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永春县医院
乙方:新博卓畅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中型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5]FJTH[GK]2018031-1的永春县医院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 1 | 套 | 国内 | 5470000 | 5470000 | 新博卓畅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 V1.0 | ||||||
合计: | 547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佰肆拾柒万元整(¥547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8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石鼓镇真武南路98号永春县医院;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参照招标文件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参照招标文件执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20 | 合同签订并生效后,支付信息化软件总金额的20% |
2 | 70 | 软件系统验收后,支付信息化软件总金额的70% |
3 | 10 | 软件系统验收1年后,支付信息化软件总金额10%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乙方在签定合同前须向甲方按中标总金额的5%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生效后自动转为服务质量保证金,在服务期满且无违约情况下一个月内无息退还。提交方式:转帐支票、汇票、电汇、保函等形式提交。。
9、合同有效期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生效并于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内容后终止(至免费维护期结束止)。
10、违约责任
10.1、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项目建设工作停滞、延误超过计划2个月或失败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10.2、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项目建设工作或不按照合同约定与其他各方完成配合任务,导致项目延期或不能进行的,即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10.3、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签约方约定本合同内容:是否履行再行协商。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参照招标文件执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六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 永春县医院 | 乙方: | 新博卓畅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
住所: | 永春县石鼓镇真武南路(尾) | 住所: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2号院5号楼1905 |
单位负责人: | 黄志扬 | 单位负责人: | 张叶生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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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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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559059376 |
联系方法: | 17733681921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 | 开户银行: | 农行北京开发区支行 |
账号: | 1408017109022004213 | 账号: | 11220101040027559 |
签订地点:永春县医院
签订日期:2019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