在线办理CA证书,然后点击“登录注册平台”进行在线激活和绑定数字证书。
竞买申请程序
(1)申请程序
竞买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的申请时间内凭CA数字证书登陆交易系统对拟竞买的标的提交申请,并在按时、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相应标的的竞买。
优先权人须登录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2)公告截止
采取网络拍卖方式的,公告期满,交易系统从拍卖开始时间接受竞买人报价,如无人报价则流拍。
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的,公告期满,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买方的,交易系统从竞买开始时间接受竞买方的报价。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买方时,系统自动发布补充公告,公告期延期7个工作日后,交易系统接受竞买方报价。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买者,可经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议通过后,交易双方按起始价和报价孰高原则签约。
5、竞买人参拍前,请仔细阅读《湖南省国有资产资源交易平台竞买人操作手册》。
6、对有违规行为、无竞买资格或可能影响拍卖正常进行的竞买人,本公司有权限制或拒绝审核其竞买资格。
7、竞买人取得参拍资格后,需由本人或书面委托其代理人按时参加拍卖会,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竞买人权力。
三、网络拍卖及风险提示:
(一)报价程序
意向竞买人必须按照规范的网拍流程进行操作,须自行登录湖南省(株洲市)国有资产资源交易平台(111.22.74.39:9091/portal/index,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下载交易文件,查看交易状态和相关数据。具体操作详见《湖南省国有资产资源交易平台操作手册》、《湖南省国有资产网上交易须知》。
1、意向竞买人在网上拍卖会开始前应提前登录交易系统,了解并掌握本次网上拍卖会相关操作办法,做好竞拍准备。竞买人通过自备终端参与竞价活动,应尽量采用高宽带、高性能、安全的网络环境。竞买人通过公共环境参与竞价活动,应该注意账号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竞价系统。
2、竞买人只能对应一个账号(用户名),此账号(用户名)仅供竞买人自己使用。竞买人应对其参与竞买的注册账号的安全性负责。凡使用竞买人的账号(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进行的任何操作,均视为该竞买人的行为,竞买人应当对其账号(用户名)进行的所有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竞买人发现其账号(用户名)遭他人非法盗用,应立即通知拍卖人。因黑客行为或者用户过失导致账号(用户名)、密码遭他人非法盗用,造成的损失由竞买人须自行承担,拍卖人、网拍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3、竞价账号为意向人参与竞价的唯一凭证,各竞买人需认真保管,该竞价账号一旦登录并参与竞价即视为意向人本人参与竞价,接受本竞买须知,并接受竞价结果。初次登记的竞买人应对初始密码及时修改,如因未及时修改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及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二)报价规则
1、竞买人通过交易系统报价。
2、竞买人的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其他竞买人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如要继续报价,应以加价方式报价,每次加价量为规定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同一竞买人可多次加价报价,网上拍卖/网上竞价期间的第一人次报价可以等于起始价或任意加价幅度的有效价格,同一价格不能重复报价。
3、符合本报价规则的报价一经提交并经交易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三)注意事项
1、竞买人应避免临近报价截止时间出价,以防止网络延时导致交易系统无法即时接收报价。
2、不符合报价规则或因竞买人的电脑操作系统故障、交易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导致无法被交易系统接收情形的报价均为无效报价。
3、拍卖标的加价幅度在网拍系统中设定,在起拍价基础上设有竞价阶梯可供竞买人报价,竞买人可选择按钮出价。拍卖人在此提醒:因竞买人输入操作不当而造成的风险是不可逆转的。网络系统对竞买人的每次成功出价都做记录,出价最高且到达或超过保留价的竞买人,经拍卖师确认即为拍卖标的买受人,系统所记录的信息将是网上买受人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4、拍卖中,如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拍卖标的的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标的此次拍卖不成交。
5、拍卖师的权利
拍卖会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师有权视现场情况代表拍卖人宣布拍卖会的开始、中止、结束及终止的权利;有权分拆或合并拍卖标的;有权改变拍卖方式及起拍价;有权提高或降低加价幅度;有权根据实际竞价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权拒绝任何被认为是违反规则的竞买价(包括但不限于竞买人因重大失误或因网络故障报出的价格);在出现争议时拍卖师有权决定是否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
(四)网上拍卖/网上竞价及其成交结果
1、网上拍卖/网上竞价程序分自由竞价和限时竞价两个阶段,其中:
