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闽侯县南通镇人民政府
乙方:福州安恒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1]BYZB[GK]2019028的闽侯县南通镇人民政府关于南通镇区交通设施整改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032502 | 交通管理设备 | 机动车全屏信号灯等 | 1 | 项 | 国内 | 2468550 | 2468550 | 金科交通 | JD400-3-CL3Y02 | 无 | ||||
合计: | 246855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肆拾陆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246855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6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通镇;
4.3交付条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交通管理设备。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见投标文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60 | 本项目签定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提供发票给采购人,采购人支付中标价的60%预付款。 |
2 | 35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提供发票给采购人,采购人支付至中标价的95%。 |
3 | 5 | 余下部分的5%作为本项目保修金,保修期(项目验收合格日算起满一年)后,中标人提供发票向采购人,采购人满一周内无息付清。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工程复检验收合格止。
10、违约责任
见投标文件。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1)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乙方应该合同签订后60天内完成相关设施的建设和设备的安装调试。乙方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后,由甲方组织项目验收。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闽侯县南通镇人民政府 | 乙方: | 福州安恒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
住所: | 闽侯县南通镇南通街108号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跃进村程巷20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郭祥敏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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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1-22183775 |
联系方法: | 1379991397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 | |
账号: | 账号: | 35001616507052508599 |
签订地点:闽侯县南通镇