(1)自由竞价时间和限时竞价时间由发起人在发布公告时设定,其中自由竞价时长不低于30分钟不多于60分钟,限时竞价时间不低于2分钟不多于4分钟。
(2)自由竞价时段内竞买人可自由出价(含随机出价)。
(3)限时竞价时段内如无人出价则竞价结束;如有新的出价,竞价时段自动顺延1个限时竞价时间;如有更新出价,则继续延期,以此类推直至竞价结束。每次限时竞价时间倒计时的最后一分钟内,系统出现该标的网上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 3次提示。限时竞价时间倒计时截止,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及竞价结果。
2、竞价注意事项:
(1)竞价开始后,竞价人应首先根据标的设定的起价,确定是否点击出价,如需要加价的,根据标的设定的加价幅度点击加价按钮进行加价;竞价人可以按照加价幅度的任意整倍数进行加价。完成加价后,点击出价按钮完成出价。只要竞价人选定的价格高于当前最高价,出价将被系统接受,否则须重新选定价格后再出价。
(2)竞价均采用增价方式,当前报价将在标的信息中公示。
(3)每个标的首次出价可以是系统显示的起始价,亦可在起始价基础上加价后出价,具体由竞价人自行决定。
(4)当前价格为本人出价时,出价记录将以“
”标记。
(5)竞价过程中,无论何种情况,均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当前最高价,并始终以系统实际接受的最高价为准。竞价结束时,如最高出价达到或超过保留价,系统将按当前最高价确定成交价及买受人(有优先权人参与的按优先权规定),并自动生成成交提示信息。
(6)标的最高出价未达保留价的,则标的流标。
3、有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依照以下规则进行:
(1)竞价开始前,将显示本场拍会是否有优先权人参拍;
(2)竞价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应价,如无更高应价,则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价人。不同级别优先购买权人,可根据需要设置1-100级别,数字越大级别越高。
(五)成交结果及其发送
确认成交的,交易系统即时向最高报价人发送《最高报价人通知书》,并在相关信息栏中显示并及时备案交易结果。
(六)签订《成交确认书》
最高报价人资格审查实行后置审查的方式。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出售(租)人对最高报价人进行资格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出售(租)人或委托交易中心与通过资格审核的竞得人在网上交易系统签订《成交确认书》。
有交易服务费缴纳要求的,在资格审查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交易服务费。
最高报价人未按竞买要求条件参与竞价,导致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视为最高报价人违约,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其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标的重新组织网络拍卖/网络竞价。
(七)签订《国有资产租赁或转让合同》
成交后,竞得人持拍卖成交确认书与业主方签订《国有资产租赁或转让合同》。
(八)竞得提示的效力
交易系统推送的竞得提示为成交标志,对出售(租)人、竞得人(受让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九)交易中止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或终止公开出租/公开出售活动,并在交易平台网站发布公告:
1、资产处置交易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
2、交易系统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不可及时修复的故障,造成公开出租/公开出售无法实现的。
3、出售(租)人在网上拍卖/网上竞价开始前撤回委托出售(租)标的的。
4、应当依法中止、终止公开出租/公开出售活动的其他情形。
(十)免责说明
1、交易主体通过CA数字证书实施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其自身的行为或其合法授权的行为,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2、交易系统使用CA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交易主体应妥善保管证书,防范网络风险,保护电脑操作系统的安全。因遗失CA数字证书,忘记和泄露CA数字证书密码,竞买人的电脑操作系统被入侵等原因导致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3、遗失CA数字证书的,交易主体须携带有效证件资料,至CA重新申领。补办期间原CA数字证书所实施的行为由竞买人自行负责。
4、由竞买人在网上竞买过程中于不可抗力、网络入侵、电脑故障、网络故障、电路故障、服务器故障、交易系统故障等因素,导致不能下载有关文件、不能进行网上有效报价、不能进入限时竞价等情况的,竞买人须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交易中心除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外,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竞买人必须充分估计上述原因导致网络竞买带来的风险,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以及本人操作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竞买人承担,竞买人放弃因此类情形要求拍卖人和委托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权利。
5、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竞买人的利益,交易系统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不保证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服务器不发生网络病毒入侵,也不保证网络信息的绝对安全和准确。交易中心人采取有力措施尽量避免系统发生错误,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6、网上拍卖活动的时间(计时)以网上拍卖系统时间(计时)为准。因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计时)与网上拍卖系统时间(计时)不同而导致竞买人未按时参加拍卖或其他不利后果,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责任。
7、参与网上拍卖的竞买人须具备操作计算机的能力并自备竞价工具,拍卖人声明不提供统一的竞价场所和竞价工具。
8、网络拍卖会的暂停、暂缓及其他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软硬件(技术)故障、网络时延、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网络及竞买系统服务器异常(包括但不限于竞买中断、竞买界面无法显示等情况)导致竞买不充分,拍卖人有权决定本场网络拍卖的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拍卖会暂停、继续拍卖、择日重新拍卖、撤拍、成交无效等情形。拍卖人会将相关情况告知全体竞买人。
9、网上拍卖免责情形
①由于竞买人在登录正式网上拍卖会之前,未在网拍平台熟悉竞拍流程,导致不能正确操作竞价系统报价的。在正式拍卖会过程中因各种原因误操作,导致报价错误、报价不能发送及系统无响应的。
②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③由于竞买人在同一个终端设备通过多个竞价账户进行竞价而造成系统响应变慢、死机、报价错误等情况的。
④属于网络延迟、拍卖现场非网拍平台原因突发停电、网络系统问题的。
⑤拍卖人、委托人、网拍平台有合理的理由认为竞买人及其他拍卖参与人在具体交易事项中可能存在重大违法或违约情形。
⑥竞买人明确同意其使用网拍平台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将完全由其自己承担;因使用网拍平台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也由其自己承担,拍卖人、委托人、网拍平台对竞买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⑦拍卖人、委托人、网拍平台不保证网络服务一定能满足竞买人的要求,也不保证服务不会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也都不作担保。
⑧拍卖人、委托人、网拍平台不保证为向竞买人提供便利而设置的外部链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对于该等外部链接指向的不由本平台实际控制的任何网页上的内容,拍卖人、委托人、网拍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⑨对于因不可抗力或拍卖人、委托人、网拍平台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其它缺陷,拍卖人、委托人、网拍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⑩拍卖人、委托人、网拍平台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就因网拍平台的技术、服务利润损失或任何特别、间接或后果性的损害(无论以何种方式产生,包括疏忽)承担任何责任。竞买人同意对其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单独承担责任。
⑪竞买人的其他不当行为。
竞买人必须充分估计上述原因导致网上拍卖带来的风险,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以及本人操作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竞买人承担,竞买人放弃因此类情形要求拍卖人和委托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权利。
(十一)需要说明的事项
1、竞得人应以申请时的名义与出售(租)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国有资产租赁或转让合同》。
2、交易中心人通过交易系统保存交易主体在转让活动中的所有记录,作为交易主体参加转让活动的证明。
3、网上交易所涉及时间除竞买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系统记录到账时间为准外,其余均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接收数据信息的时间为依据。
4、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等拍卖文件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买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委托人、拍卖人有权将其列入竞买人黑名单,今后不得参与任何标的竞买。
5、参与网络拍卖的竞买人须具备操作计算机的能力并自备竞买工具,委托人、拍卖人声明不提供统一的竞买场所和竞买工具。
6、参与公开出租/公开出售活动的各方,均视为同意本《须知》。
四、特别声明(瑕疵不担保声明):
请意向竞买人务必于拍卖公告规定时间内到拍卖公司提交报名资料原件进行审核,并获取《特别声明》,详细阅读了解《特别声明》中《竞买注意事项》、《标的交接》、《拍卖款项缴付、成交文件签署》等重要注意事项,签署相关书面承诺书后方能参与竞拍。
未查阅的竞买人视为对相关事项的确认,竞买人参与竞买的,视为同意《特别声明》等重要拍卖文件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拍卖成交后,不得以未实地查看标的、不了解标的情况、未查阅上述资料、不了解标的现状等理由悔拍,否则其所交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请意向竞买人务必满足报名资质条件、获取并了解《特别声明》等重要拍卖文件后参与拍卖,勿盲目竞价!
(一)竞买注意事项:
1、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等拍卖文件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买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委托人、拍卖人有权将其列入竞买人黑名单,今后不得参与任何标的竞买。
2、拍卖文件是对拍卖标的的一般性介绍,拍卖人或委托人对拍卖标的任何方式(包括网站、微信、印刷、图像、资料、新闻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
3、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参拍前务必实地详尽勘察了解。拍卖人在拍卖标的的展览、出版、文告中,拍卖人提供的文字、数据、图片、图示、音影、图像等拍卖资料的书面陈述或语言表述仅供参考,未作陈述的不表示拍卖标的没有缺陷或修整,已经提及某些缺陷或修整并不表示没有其它缺陷或修整。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竞拍前需要自行评估和调查,竞买人一经应价即视为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物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在知晓风险前提下,自愿参与竞买,并确认自己的竞价行为真实有效,不得反悔且责任自负。
4、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拍卖人对拍品的规格型号、质量、色彩差异、原材料、数量、完整性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如有资产与图片所示相异,由竞买人自行到现场进行确认;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买受人自行提取标的并做好一切善后工作,委托人、拍卖人对标的提取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纠纷及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一旦发生,任何纠纷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5、标的权证、证照及相关手续权利状况等以专管部门的档案资料为准,当拍卖公告及资料信息有误或不详尽时,竞买人应在标的展示期内自行前往专管部门咨询和了解标的状况以及相关瑕疵。
6、本次拍卖的车辆为二手车辆,已使用多年,存在不同程度的磨损或损耗等情况。拍卖前,拍卖人已要求竞买人务必到现场查看车辆,并自行核查、了解车辆证件、车辆审验(年审、绿标、排放标准)、保险、全部违法违章情况(含电子警察记录)等情况,自行查验车辆外观、行驶里程、配置、排量、质量及车辆维修、保养、事故、毁损、有无改装、改动以及零配件(包括但不限于备胎、千斤顶、遥控器、点烟器等)是否齐全等情况后自行判断是否参加竞买。如拍卖车辆存在发动机、车架号、发动机号、变速箱、电瓶、车窗、门锁、钥匙、排挡杆、座位等车辆所属物件及车辆零配件的损坏和缺失,由买受人自行负责维修、补齐并承担费用。竞买人有义务对其了解及核查车辆情况负责,并承担车辆任何资料与实际情况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慎重选择竞买车辆和出价。
竞买人在竞价前应充分考虑到拍卖成交后可能需要按国家规定支付的相关税、费、拍卖佣金和其他费用等,并已充分了解车辆在拍卖成交后所产生的实物交付、产权过户、相关政策规定及不可抗力因素等方面的风险,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均视为认可标的的现状。本次拍卖的车辆是按展示时的现状拍卖,对车辆存在的零部件缺失及功能、车况、内在质量等问题,委托人和拍卖人均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7、拍卖车辆的前期欠费(包括但不仅限于违章罚款、扣分、补年检、补证件、购置税的补缴、变更、保险等)均由买受人承担。拍卖清单中所列车辆相关数据仅供参考,可能存在查询不全的情况,买受人需自行了解清楚;清单中所列车辆数据(如:发动机号、车架号、注册日期、年审、绿标、排放标准等)如与实际不符,以相关部门数据为准,拍卖人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请竞买人自行核实确认。
本次拍卖车辆的号牌号码不在拍卖范围内,车辆过户均需办理换牌手续。
由于各地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入籍、过户等有不同规定,办理外迁转籍的车辆请竞买人参与拍卖前自行详细了解转入地的车辆管理政策,因转入地车辆管理所不接收为由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得以当地车管所不接收为理由要求退车。
买受人须缴清全部拍卖款项(含过户押金等)后方可提取车辆,但车辆必须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方可上路行驶。买受人承诺未办理好过户/报废/销户手续,不私自开车上路、进入、停靠娱乐敏感等公共场所及参与其他违法乱纪等;提车后若发生车辆损毁、交通事故、违章、违法违纪等由买受人自行处理。在办理过户/报废/销户手续期间发生的相关问题均与原车主及委托人、拍卖公司无关,一切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8、本次拍卖的所有的车辆,在竞买前由竞买人自行到车辆管理部门了解相关过户程序及所需资料手续,如因买受人提供的过户资料手续不完整等原因造成不能过户或延期过户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9、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方能办理相关权属变更手续。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车况能达到车管部门、机动车监测站的过户标准等)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若因车况等问题无法过户需办理车辆过户/报废/销户手续的风险,亦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拍卖人、委托人不承担。
办理产权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二手车交易税费、增值税、购置税附加补缴、过户手续、补证、补年检、保险费)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10、买受人若不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就必须办理车辆销户手续!
买受人办理车辆注销登记手续,必须严格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715号令)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买受人必须在合法注册、有效续存、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营业范围包含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且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格证书》的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进行机动车拆解,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注销登记,将《注销登记证明》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交给拍卖公司。买受人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注销登记证明》必须真实有效,若发现为伪造证明,则视为买受人违约,所交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委托人、拍卖人有权追究买受人法律责任!
报废机动车拆解完成后,买受人需将报废机动车上原有车牌交由委托人统一回收处理。机动车报废拆解、转移过程中所涉及的牵引费、拆解费、人工费、工器具费、手续办理资料及工本费等一切相关成本费用、经济及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
11、未上户的车辆,无任何手续,拍卖成交后,会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给买受人,证明车辆来源合法,该车不能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只能办理报废手续!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请买受人自行评估风险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12、关于车辆的过户、销户手续办理及费用承担:
①本次拍卖的警车、需报废/销户的车,买受人需缴纳服务费 300 元/台(仅服务费,不含过户、报废、销户所产生的任何费用)。车管所过户费用、牌照费、交易票税费、保险费、补年检费、补证、货车称重费、营运费及发生一切不可预计到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车因改装、超高、超重、超宽、超长、超短、改型、轮胎加大及磨损、铭牌缺失、车架号和发动机号模糊不清,防护栏、反光标识、外观、喷字不符合要求等)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需按车管所的要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重点信息表》、《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证》等过户资料,如有上述等不符合车辆过户要求的,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
②除黄牌车、警车、需报废/销户的车以外的其他蓝牌车辆,买受人需缴纳车辆过户/提档代理服务费 650元/台。另二手车交易票税费、保险费、补证、补年检费、加快费和营运费、称重费及一切不可预计的费用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③本次可以办理过户手续而买受人不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就必须办理车辆注报废/销户手续。买受人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后,并办理《注销登记证明》,买受人需缴纳服务费 300 元/台(仅服务费,不含上述办理过户/报废/销户手续产生任何的费用)。
④买受人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导致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时,请及时与拍卖人沟通协商解决问题,切莫轻信“游击代办”。拍卖公司收取的佣金、代办费、服务费不包括一切不可预计的衍生的其他费用。
13、委托人未对车辆进行质量鉴定,拍卖公司也不是从事车辆检测和质量鉴定的机构,无责任和义务对拍卖标的品类、品质以及完好程度作出评价,一切以实物现状为准,请竞买人注意此项风险,拍卖人和委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4、标的交付后或在以后的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新的瑕疵,则视为买受人的投资风险,拍卖人和委托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5、如拍卖成交后,因有关国家政策法规造成标的不能移交、产权过户的,依规撤消交易,由拍卖人向买受人退回全部拍卖价款。委托人、拍卖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买受人不得向委托人及拍卖人主张任何费用,不得提出任何赔偿请求。
16、竞买人在竞价前应充分考虑到拍卖成交后可能需要按国家规定支付的相关税、费、拍卖佣金和其他费用等,并已充分了解车辆在拍卖成交后所产生的实物交付、产权过户/销户/报废、相关政策规定及不可抗力因素等方面的风险,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均视为认可标的的现状。本次拍卖的标的是按展示时的现状拍卖,对车辆存在的所有问题,委托人和拍卖人均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17、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拍卖标的品质不作任何保证,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完整性、完好性和安全性,不能保证拍卖标的能够正常使用,亦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售后服务。因不可抗力或其它特殊情况而造成拍卖标的毁损或减失,拍卖人不承担责任。
18、根据法律规定,拍卖人有权在线上竞价开始前、线上竞价过程中,中止线上竞价或撤回线上竞价。若出现前述状况,竞买人不得向委托人及本公司主张任何费用,不得提出任何赔偿请求。
19、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20、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如违约,其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当作违约金处理,本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买受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执行费、评估鉴定费等)由买受人承担。同时拍卖人将择期再行拍卖,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委托方及拍卖人不需要再另行通知该买受人,亦不需要征得该买受人的同意即可对标的进行重新拍卖。
21、委托人、拍卖人有权将违约买受人列入竞买人黑名单,今后不得参与任何标的竞买。
(二)标的交接:
1、拍卖成交后,拍卖标的按现状交付。买受人应于拍卖成交当天16时时前与拍卖人办理移交手续。车辆逾期提车的,逾期每日收取200元的停车费,且车辆安全保管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超过10日未提车者视为违约,买受人交纳的过户押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2、提车时,买受人必须先行将务用车等标识涂抹掉后,方能提车。所有公车不得私自开车上路、进入、停靠娱乐敏感等公共场所及参与其他违法乱纪等。
3、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车辆成交后,买受人必须在标的移交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车辆办理好过户/报废/销户手续,买受人需提供过完户的《登记证书》、《行驶证》,或办完报废/销户手续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注销登记凭证》等,方能退还押金。买受人出具的上述资料必须真实有效,若发现为伪造证明,则视为买受人违约,委托人有权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车辆过户/报废/销户手续,每延期一天需按照200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10日过户押金不予退还。上述违约金从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买受人另行补缴。
4、本次拍卖成交标的需买受人自行装卸、运输的,买受人在装运过程中应服从拍卖人的管理,遵守其各项相关规定,不得拆运任何非成交之物品。买受人必须自行承担装卸、搬运过程中的安全责任,运输、保险、装卸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货物在物流进程中,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因装、运安全事故造成的任何损失。
5、买受人及其委派的工作人员在标的移交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人身安全事故责任及赔偿由买受人负责,在移交过程中造成任何人员伤亡或周边环境、设备、设施等财产损毁的,概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与赔偿,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买受人未及时接收标的,造成影响委托人、拍卖人现场经营组织或经济损失(经济损失主要包括物资仓储费用、转运人工成本、转运运输费用等),由买受人全额赔偿。
7、本次拍卖成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税费、运输费(含内外的转运费)、吊装费、人工费、措施费、堆场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和买受人认为完成本次拍卖及合同执行所必须发生的其他费用。
(三)拍卖款项缴付、成交文件签署等:
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在拍卖成交当天17时前缴清下列拍卖款项:
(1)拍卖总成交款(不含税且不开票):
缴款账户(国有资产拍卖缴款专用账户):
户名:株洲拍卖有限公司
账号:82210309000024262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东一支行
(2)买受人按拍卖总成交价的5%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
缴款账户:
户名:株洲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设银行株洲电力支行
账号:4300 1502 3620 5000 0520
(3)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
买受人按湘发改价费(2019)366号文件全额承担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
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中标额(万元) | 收费标准(元/每台) |
66.6以下 | 成交总额×0.3% |
1000以下(含1000) | 2000 |
1000-5000(含5000) | 24000 |
5000-10000(含10000) | 80000 |
10000以上 | 100000 |
(4)车辆前期违章罚款、扣分、补证、补年检、保险、过户税费、货车所有改装(包括但不限于超高、超宽、超重、超长、超短、改型等)费用等由买受人承担。
(5)关于车辆的过户/报废/销户手续办理及费用承担,详见《特别声明》第12条。
(6)本次拍卖的车辆无保险,买受人必须自行购买所需的保险。若有保险的我公司亦不负责保险的过户,由于保险未过户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7)车辆过户/报废押金:
人民币1万元/台,在办理完过户或报废销户手续后再退还。在过户、报废、销户过程中,如遇买受人需对车辆进行整备而先行提车,提车后若发生车辆损毁、交通事故、违章、违法违纪等,与委托人及拍卖人无关,过户押金不退,且买受人自行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买受人自行负责标的的安全和完整。
竞买成交后,买受人的保证金可抵上述拍卖款项,多退少补。
备注:请竞买人在竞拍前,仔细阅读每次拍卖会发布的《竞买须知》、《拍卖清单》、《拍卖公告》、《特别声明》等拍卖文件,把成本费用核算好,理性竞拍!竞买人一旦参与竞拍,则视为竞买人完全同意并接受所有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买受人应于拍卖成交当天16时时前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最高网络应价的竞买人在成交后,其竞买人身份同时变为法律意义上的买受人身份,网络竞价成交结果《拍卖成交确认书》无论买方是否签字或盖章均合法有效。
五、注意事项:
1、竞买人应在拍卖开始时,仔细阅读和理解《竞买须知》及特别声明等事项,并掌握使用好网络竞价操作,当日拍卖会开始前竞买人应提前登录竞拍网站并点击进入本场拍卖会,做好竞拍准备。未能参与网络竞价的,由竞买人承担所有责任。
拍卖人有权根据拍卖活动的实际情况对拍卖材料进行修正或补充,并在拍卖会开始时由拍卖师进行口头说明或通过系统发布消息进行说明。竞买人一旦参与网络竞价,则视为竞买人已经知悉并认可该修正或补充。该修正与补充均作为《拍卖成交确认书》的附件,具有法律效力。
2、特别提示竞买人,标的竞价的结束并不意味着成交,最后成交与否以拍卖人确认后现场宣布为准。
3、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不含委托人和买受人在交易中需要承担的税费、佣金。
4、拍卖人在图录、网页或其它出版物中所标示的拍卖标的的价格,不作为拍卖标的的保留价、成交价或作其它用途时的价值依据。
5、如拍卖成交后,因有关国家政策法规造成标的不能移交的,依规撤消交易,由拍卖人向买受人退回全部拍卖价款。委托人、拍卖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买受人不得向委托人及拍卖人主张任何费用,不得提出任何赔偿请求。
6、拍卖人有保守交易双方商业机密的义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以及本规则,维护拍卖各方的利益不受侵害。
7、竞买人除应遵守本竞买须知外,还须遵守拍卖师现场宣布的其它规则和特别说明。竞买人如有任何疑问,可书面或口头向拍卖人咨询,拍卖人将根据实际了解的情况予以解答。拍卖会开始后,拍卖人将不再回答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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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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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规范相关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国有资产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发布资产出租、出售等交易信息公告,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开竞价方式交易。
第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交易申请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委托交易之前应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审议程序,并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具有资质的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交易活动。
涉及资产出售以及采用评估方式确定招租起始价的交易项目,应当组织资产评估后,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六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的项目,应当按照“应尽必尽”原则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
第七条 对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国有资产公开交易进场登记手续,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租出售审批意见予以受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限制性门槛。
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交易或非在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进入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公告
第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拟定信息公告,合理确定资产出租出售信息公告期限,征集意向竞价方。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单位网站(单位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可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资产所在现场统一同步公告交易信息。
出租信息公告期-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出售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信息公告中应披露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交易条件、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对资产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出租资产的,对意向承租方提出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出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确保资产信息披露的准确、一致,对交易条件和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予以规范。
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重新计算信息公告期。
第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竞价方可到交易机构查阅资产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章 交易实施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交易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公开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采用公开拍卖方式交易的,由拍卖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招投标方式交易的,由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网络线上或线下竞价等其他交易方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对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资产交易项目,应当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可经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议通过后,交易双方可按挂牌价与意向竞价方报价孰高原则签约,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意向竞价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可于事前或事后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公平、公正对待符合参加资产交易条件的意向竞价方。
第十八条 保证金主要用于产权交易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承诺,并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其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十九条 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意向竞价方负责。
第二十条 两次及以上公开竞价无人参与的,可逐步降低出售、出租起始价。当交易价格低于原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开交易形成的资产成交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承租(买受)人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或产权转让合同,办理资产财务交接手续。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将合同报原审批部门备案。有关交易结果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时,不收取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交易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的,应当中止、终结交易,并在交易平台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意向竞价方提供虚假、失实的材料;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意向竞价方;
(三)意向竞价方相互串通,损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意向竞价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竞价方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串通竞价的;
(五)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意向竞价方干扰其他意向竞价方公平竞争等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六)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意向竞价方进行登记,在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制造、散布影响资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产权交易市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做好交易主体现场交易行为的信用记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保证交易活动规范进行。
(一)按照规定和承诺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服务、出具交易凭证、拨付交易资金、退还交易保证金,对省级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二)负责电子档案和交易现场音像资料整理和管理,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反馈资产交易进展情况和交易结果,建立交易档案提供单位存档。每年年底形成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场交易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三)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向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的交易流程交易。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管,适时进行检查督促,按要求定期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所属单位的资产出售和出租审批备案资料。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出价记录
轮次 | 竞买编号 | 出价时间 | 出价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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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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